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它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它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发展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联会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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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联是“五四”运动的直接产物。1919年6月16日,来自全国各地和留日的学生代表60余人,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学生代表大会,宣告全国学联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全国学联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青年学生,为抵御外来侵略,推翻三座大山,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从“五四”运动到全国解放,全国学联共召开14次全国学生代表大会。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学联响应党的号召,团结和引导全国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一批又一批的青年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功立业。从1951年到1965年,全国学联召开了十五大至十八大4次代表大会。“文化大革命”中,学联组织受到严重冲击,全国学联被迫中断工作。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伟大历史转变,使祖国的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全国学联也重新焕发了应有的青春活力。在这一新的历史时期,全国学联注重引导和帮助广大同学树立起振兴中华的使命感和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团结起来,发愤学习,奋发成才,勇敢地担负起振兴中华的历史责任。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学联召开了十九至二十二次代表大会,全国学联二十三大将于2000年7月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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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届大会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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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二次代表大会】1920年5月在上海举行。1920年4月,为抗议日本政府对z中国主权的粗暴干涉,全国学联决定实行罢课,天津、杭州、上海等地学生的罢课游行遭到镇压,学生运动转入低潮。全国学联于5月底举行会议决定:北京、南京各选理事一人参加第二届理事会,会址仍设在上海。但由于会议在匆忙中召开,迟至10月,各地理事仍未报到,于是只能组织全国学联临时委员会,推举李达为主席。直到1921年1月底,这届学联理事会才最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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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1923年3月15日在上海大东旅社召开。出席大会的有全国17个省区26位代表。会议在法巡捕房的干涉下,于26日被迫闭幕。这次大会以讨论改革政治为中心,确定了“独立教育,澄清政治,拥护人权,力争外交”四项原则;明确提出“打倒国际帝国主义,打倒军阀,建立自由独立民主的国家,为青年学生的利益而奋斗,为被压迫的民众利益而奋斗”的政治主张,大会讨论通过了《学生界与其他民众关系案》等重要文件,并最后决定由北京、上海等7处各出一名理事,组成第四届理事会。这次大会由于一批共产党员和社会主义青年团员的积极努力,改变了以前学生运动“只问外交,不问政治”的倾向,制定了明确的奋斗目标,这标志着中国学生运动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成为“五四”以后学生运动从低潮走向高潮的起点。
历届主席编辑本段回目录
届数 | 主席 | 副主席 |
全国学联第十五届委员会 | 田德民 | 宋锡恒方光宇关若鸾陈震雷冯荫复张文洁董学隆托乎提艾力 |
全国学联第十六届委员会 | 胡启立 | 田海亭叶绍宾伍慧莲孙寿珠黄照康傅杰 |
全国学联第十七届委员会 | 胡启立 | 张寅安潘丽华马娴华李清泗林敏瑞关东明暨植榆索更彭仲皓滕世甲徐葵 |
全国学联第十八届委员会 | 伍绍祖 | 黄伯诚曹小冰魏章玲屈忠张明卿曲耕莘范顺荣唐文合张永子王同亲易元双白姚生赵淑敏阿不都拉.哈木都拉 |
全国学联第十九届委员会主席团 | 伍绍祖 | 袁纯清齐宝林吴学范楼志豪韩建敏崔丽杜松岩俞贵麟黄鸣奋许为扬胡树祥王胜洪王济川张荐华郭汝艳艾尔肯.司迪克 |
全国学联第二十届委员会主席团 | 刘能元 | 宋军李一张少林崔建中王立春张海滨姚为群丁绮姚卫民谢鹏云王艺华胡军郭立兴区绵明张轩何俊吴炜买买提艾力.达尼 |
全国学联第二十一届委员会主席团 | 杨岳 | 陈伟王学勤毛劲松张雁薛剑文包钢孟志强李胤辉安桂武张伟 张立军朱庆徐明书王晓童磊郭孝实刘宏伟李献峰明铭毛晓峰 洪军包红胜冷光明郭晓帆章勋宏陈颖邵德边巴金志鹏刘见明石敏郭书印安尼瓦尔.热合曼 |
全国学联第二十二届委员会主席团 | 张菁 | 杨瑞东代鹏陈建文黄可瀛王宏乾任佩文郭晓峰苏小军张健为陈凯云朱健宋歌张锁庚唐屹峰周治陈烨辉谢康刘钊金玉磊刘山鹰欧阳峻陈小峰卢慧敏何期张彬熏杨云志任利波彭文才普布顿珠苗彦民吴飞马金芳赵瑞宁阿里木.克里木 |
全国学联第二十四届委员会主席团 | 刘凯 | 荆伟王佐雷连鸣李山陈苏巴依勒郭予填孙伟郝鹏程高杰潘喆王睿葛生亮张宁秦猛于成龙纪旭薛建龙穆瑞欣陈国华何励周鸽李侍效张楠黄进宋红叶袁俊乐马雁梅杜晨光于天成李鑫何志强侯方俊斯丽娟 |
章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和中等学校学生会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采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生会、高等学校和科研教育机构的研究生会、国外中国留学生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依照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国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全国学联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国学联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全国学联委员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是全国学联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全国学联主席团由当选为全国学联主席和副主席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全国学联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主席团推选若干执行主席并实行驻会制度。
全国学联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和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全国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全国学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全国学联秘书处是全国学联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全国学联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学联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全国学联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全国学联日常工作;
(三)管理全国学联的经费和财产;
(四)在全国学联主席团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全国学联。
第四章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三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研究生会会员。
第十四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勤工助学、校园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高等学校的全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研究生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它们向各自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联合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员团体的地方联合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代表大会一般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全国学联的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区学联组织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