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强奸指的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强制地与对方发生性交行为。
由于生理上的特点,男生阴茎须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阴道内与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义上的强奸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一些国家认为,只需要满足“强行发生性行为”这一定义,即构成强奸;另一些国家则只承认男子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
女权主义者并不认为强奸是对受害者的侮辱,认为所谓的“性耻辱”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迫害和歧视,目的是保证男性对女性身体的独占权,就像处女道德一样。现代文明国家通常用性侵犯、性虐待等词汇代替凌辱、奸污等带有强烈侮辱性质的用语。轮奸指多人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与某人轮流发生性关系,有时候多名男子可能轮流强奸同一女子。
美国加州最高法院于1984年最先废除了有关强奸罪的不平等的司法解释,将丈夫强迫妻子过性生活同样被视为犯罪,称之为婚内强奸。
历史编辑本段回目录
古罗马:女人在罗马人看来只不过是一个生育的工具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罢了。强奸并不看作是男人对女人的伤害行为,而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财产盗窃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钱赔偿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亲的损失来抵罪。
古代中国:在古代中国,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却必须守身如玉、从一而终。自宋朝程朱理学盛行后,改嫁也被视为可耻的行为。统治者极力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甚至将女子守节与臣子尽忠等同起来。所以女子即使遇到强奸也必须拼死守节,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孤立和迫害。
对女性的这种迫害到了明、清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各级国家权力系统全面卷入了制造所谓“贞节烈妇”的运动。据史料记载,因为性侵犯、甚至异性之间的身体接触而自杀的妇女人数在明朝达到了8688人之多,因夫死或被抛弃而终身守寡的女人更是不计其数。
类型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强奸的方式、强奸的场所或强奸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强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复数的男性强奸一名或多名女性、复数的女性强奸一名或多名男性、复数的同性强奸一名或多名同性的事情,轮流向受害者进行的侵犯性发泄行为,使受害者受到严重的生理及心理创伤。
虐奸:指在性侵犯的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虐待的强奸行为。
约会强奸: 在社交场合发生的强奸。一般被恋人或其他认识的人在约会场合强奸。
监狱强奸: 指受害者在监狱中被其他犯人或监狱工作人员强奸的事件。
婚内强奸: 强迫自己的配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
战争强奸: 在战争中发生的强奸。历史上,女性经常成为战争中的“战利品”。在抗日战争中,数以十万计的中国妇女被日本军队强奸。历史学家安东尼·比弗在其新书《柏林在1945年陷落》中称,苏联红军士兵曾在二战后占领的东欧地区强奸了两百万名德国妇女和数千名前苏联妇女。
道德编辑本段回目录
传统的父权制社会道德否认女性的任何性权利,认为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她们的身体只能被自己的丈夫占有。因此社会舆论通常对声称被强奸的受害者持怀疑态度,某些人不但不同情受害者,反而认为受害的女性是可耻的。尽管她们没有伤害任何人,却受到种种非议甚至人身攻击。因此很少有性犯罪受害者报案,往往让歹徒继续逍遥法外。
女权主义者认为强奸只是一种普通的暴行,而不是对受害者的侮辱,所谓的“性耻辱”是男权社会对女性的迫害和歧视,目的是保证男性对女性身体的独占权,就像处女道德一样。现代文明国家通常用性侵犯、性虐待等词汇代替凌辱、奸污等带有强烈侮辱和歧视性质的用语。
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NBA超级球星科比·布莱恩特的性侵犯案件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在经过两次庭审后,鹰县法院终于做出决定,他们决定对科比性侵犯案立案调查。 这也就是说科比将接受法院的审判,如果被认定罪名成立,科比最重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处罚
但是案件最终以原告的撤诉不了了之,据悉原告私下里接受了科比金额不菲的封口费。
法律编辑本段回目录
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自愿,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性交作出正确判断决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该未成年人实际上同意与别人性交,该同意在法理上也是无效的,与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强奸罪论处。轮奸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可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而在日本,有关法律的年龄规限则为12周岁。
根据香港法律,若与未成年少女(未满16岁)发生性关系,会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俗称“衰十一”。《中华民国刑法》称之为“强制性交”(法律条文)。
婚内强奸
在古代社会,妻子理所当然是丈夫的家庭奴隶。妻子作为一种家族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存在,作为丈夫的附属物而存在,因此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即使在现代的很多亚洲国家也仍然如此。
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性权利。肯定婚内强奸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
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是对普通法强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关系已经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美国自70年代以来,除新泽西州之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加和俄勒冈等州,也有类似规定。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国第一个婚内强奸的判决。1984年9月,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法庭判处威廉· 里德14年监禁,原因是被告结婚后长期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了婚内强奸罪。
1991年10月23日,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时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妻子只要表示离开丈夫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已经撤消“婚姻同意/权利”,有权控告丈夫强奸。英国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伴侣。”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1] Richard Wrangham and Dale Peterson,林秀梅 译(1999).雄性暴力(Demonic Males).台北市:胡桃木文化事业有限公司.ISBN 957-8320-11-6.
[2] 卢玲(2004)《图说中国女性》,团结出版社,ISBN 7-80130-925-1/D·51
[3] 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