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德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一)宪法依据和实践原则
德国作为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在基本法(2007年1月版)第5条第1款和第17条中阐述了公民的言论、信息自由权和请愿权,明确了政府义务和公民权利,也从根本上构成了德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宪法依据。
欧盟议会于1979年通过的第854号(1979)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权”的建议草案,第一次为其成员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提供了立法原则。在此之后,欧盟分别与1981年11月25日和2002年2月21日两次通过决议,为成员国在信息自由方面的立法形式及内容提供了具体指导原则。德国现行的《信息自由法》也主要参照了欧盟三次决议的相关立法原则。
(二)相关法律
尽管德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一直存在东西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原西德的联邦州大多数州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的立法较为完备,而东德的新联邦州则在该领域的立法较为落后,但整体而言德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早,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如下三部:
1.联邦州行政管理法(LVG)
德国联邦议会于1976年4月1日正式表决通过,后经过多达8次修订,是德国联邦体制内调整联邦州各级政府及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相互关系的重要法律。该法共分6章34条,其中在第26条第1款和第31条分别对联邦州各级政府对公民在获取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及政府职能公开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是德国第一次用联邦法的形式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联邦环境信息法(UIG)
该法是德国政府根据欧盟1990年6月7日表决通过的欧委会90/313号“环境信息获取法”的立法原则转换而成的联邦法,于1994年7月8日正式生效。这部法律确保了公民在向相关政府机构索取环保相关信息时的知情权和相关机构公开环保信息的义务。
该法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用法律形式统一了义务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公开信息业务和权利方(公民)获知相关信息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带动了德国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过程中的变革。德国政府在这部法律的具体执行过程中曾以苛刻的限定条件和较高的费用妨碍了公民的知情权,欧盟法院于1999年9月9日裁决德国“破坏联盟条约”,要求德国修订《联邦环境信息法》以符合欧委会相关法案精神。德国于2001年8月23日公布了符合欧盟立法原则的新法案,保障了公民对环境信息领域的普遍知情权。
3.信息自由法(IFG)
《信息自由法》是德国政府信息公开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德国公民享有对政府信息普遍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该法规定了政府不准公开信息的内容,考虑到现代行政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进一步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将公民的对政府信息普遍知情权由环境领域拓展到各个方面,是一部对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联邦法。
《信息自由法》于2005年6月3日表决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全法共分15章,包含了公民对政府信息普遍知情权定义、不受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约束的特殊信息内容、公民查阅政府信息的申请及相关手续、申请费用及被拒后可寻求的法律途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及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托管部的职权及义务等重要内容。目前该法在联邦层面已经开始施行,但在各联邦州内具体推进的过程不甚理想,迄今为止仅有勃兰登堡州、柏林市、石荷州、北威州、梅前州、汉堡市、不来梅州和萨尔州等8个联邦州制定和实施了本州的《信息自由法》。
根据《信息自由法》规定,联邦数据保护托管部(BfD)增加维护公民对政府信息普遍知情权的职责,成立新的联邦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托管局(BfDI),该局隶属于德国内政部,是德国联邦层面唯一负责数据保护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机构。BfDI为便于各联邦部委更好地执行《信息自由法》,制定了《信息自由法使用建议》,规范该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德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
(一)推进“电子政府”(E-Goverment)计划
德国政府与2003年7月和2005年年初开始启动德国在线(Deutschland Online)和联邦在线(Bund Online)两大电子政务信息工程,初步实现了政府信息和服务内容的电子化和网络化。2006年9月13日,德国联邦政府根据欧盟电子政府行动计划倡议书i2010将电子政府2.0(E-Government 2.0)列入面向未来的政府管理战略项目。该项目由联邦内政部总协调,各联邦部委机构参与,主要内容为政务服务、政府部门间协作办公、公民电子身份认证和公民、企业及机关电子沟通四大部分。目前,联邦各部委及下属机构都按照四大内容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了相关网站,各州政府、市和地方三级政府的网站也在逐步不断改进之中。尤其在《信息自由法》生效后,联邦部委机关已将电子政府工程与该法的具体指导原则相结合,自行决定公开内容和形式。具体执行情况可参见附录国际在线咨询公司(OCI GmbH)2006年7月关于联邦机构《信息自由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建立多渠道信息公开制度
1.政府信息指南
《信息自由法》一方面确立了联邦政府机构应公开政务信息,且尽可能为公民使用相关电子文本提供便利;但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各联邦部委较多的实施空间。由于编撰统一的政务信息指南等信息目录难度较大,目前仅联邦内政部编撰了本部政府信息公开文档计划,主要包括部内人事事务(含公务员编制、收入及其他福利)、部内主管业务、部内所设机构和业务范围内公民权利等四大板块内容。其余联邦机构只编制了部分单项信息列表。
2.年报及月报制度
就目前而言,年报及月报是两种联邦部委普遍采用且较为成功的信息公开方式,但具体内容和方式根据工作职能的不同有较大变动。以我部对口的联邦经济与技术部(BMWi)为例,月报主要由当月经济数据及未来形势预测和当前热点经济现象分析为主(具体可参加附录中的相关连接),内容较为宏观,并强调一定的时效性,公民可以选择网上下载(免费)或者纸质文本寄送(收取一定费用)两种方式获取;而年报则多以相关行业为主,结合经济部或联邦政府的相关产业政策,进行微观和局部分析,内容较为详实。部分年报可以免费下载,另一部分则提供付费下载或纸质文本寄送两种方式。
3.逐步完善新闻发布和在线政务公开制度
随着网络及信息技术的发展,联邦部委及下属机构已经普遍建立了在线发布新闻、新闻订阅和RSS新闻更新离线阅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网络新闻公开制度,手机新闻订阅等更为便捷的移动信息交流技术也开始逐步引入,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使用习惯既掌握相关政府信息,也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