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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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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分类下的词条--W 创建该分类下的词条

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蔡枢衡
摘要:【生平】蔡枢衡(1904~1983) 中国当代刑法学家。江西省永修县人。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任北京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等校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1958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顾问。蔡枢衡毕生致力于刑法的教学和研究,著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法律之批判》、《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等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参加法制建设,对刑法的研究和起草提供资料。晚年带病从事中国古代刑法史的研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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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王利荣
摘要:简介文字    王利荣,女,46岁,湖南衡阳人。1974年12月上山下乡,此后当过工人、中学教师,1981年—1985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5年留校执教。1996年破格评聘为副教授,1998年受聘为刑法硕士生导师,2002年晋升为教授。现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教师,主要承担刑罚学、监狱学、犯罪学、刑法学、中国监狱史等教学科研工作。  自1997年起先后完成了全国统编教材、西南政法大学规划教材《犯罪学》、《监狱学》等参编工作,全国自考教材《中国监狱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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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文正邦
摘要: 文正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博士生导师,重庆市及本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司法部社会科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及本校职称评审法学学科组(专家组)成员;中国法理学会、宪法学会、行为法学会理事,重庆市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获得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称号。曾被香港大学法学院以及国内多所大学法学院系及学术机构邀请讲学,还应邀赴爱尔兰参加中国——欧盟人权网络研讨会并作学术报告,均受到好评。  主要从事于法理学、法哲学以及宪法和行政法学的研究和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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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徐静村
摘要:概述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徐静村教授196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1979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任教,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现代法学》主编。 徐静村教授是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在多年的教学科研中,徐静村教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统计如下:   最早提出的重要观点   1. 徐静村教授是最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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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徐昕
摘要:  简介    徐昕,男,1970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司法制度学科负责人,清华大学法学博士(2003),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95),律师(1993)。在Issues & Studies、《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法学》、《二十一世纪》等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独著有《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论私力救济》、《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译有《正义的纯粹社会学》、《中世纪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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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张千帆
摘要:张千帆性别:男出生年月:1964年1月出生地:上海民族:汉学术与工作经历1984年-1989年 美国 Carnegie-Mellon Universit,物理学博士1990年-1992年 美国 UniversityofCalifornia,博士后1992年-1995年 美国 UniversityofMaryland,法学1995年-1999年 美国 UniversityofTexasatAustin,政府学博士1999年-2002年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2002年至今 南京大学经济行政法专业博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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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孙长永
摘要:简介 文字    孙长永,男,安徽寿县人。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主编,是重庆市首批学术技术带头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教育经历: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1985),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8)和法学博士(2001),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修美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人权法。   工作经历:198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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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方兴东 创建时间:03-26 07:44
标签: 俞荣根
摘要:文字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俞荣根教授 简况俞荣根,笔名耘耕,男,汉族,1943年1月生,浙江省诸暨市人,法学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简历1962—1967年,就读并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本科);1979年考取西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生,1982年毕业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通过论文答辩获法学硕士学位。1982—1997年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原西南政法学院)。期间,1986年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91年任教授。 荣誉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3年)、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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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调解
摘要:调解漫画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中国用以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做法,也可用于自诉刑事案件,并已用于涉外民商事仲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类别法院调解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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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债的发生
摘要:债的发生漫画债的发生是指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之债权债务的法律现象。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原因债的发生相关报道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的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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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执行根据
摘要:执行根据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有关机构依法出具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债权人可以据以请求执行的法律文书。 特征1.执行根据是一种法律文书。 2.执行根据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3.执行根据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具有给付内容,或者虽有给付内容但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能成为执行根据。 4.它是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法院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 种类执行根据相关学术文献执行根据,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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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债务更新
摘要:债务更新参考文献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债的更新产生法律效果是原债因更新而消灭,新债发生。债务更新是以新债消灭旧债的,因此,在旧债消灭时,新债也就发生。债务更新是债法研究的重要对象。 释义债务更新系统债务更新,又称债的更改或债的更替,是指变更债的要素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所谓更新意思,即因新债务之发生而使旧债务同步消灭之意思也,亦称更新意愿。新债务之发生,并非当然径使旧债务消灭,其使旧债务消灭者,因当事人有更新意思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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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完全债权
摘要:完全债权依据所谓完全债权,是指具有债权的全部效力的债权。 效力完全的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释义完全债权法律维权录债权具备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完全债权,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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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行政调解
摘要:行政调解互审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性质行政调解示意图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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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最高额保证
摘要: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释义最高额保证法律著作最高额保证通常适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经常性的、同类性质业务往来,多次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经常性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关系等。对一段时期内订立的若干合同,以订立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担保,可以减少每一份主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仍能起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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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暂缓执行
摘要:海事局暂缓执行文件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简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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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责任转质
摘要:责任转质相关研究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责任转质无视出质人的意见,质权人自信以自己的责任可在任何情况下对转质负责(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责任转质对于出质人来讲,易发生心理隔阂,还难免对质权人能否负责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产生疑问,并会增加出质人的风险负担和债务履行之约束。简介在责任转质中,出质人对于质物上负担是有清楚了解的,出质人可通过向转质权人清偿债务,而使自己的债务消失,并取回质物;但是在质权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出质人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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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选择之债
摘要:选择之债漫画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释义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选择之债是简单之债的对称。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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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隐名代理
摘要:隐名代理漫画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访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明,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释义隐名代理法律专家中国《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并且根据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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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创建者:admin 创建时间:03-11 00:54
标签: 债的效力
摘要:债的效力法律文献债的效力,是指为了实现其内容由法律赋予债之当事人及其他人所的拘束力。债之效力,从它的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为“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而发生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之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狭义上仅包括债的不履行效果。债的效力最重要者为给付的强制执行与利益的损害赔偿。强制执行除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之外就是命令债务人为金钱给付,而且损害赔偿也多以金钱填补,所以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金钱之给付。释义债的效力又称“债的法律效力”。基于债的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债的关系一经成立,债务人就有义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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