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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约翰逊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法官大人 大卫·约翰逊 David R.Johnson

他知道如何理清虚拟世界中 特异的法律情况,并明白指出 将现有法律套用在虚拟世界所发生的谬误。

  □法律界专业性在线会议系统“法律顾问连线”(Counsel Connect)的董事长、“网际空间法律协会”(Cyberspace Law Institute)主任,也是电子前线基金会荣誉董事。

(图)David R.JohnsonDavid R.Johnson

David Johnson joined the Law School’s faculty in spring 2004 as a visiting professor of law. He is a faculty member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Law and Policy where he directs the Certificate of Mastery in Digital Law Practice Technology program. He recently retired as a partner of Wilmer, Cutler & Pickering and is devoting substantial time to the development of new types of “graphical groupware” software products. Examples of some of his recent work can be seen at http://dotank.nyls.edu.

Professor Johnson joined Wilmer, Cutler & Pickering in 1973, following a judicial clerkship, and became a partner in 1980. His practice focused primarily on the emerging area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cluding counseling on issues relating to privacy, domain names and Internet governance issues, jurisdiction, copyright, taxation, electronic contracting, encryption, defamation, ISP and OSP liability, regulation, and oth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tters.

Professor Johnson helped to write 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was involved in discussions leading to the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and has been active in the introduction of personal computers in law practice.

Professor Johnson graduated from Yale College with a B.A. summa cum laude in 1967. He completed a year of postgraduate study at University College, Oxford in 1968, and earned a J.D. from Yale Law School in 1972. Following graduation from law school, Professor Johnson clerked for a year for the Honorable Malcolm R. Wilkey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ontact Information:
T: 212-431-2885
F: 212-791-2144
E: djohnson@nyls.edu
O: 40 Worth, Suite 706

Education:
Yale College, B.A. 1967 summa cum laude; J.D. 1972.
Law Clerk, Hon. Malcolm R. Wilkey, U.S. Court of Appeals, 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ses:
■Cyberlaw; Information Law Institute Capstone

目录

大卫·约翰逊自己说编辑本段回目录

  大约 5 年前,我发表过一次演说,力陈为法界成立一个所谓的电子法界同业工会堂( Electronic Guild Hall for the LegalProfession)的必要 性。主管美国律师媒体( American LawyerMedia)及其相关事业电视法庭
(Court TV)的布理尔(Steven Brill),立刻了解到在线律师社区的潜力, 而启动了一个咨询连接的服务。现在这个为法律界服务的组织已经有 3.5 万 个会员。

早期在“法律顾问连线”时,有几件事经常会引得大众辩论。如会员是否应拥有网上发言的版权?当网上对话的双方发展成为律师与客户,或衍生 出任何冲突关系时,他们在网上的发言是否可以成为针锋相对的不利证据? 不过我们发现越多人来到线上参与讨论,越多人能够轻松愉快地讨论问题, 并且了解到这个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不论在环境或条件上,都非常地不同。但 是法律一直还沿用旧的概念,将在线服务与平面印刷或电视广播相提并论, 而不了解因特网络是一个崭新的互动媒体。

今后越来越多的人上网络,发现这个新媒体的特殊性格以后,还会挖掘出更多的难处。我们现在还没有很多暗示告诉在网络上的人,哪里到哪里为 公众场合,从哪里开始为私人地盘,所以上网的人在网上送出信息时,还无 法安心。我们大家未来一起要经历一个文化适应过程。在有版权材料的使用 上,还有很多界定不清的地方,所以大家都不知道过去在有形实体的世界中 创造出实质信息内容的人,应该如何在网络上创造贡献,并获得对等的报酬。 要如何解开这个难题呢?或许我们不应该将传统版权法观念套用于现在的形 势,而应尝试建立一套网络社区专用的基本规则。

  “顾问连线”成立后,我们首先决定建立一套不同的版权概念。我们无 法让在公共场合中发表评论的人保有发言的版权,也无法预防读到评论的人 拷贝他们在屏幕上看到的资料与朋友分享,或为客户谋利。所以我们要求所 有进入这个空间的人,无条件地允许他人拷贝他们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以 打开网络上源源不断地讨论与发言。从这个例子已可看出,使用于实体的、 市场导向的传统版权法,无法适用于电子世界。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版权概念 适用于书本、电影之类的物件,却不见得适用于在线社区,因为在线社区中, 创造新作品的诱因来自于想参与社区,而由此创造出的价值并不表示可以不 让别人拷贝他们的发言。

克林顿政府发表白皮书,提议修改现有的版权法,在“顾问连线”上曾引起非常广泛的讨论。现有的版权法中的确有过度之处,也有很多不足的地 方。例如,新法案认定,凡是在网络上传送有版权的材料,都算侵犯版权的 行为。但问题是,在网络上阅读和浏览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拷贝。因特网 络是一个全球性的大拷贝机。在实体世界中,我们很容易了解什么时候是在 做拷贝,因此要求一个人在拷贝前先获得许可,将举证的负担放在做拷贝的 人身上,是合理的。可是在网络上,任何行动都牵扯到拷贝。因此可能会有 人主张——至少可保护出自网络的原创作——制定严苛的规则,允许用者在 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参与正常过程的网络传播行为。

  换句话说,在网络世界,我们应该将举证的义务,放在想要限制他人使 用信息的人身上。以万维网的高速缓存(caching)为例。我们可以假设,有 人把网页放在万维网上的同时,便等于发出一份暗示性的许可证,让全球各 地凡能进入万维网的人,可以自由拷贝并下载这信息了。有时,为了加速页 面传输的速度,有的在线服务公司还用自己的主机作成所谓的“暂存”拷贝, 让第二个使用同一页信息的人,可以快速地获得信息。根据现有的版权法, 制造拷贝为侵权行为,而万维网信息页的所有人,可以宣告这份“暗示性许 可证”无效。但是即使你在你的万维网的信息页前面放一张告示,警告他人 不得缓存这张信息,大部分的在线服务公司的电脑不会读懂这张告示,因此 也不会遵守这个警告。

真正的问题在于:应该把什么规则当作内定规则,应该如何制定?是否应该由信息提供者在不想让所有人浏览时,以某种技术遮掩住信息?还是应 该以传统的版权规则,让使用者在每次拷贝前都先设法获得提供者的同意? 显然万维网若不列明一条规则的话,是无法发挥功能,让信息自由流通的。 新电信法将对业界产生何种冲击,现在还无法预测。不过未来的重要关 键,将在于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在执 行规则时所扮演的角色。通信规范法背后的本能性动机是可以理解的。网络 的东西出现在屏幕上,一些人很容易将电脑屏幕与电视屏幕联想在一起。儿 童比父母更容易接受新科技,因此轻易地便可在没有家长有效监督下进出网 络。不过,其实网络和其他传统电讯媒体模式是很不一样的。政府很容易以 法规管制传统媒体,以防止言论自由被滥用。但是在网络上,使用者必须主 动寻找不当言论;不当言论不会自发地找上门来。立法机制在不全盘了解科 技全貌的情况下,便贸然制定法律并假设新科技有能力设定滤网,让家长控 制进入儿童手中的资料,是全然不智的。不过,我们应该为联邦合议庭三位 法官驳回通信规范法案的案子鼓掌叫绝。他们在判决书中明白点出网络的分散、混乱的个性。 判决书中也特别指出网络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从正面解释,没有一个国家政府可以完全控制网络上的内容资料。有的政府尝试要控制,但显然不 会成功。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正如约翰·佩里·巴洛所说的,言论自由是 一个地方性条款,全球有许多国家的政府,并没有像美国一般强烈地以法律 保护人民言论自由的使命感。如果美国人想在网络上保有信息传达的通畅, 就应该开始为全球性的言论自由去证明建立一个全球性信息往来的原则,以 确保新全球商业活动在没有不当的地方性规定的阻碍下,顺利进行。

  因特网络正遭遇的一个难题,便是传统商标的相关法律与新媒体的需求 之间的冲突。创造因特网络的工程师们,以先注册登记者优先的原则,发展 出一套商标登记办法。任何人能创造出一个区位地址,容易记忆,又可以和
因特网络指定的各地区号码相容的,都可以被接受。但是这一套办法在网络 社区还不大的时候,尚可行得通。等到在商标上有庞大投资的大企业组织注 意到,与他们公司名称相同的地址已经被人抢先登记走以后,问题便出现了。 正如大家所预期,网络上的商业行为势必越来越发达。例如麦当劳公司,当 然会在意自己是否拥有“mcdonalds.com”的地址。但是因特网络的工程人员 却不想被扯入到底谁拥有 mcdonalds 商标权的问题,也无意解决类似争议的 原则问题。

  传统商标法与地域有深厚的关系。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则,对商标赋予的 权利也不尽相同。网络让相同的名字可以进入世界上任何国家。所以我们面 对的问题变成在网络上使用的名称是否自动成为在每个国家使用的商标—— 如果答案为肯定的话,那么地址使用者便需要事先登记,或至少避免侵害其 他人的权利,否则便需要规定网络上的名字只能在网络上,而不能在任何国 家中使用。

  网络是否会发展出一个自律组织,制定一些原则,解决类似的问题?例 如,自律组织可以规定一些虽然没有登记商标,但是已经使用多年的非营利 组织,可以有限使用与自己名字相同的网络地址。网络的工程部门必须一方 面向社会需要妥协,另外一方面与地方规定及传统法律做相当程度的妥协。 如果网络决策者够聪明的话,他们会设法纳入那些已经在商标名称上投注庞 大经费的国际品牌,联合它们,共同推广它们的商标名称。而且,决策者如 果够聪明的话,他们会把如何开发网址架构的最后决策权,留在自己手上。 由于因特网络还是一个新兴科技,因此大家对于谁拥有最后设定规则、 解决策略问题的权利,还争论不休。一方面,早已有一小群工程师之类的人, 长久以来经营因特网络的科技,并独占决策过程了。但另一方面。越来越多 的人却认为他们已经在网络上待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有资格对规则表示意见 了。由于因特网络最早是由美国政府出资开发的,因此政府中也有声音,表 示类似网址空间应如何处理的原则问题最终决策权应该握在政府手中。但是 最后因特网络的问题还是属于全球性策略,任何一国政府如果只因为在这个 全球创举的现象之婴儿期使用过电脑,便设法取得整个网络的控制权,是说 不过去的。不过,网络政治团体内部是否会出现声音,强烈主张自定政策, 就不得而知了。我们惟一可知的是,如果内部不尽快达成共识的话,外部的司法单位必定会从特定的个人及公司下手,而强加权威于因特网络之上。

  我 1993 年加入电子前线基金会的董事会。在这之前,我已同基金会,以 及电子通信隐私法的工作人员在确保私人通信的隐私得到保障上合作多时。 我发现政府方面在新科技及隐私议题上已有共识,认为新科技非常复杂,要 作成一个完整的法案,并让所有出席听证会的各方都感到满意,是不可能的。 有一些参与听证过程的人员,最后加入了电子前线基金会,以帮忙创造一个 非官方的听证环境,推动民间继续讨论这非常复杂的议题。他们最终的目的, 无非在于组成一部从美国民权组织到司法部都能够接受的法案。现在各方谈 话已推动十多年,而在我加入基金董事会以后,我更尽力将电子前线基金会 从一个以政府为基础的政治团体,转形为一个视因特网络转化为一个生态系 统的教育团体。

  电子前线基金会凝聚了许多观点各异的人,但他们对创造因特网络成为 一个新的开放社会空间,并激发新民主形式,都充满热诚与共识。我在基金 会中最热衷参与的活动之一,便是董事会上有创意的讨论,因为我喜欢大家
对于因特网络上未来应该发展的方向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态度。基金会中 的两极意见,也使得会内充满紧张的气氛。有部分民权人士主张保护宪法赋 予的言论自由,并强烈反对政府在因特网络上有任何检查与限制,但另有部 分人士愿将因特网络看成一件非常严肃、独立的社会现象,接受它复杂的本 质,并帮助民众了解它,同时让大众了解有关因特网络最重要的规则不会是 由政府政治家,而是由真正参与因特网络的人制定。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在因特网络上,系统主持人负责制定规则,而使用 者则以他们的调制解调器,以进入的网址和使用的时间、频率,来投票表达 赞同或反对的意见。就我所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律受到物竞天择 的压力。在线活动的使用者对于使他们在网络上更活跃的规则,给予正面的 肯定,而对在网上干扰他们的规则,则予以谴责。使用者的整体透过传统法 律的应用了解这个新的社会现象,并且知道新的法律必将产生,将改变人与 人对话,和建立群体的规则。

  不幸的是,政府在制定新法上的不确定性,使得小玩家居于相当程度的 劣势。长久以来,大约有 4 万多个积极在电子布告栏上活跃的人,经常生活 在法律可能对他们造成不当冲击的阴影中。但是他们请不起律师,他们非常 希望能够与法律系统接触。政府错失机会,没能在适当时机建立一套可行的 规则,推动整体在线交易的进行。可是每个人都开始发觉,电子商业交易行 为将在全球经济上占一席非常重要的位置。所以我们还没有放弃希望。

当在线信息或言论中出现侵犯他人版权、毁谤或其他抵触法律道德的行为时,通常系统主持人会觉得,他们如果不把这些不当的信息或言论取下, 可能会招来极大风险。但是,如果我们指望系统主持人必须以高姿态管理他 们的布告栏,或将个人在市告栏上侵犯版权、发表不当言论的责任,套在系 统主持人身上,这些主持人以后可能一看到任何可疑发言,便立刻取下。否 则,我们可以考虑在因特网络内部设立一个整顿机制,接受申诉,将它交给 一个中性的在线仲裁系统予以讨论、评估。目前正在实验的虚拟小法庭计划(Virtual Magistrate Project)正是这种想法下的一个产物。小法庭的原始经费由全国自动化信息研究中心捐献出来,而它在万维网的地址,则在维 拉诺瓦学院名下。如果我们真的希望发展出因特网络的自我规范机制,我们 便需要推动更多非常关心因特网络的人,做更多实验。

约翰·佩里·巴洛把因特网络当作一个复杂生态环境的想法,激起了很多回响,促使大家开始思考,为什么这个生态环境需要发展一套自己的内在 结构,而不同于主宰真实世界的那一套;为什么碰到棘手的麻烦,或野火蔓 延时,最佳解决方法便是不理不睬。在帮助我们走过这个思考过程,让我们 深切了解这新环境的复杂性上,巴洛表现出不凡的领导力。

  一个崭新的,可以管理因特网络上所有组织和所有互动形式的新全球法 律秩序即将出现,敬请拭目以待。首先,由于各国家政府已无法有效管理因 特网络,而会将管理权交付给某种形式的自我规范的机构。其次,因为因特 网络所引发的问题是前所未见的,而且有其存在的特殊性。法律需要处理的 可能是一些只在屏幕上出现的名字,一些不受地理疆域界定,而藏身在使用 者密码或特殊屏幕图像后的地址。我们处理的对象不是像书本一样的具体实 物,而是类似一个大数据库中抽取出来的一个段落。当人、事、地点改变后, 法律也必须改变。我们需要的是一套非常有包容性的法律,让人们不论在因 特网络上从事交易,或在因特网络社区中互动时,都能自由地从很多不同的
规则中选择适合的条款,以管理他们的在线生活。

大家说大卫·约翰逊编辑本段回目录

北美土狼/约翰·佩里·巴洛
  约翰逊天生就知道如何发展一套电子空间的法律。那似乎是他的本能。 他知道如何理清虚拟世界中特异的法律情况,并明白指出将现有法律套用在 虚拟世界所发生的谬误。我相信,他的电子空间法律学院会成为澄清这一方 面思考的中流砥柱。

模式识别高手/埃瑟·戴森
  他友善、亲和的态度,掩饰了他敏锐的思考。在律师的外衣下,他实际 上是一个聪明绝顶、跳脱传统的思考者。

辩护人/迈克·戈德温
  有的律师只想建立好的名声,但是约翰逊看到了在电子空间建立一个新 社会的机会。

理想主义者/丹尼丝·卡卢索
  当我担任电子前线基金会董事时,大卫·约翰逊是我们董事会的理智之 声。有的时候,尤其在需要绝不妥协的时候,他的表现几乎有过分理智之嫌。 在担任董事期间最令我难忘的一件事,便是听大卫·约翰逊和约翰·吉尔摩
(John Gilmore)两人针对因特网络上的绝对匿名必要性的大辩论,最后两人不情愿地达成了一项双方都勉强同意的结论。而我从中学习到一大箩筐有 关和无关匿名的东西。我学到妥协有的时候是对大家而言最佳的解决方法。

布洛克曼说大卫·约翰逊编辑本段回目录

  1995 年,我与华盛顿州的律师大卫·约翰逊,有了比较深的交往与认识。 当时,我接到一封来自网络解决方案企业(Network Solutions, Inc.)的 信。网络解决方案所辖的因特网络信息中心,专门负责管理因特网络内的域 名(domain—name)系统。他们要求我在 14 天之内,更改我 80 年代一手创 立的非营利组织,边缘基金会(Edge Foundation,Inc.)的网络名称,而将 现有名称 edge.org 改掉,否则将把我从因特网络上赶出去。

我立刻打电话给约翰逊。他担任电子前锋基金会董事长期间,我曾担任董事。而且我知道他在电子通信隐私法案上,出过不少力,并且对很多主要 在线系统提供者,提供法律咨询。约翰逊对我解释说,边缘基金会有商标登 记,所以在商标法下可以得到的保护范围不但大(基金会在过去近十年中, 除了有网络服务以外,还出版书籍、刊物,主办相关会议等等),而且与新 成立的因特网信息中心毫无关联。约翰逊非常主动地帮助我,为我建议,帮 我打电话给最有名的商标法律师,并直接与制订这个政策的经理人、律师接 触。

  边缘基金会最主要的功能,便是担任“真实社”的组织骨干。“真实社” 过去多年来时常被拿来与“伯明翰新月社”、布卢姆斯伯里文化圈,以及阿 耳冈昆小圈子等互相比较。“真实社”关心的是概念,而非商业。

  我们都以为在通信革命日新月异、不断翻新以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出 版者,和大财团拥有同等的传播能力。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的新政策似乎以掩护网络解决方案和因特网络信息中心之缺点为第一要务,它却将我们带 回到老路。大企业一心一意想将因特网络占为己有,对这种发展自然高兴都 来不及。而我们的政客则更高兴能够把因特网络卖给企业。

  大卫·约翰逊脑子里打转的都是类似这样的重大事件。他做得相当公正。 他是我们的“法官大人”。
参考文献

http://www.lantianyu.net/pdf30/ts054022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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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David R.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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