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gning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On February 8, 1996
2005年2月9日,美国国会小组委员会开始了十年来第一次修改美国电信法的漫长历程。在一些电信技术公司向众议院商业委员会电信小组委员会提供的证词中,敦促美国立法者采取放松管制的方式进行电信改革。他们认为,美国国会应重新修订96年电信法以使它跟上市场和技术发展的步伐。
1996年美国电信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 《1996年电讯法案》《1996年电讯法案》指的是美国的电讯法,修订了《1934年通讯法案》,是在将近26年中对美国电讯法作的首次大的调整。该法案的总的目的是减少国家的干预并提升电讯市场的竞争。取消了之前阻碍电讯运营商平等竞争的障碍,新的电话公司联盟——“相互竞争的本地电讯运营商”(CLECs)——发展起来与现有的电讯运营商(或 ILEC)之间展开竞争。减少干预和新的竞争者的加入为普通消费者和企业提供选择本地电话服务的机会。当小的 CLEC 面临财政困难的时候,竞争的趋势就会缓慢下来,进而演变成了十多年的重组,因此,有些人认为《1996年电讯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是失败的。前联邦通讯委员会主席 Reed Hundt 指出,电讯运营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联合而不是相互间的竞争。十年以后,电讯运营商的数量比该法案实施时要少,因此,美国国会正在酝酿从本质上取代《1996年电讯法案》的新的立法。
1996年美国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是将近62年第一个大幅修正1934年美国通讯法的美国电信相关法令。此条文在1996年1月3日美国第104届国会中通过,并且在同年2月8日由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实施。
主要条文
1996年美国电信法分成七个章节,分述如下:
第一章 “电信服务”
该章描述电信业者的一般性责任之轮廓,以及所有地区性电信业者(Local Exchange Carriers,LECs)、其他既有地区电信业者(Incumbent Local Exchange Carriers,ILECs)之义务。
第二章 “广播服务”
该章描述政府规划广播频谱的执照与权利之轮廓,包含发放给现有电视台转成数位电视的广播执照之条文、由此类执照产生的收入使用、广播执照条款、更新广播执照的程序、直接广播卫星服务、自动船只遇险及安全系统,以及空中(over-the-air)接收装置之限制等。
第三章 “有线电视服务”
该章描述《有线电视法》的改革事项,如电话公司提供的有线电视服务、对于电信服务的先占特许权利之规范、视讯节目的接取性、导航设备的可得性等。
第四章 “法令改革”
该章描述法规的自制限度范围(regulatory forbearance)、双年度法规报告、法规救济、多余的委员会法规与功能之排除。
第五章 “猥亵与犯罪”
该章描述以下之规范:有关有线电视的猥亵节目、非订户偷接(scrambling)有线电视频道、偷接成人视讯服务节目、有线电视业者拒绝搭载特定节目、强迫(coercion)及引诱(enticement)未成年人,以及家庭可使用线上机制来保障收看的规定,如包含对于电视制造商使用V-chip技术阻挡色情、暴力节目之需求。
第六章 “对其他法律的效益”
该章描述和解协议(Consent decree),以及其他法律在有关家庭直销的地区税率之先占的适用性。
第七章 “其他条文”
该章描述以下之条文内容:防止透过免付费电话来对于资讯或服务施行不公平的收费、消费者资讯之隐私、线杆附挂(Pole attachments)[1]、设施建置(facilities siting)、无线频率射出标准、行动直接接取长途业者之服务、高阶电信之刺激、电信发展基金、国家教育技术基金公司、因医学目的而使用高阶电信服务之使用报告,以及规划出拨款的依据。
对该法的反对声浪
目前实证指出,较小的新进的地区性电信业者(Competitive Local Exchange Carriers,CLECs)面临财务问题时,竞争面也相对迟缓,转而形成这十年内市场的重新整并,如两大CLECs,Teleport Communications Group(TCG)与Metropolitan Fiber Systems(MFS)分别被AT&T与MC/WorldCom合并。
Robert Crandall of the Brookings Institute则陈1996年电信法的强制接取管制条文是没有经济价值的,而且主要维持“电话通讯”与相关非“无线电”的电信业之竞争力业者,为有线电话公司、有线电视公司以及无线业者。
电信法宣称可以促进竞争,然而该法仍然持续从雷根时代起的历史性的产业兼并,譬如大型媒体业者从1983年将近50家减少到1996年的十家[3],甚至减少到2005年的六家。
社会工作者拉尔夫·纳德认为该法是由政治贿赂而产生公司利益之典型,因为此法授权持有高价执照的广播业者在相对不用任何成本的公共财-空气中广播数位讯号。
一项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研究发现,该法导致广播电台业者数量剧烈下滑,甚而导致美国商业电台数量的提升。
浅析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1996年电信法的出台背景
从1934年到1996年,美国政府用了62年的时间完成了电信经营从垄断到竞争的过渡。1934年和1996年的两部电信法被视为是美国电信发展史上的两个里程碑,从根本上说,美国1996年电信法是对1934年电信法的修改与补充。
1.1934年电信法的作用
1934年电信法最重要的措施是设立了监督管理电信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FCC在国内具有规定、监督和管理美国州际和国际通信的权力。委员会的主席和5个委员由总统任命,它具有审批、建设、修改资费等很多权限。而按照法律,州内的通信业务主要由州的决策部门———公益事业委员会作决定。
1934年电信法只是一部政策性的政府文件,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FCC在电信法的指导原则下制定出具体的通信管制政策。所以从1934年美国电信法颁布以来,美国电信实际上是FCC管制下的垄断和竞争两种经营:市话一直是管制下的垄断经营,长话则由于MCI的成立从1969年开展了竞争。
2.1996年电信法的意义
与1934年电信法相比较,1996年电信法拉开了全面竞争的序幕,特别是要发动有线电视、长话和市话三大市场的竞争。从根本上说,原来基本上垄断市话的地方贝尔公司将面临来自长话公司和有线电视经营者发起的竞争;而原来垄断有线电视的经营者将首先面临市话公司的挑战;在市话领域,除了7家贝尔公司和GTE之外,还有近1400多家小的电话公司参与竞争。长话市场的竞争虽早已展开,但主要还是由AT&T、MCI和Sprint3家公司垄断。除了三家大的公司之外,还有300家较小的长话公司参与竞争,加上不久将进入长话市场的市话公司,长话公司也将面临严峻形势。
1996年电信法的积极贡献
1.互联互通。1996年电信法在第251条中对互联互通作了规定:
(1)主导电信企业必须为竞争者提供任意点接入服务;详细分解成本与资费,对竞争者提供平等合理的非捆绑价格。
(2)本地电话交换商必须做到:A.满足“竞争性清单”;B.号码必须可携带;C.让竞争对手也可以使用己方POLE、线盒等设施或设备。
2.本地市场的开放。
(1)美国长途分为:州内长途、州际长途和国际长途,1996年电信法允许本地电话运营商兼营,打破了长话和市话互不经营的局面;
(2)本地电话运营商要向FCC申请长途业务,需要:A.证明本地电话市场已经对外开放;B.由单独的子公司非歧视地经营。
3.长途电话市场的开放。竞争非常激烈,价格成为竞争的主要武器,消费者在长途电话市场享受到最便宜的服务。
1996年电信法的不彻底性
1.长途和本地的反差大。1996年电信法出台后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对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市场的影响反差太大。长途市场竞争激烈,而本地市场的垄断情况却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2.本地电话市场依然垄断。
(1)历史原因。1934年电信法成立了FCC———电信行业的独立管制机构,由它来管理电信市场;同时,又允许各州的公益委员会对州内的电信市场进行管理,而各州出于种种目的让本地电话市场独大。因此,即使是对AT&T进行了分拆,也没有根本扭转局面。
(2)成本原因。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本地电话业务的经营成本相对而言比较大,尤其是住宅电话,投入成本会特别高,但是收入却很低,因此,高成本和低利润使得潜在竞争者没有进入的强烈欲望。再加上新进入者本身存在着竞争的弱势,无法与原有的运营商进行公平竞争,必然导致本地电话市场的垄断形成。
(3)本地开放难操作。
①虽然1996年电信法要求本地市场完全开放,但是FCC出于种种原因还是推迟了州内本地市场的开放,当运营商向FCC提出申请时,FCC对这一问题迟迟不作答复,在一年后虽然就该问题作出解释,但是至此之后采取消极对待态度,并没有积极地去解决问题。
②各市政当局(municipality)为了多收费,充分利用1996年电信法的例外条款来阻延市场的开放。1996年电信法的第253条禁止各市在本地电话市场的进入方面设置障碍,但同时就这条又作了例外规定,即在公开、公正、非歧视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市政当局拥有路权管制权,这一例外条款通常被他们用来创收。
③1996年电信法的目的是打破长途、本地以及有线电视的垄断,使其互相进入,从而促进竞争。但是1996年电信法没有制订或规定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来执行该竞争原则,以处理相关纠纷,导致竞争实践的难操作。
案例:贝尔大西洋与AT&T
1999年9月,美国联邦管制机构批准了贝尔大西洋在纽约提供长途电话业务的申请;12月,贝尔大西洋正式开始提供长途电话业务,成为第一家进入纽约长途市场的贝尔子公司。
作为一个新进入者,贝尔大西洋在刚开始时步履艰难。除了因为自身的操作失误和技术问题导致的大量用户投诉外,其最大的竞争对手———AT&T也在无时无刻地紧盯着它,希望将其赶出这个市场。
为了生存和发展,贝尔大西洋不择手段地同AT&T竞争。作为长途电话公司来说,AT&T必须由本地电话公司为其转接用户,而贝尔大西洋身兼长途和本地两项功能,自然不愿将用户拱手相让,于是就出现了大量的订单丢失和迟延,对用户来说,他们只能向AT&T进行投诉,从而造成AT&T的信誉度大大下降,用户纷纷转网,损失巨大。
面对着这样一种情况,AT&T不得不向FCC提起诉讼,状告贝尔大西洋不正当竞争,声称多达30000份的用户订单被贝尔大西洋丢失或延迟,甚至用户在月底会收到双份账单,从而导致大量用户投诉。而贝尔大西洋则宣称只有2%的用户被延迟,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软件问题,并且,他们也正在进行电脑的升级和员工的培训以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1996年电信法的要求,本地电话公司在向用户提供长途电话业务之前,必须证明该本地电话市场已经开放竞争,如果用户须要转接到其他运营商的网上,该公司必须满足用户需求。但是,1996年电信法并没有制订或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当AT&T状告贝尔大西洋故意延迟用户订单,而贝尔大西洋又矢口否认,在这种互相纠缠不清的情况下,1996年电信法就显得苍白无力,以至于FCC并不重视这个问题,在处理该案时仅仅对贝尔大西洋进行1300万的罚款后就草草完事,从而没有在根本上解决问题,致使本地电话的竞争一直处在混乱的状态。
3.长话市场的不良反应。在长话市场激烈竞争的同时,管制的放松带来大量的问题:
(1)号码可携带使得用户可以随意挑选为其服务的运营商,在转换运营商时,用户要交纳一定的转网费给上一家为其提供服务的运营商,这笔费用通常由下一家为其提供服务的运营商来承担,但是,现时提供服务的这家运营商并没有明示当该用户再次转网时,须要交纳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这笔费用通常是为用户转入本网所承担的转网费的两倍到三倍。
(2)大量“低质”电信公司的涌入导致竞争失衡。FCC为了打破本地和长途电话市场的垄断,仅通过1996年电信法制定了最低标准,而没有制定相应的细则对进入的电信公司的运营能力进行规定和考核,导致很多电信公司因为能力问题而无法按时向用户提供服务。例如:纽约的一位用户选择了一家低话费的公司,要求为他提供电话服务,但是这项申请在一个月后才被处理。电话订单的延误使得用户对新兴电信公司失去信心,转而投入传统电信公司的怀抱。大量类似事件的发生,无形中消弱了新进入者的力量,加强了传统电信公司垄断的力度。
(3)大量电信公司的涌入造成竞争加剧,在没有明确详细的法律约束下,他们不择手段地争抢用户,不正当竞争成为竞争手段的代名词,由此引发的争议和纠纷更是多不胜数,在法院审判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最终造成用户利益的损失。
4.1996年电信法无法解决的其他问题:
(1)投资资本的不断撤出;
(2)进入本地电话市场的成本高昂;
(3)市政当局(munici?pality)的问题。
1996年电信法的消极影响总结
1.投资过度,竞争无序。
2.住宅用户并没有从中享受到预期中的好处,实际得益的是商业大客户。
3.用量小的用户没有得到好处,用量大的用户从中获利(据统计,1996年电信法颁布的两年中,住宅用户总体费用多支出20亿美元)。
4.诉讼大增,费用猛涨,且结果不确定:由于市场竞争的混乱和无序,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纠纷不断,往往上诉至法院。但是,1996年电信法并没有规定详细明确的细则,致使法院在审理时难度较大。加之美国以判例法为主,所以在案件的处理上参照先例,往往出现不合理现象;同时,各州又因为自身条件和情况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所不同,甚至相差较大。
5.竞争导致破产增多,从而损害了用户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大量发生,导致用户流向信誉好、实力强的大公司,无形中形成了这些公司的垄断,因此,本地电话市场处在市场垄断状态。
以美国1996电信法为标本解读传媒规制的应然与实然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1996电信法出台的立法初衷与实际结果
1996电信法的出台,是以公众利益作为立法基础的。而所谓的公众利益又可以分解为经济利益和民主利益两个部分。
经济利益方面,按照当初的预期,十多年间,由于1996电信法的实施可以为消费者节省5500亿美元的花费,其中包括因为长途电信资费下调节省3300亿美元,本地话费下调可节省320亿美元,有线电视收视费下调节省780亿美元。然而,消费者实际看到的是有线电视资费上涨超过50%,本地电话费上涨超过20%。在最近一次美国电信座谈会上,FCC主席凯文?马丁承认,根据联邦通讯委员会的研究数据,从1995到2005年,有线电视费率增长了93%,1995年的平均资费是22.37美元,而2005年是43.04美元。
在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方面,美国电信产业当初支持立法时预言,新电信法可以增加150万就业岗位,支撑经济上涨2万亿美元。但是,到2003年,电信公司的市值下跌了2万亿美元,削减了50万工作岗位。
不仅如此,1996电信法的相关条款也没有产生出当初设想的电信和有线电视之间的跨平台竞争,开放视频系统(OVS)也从来没有发生。以前急于进入视频传输的电话公司,取而代之的是相互购买,兼并之后的幸存者也只是对视频条款略加了解便投身于更大一笔公司并购案中去了。电信在位者寻找各种理由推迟或阻拦竞争者接入他们的系统。曾经倾向于提供电话服务的有线电视系统,在电信法颁布之后,选择的是进一步巩固他们的有线电视用户保有量。电视广播机构在数字电视频道容量上行动迟缓,同时,一些大的广播公司日益膨胀,他们对地方内容的报道却日渐萎缩。
在保护公众民主权利方面,1996电信法更是为人诟病。
第一,由于数字电视推广过程中出现了这样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即如果没有什么东西可看,消费者就没有动力去购买新的数字电视机;而如果没有人看,广播公司就没有动力去提供数字节目。1996电信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让现存的电视执照持有者,而且也只有现存电视执照拥有者,免费使用额外6兆赫的电视频谱,以便他们能够同时播放传统模拟信号和数字节目以及其他辅助或附加服务。
1996电信法免费提供数字电视执照是以在未来某一不确定时刻归还一张执照为条件的。届时广播公司将关闭模拟信号并将频谱归还政府以资他用。频谱何时归还极其重要,因为如果按拍卖方式估算,这些频谱将给美国国库带来700亿美元的收入,同时这些频谱也可以满足无线通讯以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迫切需求,这一点在9·11事件发生后更为公众关注。
但是,尽管当时预期在十多年后,即2006年模拟信号电视频谱将随着数字电视信号的转换而归还政府,可从现在的情形看,至少还需要到2010年前后才能实现。而已经播出数字节目的电视机构既没有吸引人的节目,也没有充分利用多频道广播电视节目的优势为公众服务。FCC甚至没能为数字电视播出公司设定服务公众利益的最低标准。
第二,1996电信法中有关所有权的条款因为减少了公众可以获得的节目来源而被认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因为任何一个地区的广播电视台的数量都是有限的,所以,以往FCC是通过设置所有权上限的方法以推进观点的多样化和市场竞争。1996电信法202条款取消了广播所有权的限制,同时还取消了一家公司12座电视台的限制,并把观众占有率上限从25%提高到35%。公众普遍抱怨,地方广播的集中化趋势导致了节目多样化的减少、地方公共新闻和公共事件报道的减少、地方危急事件报道的失落以及当地音乐人、政治候选人、慈善机构等接触电波的机会的丧失。
一些研究者还发现,1996电信法没有提及报纸和广播、广播和电视跨媒体拥有的问题,也就是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一家传媒公司拥有多种媒体的情况。显著的例子是,在南卡罗来纳州的Florence,佛罗里达州的Pananma城,佐治亚州的Columbus以及田纳西州的Bristol,这四座相对较小的市场。每个城市的传媒总公司都兼并了收视率最高的电视台和唯一的日报。因此,严重削弱了这些地区的居民消息来源的多样性。跨媒体所有权的限制依然有效,但是传媒公司寻找到有效规避的方法,而FCC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三,与数字电视频谱无偿使用和所有权限制的放松受到媒体普遍关注不同,执照更换期限从5年延长到8年,基本上没有引起公众注意,但是,一些研究者认为,这一条款对于公共利益存在着巨大的损害。对于公众来说,让广播执照的持有者缺乏FCC的监督检查和公众意见的有效反馈达8年之久确实是太长了。当公众确信当地广播机构没有提供充分服务的时候必须有有效而及时的手段表达他们的关切。更为重要的是,8年期间可能发生多次所有权转移,使得FCC很难在审核执照的时候追溯前一个所有者的违规行为,而这些违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004年9月,8年执照更换期一到,许多民间组织和地方社团开始提起否决申请,要求取消那些违反法律条文或者没有按照电信法的要求服务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机构继续申领执照的资格。然而,FCC似乎并没有对这些电视机构采取任何行动。
二、公众利益悖论的经济因素分析
为什么以促进竞争和保护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1996电信法逐渐走向自己的对立面了呢?
从产业特性分析,电信产业的特征是,从供给方看,巨大的前期投资和每增加一个服务顾客所需的细微成本,使得产业自身存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这也成为电信企业不断追求规模扩张的原始驱动力;而在需求方,由于电信产业的网络特性以及传媒企业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属性而存在着网络外部性。在美国人看来,由于传媒产业在生产和传播文化产品,还有塑造价值观以及在非常复杂的民主政治系统的整合作用等重要角色地位,联邦通讯委员会不可避免地要在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目标之间寻求平衡。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在经济效率和观点多样性之间的平衡。
因此,从保护竞争和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集中的限制、对于意见多样性的保护是否成功成为衡量1996电信法是否达到立法意旨的主要依据。
经济学界和政府管制部门有一个使用较多的指标是HHI,即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该指数是一种测量产业集中度的综合指数,指行业中所有企业市场份额百分比的平方和。当HHI<1000时,即为非集中市场;HHI>1000时,适度集中市场;HHI>1800时,高度集中市场。
美国哥伦比亚电信—信息研究所诺姆教授的实证研究表明,被管制的电信产业各部门(包括电信、传媒、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的市场集中度从1980年早期的高度集中(HHI>3500)到1983-1984年AT&T分拆之后的总体集中度逐步下降,1996年被管制的电信产业的HHI处于历史最低点,一度低于1800,属于适度集中市场。而在1996年放松规制的电信法颁布之后的再度升高(HHI>2000)。显示出电信法对市场集中度的高度影响。大众传媒的集中度也以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为分水岭,集中度迅速提升,HHI不断接近1800这一高度集中市场的临界值。
诺姆教授提供的两种解释是,(一)1996电信法因为放松所有权限制而提高了集中度;(二)1996年电信法以及联邦电信委员会的实施,因为鼓励竞争而产生对公司通过兼并重新获得市场控制权的激励。其实,诺姆教授所分析的两点,根源还是电信企业对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无止境的追求。以前因为所有权和观众规模等的限制,这种冲动被遏制了,现在,从法律上放松甚至取消了这些限制,这种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始冲动自然以令人惊诧的速度爆发出来。
在保护观点的多样性方面,FCC曾经针对1996电信法的一些缺陷,根据前文提到的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HHI)设计出一套多样性指数(DI),并以此来评价媒体所有权结构与定义广泛的“多样性市场”之间的联系。然而,通过经济学家大量的实证工作,坚实的理论基础可以表明,HHI很好地显示出当所有权集中到某一点时,市场绩效将会受到伤害;而由于多样性本身还是一个定义模糊的概念,DI因此无法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来评判“多样性市场”的合理性,最终不了了之。
当然,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不仅仅是因为衡量标准的缺失。像所有的法律一样,美国1996电信法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保护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也如同许多立法过程一样,公共利益被不同的利益集团解释为对自身有利的一面。1996电信法将不同利益部门之间的冲突以妥协的方式串联在一起的是第4部分所希望促成的在传统平台(电信网和有线电视网)之间增加竞争,这样的条款被认为无论是对提供通信还是传媒服务的大公司而言,都是有效保护公共利益的方法。
人们发现,只有良好的目标而没有切实可行的过程控制,一切愿望都难以实现。于是,近来,一些机构和基金组织开始对重写电信法的可能性进行探讨,希望在过程控制环节上有所进步。由进步和自由基金会组织的数字时代传播法项目便是其中之一。该组织正在尝试设计一种未来传播法的综合框架,这一框架建议,仿照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做法,设立管制处,主要是在出现案例的时候通过裁决进行工作,取代现行的“精致的规则和规制网络”。而且,通讯管制处将被授权在市场不能提供充分互联互通以及拒绝互联互通行为将对消费者福利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时候强制互联互通。
三、1996电信法:一个制度演进的标本
制度经济学认为,从制度、技术、产业组织和市场绩效的共同演进角度看,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可以推导出,政策不仅仅是纠正市场失灵和解决竞争纠纷的工具,它更是塑造传媒市场未来发展的更为基础的途径。好的政策需要认识这些动态的互动性并运用比较分析工具激发不同的规则系统良性互动并预测它们互动的效果。以这样的标准评判1996电信法,确实很难说它代表了一种好的政策。然而,它出台了,而且是高调登场,虽然不断有人(上至参议员下至民间组织成员)对其负面影响进行批评甚至抨击,依然不能促成它的改变。也许要从美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寻找答案。
公共政策研究表明,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政策的制定都是基于政策制定者对于需要解决问题性质的理解和什么样的反应才是合适的认识。当信息可以获得的时候,这些信息还需解读为正确行动的基础才行。对于美国电信政策的制定者来说,关于电信产业发展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信息产业各部门及其代言人组成的游说集团,他们通过不同渠道对政策制定者施加多重影响。而拥有共同利益的大多数公众却缺乏有效的代表和有效的意见表达渠道,在相关法规中很少有自己的意志体现。以下一组数字也许可以说明问题。
当游说开支首次被要求公开之后,人们发现,1998年以后的几年,全美最大的8家传媒和电信公司、它们的母公司以及3家贸易团体,在政治投资和对华盛顿的游说方面的花费超过4亿美元。其中,自1997年以来,Verizon传播公司、SBC传播公司、美国在线时代华纳、通用电气/NBC、维亚康姆/CBS等传播公司以及全国广播业协会、全国有线电视和电信协会以及美国电信协会,一共给联邦政府捐赠近4500万美元。其中1780万给了民主党,2690万归于共和党。
这些投资给广播电视机构、电话公司、长途服务提供商、有线电视系统和网络公司在政策制定过程的利益博弈中带来了远超过普通公民的优势。最典型的就是有关所有权上限不断调整过程中存在于传媒机构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博弈。2003年6月,FCC曾经一度将全国观众的上限调整到45%,并放松一家公司的地方电视台拥有量在较大市场为3座,一般市场为2座。报纸和电视、广播和电视的相互拥有权的限制也被取消。最后,虽然在众议院被驳回,将电视全国观众占有率的上限从45%下调到39%,同时将FCC所有权检查周期从2年调整到4年。电视公司还是从中获得了好处。
这一事例也证明,由于信息不对称性的不可避免,联邦代理机构——联邦电信委员会——在允许发布那些可能与国会初衷相违背的规则的时候,将会发生什么。对此,前联邦电信委员会成员Furchtgott-Roth认为,联邦电信委员会将立法和行政功能集于一身,不利于公正执法,从而导致更多的政策被产业俘获现象的发生。
而电信产业日新月异的技术进步也给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有研究者发现,1996电信法出台的时候,美国只有3700万互联网用户,90%的电信业务是语音服务;10多年后,互联网用户已经超过2亿,电信业务中语音服务只占40%,无线和数据通信各占30%。而在1996电信法的文本中,互联网只出现了11次,宽带和高速只提及1次,而ADSL压根就没出现。
期冀10多年前的立法者对10多年后的现实作出恰当的估计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对代表产业政策的某一法规的恰当评估,给未来更好的政策规制出台提供操作的基础却是十分现实的选择。今天的美国人正在严肃而认真地对这10多年来的迷思进行解读和批判,并期待着新的电信法的早日出台。而对于我们中国传媒产业而言,这种关于传媒规制应然与实然的考察与解析,或许对于我们的规制创新是一种深刻的启示。
美国酝酿电信改革:公平竞争鼓励投资成趋势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正酝酿着新的一轮电信改革,以促进电信企业公平竞争和鼓励投资,这不仅将弥补该行业在资本投资上的锐减对美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会惠及所有的电话用户,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
据媒体报道,美国国会计划从明年开始再次对1996年通过的新电信法进行修改。因为这将惠及所有的电话用户,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弥补该行业在资本投资上的锐减对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
美国电信业的低迷是联邦电信委员会修改电信法的最直接动因。
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美国电信业全面陷入低迷状态,遭受惨重损失。有关数据显示,从2000年以来,美国电信服务业的投资下降了67%,设备业投资下降了74%,美国的宽带普及率滑落到世界第11位。
电信业的低迷给美国经济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创伤。如果美国电信业不尽快走出危机,影响的就不仅仅是整个行业落后,失去竞争力的问题,还会拖累高科技发展,进而导致整个美国经济复苏无力。美国政府负责对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的联邦电信委员会也深刻意识到了这一点。自去年底以来,联邦电信委员会就开始着手酝酿对美国电信法的修改。
美国目前使用的《电信法》问世于1996年,因缺少给电信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窒息了投资活力,不利于创造就业机会。
电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竞争结构的特殊性。电信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和规模经济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其他市场一样开展完全自由的竞争,而必须是一种政府管制下的竞争。为了既保证最佳规模经济性又不失竞争活力,限制进入市场的企业数量就成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多年的完全开放和充分竞争导致了美国电信市场开发过度,电信运营商的“生存空间”被极度压缩,赢利难度不断加大。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是,作为美国和全球电信业的巨头AT&T在美国和全球电信市场的地位在逐渐下降,收入也在日趋减缓,债务总额居高不下。AT&T之所以陷入今天的困境,固然有其近年来经营不善的原因,但考察其拆分后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来自监管层面。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麦克·鲍威尔近日也公开表示,监管部门要对产业低迷状况承担主要责任。
此后,联邦电信委员会又对这部电信法补充制订了一些新规则。在这些新规则中有两项规定最为引人注目:一是拥有本地电话网的各家电话公司必须继续向其他电话公司低价出租电话网络的使用权,但各州有权决定何时取消这一限制;二是各家本地电话网巨头今后可以不必向其他宽带网络公司开放或低价出租光纤网等宽带设施。
尽管,这些修改政策对美国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有一定的促进。但是,还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正因为如此美国再次酝酿对1996年新电信法进行修改。
公平竞争鼓励投资成趋势,美国电信业的改革将给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带来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美国电信业要想走出目前的困境,就必须在政策上“松绑”,修改乃至取消以往制定的某些不合理因素,使电信业得到均衡的发展。当然,任何法规的修改和新政策的颁布都会有利于一方而损及另一方。但历史已经证明,不均衡的发展不但会给这个行业增加风险,还会带来一定的危险,严重的时候,将会阻碍到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电信业发展的不均衡状况也是越来越明显。这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
在电信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通信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技术的发展使电信业务范围突破了传统的概念,而市场环境的变化则要求各项电信业务更开放、更透明、更公平、更具有竞争性。公平竞争是发展的保证,也只有实现公平竞争,才能使整个行业充满着生机与活力。而美国此番酝酿的电信新改革,正是努力为电信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空间。此外,新的改革方案对资本在电信业的投资也将起到很大的鼓励和促进作用。
总之,美国电信业作为全球电信业发展的龙头,它的改革必将给我国电信业的发展带来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美国拟修改《电信法》 加速宽带服务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5年7月底,美国参议员戈登·史密斯等提出了《21世纪普遍服务法案》,提议修改《电信法》中关于普遍服务方面的条款。他们认为,美国政府应该为建设全国性的高速宽带互联网提供资助,同时扩展普遍服务目标,增加对宽带互联网的接入补贴。
2006年2月,美国参议员康拉德·伯恩斯也提出了《2006年互联网和普遍服务法案》。该议案的目的是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以保证消费者能够使用到高质量的宽带业务与设施。
以上法案透露出一个信号:美国电信普遍服务的重点将转向宽带互联网,让全体美国国民都能应用到无差别的互联网业务,从而提升美国社会的信息化水平。
让互联网无处不在
目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
据Nielsen//NetRatings研究,从2005年2月到2006年2月,美国家庭宽带上网的活跃用户数量从7430万增长到9550万,增幅28%。在过去3年内,通过宽带上网的美国网民每年的增幅都达到或超过了10%。截至2006年2月,美国宽带上网普及率已经达到了68%。
此外,远程教育在美国也越来越普及,全美78%的公立四年制大学和64%的公立两年制大学都开展了远程教育。这些事实说明,在美国,一个人如果不能接入互联网就意味着将失去很多机会。互联网的发展已经不单单是其本身发展的问题,而是与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密切相关。
美国议员提出修改《电信法》,加强宽带互联网的普及,主要原因就是考虑到了以上发展趋势。他们看到,宽带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备工具,而政府应该使那些生活在无宽带覆盖地区的人们能够接触到宽带网络,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美国就需要对《电信法》中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进行修改。如果继续沿用1996年《电信法》的相关规定,只按照州际长途业务的收入收取费用,普遍服务基金就会减少,因为移动电话和网络电话正在使传统电话的业务总量快速下降。而普遍服务基金是支持美国政府实现普遍服务强有力的经济保障。
随着普遍服务目标的变迁,修改《电信法》中的相关条款,可以使美国政府能获得更多的资金来支持和完成宽带互联网的普及。
相关链接编辑本段回目录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www.cnii.com.cn/20030915/ca208651.htm
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14/51455/117882/6978853.html
http://article.pchome.net/content-1558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