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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图)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并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任何特殊情况,不论是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动荡或是其他紧急状态,均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也不得以执行命令作为辩解理由。该公约还规定,对据信犯有酷刑行为的人可进行引渡,并对酷刑受害者予以保护和赔偿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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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他们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经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专家以个人身份任职,任期4年。

按照公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研究缔约国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对于已明确声明接受委员会专门授权的缔约国,委员会有权受理他们之间就违约问题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时,可以设立特设调解委员会向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友好地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如果有可靠的消息证明缔约国存在严重酷刑问题,委员会可以进行秘密调查,但这一权限不适用于未声明接受此项条款约束的缔约国。缔约国还可声明委员会有权受理缔约国国民或非政府组织对本国违约的申诉和指控。对接受委员会此项权限的缔约国,委员会将对收到的指控来文进行秘密审议,缔约国有义务对指控的情况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和联合国大会提交关于其依据本公约活动的年度报告。禁止酷刑公约第17条规定,缔约国推选10名“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认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专家作为禁止酷刑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于每年4、5月份和11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两届例会。

公约编辑本段回目录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全称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约的架构是依循着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来,其中包含了33个条文,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第1到16条)定义了什么是酷刑(第1条),并且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第2条)而这些措施包含保证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罪行(第4条)、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定该国对其国民遭受或实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辖权(第5条)、保证将此种罪行作为可引渡罪行列入将来相互之间缔结的每项引渡条约。

(第8条)、并且在施用酷刑之人无法被引渡时,对该人建立普遍管辖(第5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诉其受到酷刑时,其主管当局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第12、13条),并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赔偿(第14条)。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其诉讼程序中,任何业经确定为酷刑而取得的证据不被援用(第15条),同时并且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于该国将受到酷刑的国家。(第3条)

每一缔约国应保证防止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在该国管辖的任何领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许未达第1 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并且调查所有在其管辖领域内对于此类行为的指控。

第二部分(第17到24条)涉及报告并监督各个缔约国就本公约施行的情形与阶段。其创设了禁止酷刑委员会(第17条),并赋予其调查任何经常性施行酷刑的指控之权力(第20条)。其亦创设了一个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第21条)且允许各缔约国在任何时候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该国管辖下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

第三部分(第25到33条)涉及到本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正。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缔约国间就本公约的适用或解是发生争议时的纷争解决机制。(第30条)

任务编辑本段回目录

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四项主要活动:审议缔约国定期交送的报告(第19条);在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时进行秘密调查(第20条);审议声称因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所送交的来文(第22条);以及审议国家的申诉(第21条)。对个人或针对另一国的申诉的审议只有在缔约国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议此类来文时才能进行。委员会将关于其活动的年度报告送交各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大会。

缔约国承诺在公约对其生效后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为履行公约义务所采取措施的报告,并在随后每四年提交提交关于其所采取新措施的补充报告以及委员会可能要求的其他报告。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之后,通过包括下列内容的“结论与建根据第21条,缔约国可以送交来文声称另一缔约国没有履行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目前为止尚未收到此类申诉。

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的情报,认为其中有确凿迹象显示在某一缔约国境内经常施行酷刑,委员会即可开始秘密调查,除非该缔约国根据第28条声明不承认委员会与此有关的职权。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与适当的评论和建议要交给缔约国,并要求缔约国提供随后采取行动的情况。

事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关塔那摩监狱关塔那摩监狱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第36次会议闭幕并发布报告,敦促美国关闭关塔那摩监狱。(2006年5月19日)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日内瓦召开了记者会。美国问题特别报告员费南多?马丁内斯(Fernando Marino Martinez)在记者会上说,会议援引例证指出,关塔那摩监狱使用的一些审讯手段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的规定,这座监狱应该关闭。

会议对美国秘密转移被关押者的三种类型做出了评论,指出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转移看来都导致了被转移者遭受酷刑。关塔那摩的那么多被囚禁者,远离家园,被关押了这么多年,就算有什么证据可以用来对他们进行审判,这种审判也不可能公平。因此,关塔那摩监狱应该结束。

马夫罗马蒂斯在记者会上表示,一个国家的政府,有责任制止像伊拉克的阿布格莱布监狱中那种一再出现的不正常情况。他指出,相关事件不应该由美国国防部负责调查,而应该进行独立调查,例如由一位联邦法官调查。

禁止酷刑委员会有10位独立专家,他们在维护人权方面的能力和道德操守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禁止酷刑公约》有141个缔约国,美国是其中之一。

2006年5月月5日,美国向联合国反对酷刑问题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说明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美国坚称,在古巴的关塔那摩、阿富汗伊拉克的拘禁中心,只应受战争法的约束,《禁止酷刑公约》不适用。美国代表团同时认为,许多新闻报导是没有根据的夸张,希望委员会不要相信。

2005年11月18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法官和律师独立”、“宗教信仰自由”、“身体和精神健康”、“酷刑和非人道对待”以及“任意刑拘”问题的5名人权专家联合发表声明说,因美国政府不同意让他们与关塔那摩被拘禁者进行单独交谈,他们决定拒绝美国的邀请,放弃原定于2005年12月6日赴关塔那摩调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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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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