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员组成,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由于司法权受到立法机关和执政党的约束,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有时难以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驻香港、澳门军队的第一审案件,涉及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称的国家行为的第一审案件;接受以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的上诉;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复核所有死刑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司法解释是中国法律的一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法律相关编辑本段回目录
宪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职责权限编辑本段回目录
(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4)对各级人民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
(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工作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
(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
(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
(5)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
(6)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解释编辑本段回目录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立案庭编辑本段回目录
1、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请示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领导和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登记立案后转有关庭(办)处理。
2、审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少数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
4、审查处理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庭(办)处理。
5、处理非诉来信、采访。
6、审理管辖争议案件。
7、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8、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刑事审判编辑本段回目录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涉外内审案件。
3、审理涉外移管案件。
4、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审理因特殊情况假释的复核案件。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6、审查死刑备案材料。
7、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8、指导全国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案件。
2、审理相关的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民事审判编辑本段回目录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3、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三庭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
3、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第四庭1、审判第一、二审海事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3、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请再审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关海事扣船执行案件。
6、审批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行政审判庭编辑本段回目录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5、审批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l、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审判监督庭编辑本段回目录
1、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审查处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案件;审查处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审查处理虽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3、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海事等)案件。
4、审批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执行工作办公室编辑本段回目录
1、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组织或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2、办理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3、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4、协调处理法院间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公安、检察、工商、银行、税务、海关、部队等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5、组织全国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
研究室编辑本段回目录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起草司法解释及有关组织、协调、编篡等工作。
3、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4、负责司法统计。
5、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6、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7、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
8、办理或协调办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9、指导少年法庭工作。
10、办理人权方面的事务。
历任领导编辑本段回目录
1949年9月—1954年9月(人民代表大会制之前) 院 长 沈钧儒 副院长 吴溉之 张志让 张苏
1954年9月—1959年4月(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董必武 副院长 高克林 马锡五 张志让
1959年4月—1965年1月(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谢觉哉 副院长 吴德峰 王维纲 张志让
1965年1月—197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杨秀峰 副院长 谭冠三 王维纲 曾汉周 何兰阶 邢亦民 王德茂 张志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1975年1月—1978年3月(第四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江华 副院长 王维纲 曾汉周 何兰阶 郑绍文
1978年3月—1983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江华 副院长 王维纲 曾汉周 何兰阶 郑绍文 宋光 王怀安 王战平
1983年6月—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郑天翔 副院长 任建新 宋光 王怀安 王战平 林准 祝铭山 马原
1988年4月—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任建新 副院长 华联奎 林准 祝铭山 马原 端木正
1993年3月—1998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任建新 副院长 祝铭山 谢安山 高昌礼 唐德华 刘家琛 罗豪才 李国光 林准 华联奎 端木正 王景荣 马原
1998年3月—2003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肖扬 副院长
2003年3月—2008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 院 长 肖扬 副院长
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院 长 王胜俊 副院长 沈德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政编码:100745)
相关词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