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
历史沿革编辑本段回目录
税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出现以后,就产生了税收法律制度。
中国约在公元前20世纪以后的夏朝就有了征收贡赋的法律制度雏型。《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税收征管法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了中华民国时期的旧税法,逐步建立并完善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税法体系,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法规,其中包括工商税收法律制度、农业税收法律制度和关税法律制度等。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自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税收程序法,也是税收征管的基本法。
《税收征管法》历经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改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
特征编辑本段回目录
①税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产品分配中的经济关系,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因此税法属于财政法或经济法范畴。
②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单方面权利义务的内容。即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和具体纳税人,其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国家拥有单方面决定产生、变更或停止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具体纳税人则只负有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
③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即税法一般除了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实际内容外,还规定有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履行过程的程序。
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个人所得税法 |
①税收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②税收行政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颁布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
③税收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和税收条例授权,对税法和税收条例所作的具体解释和制订具体的征税规定。
④地方性税收法规。是地方立法机关依据税收管理权限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构成要素编辑本段回目录
税法构成要素 |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二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纳税 |
4.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在现代税制中,一般还将纳税期限分为缴税期限和申报期限两段,但也可以将申报期限内含于缴税期限之中。
6.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税收优惠政策
7.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种免除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目的通常可以分为照顾性和鼓励性两种;按照优惠范围可以分为区域性和产业性两种。
8.税务争议。税务争议是指税务机关与税务管理相对人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解决税务争议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方式,并且一般要以税务管理相对人缴纳税款为前提。在税务争议期间,税务机关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9.税收法律责任。税收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分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税法 |
税法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
①依据税法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国内税法是由本国制定,规定一国内部各种税收关系的法律。国际税法是规定国与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税收关系的法律。它是由不同国家在协议和认可的基础上产生的,其适用主体是国家。主要形式包括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和条约;各国法院有关国际税收方面的司法判例。
②按照法律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程序法规定税收执行程序、强制措施以及行政要求和法律上诉等。
③根据税收立法的方式不同,还可以分为单行税法和综合税法。前者就每一种税单独制订一个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后者是将多个税种的征税办法集中在一个税法里,如美国的《国内岁入法》。
立法部门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
一、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三、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其中,有些重要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以后发布,如《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某些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税收规章。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