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将对苹果展开反垄断调查 编辑本段回目录
Adobe向反垄断部门投诉苹果封杀Flash编辑本段回目录
北京时间5月5日早间消息,据国外媒体今日报道,据知情人士透露,美国联邦反垄断部门收到Adobe投诉,目前正考虑对苹果进行调查。
Adobe称苹果禁止开发者使用Adobe产品来开发iPhone与iPad应用,此举已妨碍竞争。
目前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就由哪个部门执行调查而进行协商。知情人士称,两个部门目前都尚未决定执行调查。
近日,Adobe与苹果就苹果应用开发软件问题的争论愈演愈烈。苹果CEO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于上月29日在苹果网站上发表文章,称Adobe的Flash软件有“严重的技术缺陷”。
Adobe提供多种开发工具,供软件开发者开发多种平台上的应用。
苹果上月宣布,禁止开发者使用其他公司的技术与工具来开发iPhone与iPad应用。这等于迫使开发者开发的应用只能在苹果的设备上运行。
Adobe随后宣布放弃旗下一个开发工具,该工具允许开发者转换软件格式,以适用于苹果产品。
美国司法部发言人吉娜·塔拉蒙娜(Gina Talamona)、联邦贸易委员会发言人皮特·卡普兰(Peter Kaplan)以及Adobe发言人乔迪·索伦森(Jodi Sorensen)和苹果发言人克里斯丁·胡古特(Kristin Huguet)均拒绝对此置评。
Adobe CEO山塔努·纳拉延(Shantanu Narayen)4月29日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表示,苹果近期的言行显示他们对Adobe能够推出跨平台产品感到担忧。
纳拉延表示:“整个世界的趋势就是,人们用不同的工具来连接互联网,而我们的用户也不断告诉我们,希望能够将他们的品牌与内容传播到不同的设备。”(舒可)
涉嫌垄断苹果是非缠身编辑本段回目录
据外媒报道, 4月27日日本经济新闻报道了,苹果涉嫌以控制销售价格,保持品牌形象为由,强迫山田电机、淀桥相机、上新电机等日本家电连锁巨头网上店铺“下线”其iPad、Mac等产品的被迫停售事件。
苹果更改授权协议可避免反垄断审查编辑本段回目录
消息人士周一表示,苹果可以通过改变iPhone 4.0 SDK(软件开发套件)授权条款的方式来避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的审查。
消息人士表示,如果苹果允许开发者使用其他工具编写iPhone应用,FTC便有可能放弃对苹果的审查,但他并未透露具体概率。《华尔街日报》此前援引消 息人士的话说,FTC或其他美国政府部门将对苹果展开反垄断审查。但苹果CEO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此前刚刚撰文对第三方开发工具进行了抨击,因此苹果不太可能在短期内改变立场。
而最新的传言显示,美国司法部也有望对苹果展开调查。但是消息人士透露,上述审查目前仍然处于初期。FTC和美国司法部均未对此置评。
由于苹果认为第三方开发工具将会对Mac和iPhone的性能产生影响,因此该公司有可能会积极应对政府的压力。但是,开发者也对苹果的这一做法提出批评,他们认为苹果的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开发过程,而且增加了支持多个平台的成本。
移动广告网络Greystripe CEO迈克尔·常(Michael Chang)表示,用Flash CS5编写一款iPhone应用的初期成本为7.5万美元,如果要将该应用转移到Android平台,则只需增加几千美元的成本。但是如果没有Adobe 的工具,开发者就需要重写代码,花费则会与此前一样。由于苹果的这种行为会对较小的开发者构成限制,使之难以为多个平台开发应用,因此会被认为是不当竞争。
Adobe此前曾经试图回避这一技术问题,并且对苹果攻击Flash的做法进行过指责。Adobe还表示,计划在跨平台开发工具Flash CS5中停止对iPhone的支持。
分析称苹果不会修改许可协议应对反垄断调查编辑本段回目录
律师事务所Freeborn & Peters反垄断律师希拉德·斯特林(Hillard Sterling)表示,苹果不大可能通过单方面修改iPhone 4 SDK(软件开发工具包)许可协议应对可能的反垄断调查。
今天有媒体报 道,苹果可能修改iPhone 4 SDK许可协议,以避免招致联邦反垄断机构的调查。包括《纽约邮报》在内的媒体昨天报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和司法部在考虑对苹果 展开反垄断调查。据悉,FTC和司法部在调查禁止iPhone、iPod Touch和iPad应用开发者使用跨平台开发工具的决定。
《华尔街日报》今天援引不具名消息人士的话报道,苹果可能修改iPhone 4 SDK许可协议,以避免受到反垄断调查。斯特林称,这种举措弊大于利,“苹果不可能单方面修改许可协议。尽管修改许可协议会使反垄断机构的一些主张失去意义,但反垄断机构可能在准备对苹果进行范围更广泛的调查。另外,修改许可协议也会被反垄断机构作为修改前的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的证据。更可能的一种情况是,苹果通过与反垄断机构达成和解协议修改许可协议,避免受到惩罚”。
部分开发工具开发商也认为修改许可协议并非是必要的。开发工具开发商Appcelerator营销副总裁斯科特·斯库瓦佐夫(Scott Schwarzhoff)上周在接受采访时说,该公司认同苹果首席技术官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抨击Flash的观点。Appcelerator销售一款跨平台编译工具,开发者可以将JavaScript和HTML应用重新编译为 iPhone应用。
消息称,FTC和司法部有关苹果的讨论的起因是Adobe的投诉。据悉,Adobe投诉称,苹果禁止开发者使用其工具开发iPhone和iPad应用的做法不利于市场竞争。
司法部、FTC、Adobe均未就此置评。
斯特林昨天表示,美国政府不可能对苹果展开反垄断调查,因为iPhone在智能手机市场上并没有垄断优势。
去年,FTC的反垄断调查促使谷歌首席技术官埃里克·施密特(Eric Schmidt)退出苹果董事会;2008年,山寨Mac计算机厂商Psystar指控苹果滥用其在Mac计算机市场的垄断地位。
美国政府对苹果反垄断调查 结果或同当年微软编辑本段回目录
微软立即提出上诉,在无法推翻既定事实的前提下,微软成功对该解决方案实施反击。由于杰克逊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违反禁访规定接受传媒采访,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发现其具有“反微软”的偏见,并把案件转交给另一名采取更加温和的补救措施的法官。
2001年11月案件告结。微软没有被一分为二,其生产的软件仍然在世界十分之九的PC上运行。
如果借鉴历史案例,政府此役瞄准苹果公司又会有什么结果呢?
《纽约邮报》报道称,苹果iPhone软件开发协议中的3.3.1条款禁止iPhone,iPad以及iPod touch的程序员使用第三方工具开发应用,并指责苹果阻碍竞争。 要赢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政府必须证明以下两点:第一,苹果的市场份额构成垄断(这本身并不违法);第二,苹果以阻碍竞争的方式滥用了这种垄断权力。
诚然,苹果是用到其移动设备上的应用的把关人,甚至能够决定开发者使用什么工具为其写程序,但是现在却越发难以证明苹果是智能手机市场的垄断者了,其竞争对手也没有遭遇微软独霸时的境遇。
当年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是在比尔·盖茨将免费网络浏览器捆绑到Windows之后。由于其使用微软内部备忘录的语言,无异于切断了网景供氧并将其挤出竞争业务领域。
苹果则没有享受到那种市场份额。在美国智能手机市场,苹果的智能手机份额还不及RIM,同时谷歌的Android市场份额也正在奋起直追。至于那些能够合法声称自己受iPhone损害的公司,比如Palm,后者也很难责怪到3.3.1条款头上。
鉴于苹果的做法打压了Adobe推广Flash作为跨平台开发工具的努力,Adobe公司则有可能(或许已经)对苹果提出控诉。如果司法部受理该案,它会套用曾经用在微软身上的条款,也即iPhone OS和App Store倾向于将用户封锁在苹果的生态圈中,而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两个业务应该被强行拆开。
12年前这招就不好用,我们也很难想到它在今天如何发挥作用。
2008年:欧盟放弃对苹果公司反垄断调查编辑本段回目录
欧盟委员会2008年1月9日宣布,放弃对美国苹果公司iTunes网上音乐销售业务展开的反垄断调查,并对苹果公司将拉平不同欧盟成员国市场定价的决定表示欢迎。
美国苹果公司当天早些时候宣布,将在未来6个月内,让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消费者从iTunes网上音乐商店下载音乐产品时都可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价格,尤其是降低对英国偏高的定价。
去年4月,欧盟委员会在接到英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后,对苹果公司iTunes网上音乐销售业务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主要针对iTunes在欧盟市场上实行的国别销售策略,即消费者只能从居住国的iTunes网站上购买并下载音乐。
英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称,这种局面是苹果公司与一些大型唱片公司协议安排的,由此造成英国市场上的iTunes音乐下载价格比欧元区国家高出约10%。
欧盟委员会曾认为,这种人为安排构成了限制性商业作法,违反了欧盟反垄断规定。但调查结果表明,苹果公司iTunes的国别销售做法主要是考虑到各国版权制度的差异,加之苹果公司决定拉平欧盟成员国的市场定价,因此,欧盟委员会确认了这一调查结果,并决定放弃相关的反垄断调查。
《连线》:苹果或将成为移动领域的微软编辑本段回目录
面临反垄断调查
据多家媒体报道,苹果可能很快就将成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FTC”)或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目标。由于苹果要求开发者必须使用苹果认证的编程语言为iPhone OS编写应用,引发了美国政府机构的关注。
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得开发者无法使用第三方代码来创建iPhone、iPad和iPod Touch应用。而开发者原本可以借此轻而易举地将iPhone应用转换成谷歌Android、微软Windows Mobile和Palm WebOS等平台的应用。这些平台均与苹果存在竞争关系。苹果的新政策还禁止在应用中植入第三方分析工具,这就使得与苹果存在竞争关系的广告网络无法在 iPhone OS中发布广告。值得一提的是,苹果刚刚推出了一款名为iAd的应用内置广告平台。据《华尔街日报》报道,这也是引发美国反垄断机构对苹果关注的原因之 一。
相关报道均未谈及有关这一事件的记录,FTC和美国司法部也拒绝对此置评。这两家机构此前都曾经针对科技行业的反垄断问题展开过调查。根据《纽约邮报》的报道,这两家机构将在几天内决定究竟由哪家机构负责该案的调查。
自从上世纪90年代起,微软便开始面临旷日持久的反垄断官司。这一官司的重点在于该公司在桌面领域的垄断地位。该案最早由FTC发起,后来被转交给美国司法部,并最终成功将微软告上法庭。
苹果一直以来都自诩为计算行业的反对派,并且坚决反对微软的垄断行为。但如今,苹果却同样面临着监管者的质疑,并被视为利用市场优势阻碍竞争的“不良分子”。
两大核心问题
美国霍华德大学法学教授安德鲁·加维尔(Andrew I. Gavil)认为,与微软案一样,美国联邦政府有可能会从两个关键问题入手,对苹果展开调查。一方面是,苹果的开发者政策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影响;另一方面是,苹果推出这些限制措施是否有正当的商业理由。
从根本上讲,苹果可以在自己的设备上施加任何规定,直到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为止。成为主导厂商甚至垄断者本身并不违法,可一旦获得这一地位,企业就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供足够的理由,证明其限制措施利大于弊。
与苹果CEO史蒂夫·乔布斯(Steve Jobs)上周抨击Flash的公开信一样,苹果应该会采取这样一种论调:禁止第三方软件开发工具是为了防止应用出现漏洞,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此举还可以 让开发者更快地使用新功能,因为他们不必等待Adobe第三方开发商在编程工具中支持这些功能。苹果认为,这种政策所带来的好处超过了其对竞争以及用户所 产生的副作用。
市面上目前共有8500万部采用iPhone OS操作系统的设备,而苹果则借此主导了MP3播放器市场,并占领了部分智能手机市场以及规模虽小但却处于快速增长之中的移动计算市场(因为销量超过 100万台的iPad将与上网本、笔记本等产品展开竞争)。从整体来看,虽然移动操作系统市场目前尚处于萌芽阶段,但苹果在该市场的地位与微软当年引发反 垄断关注时在桌面市场的地位如出一辙。尤其是这两家厂商都将浏览器预装到操作系统之中无法卸载。
提升竞争优势
苹果强迫开发者只能使用官方SDK(软件开发套件)编写应用的行为究竟会对移动平台的竞争造成何种影响,目前还无法立刻知晓。但根据我们与大量 iPhone应用开发者的交流显示,多数开发者都是首先为iPhone编写应用,然后是Android,此后则分别是黑莓、Palm、Windows Mobile、Symbian等平台,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时间为后面的平台编写应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苹果在应用市场的主导地位,目前苹果应用商店的 应用总量超过20万款,而其他平台则远远落后。
HTML5等开放标准可以在多个移动操作系统中渲染较为简单的应用,还有一些编程语言则可以将代码自动转换成iPhone OS的格式。如果苹果允许使用上面两种方式,那么与之竞争的移动平台就可以提供与iPhone类似的应用,从而提升自身的吸引力。但苹果现在却禁止了第二 种方式。
就连苹果的支持者也承认:由于苹果要求开发者将时间花在只能支持iPhone OS设备的语言上,使得这些开发者用于编写跨平台代码的时间有所减少,这就提升了苹果的主导地位和竞争优势。
关键产品:iPod Touch和iTunes
iPad是苹果的最新主打产品,iPhone则是iPhone OS平台的核心产品,尽管如此,加维尔认为,iPod Touch才是苹果在反垄断诉讼中的最大弱点。这是因为该产品在MP3市场中占据主导,并且与其他所有的MP3播放器都存在竞争关系。而iPhone则只 能被用于AT&T的网络,iPad的竞争对手虽然包括笔记本和Kindle等各类产品,但目前还无法在定位尚不清晰的领域中获得太大的市场份额。
除此之外,还有iTunes,这是iPhone OS生态系统中的核心环节。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用户必须通过iTunes才能向苹果的移动设备上传音乐或应用,使得苹果可以借此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 势。如果你拥有一部iPod Touch,你更有可能购买一部iPhone或iPad,因为只有这样才不必为同样一款应用支付第二次费用,或者学习新软件的使用。这与微软上世纪90年 代将IE捆绑在Windows操作系统时所采取的方法类似。
目前还不清楚美国政府是否真的在调查苹果,还是只想通过这些消息来警告苹果。在苹果去年夏天拒绝谷歌语音(Google Voice)应用进驻iPhone应用商店时,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以下简称“FCC”)也曾采取过类似的方法。通过这种措施,FCC在没有采取实际行动 的情况下,只是通过几封信函便促使苹果和AT&T允许多款应用在iPhone上使用网络电话。换句话说,目前有关苹果反垄断调查的传闻可能只是一 种官僚手段。
美国脱口秀节目《每日秀》(Daily Show)主持人约翰·斯图尔特(John Stewart)在节目中说:“苹果,你当年是反对派,是受害者,大家都相信你。但现在,你是否变成了不良分子?还记得1984年,你发布的有关推翻独裁 者的广告吗?事情不应该是这样,微软才应该是邪恶的一方。”
美国政府vs.苹果公司:谁将胜出?编辑本段回目录
周一的《纽约邮报》(New York Post)刊登了一篇报道,说美国两个政府部门——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都在考虑,要对苹果公司(Apple)展开反垄断调查。这不由让我想起大约12年前,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起诉微软(Microsoft)。
在许多观察家眼里,包括审理该案的法官本人在内,美国政府起诉微软一案看似胜负分明。1999年11月,法官托马斯•佩恩菲尔德•杰克逊(Thomas Penfield Jackson)发现,微软在PC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已经构成了垄断,并且微软非法利用这一优势,试图摧毁苹果、Java、网景(Netscape)、莲花(Lotus)公司的Notes、Real Networks、Linux等竞争公司和技术。他于次年春天提出了补救办法,欲将微软一分为二,一家生产操作系统,另一家主营应用软件。
微软马上提出了上诉。尽管它无法推翻法庭的调查结果,但它成功地粉碎了杰克逊的补救办法。由于杰克逊法官在庭审期间违禁接受了媒体采访,华盛顿巡回上诉法庭(D.C.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因此认定他对微软存在偏见,违背了职业道德。于是,案件被移交到另一位法官手中,并且这位法官得到指示,负责起草一个更为温和的补救办法。
该案于2001年11月结案,微软毫发无损,全球仍有近90%的PC使用微软的软件。不过,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微软此后似乎不再像开庭前和庭审中那样狂妄自大。
读史以鉴今。苹果一案,美国政府有多大的胜算呢?
据《纽约邮报》报道,问题出在最新推出的iPhone软件开发人员协议的新增内容——第3.3.1条款上。该条款规定,开发人员不得使用“第三方编译器或兼容层”为iPhone、iPad或者iPod touch编写应用程序。
邮报一针见血,指出这项新政策“扼制竞争,因为它强制程序员在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开发只运行于苹果产品上的应用软件,或者开发可运行于多种操作系统上的应用软件。而其他操作系统包括苹果的竞争对手谷歌(Google)、微软以及RIM公司(Research In Motion)的产品。”
欲凭借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打赢这场针对苹果的官司,美国政府需要证明两件事:一是苹果的市场份额已经构成了垄断,虽然这本身并不违法;二是苹果滥用其垄断优势,破坏竞争。
苹果不仅限制哪些应用可以在其移动设备上运行,甚至还规定开发人员应该使用哪些开发工具编制这些应用,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但要证明苹果在智能手机市场拥有垄断地位,或者它秉承了当年微软的霸道,恣意妄为,伤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却并非易事。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比尔•盖茨(Bill Gates)在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了一个免费的Web浏览器(IE)——彼时IE在浏览器市场已占有相当的份额,从而断了网景的生路(用微软内部备忘录的话说),导致网景彻底破产。这是微软垄断案的起因。
但不幸的是,苹果产品的市场份额远没那么高。它在美国智能手机市场的份额还低于RIM,而且谷歌的Android也在奋起直追,市场份额步步紧逼。退一步说,即便有些公司——奔迈(Palm)首当其冲——有理由宣称iPhone的大行其道伤害了他们的利益,奔迈也难以将自己的麻烦归咎于苹果软件开发工具包(SDK)的第3.3.1条款。
奥多比(Adobe)可能会起诉了平果,而且它很可能已经这么做了,因为苹果成功地破坏了奥多比将Flash升级为跨平台开发工具的努力。如果美国司法部受理此案,它可以如法炮制审理微软案的做法,指出苹果欲借iPhone操作系统和App Store的“网络效应”,将客户悉数纳入囊中。因此,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应该强制将这两项业务分离。
不过,12年前,这招就不灵,如今恐怕也很难奏效。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www.donews.com/it/201005/72200.shtm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110279.htm
http://www.fortunechina.com/business/c/2010-05/06/content_350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