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而“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但新闻媒介的影响力将会使这种裁判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媒介审判”,除了媒介的角色错位、过分的追求传播效果的因素外,还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新闻媒介的官方背景、媒介自律机制的缺少、社会的人治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
关键词: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 角色错位
一般来说,舆论监督应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只有通过新闻媒介才能最快地、最大范围地、最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形成足以影响社会的力量,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民众为了舆论监督,赋予了新闻媒介特殊的权力。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新闻媒介更多的是在有意或无意的发挥其能动作用来引导舆论。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西方新闻界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bynewspaper)。它的历史成因是西方国家在审判过程中所施行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并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因此很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如果大众传媒在判决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作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现阶段我国的“媒介审判”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多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被报道对象多是民愤极大、影响深广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被报道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乐得“落井下石”;二是为体现媒体所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对被告一方往往“一棒子打死”,在事实的选取上往往是片面的、夸张的,这就很可能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来;三是“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由于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媒体对此类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对这些事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形成一种齐声挞伐的舆论氛围,给公众以错误的印象,使公众服从于这种格调一致的错误认知。这样一来,司法机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迫于舆论所造成的各种压力,很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具体而言,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出现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司法的缺位诱发了媒介的越位
“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这句流传甚广的民谣反映发我国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司法公正本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执法者犯法、反贪者先贪、以法牟利、公然索贿、越权办案、非法羁押、草菅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司法腐败的危害,正如江泽民1997年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所讲:“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长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①《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认为,媒介的“越位”与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的松弛甚至丧失有关。某些完全可以由法院或行政部门解决的小问题,因为没有及时解决而演变成大问题,致使简单问题变为复杂问题,一般民事问题酿成恶性事故。”②这时,普通老百姓为了讨得公平、讨个说法,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他们想到了“铁肩担道义”的记者,想到了拥有“话语权”的新闻媒介。而我们的媒介也有义务传播人民的声音,有责任监督社会的公正。如果还无动于衷,我们记者的良心也会颇感不安的。于是,一种舍我其谁的精神让媒介勇敢的站出来了,把申张正义看作了它们的份内之责。
从根本上讲,法律监督才是最根本最有力的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辅助性的。但法治不力,使公共权力得不到监督,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社会正义得不到匡扶。在人民最需要媒体的时侯,如果我们的记者以“问题应该找相关的部门”来搪塞,那只会给已处于弱势的人们造成更大的伤害。小则会对媒体失去信任,大则会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感到失望和痛恨。这种不满情绪的长期积累,极易诱发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在这种情況下,新闻舆论监督的“越位”是必然的。
二、 媒介的官方背景导致其“角色错位”
在我国,有“政治家办报”的指导方针。虽然现在的媒介市场繁荣,存在着形形色色,内容多样化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但基本上都是在党的媒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阶段都要归从于党的宣传部门的领导。作为党管的媒介,宣传党和政府的声音已成为其“法定之责”。不管是在官方还是民间,新闻媒介的官方权威和官方身分已经在历史进程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新闻媒介被等同于执政党的宣传机关”,作为喉舌,其也就具有了权力代言人的身分。过去的《人民日报》的地方记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会,在权力方面超过了世界其它任何地方的记者。但这不是记者作为职业所拥有的权力,而是他所属的党政机关的权力在他们身上的体现。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关于负面新闻的报道常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新闻报道发生时司法尚未介入,但只要媒体一曝光,在领导人的批示下,行政、司法就要严肃查处;二是已按司法程序正在进行的,媒体的报道会引发“从重从快处理”;三是事件已处理完了,再交由媒体公开。“媒介官方化的结果,是传播舆论的官意化。而一当新闻舆论机构成了政治权力的代表,它往往行使着代替中央对各省市乃至更下级的监督,更像是权力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虽然也常常以民意和舆情作为依据,但更像是行政监督的变种。”③这一社会角色的错位,给我们的新闻媒介笼罩上一层神秘的面纱,使人们觉得它不是衙门却胜似衙门。媒介一报道,上级就批示,下面赶快办,问题早解决。中国媒体的官方性质,使媒体有了自上而下解决问题的功能。既然媒介越位行使职权得到有官方的默许和支持,那么它们在缺少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的情况下,做出一些“权威判断”,并得到认可,就极有可能了。
三、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传统,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新中国历史上的许多事件。都是依靠党的文件精神以行政手段解决的。社会上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的思想蒙昧,人们的法治意识相当薄弱。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毛泽东在上世纪50年代就曾说过: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
人治的思想,不仅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而且存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包括法制体制中。“人们并不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部分是因为人们并不认为这些是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行政隶属支配一切的政治结构中,解决纠纷的最有效途径是诉诸行政系统……在行政隶属关系中,认同的标准是领导的批示,行为的准则是上级的文件,各组织的行为都只须顺应某个领导的指示、某项文件的精神。行政命令代替了法律,上级指示就具有法律的效力。”④
历史上我们曾“把报纸当文件读,文件当法律用”,现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仍在。我们的媒介既然可以为领导提供内参,当然也会代表领导发言。这样,谁还敢把媒介的舆论当作耳旁风。于是,久拖无果的问题,一经媒介曝光上上下下都重视起来,很快搞掂。这种“示范性”作用,使群众一有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媒介求助。新闻舆论对人的影响作用往往要比对一种制度的影响作用大得多。同样,其在人治社会的影响就要比在法治社会大了。没有法治社会的有效制约,新闻舆论这一被官方和民间宠坏的“宠儿”,难免会做些出格的事,把“筷子”伸到司法机关的“饭碗”里。
四、媒介法律意识匮乏
新闻媒介是为民众提供各种各样的信息的,对社会事件的评价通常是以民众的水平视角和社会平均的知识水平及道德水准进行的,它以满足民众对信息的普遍需求为目标,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传媒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媒体常常靠报道尖锐的政治事件、社会热点问题、伦理道德性问题来吸引大众的注意力。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往往没有坚定的立场,常常以道德化、印象化的观念来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并且一遇上有卖点的新闻就一哄而上,穷尽所能的做文章,很少有进行充分的理性思考的。对此,北京大学朱古力教授认为:“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舆论对司法界内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会对司法部门依法正当行使职权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但我们也同时意识到,如果强调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法院行使国家权力的审判活动,包括发表错误的评论,那么无疑是以‘舆论的平均道德水平和对司法问题的判断能力高于法院’、或者‘舆论比司法更加公正’来作为前提的,这大可商榷。”⑤媒体的工作者普遍的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不强,常常以道德为依据来作倾向性的报道。司法机关的审判往往与民众的道德判断不符,而新闻舆论监督如果这时还只依靠道德作为判断的惟一标准,不但不会使公众的与法制不一致的激愤情绪得到纠正,反而会进一步激化这一渲泻的情绪。另外,传媒在报道案件时往往缺少法律上技术性证实的手段,在表达自己的看法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这样,新闻报道的事实与法律上确认和采用的法律事实往往相去甚远。新闻报道引发的错误舆论将会给司法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新闻媒介一直生活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即社会已把新闻舆论监督认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之一。在媒介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媒介为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都把自己的能力发挥到了极致,追求轰动效应,并以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影响和指挥社会各方的行为为荣。媒介不仅仅是在提供信息,更在力求达到自己所认为的结果。媒介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事件的处理,也会使公众对这个媒介产生相应的认可程度。从这方面考虑,“媒介审判”也有其现实的动力。
我国的新闻媒介受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能够高效的采写新闻,却很少去核对事实。某一大报一发言,其他媒体在转载和作后续报道时就以此为真理和依据了。众媒体一哄而上对某人某事作一番狂轰滥炸,比比谁的“威力”最大,最大的标准便是看谁能左右事件的进程。这种情况下,还未成为一个封闭系统运行的我国司法,怎能不受影响呢?
新闻媒介、公众、政府和司法各有其特定的社会地位,有着各自的利益追求,也有相互的权力冲突。这四方在新闻活动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或受某种欲望、习惯的驱使,都有可能或多或少的不合规则的履行自己的职权。媒介总在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则希望将自由控制在自己允许的限度内,并为己所用,公众会要求媒介保护他们的利益,司法也不希望别不指手划脚的指责其的权威,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这种矛盾冲突虽不能完全避免,但其危害会越来越小,“媒介审判”现象也就少见了。
(作者简介:开封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2级新闻学,475001)
注释:
①罗昕.司法与传媒关系的理性思考,新闻前哨,1999年第61期
②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77页
③胡黎明.“焦点现象”研究,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④张树义.政治体制改革:人治——法治的转变,法学,1998,(4)
⑤见《北大法律评论》第二卷第一辑22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廖永亮.舆论调控学,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顾理平.隐性采访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
[3]陈先元.传媒权力是大众社会的一种公权力,新闻记者,2005,(5)
[4]赵继伦.论大众媒介权力的滥用及其社会控制,东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4)
我国“媒介审判”现象流变探析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9年5月7日发生的“杭州飙车案” 成为网络热点,在舆论与司法处于是非的泥潭中痛苦交锋中,许多新闻传播学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审判”现象。近些年来,在我国,无论是新闻传播界还是法律界的教授或学者都对“媒介审判”现象比较关注。笔者就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在中国知网对“媒介审判”关键字进行全年跨库检索,时间从1998年到2008年,采取等距抽样的方法,时间跨度为2年,结果如图1—1。从图中可以看出,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就目前而言,仍然是个热门话题,并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由于“媒介审判”现象是个新生的事物,许多学者对此的研究仅仅以个案作为研究切入点,很少从一个宏观角度对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进行详细的梳理。学者魏永征曾经在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里有过这方面的梳理,不过,只是一笔带过,略显粗糙。本论文在充分调查文献的基础上,以“时间”为经度和以“媒体功能”为纬度进行立体性扫描,以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过程。
图1—1:我国“媒介审判”研究论文数量统计
一、媒体本位功能缺失时期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自新中国成立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媒体主要作为党的宣传工具,其传播方式基本上以“说教”和“灌输”为主。过多的强调媒体的宣传作用消弭了媒体的本位功能,即媒体以传播信息为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将媒体当作自己的传声筒,纯粹将媒体看作自己管理的工具,往往给媒体行政指令,先由报纸定性和预演,然后司法介入审判的做法更是成了惯例。媒体在这样长期的思维范式下,难免出现代替司法进行审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反右扩大化”和“文革”时期表现最为突出。当时的情形是新闻媒介已经演变为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工具的工具,新闻媒介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实行“专政”。“新闻审判”可谓登峰造极。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以社论的方式,来营造“不杀”或“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攻势的情况,许多案件最后的结果都依赖于中央级媒体确定的基调,案件的走向和涉案当事人的命运也多由媒体决定。
在此期间,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例有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是由最初的文艺思想的批判转化为对敌斗争的政治运动。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扮演了它不该扮演的角色,出现了代替司法而“先行审判”的现象。当时报纸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为标题公布了胡风和他的朋友之间通信摘编,判定胡风和其他有关人员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后才是对他们实行逮捕,而对他们的正式判决则是在十年以后。比如《人民日报》从1955年5月18日开始到7月初,每天都以半版或一版的篇幅发表“揭露”和批判文章。该报的专栏标题,先是“提高警惕,揭露胡风”,后改为“揭露和谴责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进而改为“坚决彻底粉碎胡风反革命集团”,最后改为“坚决肃清胡风集团的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文章标题带有严重的“审判”色彩,比如有:《这是个革命同反革命的斗争》、《不是作家,是阴谋家》、《胡风是最阴险的阶级敌人》、《胡风——反革命的灰色蛇》、《披着人皮的豺狼》、《胡风,你的主子是谁?》、《胡风是蒋介石的忠臣肖子》、《胡风是人民的死敌》、《我们决不能容忍》、《讨伐胡风》、《严惩胡风》等。
二、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复兴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本位意识开始觉醒,及时报道信息成了媒体生存的法宝。与此同时,媒体融入市场的改革也逐渐走人正规。由于我国处于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大量存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便凸现出来。199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时事评论节目《焦点访谈》的出现,标志着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焦点访谈》节目创办之时,适逢我国“二五”普法工作正进入关键性的后半阶段,很自然,节目关注的主要议题是涉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凸现,这是广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主要问题。“在《焦点访谈》收到的观众来信当中,数量最多的是反映司法的‘不公正’。” 据数字显示,《焦点访谈》节目自开播至2002年4月1日所播出的涉及法律的节目几乎找到播出节目总量的1/3。而涉及法律议题的节目中,聚焦司法制度和关注重要的涉嫌犯罪的大案要案的节目成为重点关注的议题。
但是,随着《焦点访谈》舆论监督知名度的逐渐加大,《焦点访谈》与司法存在的博弈现象时常发生。比如《焦点访谈》对于“夹江打假案” 、“张金柱案”、“赵湘杰案”等报道,引起了司法界的担忧。在民间,曾经围绕“记者比法官哪个管用”现象展开讨论,并由此引发一些学者和专家开始理性地反思《焦点访谈》在舆论监督中出现的一些问题。1999年2月28日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朱苏力在《中国合作新报》发表文章,阐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新闻媒介应该恪守‘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原则,从目前来看,《焦点访谈》已经在某些方面逾越了自身权限,侵犯到司法权和个人隐私权。在操作中制造为民请命的形象,谋求宣传效应,乃至在事实上造成超级司法的后果,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在短期内看不出来,但可能是灾难性的。”
与此同时,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卫方教授认为,《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带有一定的官方背景。在当今的中国,这种通过调动官方压力来迫使地方官员就范的做法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这种以官方压力为前提的新闻舆论监督本身具有的某些负面效果,例如它似乎有一种无须论证的正当性,被监督者常常难有抗拒这种压力的可能性。它给出的社会现象经常是非黑即白的,而较少地揭示问题的复杂性。它偶尔会越俎代庖,对某些问题自行给出解决方案,而无视某些机构决策过程的专业化要求。此后,《焦点访谈》节目组认真吸收了来自外界的意见,开始注重节目的客观问题,尽量用事实说话。《焦点访谈》总制片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我们要求一个角色,就是说记者就是记者,你的任务就是报道,不要当法官。即不能居高临下审讯式地提出一些问题,同时也不能对一些存在争议的事情或是是非不明的事实贸然下结论。一句话,就是不能当裁判、不能当法官。
《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力量极其深刻的社会影响力带动了其他媒体的跟风效应,舆论监督呈现一派生机。据统计数字显示,由于《焦点访谈》的示范效应,新世纪初,全国省级以上电视台共开办热点引导和舆论监督方面的栏目(节目)160余个,31家省级党报都设有焦点类栏目,形成了名副其实的“舆论监督热”。与此同时,我国的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制节目和专栏开始骤增,法制新闻开始闪现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就电视而言,电视法制类节目已成为荧屏上的一大亮点,各家电视台的法制类节目如雨后春笋般亮相荧屏。据调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开办的电视法制频道共有9套,全国广播电视法制栏目超过200个。比较突出的是法制节目都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群众口碑不错,比如央视的《今日说法》、《法制在线》、《道德观察》、《天网》等。
法制类栏目收视效果虽好,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法制节目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报道刑事案件数量过多等问题,更为严重的一个问题往往被大家所忽略或者根本没有从思想上去认知,这就是“媒介审判”现象。在我国,最常见的法制节目形态往往采取主持人和嘉宾的形式,讨论的议题大都是最新的议题,而且基本上都是群众关心的重要的刑事案件。有些刑事案件可能正处于立案或者审判阶段,有些媒体可能对此案件比较关注,主动邀请嘉宾对法制案件进行评头论足,甚至出现“预判”案件结果的现象。当然,“媒体审判”现象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已经大有改观,但是媒体从业人员并没有完全放弃“文革”时期的思维定势,在报道新闻时难逃其窠臼。殊不知,“媒体审判”赖以存在的得以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回顾这一段时期,“媒体审判”现象案例还是很多。1995年发生的“夹江打假案”引起了新闻传播界和法律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学术争论的焦点。在媒体对“夹江打假案”中的报道中,许多媒体在《焦点访谈》进行报道后,纷纷跟进,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态势。许多媒体的新闻标题诸如《恶人先告状》、《制假者是过街老鼠,谁都该打》、《打假者怎能有错》、《制假者状告打假者,咄咄怪事》等,几乎把矛头指向了“制假者”。此外,1997年8月24日发生的“张金柱案”因张金柱在临刑前说“记者害了他“的话而备受关注,迅速成为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经典案例。2001年上半年有两宗被国内众多媒体炒热的案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律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一宗是3月20日至23日在湖南长沙审理的蒋艳萍涉嫌受贿、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宗是4月14日分别在重庆和常德开审的以张君为首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抢劫、杀人案。此后又发生了“张二江案”、“张君案”、“尹冬桂案”、“小兰案”等。
三、网络媒体舆论监督凸显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
1994年4月20日,中国籍互联网相联的64K网络信道开通,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互联网大家庭。2003年中国大地发生的“非典”事件让网络媒体的价值凸现,其网络舆论监督功能在这一年发挥了极致,尤其对于诸如孙志刚案、黄静案、孙大午案、李思怡案等一系列案件的舆论监督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有人称2003年是中国网络舆论年,是中国公民的维权年。一般而言,网络舆论监督经常通过电子邮件(Eail)、新闻组(Newsgroup)、即时通讯(IM)、电子公告板(BBS)、博客(Blog)、维客(WiKi)、播客(Podcasting)等传播途径来实现的。随着互联网的崛起,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为民众的内隐的情绪和态度提供了一个理想的表到渠道,形成了形式多样化的网络舆情信息。另一方面,在网络舆情信息交流过程中,由于网络舆论具有自由性、交互性、隐匿性、非理性、个性化、发帖随意性、真实性差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情表达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正由于此,网络舆论一旦涉及重大司法案件时,其舆论监督更容易“变异”和“扭曲”,从而造成“媒介审判”现象。
笔者在研究这一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时发现以下规律:以2003年为分水岭,之前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主要有传统媒体发起,网络媒体跟进,如“刘涌案”;回顾该案,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在不同阶段报道此案时都不同程度上存在“媒介审判”现象。首先,在该案前期立案侦查到法院一审判决期间,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相关报道,相对而言,传统媒体的“媒介审判”现象更为突出。早在2001年1月19日,距刘涌一审被判死刑还有一年多,新华社就播发《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电讯稿。随后,在4月25日,新华社又播发了《“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此,魏永征认为媒体刻意用“恶行”替代“罪行”,用“血案”替代“罪案”,实际上以公布罪状方式撰写的报道,无异已经在法院判决以前确定了刘涌有罪,而且“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黑道霸主”、“黑帮”、“黑老大”一类词语,远远胜过“罪犯”一词的份量,事实上宣布了刘涌的罪行十分严重;其次,在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公布之后,网络媒体异军突起,其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责骂阵阵,杀声一片”。新浪、搜狐、红网等网站纷纷建立关于“刘涌案”的网络专题,强国论坛、铁血论坛、天涯论坛等都设置各种各样的议题,引发社会民众参与该案的讨论当中。在媒介舆论引导下,民意很可能被引入一个非理性的轨道,很可能掀起了“一般性杀刘舆论”的巨大浪潮。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判处被告死刑,并立即执行。该消息经过媒体报道后,网上一片欢呼,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正义和舆论监督的胜利。但也有人对最高法院审判的不公开提出了批评,甚至质疑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这是法治的悲哀,有人发出了“刘涌死了,法治不能死”的评论。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刘涌很可能死得并不冤枉,但他的死亡之路上却掺杂了太多法律之外的东西, 我们不知道这其中有多少次的‘负负得正’, 但每个‘负号’,都意味着法治遭到了漠视,难道我们就该为这个最后的‘正号’欢呼吗?”
2003年之后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主要有网络媒体发起,传统媒体跟进,如哈尔滨“宝马案”、“杭州飙车案”等。“宝马案”发生的最初阶段,以黑龙江当地媒体、《沈阳今报》等媒体给与了关注,但没有激起舆论的积聚,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司法的独立审判。2003年12月20日,宝马车驾驶者苏秀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法庭一审判决后,12月31日,东北网对于此次案件的后续报道《交警部门证实:粟秀文没有领导人亲属背景》,网上迅速掀起了又一轮的讨论高潮。这起交通肇事案在网上引起高度关注,众多网民对案件的审判结果提出质疑,大部分言论认为案件背后有“黑幕”,传言也越来越多,比如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亲属,其丈夫用钱“买通了关系”,以及证人被“封口”等等,甚至出现了苏秀文是多位领导同志的“儿媳妇”的多个版本。有网民断言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不公的审判,为死者喊冤叫屈,网络舆情呈现“喊杀声一片”。“搜狐网”等网站连续播出对苏秀文丈夫的采访,还特意声明自己不是为他们说话,并且在后面加上许多质疑和抨击的成分。回顾该案,大部分媒体直接从双方家庭贫富方面来叙述苏案,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直接给该案定了“富人欺负穷人”、“富人仗势欺人、逍遥法外”的调子,在正常的舆论形成过程中注入了非理性的因素,激化了舆论的仇富心态。迫于网上舆论压力,黑龙江省司法机关出面辟谣,并于2004年初对此案进行了复查,但复查结果显示并无证据证明苏秀文故意杀人,该案维持原判。 “宝马案”给人的启示很多,有些人说该案是网络媒体舆论监督的胜利,有些人则说这是中国媒体的败笔。不过,通过“宝马案”,我们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由于自身的媒体特质,更容易引起媒体舆论监督的“异化”,出现“媒介审判”现象。
(作者付松聚系河南农业大学华豫学院传媒与艺术学院)
注释:
“媒介审判”是媒介监督和法治原则的冲突,其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预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以媒介的“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客观存在的公众的意见,而媒介审判就不能不带有媒介本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介背后政治、经济势力对其的操纵。在对案件新闻进行报道时,媒介自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的舆论监督可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媒体又有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参与报道者的理性和知识也是有限的,他们可能在报道某一案件时不自觉地掺杂自己的主观因素,从而使“媒介审判”干扰司法的公正。
“媒介审判”异化舆论监督的表现
一、“媒介审判”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
由于案件新闻本身具有的矛盾性、突发性、影响力,媒体对这类新闻的报道有时会采取“炒作”的方式,即由诸多媒体联动作战对案件做单向度的宣传。“沉默的螺旋”效应巨大,相反意见被压制,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左右办案人员对案情的判断,最终很可能导致错案。从这个角度说,“媒介审判”对舆论监督的异化效应确实不可低估。
在对“重庆张君系列杀人案”的报道中,有一家全国性大报发表的《重庆满街声讨“魔头”》通篇把张君作为“该杀”、“早就该枪毙”的罪犯来报道;还抢在法院判决之先,对张君的量刑作了太多的渲染,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媒体超越自身报道新闻、提供信息的主要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是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权异化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道义上的“审判”。如此在全社会中制造“众情激愤”的舆论氛围,乃至利用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不仅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更是媒体的职能错位。
二、“媒介审判”把新闻舆论监督扭曲为“媒体暴力”
所谓“媒体暴力”,是一种符号暴力,指媒体借助于语言、文字、图片对受害人的人格伤害和所造成的社会压力。大众传媒利用其自身“把关人”的优势通过信息的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传播在短时间内将此类案件新闻的同类信息传遍整个社会。作为社会舆论的“意见领袖”,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大多数不了解案件的受众造成舆论幻觉,塑造了一个与现实不符合的“拟态环境”,从而对受众的认知观点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在“湖南女巨贪蒋艳萍案”的报道中,记者把蒋艳萍描绘为“三湘女巨贪”、“财色双送”、“肉体炸弹”,把她完全变成了一个只会用身体和金钱作交易的“女魔头”。报道当中的很多方面都涉嫌侵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舆论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柔性监督”的形式,不具有法律的、行政的强制力量。“媒介审判”则违背了舆论监督的这种性质,坚持要化“柔”为“刚”。让媒体去充当“法官的法官”,“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①。这种变形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舆论监督。
三、 “媒介审判”将新闻媒介的角色定位改变为“媒介法庭”
新闻媒介运用大众传媒自身的优势,通过一系列主观性很强的报道或评论将媒体的观点有倾向地传播给受众,在潜移默化中使大多数不充分了解事实的人接受并将其转化成自己的观点。媒体对案件的“议程设置”使其形成了社会舆论强点,对司法系统施加压力。
“郑州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中,在法院尚未做出一审判决前,新闻媒体便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针对张金柱的警察身份大做文章,说其知法犯法——“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是在新闻媒体的“喊杀”声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法院不得不判张金柱死刑。在执行前,张金柱说“不是法律杀了我,我是死在你们这些记者手里!”在这类案件新闻的报道中,某些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没有摆正自己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位置,而是以自己的情感发泄对监督对象进行盲目的法律分析并得出法律结论,利用煽动舆论的方法影响司法审判,形成事实上的“媒介法庭”。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新闻人起码的职业道德。
四、将“媒介审判”转化为积极的“舆论监督”
媒介应承担的“舆论监督”角色则更主要地体现为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积极的方面:它不仅为弱势群体提供了强大的话语空间,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进步。从媒体的角度出发,对其应如何将案件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转化为积极的“舆论监督”提出如下建议。
1.媒体要秉承对社会的责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的真相。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不掺杂感情色彩,也不能单凭媒体的一己好恶作“单向度”的炒作。
2.要尊重司法机关和司法规律,媒体报道的节奏要与司法的诉讼程序同步,不得逾越司法程序进行审判预测。要防止“话语权”的滥用,“用事实说话”,让案件双方说话、让第三者说话,力求报道的平衡客观。
3.发表评论要做到公正,将报道和观点分开。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做出判决或裁定前,不宜做出公开评论,以免对法院形成舆论压力;在案件审结判决后,可以就案件本身进行评论,但一定要注意评论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多采用借言式评论,请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学者发表意见,以案释法,以案论理。(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传播学系06级)
[参考文献]
[1]魏永征著.《新闻传播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陈绚著.《新闻传播与伦理法规教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
[3]郭卫华著.《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注释:
①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9年版,第158页。
看央视有关北大医院报道,深感舆论监督之不易。
笔者做过多年的卫生记者,知道媒体要批评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有多难,需要多大的勇气和做多充足的准备。而且,央视这次可不是“挠痒痒”,舆论监督的切口很深,难怪北大医院的反应如此强烈。
北大医院在其公开声明中提出:“该节目在本案二审的两天前播出,在宣判前的不负责任的报道将有可能干涉司法,严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反映出个别新闻工作者丧失职业道德的现况。”
央视的报道是否属实?该案二审的结果如何?判案的结果是否受到媒体的左右?人们不久就会看到,应该相信司法系统“独立办案”的能力和法律的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由此,反对“媒体审判”声又起。此前,媒体报道和评论“杭州飙车”、“湖南罗彩霞”、“湖北邓玉娇”、“南京周久耕”和“上海钓鱼执法”等事件时,这声音也有过。
“媒体审判”指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它有两大坏处:不实、不公正报道在法院判决之前和判决之外,直接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或者伤害他们的隐私权;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
但“媒体审判”这顶帽子不可以乱戴。事实上,舆论监督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得到挖掘,近来舆论监督的成功范例并不是“媒体审判”的结果。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职责和优势,也是实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面对“钓鱼式执法”,人民日报连发两篇评论:《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和《钓鱼式执法还需继续回应质疑》,央视推出《“黑车”:关我们什么事?》等,既正确地引导了舆论,也受到百姓的高度称赞。
当更多媒体更勇敢和更智慧地担当起“社会瞭望者”的责任时,借反“媒体审判”之名抵制甚至打压舆论监督,与民意背道而驰,与时代的潮流也不相吻合。
从法律上保障媒体行使舆论监督的正当权力,对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可现实还存有缺憾,媒体舆论监督“捆着手脚游泳”的现象并没有完全解决。例如,由于“媒体审判”在法律上界定不清,被舆论监督的单位往往以“新闻侵权”反诉,索赔巨款。打官司不仅耗费媒体的大量精力,甚至发生媒体有理也输的事。
前不久,中国记协在新闻侵权立法的建议稿中认为,四种情形下,媒体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报道特许发言;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传播行为。此建议若最终被立法采纳,相信能激励更多媒体勇敢行使舆论监督权。顾德宁
http://media.nfdaily.cn/content/2009-09/28/content_59073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