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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 Lemley,全美最著名的专利法专家之一,斯坦福法学院教授。原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法律和技术中心主任。

个人主页:http://www.law.stanford.edu/directory/profile/38/

mlemley@law.stanford.edu
650 723.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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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Widely recognized as a preeminent schola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Mark A. Lemley (BA '88) is an accomplished litigator—having litigated cases before the US Supreme Court,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and federal circuit courts—as well as a prolific writer with more than 100 published articles and six books.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He has testified numerous times before Congress,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nd the Antitrust Modernization Commission on patent, trade secret, antitrust, and constitutional law matters, and he is also a partner and founder in the firm Durie Tangri LLP. His contributions to legal scholarship focus on how the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of the Internet affect patent law, copyright law, and trademark law; and at Stanford he currently acts as the Director of the Program in Law, Science & Technology, and the Director of the LLM Program in Law, Science & Technology.

Before joining the Stanford Law School faculty in 2004, he was a professor of law at the UC Berkeley School of Law (Boalt Hall) and at the University of Texas School of Law. He also served as counsel at Fish & Richardson and Brown & Bain as well as clerked for Judge Dorothy W. Nelson of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教育背景Education编辑本段回目录

BA (with distinc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1988
J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School of Law (Boalt Hall), 1991

研究领域编辑本段回目录

Antitru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Trademarks, Copyright)
Technology and the Law

主要著作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Mark A. Lemley and Carl Shapiro, Patent Holdup and Royalty Stacking, 85 Texas Law Review 1991 (2007).
Mark A. Lemley and Douglas Lichtman, Rethinking Patent Law's Presumption of Validity, 60 Stanford Law Review 45 (2007).
Mark A. Lemley, Property,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Free Riding, 83 Texas Law Review 1031 (2005).
Dan L. Burk and Mark A. Lemley, Policy Levers in Patent Law, 89 Virginia Law Review 1575 (2003).
Mark A. Lemley, Rational Ignorance at the Patent Office, 95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495 (2001).
Mark A. Lemley and David McGowan, Legal Implications of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 86 California Law Review 479-611 (1998).
Mark A. Lemley, The Economics of Improvement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75 Texas Law Review 989-1084 (1997).

批评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编辑本段回目录

Mark Lemley说,“知识产权过度保护当然弊大于利,因为它提高了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成本,并且阻碍了后续创新者改善前人的发明。”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准化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他指出,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基于传统行业构建的,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而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互联网广泛普及的今天,对于技术而言,互操作性的要求今非昔比。标准化作为保障互操作性的基础,如果对于标准中知识产权的进行过度保护则会严重影响标准的广泛使用,降低系统之间的互操作能力。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当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

Lemley先生就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强化RAND和Royalty Free授权原则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作为现行标准中知识产权授权的基本原则,RAND(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得到了很多标准化组织的认可。Lemley先生建议继续在标准化组织中推广采用RAND原则,因为此种方法为标准化产品的实现者提供了与专利持有人谈判的机会。但是,Lemley进一步强调指出,对于拥有专利的厂商可能在市场上已经在技术上具有了先进优势,如果再继续从标准中给予更多的利益补贴是不必要的,因此他也呼吁更多的采用RF(Royalty Free)的授权原则,要求厂商为了标准的推广和客户的利益,尽量放弃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当然,对于目前流行的开放源代码项目,采用RF的授权原则几乎应当是必然的。

Lemley建议标准化组织在吸收新成员时,要求成员签署关于RAND或RF的授权协议,这样在标准应用时最多只会出现关于授权价格的争论,而不会出现关于侵权问题的诉讼,从而减少社会成本。

2、提倡“事前披露”的知识产权和授权费用的管理制度

RAND原则只是保证了专利技术在不同的标准实现者之间是实现公平和无歧视的授权费用,但是却缺乏可操作性,用户不能在制定标准之前就可以了解实现该标准的具体成本,从而无法尽早制定和选择标准。“事前披露”原则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标准中知识产权的“事前披露”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的是标准应当在市场可能被某个技术锁定之前制定出来;另一方面,是指专利、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授权的声明都必须在标准制定之前尽早披露出来。不仅如此,除了专利和授权声明的早期披露之外,“事前披露”还意味着标准工作组成员可以与专利的持有人就合理的专利价格进行协商。
“事前披露”原则鼓励在标准制定之前,参与制定标准的成员需要尽量全面公布标准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减少标准使用者的对于技术专利的顾虑;提倡标准的授权费用在标准制定之前通过专利拥有人协商确定,进一步减少标准使用者对于技术专利可能带来成本的顾虑。

当然,授权费用的谈判可能与反垄断法的要求有一些抵触的地方,所以还要得到反垄断法的许可。

3、降低信息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授权费用

Lemley指出,统计发现,目前信息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费用占到总价格的67%,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这一比例相当高。因此,降低知识产权授权费用到合适的程度,应当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另外,知识产权授权审查过于放松造成的知识产权技术质量过低目前已经成为行业专家的共识,建议通过严格的审查制度和手段,提高专利技术质量。

谷歌等厂商联名请求政府支持专利法改革编辑本段回目录

《商业周刊》文章指出,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预算比以前减少了,但是需要它们处理的专利申请仍跟以前一样多。斯坦福大学的法律教授Mark Lemley建议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北京时间4月9日《商业周刊》文章指出,美国专利商标局的预算比以前减少了,但是需要它们处理的专利申请仍跟以前一样多。斯坦福大学的法律教授Mark Lemley建议政府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包括谷歌、思科、RIM和英特尔等厂商在内的28家大型厂商的高管在3月25日联名向美国总统奥巴马递交了一封信,请求奥巴马总统对2009年专利改革法案给予支持。他们表示,诉讼成本和专利侵权造成的损害将会扼杀专利改革。

  支持改革专利法案的人认为,改革可以帮助专利所有者,让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不会被其他声称进行了相同的创新的人起诉,此类专利纠纷的诉讼成本往往会超过1千万美元,改革后的专利法将有助于专利所有者在面临此类诉讼时捍卫自己的权利。改革造成的最大变化是,专利将发放给第一个提出申请的人或公司,而不是第一个发明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谁才是第一个发明者往往也是很难判定的。 改革后的专利法还可以抑制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的出现,因为以前有些原告会专门找那些相信他们并同情他们的法官来审理案件。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但是,诉讼并非唯一的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现在陷入了铺天盖地的专利申请之中。 如果现在停止接受新的专利申请,那么美国专利商标局仍需花2年的时间来处理以前已经接受的专利申请。况且,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许很快就会在资金上捉襟见肘了。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资金全部来自于专利申请费,预计2009年的专利申请费将达到20亿美元。由于企业纷纷忙着应付下滑的经济状况,预计今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会比去年减少2%到10%。

  斯坦福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专家Mark ALemley早在几年之前就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警示。 他与Dan LBurk合作编写了即将出版的《专利危机以及法院应如何解决它》一书。 Lemley接受了商业周刊的Damian Joseph的采访,采访实录编撰如下: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商业周刊Damian Joseph:美国的专利系统存在什么问题?

  Mark Lemley:我认为美国现在的专利系统存在两个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每年会接到45万份专利申请,目前积压的专利申请大约有1百万份,其中有70万份属于长期积压。审核人员根本没有时间去阅看申请书,专利的审批已经成为一种批量作业,我担心专利审批的质量已经有所下滑。许多专利根本就不应该通过审批。

  而且现在也不可能完全否决一项专利。有些人会不断地提出申请。如果专利局否决了你的申请书,你可以不断地提出申请,直到专利申请最终通过审批。如果新来的审批官员接到重新递交的专利申请时翻阅得太快,或者稍有松懈的话,那份重新提交的专利申请就可能会蒙混过关。

  Damian Joseph:如果专利系统存在问题,为什么企业会这么关心?

  Mark Lemley:它们花了大量的资金来付律师费以及处理版权侵权诉讼。把一件专利诉讼案提交到法庭要花5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的资金。而且企业还要为此投入大了的时间和精力。需要派许多员工去处理案件和搜集资料。最后还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并遭受极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往往会选择和解,但是那又要花一大笔钱。

  Damian Joseph:这对整体经济有无影响?

(图)Mark LemleyMark Lemley

  Mark Lemley:我认为这会对整体经济构成影响,但是各个行业的情况也不尽相同。问题是信息技术行业受到的影响最大,这个行业投入到研究和设计方面的资金也是问题最多的。

  Damian Joseph:那么怎么做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Mark Lemley:我认为有两个基本的方法,一是解决挑选法院的问题,另一个是解决侵权损失的计算问题。但是我们刚刚才开始看到法庭和国会想解决诉讼滥用的问题。我们最近已经解决了法院禁止令的问题,即小厂商因为某个项目而禁止大厂商生产某些更重要的产品的做法。

评述和观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斯坦福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的确是一位令人尊敬的学者。他不仅就禁令救济、反垄断与知识产权接口等问题作了精彩的演讲,在最后的总结发言时,他也表现出美国人的坦率。他在谈到美国的对华知识产权政策时表示,之所以美国采用强硬的政策,完全是基于美国的技术领先,他认为如果当中国的技术领先于美国时,美国政府必然会调整其对华知识产权政策。并且,他表示坚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那么一天到来。对此,我们也坚信,只要我们有一个健康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凭借中华民族的聪明才智,我们必定会有技术领先世界的一天。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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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Mark Lemley 马克·莱姆利 Mark A. Lem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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