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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的信息自由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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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踊跃制定信息自由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美国参考》Eric Green从华盛顿报道,近10年来全球民主的发展和打击腐败的意愿促使世界各国竞相颁行允许公民查阅公共档案的法规。

信息自由领域的两位专家对《美国参考》表示,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颁布了信息自由法规,通过有关规定鼓励政府提高透明度。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宣布每年9月28日为"国际知情权日"(International Right-to-Know Day),世界各国将在这一天举行纪念活动,弘扬和促进全球政府开放制度。以这一天为纪念日是因为世界各地的信息自由组织于2002年9月28日联合创办了"维护信息自由网络"(Freedom of Information Advocates Network)。

美国于1966年通过联邦《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成为全世界当时仅有的几个为要求查阅由联邦政府机构管理的档案文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提供合法渠道的国家之一。美国各州也纷纷颁行类似的法规。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在美国公民和媒体要求政府进一步公开有关越战(Vietnam War)的档案文件的背景下通过的。瑞典(Sweden)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信息自由法》的国家,早在200多年前就制定了有关法律。

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国家安全档案馆(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首席法律顾问梅雷迪思·富克斯(Meredith Fuchs)表示,世界各国竞相颁布信息自由法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试图证明他们已[为本国公民]建立起更加透明、更加负责的体制"。她说,这类法规还使寻求加入"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或其他"国家联合体"的国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富克斯指出,美洲国家人权法庭(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于2006年针对一项涉及智利的案例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裁决,根据《美洲国家人权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阐明公众享有了解政府信息这项"人权"。法庭做出了对3名环保人士有利的裁决,他们要求智利政府就一个引起争议的采伐项目提供信息。

富克斯认为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存在种种缺陷,尤其是等待审理的积案成堆。但她同时指出美国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是全世界此类法律中的佼佼者,因为提供公共档案的美国机构拥有"公认的责任制传统"。

富克斯表示,美国各政府机构内的信息自由法专家为满足公众获取信息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她指出,由于美国拥有深厚的民主传统,美国公民积极地通过《信息自由法》争取他们获取信息的权利;而那些曾遭受专制统治的国家的公民则不愿主动提出获取公共信息的要求。

美国国会(U.S.Congress)最近通过一项改革法案,要求设立信息自由"监察专员",负责调解信息自由申诉案。这项法案的名称是《2007年政府公开法案》(Open Government Act of 2007),富克斯认为布什总统很可能签署这项法案。法案还对联邦机构提高答复信息自由申请的效率提出了新规定,并建立了追踪信息自由申请的新程序,避免有关申请在层层官僚机构中石沉大海。

信息自由法规在冷战后蓬勃涌现

设在华盛顿的美国科学家联合会(Federation of American Scientists)的高级研究员史蒂文·阿夫特古德(Steven Aftergood)赞同富克斯的观点,认为"信息自由法规在冷战后确实蓬勃涌现"。

阿夫特古德是科学家联合会政府保密项目(Project on Government Secrecy)的负责人。他指出:"并非所有法规都具备相同的效力或完全令人满意,但它们说明了公众有权了解政府信息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准则。"

阿夫特古德说,全世界在冷战结束后出现了一股"民主化浪潮",各国纷纷寻求建立过去不存在的民主机制,而这些民主机制之一就是采纳"信息自由制度"。

阿夫特古德认为信息自由法规蓬勃涌现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获取信息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便利,从而增强了进一步获取[信息]的要求"。他说,这形成了"在政治和技术两方面的自我增强的趋势,使信息自由成为民主治理的基本组成部分"。

阿夫特古德也认为在"为这类法规所能发挥的效力确立标准"方面,美国是全世界的典范。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确定了9种机密信息豁免类别,涉及国家安全、机构内部规章和执法档案。

阿夫特古德指出,信息自由法仍然面临的一个挑战是获取公共信息的要求不断增加,但满足这类需求的"资源充其量不过是维持原有水平",从而造成"积案不断增加,答复时间越拖越长"。

阿夫特古德表示,预计布什总统将签署的改革法案能够推动一系列改革,"虽然不能彻底改变现状,但能提高信息自由制度的效率"。

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编辑本段回目录

“两会”已经落幕,但是今年的会上似乎并没有对通过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更进一步的讨论。现阶段中国政府的信息公开措施还只停留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电子政务开放的层面上。为了更清楚地认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展在世界上的位置,本文将比较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并重点分析美国卡特中心的“拉丁美洲信息自由项目”。

    纵观世界各地政府的信息公开举措,有些充满了戏剧性的进展,比如:墨西哥:新总统比森特·福克斯2000年上任以来,结束了革命制度党70年的统治,颁布实施《墨西哥联邦信息自由和透明法》,墨西哥成为世界上61个实施此类法律的国家之一;泰国:一位母亲要求学校公开信息导致泰国小学终止对富裕家庭学生的接受偏爱;罗马尼亚:民众首次揭示政府对其公民进行监控的政策;南非:两个非政府组织联手迫使政府公布了国内关于治疗艾滋病的计划。

    有些则比较平淡,甚至不尽如人意:冰岛:政府机构必须书面解释如果公民的申请未能在7个工作日内接受处理;爱尔兰:政府对信息公开请求收取高昂费用;波斯尼亚:有一部设计很好的立法,但很少被利用;巴拿马:法律相互冲突,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效性;哥伦比亚:有悠久的信息自由立法历史,但法律的实施很成问题;阿尔巴尼亚:由于政府官员和民众均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存在,信息自由法很少被利用;日本:政府于2003年承认,10个省部非法延迟了信息公开过程;澳大利亚:政府对信息公开请求收取高昂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的这种种不同当然都与各国国内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以及民主文化深入人心的程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政府比较注重通过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法行政,而且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相应的政治、经济条件作保障,而且民主观念发展较晚,往往需要一个非常开明、强硬的领导人,或是借助外部的力量实现政府信息的完全公开。卡特中心的“拉丁美洲信息自由项目”即是这样一个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信息公开体制的项目。

    卡特中心的“拉丁美洲信息自由项目”设立于1999年,其宗旨是信息自由作为反对腐败、建立透明政府的基石,必须全力加以维护。同年,卡特中心开始在拉丁美洲几个国家内支持建立一种信息自由透明的文化,并在牙买加首先设立了一个支持相关立法的项目。中心此后在拉美的工作主要以牙买加项目的成功为模式,包括支持公众通过辩论参与立法、推进政府与当地市民社会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等。项目涉及西半球数个国家,重点协助牙买加、玻利维亚、尼加拉瓜三国发展国内信息自由。

    民主的支柱之一即是具有判断力的市民通过对信息的自由获得获取相关知识以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协助政府决定公共开销的优先次序,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并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一个社会如果缺乏信息自由,将导致腐败的盛行、众多的暗箱操作以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此外,市民自由获取信息还必须与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和详细规定的国家利益构成平衡。

     通过并实施信息自由的法律和法案已经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渐成一种趋势。1990年代,世界上大约有50个国家通过了此类立法。国际金融援助组织也日益意识到此类立法的重要性,并且逐渐将批准此相关立法作为借贷或国际救济的前提之一。

     西半球的各国在信息自由方面的发展极不平衡。美国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并于1967年起实施;该法律在1970年代初期经历了一些重要改革后,最终于1996年被修正为《电子信息自由法》。美国国内任何个人和组织,无论国籍和种族,都可要求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公开记录信息,除非信息为国会、法庭、总统在白宫内的直接助手、国家安全委员会所有。相关机构被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2003年财政年度,有超过320万例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案例,比上一年增长36%,并且是历史上增长最多的一年。

    即使是911事件后,尽管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和反恐战争的压力,美国公民仍普遍要求各级政府公开信息。2005年3月一项由Ipsos-Public Affairs for Sunshine Week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70%的美国公民关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1003名被访者中有52%的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太少,36%认为公开程度大体合理,6%认为公开的太多了。另有50%被访者认为法庭记录公开程度大致合理,33%认为公开太少,8%认为公开太多。至于政府会议和听证方面,48%被访者认为此方面信息公开不够,42%认为适度,5%认为过多。这些被访者中大约三分之一有过向政府要求公开信息的经历,四分之一有过向地方政府提出此类要求的经历。这次调查显示人们对待政府信息公开的态度与2000年2月的一次同类调查相似。[i]

     加拿大的多数省份在1980年代早期就切实有效为其所用公民提供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与此同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的众多国家的公民只是被宪法规定了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相应的立法过程才刚刚开始。

     通过信息自由的立法也只是这一过程的第一步。颁布相关法律后,政府机构还必须有效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否则该法律只是名义上存在,而无法真实地保护公民相应的权利,提高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度并保证官员的行为受到监督和制约。所以,要想建立一种保障信息自由的文化,必须同等重视发展信息自由的三个步骤:通过立法、法律实施、强制执行。

     由于了解到上述三个步骤同等的重要性,卡特中心的“拉丁美洲信息自由项目”与地方政府和市民社会合作,不仅重视信息自由立法的通过,还特别鼓励切实有效的实施和执行过程,提升大众对信息公开的认知程度,并逐步学会利用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全面的立法并保障其得到实施,而市民社会则应帮助市民们提出公开信息的要求,在要求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上诉等等。

     卡特中心的“拉丁美洲信息自由项目”旨在于起草新的信息自由立法的辩论中,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向立法者和市民提供咨询;邀请各利益集团共同召开会议讨论立法过程更强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以及实施的具体办法;提高政府官员的实施相关法律的施政能力;提高市民社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监督政府行政的能力;提高市民社会要求司法救济和司法机关及时反应的能力,以增强法律有效的执行;在西半球分享成功的经验并向更多国家提供援助。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中心在牙买加、玻利维亚、尼加拉瓜三国的重点活动。首先看牙买加。1998年,总理帕特森请卡特中心在牙买加国内开始信息公开项目,意在将牙买加建成加勒比海地区政府透明、信息自由的典型国家。卡特中心于是支持了该国《信息自由法案》的起草和通过,并组织众多利益集团参与这一过程。中心出资赞助了立法辩论,牙买加国会议员、市民团体、媒体和私人部门均参与了此次辩论。中心还为立法辩论召集国际和地方专家编纂相关论文,并制作成两本信息自由立法的指导手册,题为《在牙买加抵制腐败》(Combating Corruption in Jamaica)和《在牙买加建立透明政府防止腐败》(Fostering Transparency and Preventing Corruption in Jamaica)。2002年,《信息自由法案》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1月正式实施。

中心同样重视支持牙买加政府实施此法律的努力。为提高市民对该法的了解,中心组织公务员、市民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媒体和私人部门共同学习。中心代表还会见了高层政府官员,明确了保证《信息自由法案》顺利实施的相关问题,比如优先顺序、障碍和可行解决方案。中心的工作人员参与了牙买加信息自由顾问委员会以在必要时刻提供技术支持。中心还全力支持“Jamaicans for Justice”这一非政府组织监督《信息自由法案》的执行情况和政府的反应。

    一项权利的大小还在于所有者对其运用的能力。当公民对于信息公开的请求被拒绝时,请求人应有权上诉或向上级机关举报。由于这个原因,中心还与牙买加律师协会和牙买加独立人权委员会联手,创立了一个律师志愿者的法律援助项目,无偿受理信息公开案件。这种无偿代理的方式确保了穷人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同等享受司法救济。此外,中心为牙买加信息自由上诉法庭(Jamaican Access to Information Appeals Tribunal)分析各种法律执行模式和规则的过程提供技术支持。

     信息自由法律只有在公民的活跃运用下才可以得到更长足的发展。出于这种考虑,中心与当地市民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合作,提高人们对信息自由权利的认知程度,并鼓励人们利用这部法律保护自己。相关的活动包括支持建立市民社会的用户网络,协助人们了解牙买加的“国际知情权日”,和举办关于新闻调查中如何利用信息自由法的讲座。

     2004年3月,卡特中心在牙买加开设了一个田野办公室,在实施和执行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继续提供项目援助。这个办公室还为当地政府和市民社会组织提供咨询。

     再来看玻利维亚的情况。2003年是玻利维亚动荡的一年,而那些社会不安定的主要根源就是公民对政府信心的丧失和政策制定的极不透明。由于唯一获取信息的渠道多半是谣传,人们的不安全感日益强烈。未来政策取得成功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玻利维亚的人民必须能够自由获得信息。

     自玻利维亚总统卡洛斯·梅萨2003年10月上任以来,他的政府与卡特中心合作努力实现在国内自由散布信息的短期目标和建立全面信息公开文化的长期目标。同时,国会领袖们也将力图实现信息自由立法提上了他们的议事日程。由于一部信息自由法律尚未通过,中心现阶段主要支持政府实施自愿公开信息的战略。玻利维亚政府试图采取这样一个战略平台将国内的信息自由机制正式化、规范化。中心协助其召开会议鼓励部分政府机构自愿向寻求政府信息的公民敞开大门。通过自愿以各种方式公布信息、回应请求之外,这些机构还将开始一个由秘密行政的文化向透明政府转变的过程。

     在起草和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自由立法的过程中,卡特中心与政府、国会和市民社会合作。项目经理和顾问亲赴玻利维亚,为政府和市民社会提供咨询,分享国际经验。为了强化市民组织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中心创立了一个论坛供各个利益集团对话,并召集了市民社会、教堂、媒体和私人部门之间的无数次会议。中心还为立法辩论召集专家编纂相关论文,并制作成信息自由立法的指导手册。

    信息自由法的实施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这一过程应包括任命并培训信息官员,建立档案,出版指导手册阐释信息的存储地点,以及培训司法人员。信息自由法在玻利维亚一经通过,中心便将全力支持政府对其有效执行,并帮助市民社会有效利用。这方面内容将包括帮助政府机构提供、发表相关信息档案,在起草规则时协助设计模型,组织公务员学习认知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并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案,提高公众对信息自由的认知程度,培训当地市民社会团体监督和评估政府的执政得失。

     2004年5月,卡特中心在玻利维亚开设了一个田野办公室,在实施和执行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继续提供项目援助。这个办公室还为当地政府和市民社会组织提供咨询。

     接下来看一看尼加拉瓜。自1989年派遣选举观察团监督尼加拉瓜总统大选以来,卡特中心就一直在协助当地取得民主建设进展的过程中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1989-90的大选象征着尼加拉瓜历史上执政党和反对党之间第一次政权的和平移交。卡特中心随后又在1996和2001年的大选中,继续与国内政府合作改进选举程序,并观摩了这两次总统大选和2000年的地方选举。卡特总统还于1995年亲自协助调解了一项关于政府不得随意国有化房屋和农田等私人财产的私有产权协议。

     中心在尼加拉瓜的信息自由项目开始于项目工作人员和顾问进行的评估项目和对立法起草过程提供的咨询。在后续过程中,将逐渐包括与在玻利维亚相类似的活动,例如自愿公开战略等。尼加拉瓜的博拉尼奥总统已经表示了实施信息自由体制的决心,当地市民社会团体也认识到他们关注的无论是人权、民主,还是环境保护、劳工问题,都与信息自由密不可分,而将注意力放在信息自由项目上。中心还将继续与政府、政党合作,推进相关立法的通过,支持政府机构和公务员发展实施信息自由法律的机制,并且与市民社会协调共同参与执行相应的法律。

    除了在牙买加、玻利维亚、尼加拉瓜三国的长期活动,卡特中心还支持本地区其他国家发展信息自由公开。在秘鲁,中心向负责起草相关立法的国会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持;在哥斯达黎加、阿根廷、墨西哥、洪都拉斯,中心分享在通过和实施信息自由立法方面的国际经验。中心还为危地马拉和厄瓜多尔的市民社会组织提供咨询,并协助美洲国家组织完成信息公开方面的任务。

     2004年6月,“拉丁美洲信息自由项目”与卡特中心的“全球发展计划”联手,跨越大西洋,在马里发起了信息自由的项目。马里的项目涉及了政府关于、市民社会代表和媒体,共同回顾国际信息自由的经验,并评估马里建立自己的信息自由体制的可行性。中心专门递交报告,分析并建议当地政府和利益集团可考虑的信息自由战略。

     通过了解其他这些发展中国家对信息自由公开的做法,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中国现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开始使公众有机会质询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统战部、国际部等部委的高级委员,尽管国内336个大城市中的90%已经建立了官方网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比如拉丁美洲的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较,中国蹒跚着竟然还没有迈出政府信息自由公开“三部曲”中的第一步——制定并通过我们自己的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任重而道远。   

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7年3月20日,在Google搜索“信息公开”关键词,大约有14,800,000项查询结果;在百度搜索,则有相关网页约1,510,000篇的相关网页。在2007年年初,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这让“信息公开”一词再次走入人们的视线。

到底什么算是“信息公开”呢?

信息公开溯源

信息公开从宪法基础来讲,来源于宪法中的“表达自由权”。表达自由一般包括寻找、接收、传播信息与观念的权利。世界各国,通常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通过法院对表达自由的解释,将信息自由解释为宪法权利的一部分。例如日本、印度、韩国等。而另一种方式是宪法直接规定信息自由权,最典型的是瑞典。

美国立宪先驱麦迪逊说:“如果一个全民政府没有全民信息,或者说缺乏获取这种信息的途径,那么它要么是一出闹剧的序幕,要么就是一出悲剧,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从历史角度来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信息社会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在《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一书中认为:“1766年,瑞典以出版自由法首先确立文书公开制度”。这应该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公开”法。当时的瑞典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要求经申请公开官方文件。

1966年,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2006年这部法律迎来了四十周年的纪念。哥伦比亚于1888年制定了政治与市镇组织法典,允许个人申请获得政府机关所拥有的文件。澳大利亚、加拿大与新西兰均于1982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到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大约有50个国家通过了此类立法。

就信息公开本身来说,一般来说,有以下途径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

1、政府公报、政府网站;

2、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3、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务公开手册,电子视窗、触摸屏;

4、政务信息发布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

5、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办事窗口等。新闻发言人制度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

而信息公开也被认为是惩治腐败的有效措施。

美国的信息公开

美国196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并于1967年起实施。该法律在1970年代初期经历了一些重要改革后,最终于1996年被修正为《电子信息自由法》。美国国内任何个人和组织,无论国籍和种族,都可要求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公开记录信息,除非信息为国会、法庭、总统在白宫内的直接助手、国家安全委员会所有。相关机构被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即使是“911”事件后,尽管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和反恐战争的压力,美国公民仍普遍要求各级政府公开信息。

2005年3月一项民意调查显示,70%的美国公民关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1003名被访者中有52%的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太少,36%认为公开程度大体合理,6%认为公开的太多了。另有50%被访者认为法庭记录公开程度大致合理,33%认为公开太少,8%认为公开太多。至于政府会议和听证方面,48%被访者认为此方面信息公开不够,42%认为适度,5%认为过多。

这些被访者中大约1/3有过向政府要求公开信息的经历,四分之一有过向地方政府提出此类要求的经历。

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政府比较注重通过立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依法行政,而且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实施四十多年的过程中,曾出现很多媒体利用该法律揭露被掩盖事实的例子。

电子政府的架构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www.america.gov/st/democracy-chinese/2007/August/200708301456571xeneerg0.1867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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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世界各国的信息自由法 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 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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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世界各国的信息公开,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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