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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所谓舆论,即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所谓监督,中国《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舆论监督权,也就是说,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察,二是督促,监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以及社会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实行制约。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成果和政治生活状态的政治文明,其核心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扩大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公民的民主监督,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一是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论辩、辩驳乃至争论,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②整个过程就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
   作为社会上有多种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中不可或缺、极具有战斗力的一种监督形式——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有的公开曝光的形式产生的作用和效果与其他的几种监督是不一样的,它具有很强的公众震慑力。然而,据统计,近几年来,中国因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1000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屡屡败诉,即使有的胜诉,也使自身精疲力竭。这种现象,说明新闻舆论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也显出有些人在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理解上存在着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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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专门作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新闻媒体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开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党不仅依然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而且中央领导也曾多次对新闻舆论监督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 
  其实,重视新闻批评不仅是执政党的一项方针政策,而且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4条涉及新闻: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社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发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该条文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但承认言论自由,与承认针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批评性言论的自由,毕竟不是一回事。公民可能享有批评其他普通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不一定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在专制社会里,没有人享有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的自由。除了谏官以及某些级别的官员可以在随时可能撤销的恩准之下批评最高统治者的不当行为之外,其他人是必须沉默的,或在忍无可忍之时诉诸于暴力的反抗。在中国君主专制时期,一般人批评朝廷及其命官构成“诽讪”、“谤讪”或“诽谤”等罪。在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批评政府及其官员曾被称为煽动性诽谤(seditiouslibel),也是一种犯罪,言论属实不是抗辩事由。一个按民主原则安排制度的国家,是否承认公民享有揭露以及批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言论自由?在法律规定上,多数国家只规定言论自由权,并未提及揭露和批评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自由可以从宪法解释中引申出来,在实践上则由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中发展而得。但是在历史上,由于多种原因的存在,从宪法承认言论自由发展到明确承认揭露及批评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这之间可能有一个过程。

法治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当代中国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异常迅猛,但是中国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体舆论监督系却跟不上现实的需要,急待完善。加强新闻法治的研究不仅是新闻传播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最快,震动也大。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中国在监督司法方面做的很多,但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柄双刃剑,其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对此,中国法学界一些年轻的法学家一直比较冷静。   北京大学的朱苏力教授就曾指出: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条理由:
   (1)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历史上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从统计学上看,“好人”和“坏人”在社会中的分布是均衡的,因此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2)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3)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以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法律运行必然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波动;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人生经验的积累,以及职业规则的要求,都使审判机构相对来说可能更冷静一些。(4)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5)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司法案件,舆论界大都是依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和历史社会背景,依据社会的道德意识以及实体法常识来评价法院的决定,并且往往是从判决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评论。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③由此可见,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还是不能过于“亲密接触”,否则就会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这就是新闻监督带来的副作用。

权力界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新闻法》尚未出台之前,新闻记者的权利有以下几项:
采访权是保障实现新闻职能的基本权利
  记者作为新闻媒体的组成部分,其享有的权利首先是采访权。记者的采舆论监督访权源于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在新闻媒体,采制新闻、编辑新闻、发表新闻,都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内容。记者的采访权,就是实现新闻媒体这些新闻权利的基础。试想,如果记者没有采访权,新闻媒体的报道自由从何而来呢?   采访权,就是记者对具有新闻性的事件有权进行采访,制作新闻报道,交给自己的新闻媒体编辑、发表。在现在的新闻实践中,新闻报道有正面报道、反面报道的区别。在进行正面报道的时候,往往不会发生大的问题,但是在进行反面报道的时候,也就是进行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以及记者往往受到威胁、殴打、关押,甚至有生命的危险。然而,社会进步需要这样的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阴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战,以推动社会的进步。正因为如此,记者的采访权就时时受到侵害的威胁,充满挑战性和危险性。在战场上,记者冒着枪林弹雨,舍生忘死采写新闻,很多记者为此而贡献出自己的生命;在现实,面对危险和威胁,很多记者只身与恶势力或者腐败现象争斗,与违法行为争斗,受到打击、报复,甚至受到生命的威胁。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依法行使自己的采访权,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职能。他们的行为是可歌可泣的,是值得尊敬的。正是由于有众多的忠实于新闻职责的记者可歌可泣行为,才保证了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记录社会发展,报道时事新闻,进行新闻批评,推动社会进步。所有这些,如果没有新闻记者享有的采访权作为基础和保障,都会是一句空话,新闻媒体的职能无从实现。

新闻记者享有新闻报道权编辑本段回目录

  公众知情权对于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意义重大。“知情权是公民实现新闻记者民主权利的基础,也是保护自己多种权益不受侵害的有效手段。”(1)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知悉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人们一般会将知情权简单地理解为“自由地知晓”的权利,即不受限制地自如地去获知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其实,这只是知情权所包含的一个方面的内容。知情权还包含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有权要求信息的掌握者将有关信息公布出来的权利(法定不能公布者除外)。(2)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享受就会受到限制。   新闻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也是让受众享受“知晓”的权利。新闻记者通过报道新闻事实与意见、介绍社会光明与美好,抨击社会腐败与丑恶,达到传递信息,服务社会的目的。新闻报道权是新闻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所以,新闻记者自由的新闻采访活动只要没有妨碍公民和政府其他合法权益,就不能受到限制,或者不能以“无可奉告”之类的外交辞令变相限制。   在资讯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受众要享受好公众知情权,就必须确保新闻采访权,因为新闻采访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了公众知情权得以享受的前提,一旦新闻采访权受到限制,公众知情权也就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从经济快捷的角度看,保护新闻采访权同样显得意义重大。正如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所言:“由于每家媒体和每名记者的不同立场、兴趣爱好和知识背景,不同媒体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而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全面和正确了解,恰好需要从各媒体的不同视角和不同侧面报道中获得。拍卖采访权,实际上就会造成渠道单一的局面,从而有害于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记者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权利
  每一个新闻记者都是人。人,在民法上称之为自然人,以与法人相区别。记者既然是自然人,是具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拿就在民法上享有一切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在中国,自然人是民法上最主要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人格权。其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的人格,其他的,还享有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人身自由权等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的精神性的人格。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这些人格权,就是要保障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基本人格,使其真正成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民事主体,真正作为一个“人”在社会上存在。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都是物质性的人格权,维护的是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性人格。生命权,维护的是人的“活”的权利,是性命维持的权利,是生命安全的权利。健康权维护的是肌体、器官机能的完善性发挥,是这种完善性不受侵害的权利。身体权,则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的权利,表明自然人身体的实质完整和形式完整,不受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三者结合在一起,实现保护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物质基础,其中任何一个权利受到侵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物质存在就要受到损害,丧失部分人格,最严重者,直至丧失全部人格,使这个主体在法律上消灭。因此,法律通过一切手段,保护人的物质性人格权不受到非法侵害。任何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严格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自然人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就是人身自由权。新闻记者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享有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身体自由权是自己自由活动、自由行动的权利,意志自由权是自主思维、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记者作为自然人,也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作为记者,不仅享有依据身体自由权自由进行采访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意志自由权,以自己的忠实义务,依据自己的意志判断,决定真实报道,不作虚伪报道。限制记者的人身自由,同样侵害的是记者的基本人格权,不仅是记者本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损害,同时也使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受到侵害。   新闻记者是人,是自然人,享有任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人身自由权。在新闻记者行使采访权,进行新闻采访的时候,他作为记者,其采访权受到保护,作为自然人,他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受到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的严密保护。任何侵害记者人格权的行为,都是民法制裁的对象。

法律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新闻机构已成为了人民日常生活专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承担了传播新闻以实现公民的新闻自由的神圣使命。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可能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损害。其中,对他人的民事权利的损害,也就是通常讲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又有以下特征:   首先,要求是一定的新闻媒介公开传播的新闻才能构成新闻侵权,它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非以新闻媒介为传播工具传播谣言或其他虚伪事实或他人隐私,即使后果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非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行为必须依附于在新闻传播媒体。   其次,新闻侵权必须使新闻报道在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不符合事实的报道“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由于疏忽认定错误,扩大或缩小了事实范围,不当评论与描述,以及新闻图片报道不符合或超出了法律的界定。”“法律禁止的内容”是指法律中对侵害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行为予以禁止的规定。另外,新闻侵权还必须给特定主体造成损害,“不涉及具体个人,则不构成新闻侵权。”   最后,新闻侵权的主体是新闻机构,只有新闻机构事实的对公民名誉权等权利的侵害才是新闻侵权。

法治思考编辑本段回目录

  新闻舆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确立的。它确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政府等公共权力的范围和运行程序。宪法赋予全体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新闻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   法治状态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不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办案”。新闻媒介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新闻媒介和新闻人必须把自由和自律(守法)结合起来。言论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力的要求,而新闻媒介自律,则是权利对义务的承诺。法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使监督的主客体双方处于一种规范化的生存方式中。因此,就新闻舆论监督一方的要求来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新闻从业队伍,不仅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更是社会法治化状态的必然要求。
   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还需要以程序化为基础。合理正当的程序,既是实现公民权利平等的前提,也是政治制度安排的基础。目前新闻舆论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程序等信息不够公开,这就造成公共权力同监督客体间形成距离和真空,因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的“盲区”。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在获得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做出合理的评价,也才能形成舆论,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按照程序化原则,推进包括立法、执法和行政管理在内的国家政治生活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扩大公民的参与范围,这既是政治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使命。   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就必须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它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新闻媒介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了新闻媒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具体的问题,可操作性自然较差。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因而,从中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没有舆论监督 就没有公民社会的形成编辑本段回目录

  事实反复证明,某些公权力的荒谬做法,正是有了舆论监督,有了公众的广泛参与讨论才得到了修正。舆论监督既是规范公权力的利剑,又是庇护公民私权利的盾牌……

  昨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座谈会在深圳举行。作为深圳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砝码,作为公民社会建设的重要推手,舆论监督正在深圳进一步发声发力。

  舆论监督的功能如今日益得到发掘,但事实上,关于舆论监督,还有某些常识需要得到厘清与普及。首先,对新闻媒体而言,舆论监督是天职所在,从来不存在需不需要进行舆论监督的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完成这一神圣使命的问题。其次,从本质上讲,舆论监督也不仅仅指突发性报道、负面报道或批评报道,它重在一个“公”字,诸如公权力、公共空间、公共话题、公共市场、公众利益等均属舆论监督范畴。由此推进,舆论监督还最终将指向一个更大的“公”字,即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

  公民社会是媒体上的一个高频词,虽然,对于什么是公民社会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但其价值核心是一致的,比如强调自主、多元与开放;强调对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包括志愿精神、人本精神、法治精神、自治精神在内的公民文化;看重人的尊严与人的基本权利,等等。公民社会的这些特征,与舆论监督的职责及使命有着相同的精神基石,也因此可以说,没有好的舆论监督,就没有真正的公民社会的形成。

  舆论监督肩负着沟通社会、组织社会的重任。我们看到,一个事件发生,正是因为有了媒体的介入,才能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公共事件,最终使公共利益得到捍卫。否则,每个人都会被信息的黑洞所屏蔽,无法在观察世界的同时观照自身。通过追问公共事件的真相,追问公共事件背后的普遍性联系,来促进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思考,促进公民身份意识的觉醒,同时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约束,无疑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在这方面,深圳已经取得了不少值得言说的例证。

  一个社会是否进步的标志之一,是民意能否得到充分表达,公众能否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和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传统社会里,普通民众鲜有机会对各项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和看法,久而久之形成了对公共事务的冷漠。而舆论监督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公众化,普通公众为公共事务踊跃发言、建言献策,实际是公民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一个更具现代理念的社会群体由此得到壮大。同时,通过公共辩论达成底线共识的公共政策,也将变得更理性、更科学。事实反复证明,某些公权力的荒谬做法,正是有了舆论监督,有了公众的广泛参与讨论才得到了修正。舆论监督既是规范公权力的利剑,又是庇护公民私权利的盾牌。

  我们的社会正在向公民社会转型,如何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实现人自身的现代化,最终推进公民社会的完善,舆论监督大有可为。一个社会必须有肉更有骨头,才能够站立起来。舆论监督就是这个社会的骨头。事实上,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建设是双向互动的,舆论监督培育公民意识,一个日趋成熟的公民社会反过来也会对舆论监督提出更高要求。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希望尽快将舆论监督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法治轨道,建立起舆论监督的“深圳模式”,进一步提升城市的传播影响力,最终,进一步促进媒体力量与公民社会力量的相互渗透,共同成长。

最高法出台法院接受媒体舆论监督的规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旁听案件庭审、采访报道法院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便利。

第二条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信息,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稿、法院公报、互联网站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有条件的审判法庭根据需要可以在旁听席中设立媒体席。记者旁听庭审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四条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协调决定由有关人员接受采访。对于不适宜接受采访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接受采访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裁判文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等。如有必要,也可以为媒体提供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和情况说明。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协调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应当为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保证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地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人民法院的工作失实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澄清事实,进行回应。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可以研究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自律准则。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人民法院接受舆论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改进工作。

第八条对于新闻媒体报道中反映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

(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九年十二月八日印发)

舆论监督、客观性与新闻专业主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两年前,舆论监督再度成为热门话题。1998年10月7日,朱(金容)基总理视察中央电视台,为代表电视新闻评论类节目的《焦点访谈》编辑记者写下了几句话──“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总理对媒介舆论监督的鼓励在新闻界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此后,新闻揭露贪污腐败等现象的批评力度又有所增加。人民日报的《新闻战线》杂志、新华社的《中国记者》杂志都开辟了“舆论监督大家谈”之类的栏目。许多报纸借助对《焦点访谈》及其他新闻评论类电视节目的文字报道,既扩大了电视的影响,又增加了报纸的号召力,这种现象被称为媒介的“新闻联动”。

舆论监督是《焦点访谈》的主要特点。尽管《焦点访谈》类栏目涉及的话题范围较广,但它最有影响或最具特点的内容,是揭露社会问题和行政弊病的批评性报道,特别是对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的评述。这几乎是众所一致的看法。据说,在《焦点访谈》不播批评性报道的一段时间,它的收视率就会下降。批评性报道也是报纸获得读者的重要途径之一。

一、舆论监督引起的话题

1998年,我申报并获得了一个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从“焦点访谈”类专题报道看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开始与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合作开展调查研究。我们研究的一个内容是舆论监督的理论背景,分中外两个方面。在研究西方对“舆论”和“监督”的理论时,我们发现,舆论监督是中国特色的词组。

1.“舆论监督”的含义

在有关舆论、新闻媒介和大众传播的西方文献(主要是英美国家的英文文献)中,没有“舆论”(publicopinion)和“监督”(supervision)这样的固定搭配。可以说,“舆论监督”是中国新闻界创造的和带有中国特色的词组,它来自中国报业作为“舆论工具”并从事监督的传统。“舆论监督”更准确地说应该是“新闻监督”或者“媒介监督”。“媒介监督”是以大众媒介为主体的监督;而新闻监督则是以“新闻”为途径或内容的监督。新闻包括“事实的报道”和“舆论的表达”两个方面,所以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在中国或是在西方,新闻报道都是产生舆论和进行批评监督的基础,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但是,从某个方面来说,“舆论监督”(supervisionbypublicopinion)却是更合乎中国实际的用语,这也是它之所以被创造出来的原因。现在,这一表述已在西方报刊中出现。(注2)

中文的“舆论”基本上是一个意义积极的词,这是因为,在中国,“舆论”常常是经过意见机构(媒体或官方)筛选并加以概括的公众意见,接近于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所谓的“公意”概念。而在西方,多元化的“公众意见”则是相当分散的,表达也是极为自由的,它更符合孟氏“众意”的概念。“众意”并非一致的见解,更不具有“正确”的含义,因此,西方文献中对“公众意见”一向是有褒有贬,肯定与否定的含义并存,既认为它是一种无法忽略的现实,又不认为它是一种十分理想的状态。此外,“舆论”的呼声并不仅仅意味着对负面现象的批评,它也可以是赞扬、肯定、呼吁、鼓动等等。

在中文里,“监督”通常是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为,通常伴随着制裁的措施,所以,采用的英文是“从上往下看”的supervision。这是一种权力的表现。中国的媒介机构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极大的政治权威,并被赋予代表政府监督社会的责任。这种监督有时还具有极大的力度,可能导致迅速的行政措施和社会整体的谴责,并带来局面的变化。中国的舆论监督虽然是媒介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但舆论不是普通人自发的表达,而是媒介机构发现、选择,并概括表述的代表性意见,因而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

在西方,大众传播媒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遏制(check)政府滥用权力。人民对政府的意见,更多采用“抱怨”、“投诉”(complain)来表述。人民之间有不同的意见,则形成争议(issue),往往通过辩论来确定是非,并最终由法规和权力部门(通常是法院)来裁定争端。在分歧的舆论基础上产生的裁决,又通常带有相互妥协的成份。而且,权威部门的裁决也不一定是最后的定论,往往只是阶段性的结论。人民对人民,人民对社会问题,有呼吁和批评的“权利”,而没有监督和制裁的“权力”。

西方媒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设置社会舆论议程者和声音最响亮的喉舌。许多西方学者承认政府对媒介、媒介对社会的控制和主导作用。但由于多元化的媒介体制,媒介声音比较分散,难以产生“舆论一律”的结局。在民主理念指导下的媒介机构还特别注意保护政治和文化方面的弱势群体(例如妇女、少数民族),有时给予他们超过实际生活中的表达机会。媒介对政府的批评,则是一种更为平等的制衡作用。在西方,报业,或媒介,成为社会的“第四等级”(thefourthestate),也被比喻为政府的“第四权力”(thefourthbranchofgovernment)。大众媒介与政治权力和社会生活有关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它被称作“看门狗”(watchdog)角色的守望监视(watch)作用。这一切,都是有几百年思想和制度渊源的。

中国和欧美国家当然不同,但是借鉴他人的历史经验还是必要的。

2.新闻客观性和专业主义的提起

在研究《焦点访谈》类节目时,我请教过许多专家学者。他们都认为,较之印刷媒介,电视具有独特的效果。他们说,电视批评真正的力量不在于主持人说了什么样的评论的话,而在于新闻报道展示了什么样的事实,和以怎样的方式展示事实。《焦点访谈》是很注意用事实说话的。为什么报纸刊物的批评性内容时时会引起关于新闻报道的法律诉讼,而电视却几乎没有过呢?这就是因为,电视具有“眼见为实”的特点,电视报道“证据确凿”,使得“人赃俱获”的被批评者无法抵赖和狡辩。仔细想来,这里面涉及的问题,实际上是客观报道方法的问题,它更深地涉及一种新闻学的传播理念。

我还请教过一位现在从事研究工作的资深记者。他说,《焦点访谈》最主要的优点是它的评论采取一种“用事实说话”和“以理服人”的态度,它不仅注重事实的准确,而且注重评论的公允。它不是一种“审判式的报道”,不是采取“一棍子打死”的方式。他说,我们过去的批评,大多采取一种“审判式的语气”,超越了新闻报道实际所应担当的角色。这位记者本人从50年代起便写过一些有影响的批评性报道,那些批评并没有什么不符合事实的地方,但他后来发现,被他批评过的一些人物,包括负有相当重要职责的领导人物,从此便在政治舞台上消失了。他说,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我认为,他的意思是,新闻报道,包括媒介批评,有一个正常的角色定位的问题。这也涉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那便是新闻媒介独特的角色、观点和作用的问题。

在西方新闻学中,涉及新闻工作者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有一些相当集中的讨论,那便是新闻的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问题是新闻报道的客观性(objectivity)。那么,什么是新闻专业主义,什么是新闻的客观性呢?

二、对新闻专业主义的介绍

专业主义(professionalism)是资产阶级新闻学的重要概念,也是西方新闻工作者恪守的最主要的新闻职业规范。新闻专业主义核心的理念,一是客观性新闻学,一是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特作用。新闻专业主义、客观性新闻学和新闻媒介的独立性这些概念,是相互交叉的,它们都是历史的产物,经历了发展变化。了解这些概念、历史及其变化,对于中国的新闻工作者也许不无裨益。

1.新闻专业主义的由来

美国建国以来,大众媒介逐步赢得了新闻自由——“报业自由”(也称“出版自由”)、言论批评自由(也称“表达自由”)和信息获取自由(也称“人民的获知权”或“知情权”)。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美国社会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和个人表达自由的基础上,早期争取新闻自由者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是——我行我素。

然而,报业的出版自由并非人民的表达自由。自19世纪以来,思想家们已经发现,人民之间的权利并不平等。在美国商业化的大众传播媒介那里,私人利益正在侵蚀公共生活。

美国报业从一开始就不是理想的公共精神载体。最初,它们格调低下,为政治偏见所左右。后来,它们变得越来越关注广告,越来越注重经济利益。媒介的经济独立和市场运作,产生了另一个权力中心。公众认为,在民主社会中,媒介被赋予极大的特权;然而它却不承诺,或者在更多的情况下,不履行对社会的义务,这是说不通的。于是,媒介的社会责任理论应运而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RobertM.Hutchins)为首的出版自由委员会在其经典性的《一个自由和负责的报业》文件中正式号召新闻媒介专业化。

新闻工作者发展出来的追求信息的新闻专业模式,是世纪之交出现的现象。早在1896年,美国人奥克斯(AdolfOchs)购买《纽约时报》之后,提出“高尚的新闻政策”、“独立公正的评论”和“正确详尽的新闻资料”三大目标,与刺激性的黄色新闻相对抗。从此新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03年,普立策向哥伦比亚大学捐助250万美元,建立新闻系并设置新闻奖金,以培养和鼓励专业人才。1908年,美国第一所新闻学院——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诞生了。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专业主义的思想深入人心,美国新闻工作者开始寻找适当的专业规范。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制订《报业信条》,美国记者公会于1934年制订《记者道德律》。美国的广播(1937年)和电视(1952年)也各自拟定了对行业的规范和准则。在出版自由委员会报告后的50年间,委员会的多数建议成为新闻界自律的基础。

与自由化的美国报纸不同,美国的广播电视从一开始就受到法律的规范,被要求作公共信息的运载渠道,服务于“公众的利益、便利与必需”。广播电视顺利地投入专业主义的主流。

2.新闻专业主义的内容

新闻的专业主义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公共服务”的一种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可以从非党派、非团体的立场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新闻专业主义的目标是服务于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利益团体。

传统上,新闻不是专业(profession),新闻工作者不被认为“专业人士”(professionals)。专业人士是指有专门知识并组成特定行业的人,他们受过专门的教育,有体面的职业,例如医生、律师、建筑师或教授,受人尊敬,社会地位较高。最初的新闻工作者来自印刷行业的发行人或工人、学徒,是一些东奔西走道听途说的“包打听”,社会形象不好,经济政治地位也不高。当然,目前的新闻专业与历史悠久的传统专业仍然是有区别的:医学、法律、建筑都有系统的知识体系,专业人士多数来自学术的高层。在就业于传统的专业前,需要专门的训练,通过考试后持证上岗;同行学术评议委员会对其能力进行鉴定,也是专业生涯中必备的程序。这些与新闻专业有所不同。不过,一旦冠以“专业人士”的名称,美国新闻工作者社会地位陡增,职业形象焕然一新,在人们的心目中成为穿着体面、出入高层,进行社会信息鉴别的把关人、对社会舆论具有判断作用的仲裁者。

不同专业有不同的专业哲学,即最高的信念。理想的法律专业的信念是“公正”;医学专业的信念是“救死扶伤”,新闻专业呢?新闻专业主义者说——新闻专业的最高理想是传播真实、真相或真理(truth)。(Patterson&Wilkins,第17页)

但是,这个信念是有问题的,在人类历史上,真理的标准一直在变化着。对谎言和真实的判别也是困难的。在“面对面”的人际交流中,人们容易区分“谎言”和“真相”的界限。但是,在媒介化了的现代世界,真实的概念非常难于把握。

既然真理如此地众说纷纭,既然真相如此地难于识别,新闻工作者便退而求其次,追寻简单的事实(facts)——由此产生新闻的客观性。客观性是一种使新闻工作者将事实隔离于观点、从而避免个人偏见的规定,或机制,它要求新闻工作者站在中立的(neutral)立场上,以客观性的方法报道新闻、反映观点。

按照新闻专业主义的理论,报业是一种自治的体系,它必须对政府、对政党、对政客采取一种独立的和批判的态度,否则便不可能保持它在公众中树立的“保护者”形象,便不可能拥有公众的信任。而良好形象和高度信任,是媒介赢得市场的重要资本之一。

作为消息的发布者和事实、观点的反映者,归根结底,新闻事业是以它的公信度立足的。

对西方的新闻专业主义,也有许多需要破除的“神话”。

客观性被认作“负责的新闻业”的标志。客观性是资产阶级新闻学最重要的价值观,是新闻活动方式的巨大进步。但是,西方学者根据大量证据指出,某些客观报道本身便是有偏见的,尽管这种偏见往往是隐含着的,不易察觉的。而且,新闻事实也不可能是完全中立的、无价值判断的对真实世界的纯客观的反映。新闻不是直接从现实事实中产生出来的自然现象,而是新闻行业的产品,是对客观事实进行高度选择后的解释。

新闻专业主义对政府可见的独立性是西方媒介社会地位的基石。然而,这种独立性并不像媒介人竭力表现的那样真实。美国新闻媒介对政府的监视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的政治体制服务的,是“小骂大帮忙”。而且,大众传播媒介还忽略了自身权力的膨胀。对于这种未经民选而膨胀的“第四权力”,似乎无人能够监督或制约。因此,人民的权利始终是一个问题。

3.新闻专业主义的作用

关于大众传播媒介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使命,传播学先驱拉斯韦尔指出了明显的三项功能:巡视环境、组合社会和传承文化。传播学创始人施拉姆则使用了更简洁的表述方式——监视者(watcher)、论坛(forum)和教师(teacher)。自由主义者分配给媒介的“看门狗”(watchdog)任务,是大众传播媒介最重要的新闻舆论功能。

在实施媒介这些功能时,新闻专业主义有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中立的把关人和客观的反映者。客观性和中立性是新闻专业主义的特征,并由此发展出一套专业的理念和技巧。

“把关人”模式强调必须发现和散布重要消息。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把关人在作必不可少的抉择时,按照“新闻价值”的中立标准而非个人好恶进行取舍。同时,新闻工作者用“客观性”表明其报道的可信性,从而提高自己的专业地位。

中立的立场、客观的报道并未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新闻事业内在的矛盾。不过,它的确为所有与新闻有关的人提供了一个可以操作的判断标准,因此成为通行的基本新闻价值观。

新闻专业主义加强了新闻工作者对自我职业形象——追求真理、服务社会——的心理需求。美国新闻工作者将专业的规定内化为对自己的约束,在具有商业和政治双重性质的机构中,他们强调自己是公共利益的保卫者。新闻专业主义者相信进步、理性、普遍的真理或标准,同时,相信跻身于统治集团的可能性,即,他们既有财富和参与权,同时却又是独立的。新闻工作者与其老板讨价还价,赢得了专业的自治。媒介承担着警戒和守望社会的监视职责,把人民的关切、人民的意志传播到各个角落。专业主义者不仅是自己权利的捍卫者,而且是人民权利的捍卫者。媒介经济的繁荣与新闻专业的神圣也很合拍。新闻部与广告经营部相互分离。在“专业主义”的旗号下,美国媒介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

客观性从整体上为新闻媒介提供了合法的途径。随着媒介经济来源的改变,新闻的定义和外观也改变了。狂热的观点和表述失去了市场;公平和平衡的编辑方针伴随着客观性的写作方法开始大行其盛。在资产阶级新闻事业中,客观性起先是职业精神的关键信条,后来则成为新闻实践的“策略性程式”——它保护新闻工作者免受各方面的攻击。

三、对客观新闻学的分析

自20世纪以来,客观性的实践准则逐渐在世界新闻事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它是新闻事业的自我规定,是新闻工作者取信于人的重要途径。客观性成为新闻界内外公认的标准。

“客观性”是西方新闻工作者自我保护的有效屏障。因此,它有时被西方新闻工作者看作护身符。客观性在西方虽然已经趋于没落,但在中国,却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

1.客观新闻学的基本思想

“客观性”的视觉象征,是一个360度旋转的人眼——它意味着脱离了任何个人偏见、情感和观点的观察。(Patterson&Wilkins,1991,第19页)现在,这一图像已经成为电视新闻的典型符号(《东方时空》、《焦点访谈》),也就是中国人所谓的“眼见为实”。

客观新闻学要求对事实进行准确的报道;同时,它禁止在报道中公开地采取立场。客观新闻学将“客观事实”和“主观意见”区别开来。它的主要假定是,新闻事实是客观的,对每个人都同样有效;个人的意见则是主观的,对他人而言缺乏合法性。新闻工作者对客观性的信念就是对“事实”的信任和对“价值观”的不信任,以及在新闻中对二者必须分离的承诺。

西方新闻工作者说,他们的专业职责是向公众提供“客观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说,思想、观点、舆论也是事实,是社会中发生的现象。对此,客观性的要求是,全面地、中立地、平衡地报道争议的问题,让人民了解各方面的意见,以便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也就是说,新闻媒介是观点的报道者,而不是意见的鼓吹者。

客观性是一种特殊的民主和多元的表述,它可以同时面对企业家、公共官员、劳工大众以及媒介的广告客户。新闻事业的客观性是通向“合法”和“可信”的途径。

客观新闻学的思想也经历了发展和变化。现在,根据公认的原则,客观性仅仅意味着,新闻业者必须避免偏见,避免歪曲,尽可能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如实进行报道。

2.客观新闻学的发展变化

客观报道的来源已不可考。有人说,它来自电报和通讯社,因为要向各种不同观点的用户提供信息,所以媒介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也有人说,它来自商品化的大众报纸,立足市场、依赖市场的特点使这种报纸既可能、又必须成为大众的公共服务者和代言人。客观性是商业媒介的职业需要,新闻业提供的产品就是——“事实”。

在许多与传播有关的技术发明中,照相术的发明给予人们特别的启示,成为“准确”和“真实”标准的最高境界。早期的照相术似乎是对真实世界的真实描绘。电视的出现对客观性的影响更大,电视新闻反映“真实”的效果一目了然。通过电视技术的透明幻觉,它使观众似乎直接看到了未经人为操纵的外在世界。70年代出现的电子新闻采访设备(ENG)和80年代出现的卫星新闻采集设备(SNG)又使客观报道的可能性大大前进。全球实时直播使事件与报道之间的差距进一步缩小了。虽然有机器性能和选材角度的局限,它仍然使人民直接看到了事件发生的许多情景。

然而,事实是可以操纵的,绝对的客观公正是不可能达到的。随着时代的进步,已经无人相信“纯客观”的新闻了。到了20世纪20年代,许多西方新闻工作者已经认识到,客观性是值得追求但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的目标。学术界也普遍接受这样的观点:没有纯粹的事实;只有人对事实的构造和解释。

但新闻工作者又普遍认为,这种解释应该而且也可以采取一种客观的形式,这种构造应该而且也可以采取一种专业所允许的规则,从而使主观意志对客观事实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于是,客观性从一种信念变为一种程式,变为一种对新闻事实的处理常规。

3.客观报道的实践方法

19世纪30年代,美国便士报《纽约信使报》的出版人兼编辑本内特(JamesG.Bennett)提出了“记录事实、免除夸夸其谈和添油加醋”的要求,在层层把关的编辑部,竭力排斥新闻报道的主观性和选择性成为严格的新闻信条。久而久之,客观报道的技巧变成一种信念、一种标准、一种价值观,也成为一种程式。

客观性方法成为一种“文化形式”,有技术的符号和实践的准则。这种方法表现在:对所有不为人所熟知的引语均使用引号;确切指出新闻的来源;以适当的(符合事实的)逻辑结构和组织信息;对公共议题表达所有相关方面的观点,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电视的“客观”报道给予观众更大的新闻“可信性”。传统的争议“平衡”,在电视屏幕上也有人格化和视觉化的体现——演播室中被采访者一左一右的布局、议会里政府官员与反对派政客的对阵、大街上警察与示威者队伍的冲突,等等。

西方新闻媒介创造了一种不同等级结构的新闻流派,以不动感情的“硬新闻”为基础和标志。但媒介也让少量新闻工作者去做表达价值观、提供解释、发出号召甚至提起辩论的工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媒介仍然自称是客观的——它以平衡的各个方面、高高在上的裁判立场和公共利益的口号,提供辩论的场所,报道各种观点。

传统的客观性方法主要应用于“硬新闻”,即“直接新闻”(straightnews)中,这是对新闻事实的简单处理。对于一般新闻报道所不能解决的深度,在涉及背景的深度报道,特别是反映观点的评论中,新闻工作者发明了其他表示客观性的方式。

20世纪20年代,美国报业发明了特稿社政治专栏作家的形式,这是解释性报道(interpretivereporting)的起源。解释性报道仍是属于客观性的一种报道方法。在信奉解释性报道的新闻工作者看来,直接报道是陈旧的,简单化的、浅薄的客观形式;而解释性报道则具有全面的、深入的客观性。解释性报道设计出一些特殊的显示客观性的新闻种类:背景材料、专栏分析、电视的杂志节目等等,将解释性内容小心地插入双方的观点和新闻报道之间。在报道争议问题时,客观性鼓励记者采用新闻来源的观点而不用自己的话,通过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参与,以传统的平衡方式达到解释的目的,而不采取任何一方的立场,更不赤膊上阵,自作主张。因此,媒介仍是客观的引述者、报道者,而不是真正的解释者。

如果说,解释性报道主要是在事实的报道中加入分析和观点的话,调查性新闻(investigativejournalism)则更多地是对报道事实的增强。调查性新闻告诉公众的,不是简单的、表面的事实,而是新闻工作者积极参与、深入发掘的结果,是以思想和观点为导向、以隐藏的内幕为内容的对重大事实的揭露。调查性报道,特别是搜寻丑闻的调查性新闻,可以追溯到19世纪美国的“扒粪”新闻(muckrakingjournalism,亦即揭露丑闻的新闻)。但是,揭丑报道遵循客观性的常规,采取的方式也是“客观报道”的。

此外,一种被称为“新新闻主义”(newjournalism)的报道方法也出现了。新新闻主义关注的是在公开的新闻事件背后的内幕和幕后的情况,并以独特的主观方式观察,以文学化的笔法报道。这种评论式的报道方法很有感染力,但也带来对“新闻”本质的争议,它还带来“小报式的”煽情主义倾向和新闻报道的娱乐化弊端。报纸由于电视新闻的活跃,开始转向时尚性、休闲性的非事件性报道(所谓“生活方式”报道),这种“软性”新闻已经不是原本意义的“直接新闻”了。商业电视节目也受到“小报化”的影响。美国各大电视网的杂志型新闻节目越来越重视娱乐包装了。但是,美国电视网的新闻主管说,每晚新闻报道节目——直接的硬新闻——仍然是全部新闻节目的核心和灵魂。

同时,一种特别注重技术及其客观性的社会调查性新闻却发展起来,这就是精确新闻主义(precisionjournalism)。精确新闻主义采用社会学及其他社会科学的途径,使用民意测验、内容分析等数量化方法,专门以“硬数据”作为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体现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精确性。精确新闻强化了新闻的“客观性”特征。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客观性始终是西方新闻报道方法的主流。

4.新闻客观性的实用价值

到了20世纪末期,作为理想的新闻客观性在西方已经动摇了。但是,美国新闻工作者仍然将其视为专业的一个基础信条;同时,新闻报道的实践方法虽然发展了,但是,新的报道方式并未改变新闻学总体的客观性格局。

西方公众对客观性有许多批评。保守的右翼批评家指责新闻工作者具有自由主义的偏颇,过分热衷于“扒粪”。左翼批评家说新闻媒介以“客观公正”的面目服务于政府和大企业的利益。个人和团体则纷纷指控这个或那个报道不公平,有偏见。但所有这些批评共同的假定是,客观性至少是可能的。显然,新闻的客观性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许多社会科学学者说,新闻不是客观的;新闻不可能是客观的;新闻也不应该是客观的。新闻客观性是危险的理想,是一种控制策略,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用以掌握其他人的方法。同时,他们又认为,客观性是有效的传播手段,是“一个不会死的上帝”。(HackettandZhao,1998,第8页)

客观性已经成为一种世界公认的新闻语汇和报道模式。它代表了现代社会对新闻事业的常识、期望,是人们构思、定义、安排、评价新闻文体、新闻实践和新闻机构的标准。在全球化的今天,“客观公正”已成为国际新闻业的共同标准,是当今统治性的新闻信条,是记者必须遵守的常规做法。

学者说,客观性并不意味着我们总是能发现真相,而且仅仅发现真相,特别是在迅速和混乱的新闻环境中;客观性的可能和价值在于——它是理解世界的途径。客观性是判断信息可信性的多元标准和可行方法。(Lichtenberg,1996,第235~240页)

同时,客观性能较好地解决媒介与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媒介与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只有在“客观性”的准则下,媒介才可能既获得可靠的来源又不牺牲它们“独立”和“中立”的自我形象。它也才可能向社会的方方面面推销它的新闻产品──事实与观点。

客观性是新闻从业人员抵御攻击性批评的一种策略程式。因为人们分不清判断是理性的还是怀有偏见的,因此记者最好表现得中立,似乎没有判断。客观性“强调的是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为即使是事实也不可能被信任的世界设计的。”(HackettandZhao,1998,第41页)它是一种新闻工作者自我保护的方法,可以免遭上级斥责和诽谤诉讼,可以避开新闻报道所隐含的价值观及其带来的其他后果。

当然,新闻客观性的思想和方法也是需要改革的。作为新闻道德,客观性要求新闻工作者不让自己的先入之见蒙蔽自己的眼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什么也不看,或者他们不应该发现意义或揭示争议。同时,公众可以相信新闻业的客观性理想,并不一定要相信,任何新闻媒介及其个人都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相对合理的境界,而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绝对标准。

舆论监督是当今重大的社会课题,应该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经验。西方新闻专业主义和客观新闻学经过理论的批判和实践的修正,是比较丰富、可资借鉴的职业经验。

我认为,在市场经济与法制社会中,中国新闻工作者实施舆论监督应该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角色的定位。与之相关的有报道的立场、观点和方式的问题。专业主义要求新闻工作者采取“客观公正”的立场如实报道新闻事实,这种态度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同时,客观性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报道中避免明显的立场,这也是聪明的策略。中立、公正是可信的思想交流形式,因而也是有效的新闻传播方式。立场是人人都有的;但人们未必愿意接受他人的立场。新闻媒介在现代生活中具有整合社会与凝聚人民的作用,它需要与几乎所有的人对话。实践证明,在众说纷纭的民主社会里,“公正”“平等”才是可行的交流形式。

新闻舆论监督:困境与出路

 一、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神圣使命

            (一)舆论监督的内涵及特殊功能

        (二)重要性:舆论监督是媒体的生命力

        (三)迫切性:今日的中国,尤其需要舆论监督

            1、 党中央倡导和实施舆论监督的力度正在逐渐加大

            2、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急需舆论监督

            3、人民群众期盼拥护舆论监督         

            二、中国新时期以来新闻舆论监督发展历程

     (一)恢复:七十年代末期

       (二)过渡:八十年代             

       (三)发展:九十年代至今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诸多问题及原因

       (一)新闻舆论监督依然脆弱

       (二)新闻舆论监督面临太大的压力和干扰,新闻官司增多

       (三)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方面准备明显不足

       (四)新闻媒体“媚官、媚权、媚势、媚钱”现象严重 

              四、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出路

       (一)新闻舆论监督走出困境的现实出路

          1、拓展舆论监督的正面报道空间

           2、 新闻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形成互动合力

           3、新闻舆论监督的尺度把握

           4、新闻自律是舆论监督的强壮剂      

         (二)新闻舆论监督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新闻舆论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推进,舆论监督已成为新闻媒体工作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方面。舆论监督水平的高低、力度的大小,不仅代表着新闻从业人员对社会良知、正义的认同程度,影响着媒体的权威性、生命力、美誉度,更昭示着转型期中国民主政治的进程。本文将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迫切性等方面入手,通过回顾分析舆论监督在中国新时期以来的发展历程、存在的诸多问题及深层原因,进一步探讨并提出强化和拓展舆论监督深层空间所必需的条件及采取的策略,寻找突破点,以变革当前的舆论监督模式,使舆论监督韧性地坚持下去,并走出困境,成为推动中国文化发展的一种巨大的建设性的而非破坏性的力量。

 

                  一、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神圣使命

        中国的新闻舆论界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它既有充分的理由对过去二十多年取得的巨大成就感到自豪,又必须正视自己至今仍然背负着历史重压,同时,更要面对现实、未来对自己提出的更高的期望和更神圣的使命。而在这些期望和使命中,便包括这样一个严峻的课题:舆论监督。

 

       (一)、舆论监督的内涵及特殊功能

        1、舆论监督的内涵:

        舆论监督是新闻传媒的基本功能之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单位的崇高职责和神圣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舆论监督就是将行政、立法、司法及一切社会性的决策和实施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理性监督之下,实现其社会操作的“白箱化”监控。舆论监督的重点是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因为权力组织和决策人物的一举一动都事关社会的兴衰、人民的福祸。对前者的监督包括对决策过程的监督、施政行为的监督、施政效果的监督;对后者的监督则包括对决策人物产生过程的监督和对决策人物个人及社会行为的监督。在西方社会,人们习惯上把舆论监督看做是一种由人民群众掌握的、不受“三权”(立法、司法、行政)监控的自在的独立力量。与西方社会不同,我国强调的是有领导的舆论监督,即任何舆论监督的作为都应纳入党和政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之下,有步骤、讲纪律地进行。在我国,舆

论监督不是自外于党和政府的一支不受监控的独立力量,而是作为党和政府领导、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来发挥其作用的,这就是所谓有中国特色的舆论监督的基本内涵,也是我国现阶段的舆论监督不同于西方舆论监督的根本所在。

        舆论监督的对象层次和社会效应相关,其层次越高影响越广,社会效应也越显著,而层次越低则影响就小,社会效应也不太显著。对高层次的权力机构及政府官员的社会偏差行为监督,往往会具有显赫性甚而震动性的社会效应。批评某些基层权力机构或下级人员的不正之风,在当地小空间范围内会产生一定影响或起不小作用,但对大空间范围内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则影响不大;揭露某些中层机构从政不廉或公职人员的营私舞弊,对抑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会引起广泛反响,产生重要作用,但对大局来说也影响甚微;而对高层权力机构中重大“官倒”要案的公之于众,则会引起震动,产生“振聋发聩”的社会效应,能起“以儆效尤”作用,即对全局性的清除腐败、从政清廉、端正党风政风举足轻重。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要促进改革和建设的深入发展,保障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中的主渠道,而舆论监督的要端,则在于高层权力机构及党的领导干部和政府官员。⑴

        总观世界范围内的舆论监督,民主和法制健全或比较完善的国家,舆论监督的指向一般都是高层或较高层次的权力机构和政府官员。翻开西方新闻史,新闻舆论监督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所发挥的巨大威力,也充分验证了舆论监督的要端之所在。在当代,国外最著名的舆论监督例子恐怕要算1973年美国的“水门事件”和1974年发生在日本的“洛克希德”事件了。这两起事件,分别导致了美国总统尼克松的辞职和一位日本首相的下台。同样,发生在1986年11月的“伊朗门事件”,也是西方社会舆论监督对准高层权力机构的新例证。在这起围绕白宫高级官员背着美国国会和公众,为换取美国人质而私下向伊朗出售武器的秘密交易的报道中,《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首当其冲,披露了大量新闻内幕,公开真相,引起了美国公众的广泛关注。当然,更近的还有克林顿绯闻案、国际奥委会盐湖受贿丑闻、菲律宾现任总统达斯特拉达接受贿博贿赂等。它们都分别显示了舆论监督在当今世界上已经和正在释放着的“魔力”竟是如此巨大。

        2、舆论监督的特殊功能:

        众所周知,人大的立法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如监察、审计)、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如检察、审判)等,都属国家监督,它具有强制力。但这种监

督是内部进行的,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其一是封闭性,监督的决策过程往往只服从于少数领导者的意志,监督的视角狭小。其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地位不平等,当发生两者的利害冲突时,监督者难免会受到各种形式的打击。其三,由于内部监督中有关人员对信息的控制和加工,有可能使某些人逃避必要的监督。

        而作为外部的社会监督则能有效地互补国家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监督。它的特殊性在于:一是公开化,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逃避。它虽然没有硬性的强制力,却有软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直达人的心灵,所谓“千夫所指,无疾而终”。二是广泛传播,舆论可在社会大众的议论中迅速散布。事实上,政府与社会之间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即社会的某些信息政府未必悉数掌握。要治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种种不法行为,政府首先要及时掌握大量真实的信息,光靠内部的下属机构来了解是不够的,因为信息可能会被封锁或者歪曲。而媒体的舆论监督则可弥补政府内部的信息掌握的不足,使有关部门及时地发现问题,处理和解决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新闻舆论成了国家权力之外一种直辖社会的力量。

        社会学家邓伟志曾在《治国先治官》一文中直言不讳地指出:“大量腐败现象的暴露是人民群众举报出来的,极少是互查查出来的,几乎没有自律‘律’出来的。”⑵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必要,其因盖在于此。所以朱容基总理在今年7月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有广泛的社会监督,指出“所有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诚可谓语重心长。

      (二)重要性:舆论监督是媒体的生命力

        舆论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影响着媒体本身的生命力、知名度、美誉度。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个重要课题,敢不敢搞舆论监督,敢不敢将舆论监督的范围和级别扩大,是这个媒体有没有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标志,是新闻改革中重要的一环。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东方时空》与《焦点访谈》,这两个名牌栏目的成功,不能不归之于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和阵地化、栏目化。有人称《焦点访谈》创造了中国新闻界舆论监督的奇迹,它以否定和批判的形式传达正面的价值导向。正由于此,它既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创办于1993年5月1号的《东方时空》在四个子栏目中,设立了《焦点时刻》,播出了一系列的批评报道,如:“鳖场为何关了门”、“雁过拔毛”、“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小玩具,大是非”、“血液感染事件”……这些报道及时、尖锐,切中时弊,敢于接触热点,善于破解难题,抓住症结,引导有方,一时在社会上形成了“时空热”,中央台也以此开辟了早间新闻段收视热点时间,新闻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994年4月1日,中央台又开播《焦点访谈》,将其固定在每天《新闻联播》播出后的19:38分,这无疑是中央台加强舆论监督的大手笔。至此,中央台靠这“双子星座”牢牢树立了在全国新闻界舆论监督中的霸主地位,并引起了世界各大媒体的注意。一位《纽约时报》的外国记者曾这样描述过每天19:38分中央一套的收视情况:“每当夜晚降临,在那个特定的时刻,我听见千家万户的摇控器的声音,固定在中央一套。”截止2000年11月份,《焦点访谈》共播出了2760多期,舆论监督报道比例占3/4。⑶与《焦点访谈》一道,《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的《冰点》、中央电台的《新闻纵横》等栏目,高举舆论监督的旗帜,奔走于为民鼓与呼的路上,关注着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关注着生存在底线的弱势群体,呼唤着社会的公正与良心,揭露着蔓延的官僚主义、地方保护与正在上升的腐败现象……一批批有影响的报道,为媒体带来了广大的收视群、读者群和不容置疑的权威性的影响力。

       据央视收视率调查显示,《焦点访谈》创办6年来,收视率一直位居《新闻联播》之后,名列第二。1998年11月25日提供的《焦点访谈》收视率的初步分析,主要结论摘要为:分析时期的《焦点访谈》晚间收视率平均值为27.24%,观众人数平均值为2.32亿人,他们大约占了全国电视观众的27.2%。最高纪录是42.56%,观众约为3.63亿人,此时《焦点访谈》的观众占了全国观众的42.6% 

         平均时期内,《焦点访谈》早间收视率平均值为1.55%,观众人数平均值为1320.17万人。 ⑷

         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舆论监督,或者舆论监督模棱两可,或偶而为之,那么,广播、电视、报纸就将会失去他鲜活的生命力。

 

       (三)今日的中国,尤其需要新闻舆论监督

        在舆论监督的问题上,我们党始终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作为一个伟大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历来衷心欢迎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她的批评和监

督。我们说,积极倡导、主动受舆论监督,与消极被动地接受舆论监督,这中间是存在着很大差别的。倡导并实施舆论监督,是一个执政党充满自信和坚强有力的表现。在我国,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舆论监督,十多年来,党中央倡导和实施舆论监督的力度逐渐加大。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将“发挥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列为建立社会主义监督机制和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1996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视察人民日报社时又强调:“对消极腐败现象也要进行批评和揭露,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1996年召开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定》,在这个历史性文件中也包括了批判、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的内容。在1997年9月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⑸

        另据报载:朱钅容  基总理1998年10月视察中央电视台时指出:舆论监督非常重要,它对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并给《焦点访谈》例外题名题辞:“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⑹这十六个字不仅精辟地概括了当前中国舆论所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把这样一个有口皆碑的节目推向了揭露真相、维护正义的舆论监督的前沿阵地。这十六个字,对所有的媒体既是鞭策更是鼓励。

       同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今年2月,肖扬院长再次表示,各级人民法院要逐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审判活动情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公开监督。

        今年7月27日,中纪委副书记曹庆泽表示: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其它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优势,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纵深发展。

       舆论监督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视与支持,首先与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有关。当前,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司法人员执法犯法的案子不断增加,这些腐败分子贪婪疯狂的程度触目惊心,它严重地侵蚀着国家的机体,给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久前举办的国际反腐败大会指出:“在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里,其腐败额度一般为这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据经济专家估算,我国的腐败额度达到年7000亿元。⑺

        虽然我们对权力的行使有许多约束,如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党内监督等,但舆论监督与这些监督有不同的功能与特点,对腐败分子而言,他们最害怕的就是舆论监督的曝光。他们私下有句话:不怕上访举报,就怕曝光。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斗争中的特殊作用日益得到体现。

        人民群众也殷切期盼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人民的呼声与愿望需要通过这种信息传播型的“软监督”,来得到解决。特别是目前,中国老百姓在面对刁难和不公平时,他们第一个便是找焦点,找当地的新闻单位,更多的则是在中央电视台的大门口排成长龙,形成了“焦点访谈”的又一个外部形象。据了解,《焦点访谈》每个月接到的上访信都在1万封左右,有人戏称这里是“国务院第二信访办”。同时,他们播出的批评报道90%直接来自于群众上访、来信、来电。⑻

        笔者在甘肃电视台的《今日聚焦》栏目做记者已有5年。这5年,体会最深的便是上访来的农民。他们做为弱势群体,在农忙季节,请人写信写状子,而一进入11月份,便是他们的上访季节,他们反映的问题极其一致:负担加重,村霸横行,乡干部冷漠。他们的要求是:曝曝光。记者下去一趟,或以栏目的名义给某个领导打个电话。在少部分问题得到解决后,他们会给我们送来锦旗,或是洋芋、瓜子等土特产,以表示谢意。

       人民渴望舆论监督,是因为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人民需要舆论监督,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利,这由此也使今日的中国新闻舆论监督变得重要、神圣和迫切。

 

      二、新闻舆论监督在中国新时期以来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走过了一段又一段不平凡的历程。总体而论,大体上可分为70年代末期、80年代和90年代三个时期。这三个时期,中国的民主化进程,为世界瞩目。

        (一)恢复:七十年代末期

         这一时期的中国虽然迎来了“四人帮”的粉碎,但新闻界仍然承受着十年浩劫带来的精神重压,更何况,“两个凡是”的阴影依然笼罩在思想界的上空,因而舆论监督在“四人帮”粉碎后的最初日子里,还无从谈起。但是,1978年5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带来了思想解放的潮流,同时也解放了舆论监督的手脚,新闻界尝试着冲出了“两个凡是”的樊篱,开始正视现实,反映人民的呼声,揭露社会的顽疾。这是中国新闻媒介自50年代后期以来,第一次重新拿起了舆论监督的武器,它是新时期中国新闻界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个重要里程碑。紧接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媒体围绕农村改革进行的一系列报道,虽然没有抓住典型事例去批评当时的一些错误,但新闻作品表现出来的历史感、民主意识和经过痛苦思考后的清醒与勇气,已成为舆论监督在第一个时期的重要实践。⑼

      (二)过渡:八十年代

       如果说,中国新闻界1979年在围绕农村改革的报道中,从总体看还显得有些魄力不足的话,那么到了1980年,情况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变。一些有影响的报纸纷纷把触角伸向了现实生活的各个角落,积极主动地深入采访发现问题,以对历史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揭露矛盾,反映民意,同各种阻挠的下情上达的行为作毫不妥协的斗争,刊发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批评稿件。其中值得重视的是关于“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的报道。造成7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700万元的“渤二”沉船事件,本是一桩官严重责任事故,它暴露了一些官僚主义者无视科学、无视工人生命安全的恶劣作风。然而事故发生后,当时的石油部和下属的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某些领导人却谎称事故是由于“突遇十至十一级大风,不可抗拒”才发生的,欺上瞒下,百般掩饰。为了歪曲公众舆论,甚至把一这恶性事故当成“英雄业绩”,又是庆功,又是请赏,煞有介事,闹得云山雾绕,真伪难辨。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新闻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极大的勇气开始了对此事的深入调查采访,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天津日报》等新闻单位的记者,顶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冲破责任者设置的重重障碍,顽强地拨开了一层层迷雾,逐步揭开事实真相,并分别以各自的渠道使其真实下情迅速上达。到了80年代,舆论监督显示出它应有的威力,情况有了明显的变化。首

先是《工人时报》在1980年7月22日,公开报道了“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72人遇难”的悲剧真相,并在眉题中标明“严重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一举推翻了海洋石油勘探局的错误定论。顿时,全国舆论哗然。随即,新华社、人民日报》也相继发表调查报告和社论,矛头指向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左”倾蛮干的思想根源,首次将舆论监督的层次上升到国家部级决策机关,从而直接推动了事件的正确处理:石油部长宋振明被解职,对国务院主管副总理康世恩给予记大过处分,国务院领导声明自己失职——这三项处理结果,创造了三个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这一切标志着新闻界在舆论监督方面跨出了关键的历史性的一步,即它的视野和触角已经伸向了高层决策机关;它已经有勇气披露某些官方不准(或不愿)公布的新闻内幕和真实下情,它的力量已经足以促使决策机构充分地、至少是部分地考虑公众舆论的意愿了。⑽

        此后的十年,舆论监督不仅数量多了,而且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监督的层次和质量越来越高,传统的批评报道开始向深度报道转化。特别是1987年出现了一批舆论监督的力作:新华社对轻工部劣质产品展销会“流产”的连续报道;《经济日报》的“农村形势很好,农村形势严峻”的系列报道;全国各大报关于“大兴安岭火灾”的战役性报道--比如《中国青年报》的“红色的警告”、“黑色的咏叹”、“绿色的悲哀”;《人民日报》的“大兴安岭的搏斗与沉思”,都不约而同地将批评矛头对准“人祸”,从而形成了一股揭露官僚主义的舆论冲击波。这些报道的思想容量、思辨色彩明显增强,这显示着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主体意识开始了强化,舆论监督不再仅仅是单纯的“批评报道”。但这一时期的舆论监督报道还缺乏建设性的理性思考和成熟心态,更多的是一种“破坏”性的批判和揭露。

      (三)发展:九十年代至今

        舆论监督的第三个时期是90年代至今,这个时期的监督已进入规模操作层面,与20年前相比,今天的舆论监督最大的进步在于它的较为成熟的从实际出发的建设性心态有了较为宽泛的阵地。90年代,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得到了全面发展,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加快,广播、电视、报纸也日益壮大。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中国青年报》的“冰点”等评论性的栏目,撑起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大旗,对一定权力层次下以及一定社会矛盾范围内的许多问题做了大量揭露性的报道,一时间各地方媒体群起效仿焦点类栏目,对各地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进行力所能及的揭露、曝光、分析,舆论监督之风蔚然兴起。特别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充分肯定舆论监督的作

用,“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这句话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1998年朱容基总理视察中央电视台时再次强调:“舆论监督非常重要”,使广大新闻工作者更加坚定了信心,他们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不怕威胁恐吓,不吃糖衣炮弹,深入调查,艰苦采访,抖出事情真相,使舆论监督迈出了更加坚实有力的步伐。

       1998年,被称为中国新闻界的舆论监督年。从98年中国新闻奖的评选来看,获一、二、三等奖的180件作品中,舆论监督作品39件,占22%。数量明显增多,质量大幅提高,其中有获一等奖的《长江上游仍在砍树》、《请看法轮功是咋回事》、《山西假酒案》;获二等奖的有《塔河还能流多远》、《贪官瘫了》、《“传销客”梦碎江城》、《要查卫生了》、《编出来的小康村》等。另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视台,1998年共开办热点引导舆论监督节目60个;全国31家省级党报都开办了热点、焦点类栏目,有30家报纸的这类专栏是每周一期,不定期的有28个专栏,当然还未包括地市、县级的媒体。⑾

        如此众多的媒体拿起了舆论监督的武器,与国家各级权力机构中的腐败现象、与社会上各种不良倾向、与各种不道德行为和各种不合理现象展开斗争,这对我们的事业健康发展自然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同是1998年下半年,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播出的“粮食满仓的真相”、“透视运城滴灌工程”,都是记者在得到情况后,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摸底,然后水落石出真相大白。这些地方政府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坑害百姓的丑恶事件,一经播出披露,便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舆论的广泛声讨,使事情得到了及时处理。1996年国内最长的电视新闻深度报道栏目《新闻调查》开播,电视新闻在及时报道一些重大新闻事件的同时,也开始注意介入改革的深层矛盾,以较长篇幅交待事件背景,分析矛盾原因,认真探讨解决办法,在节目容量和报道方式上为电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改革,需要舆论监督,时代和人民需要舆论监督。社会民主是舆论监督的“产床”,而舆论监督则是观察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民主化进程的窗口。舆论监督的蔚然成风,既是社会主义改革的需要,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呈上升趋势的最好注解。事实证明,舆论监督作为民主政治的直接产物,它必然受着社会民主程度的直接制约。当整个社会民主进程放慢,乃至受到非民主的

势力阻碍时,舆论监督就要随之面临巨大的压力,直至被扼杀。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诸多问题及原因

 

      (一)新闻舆论监督依然脆弱面临困惑

        新闻舆论监督在经历了新时期三个阶段之后,已有了初步的成熟和在公众群体中的信誉度、美誉度。然而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变的严峻现实下,舆论监督在张扬着正义与良知的同时,也无可奈何地暴露出诸多问题和自身的不足与缺陷。

       1988年,在中国思想界普遍活跃、舆论监督已负盛名的情况下,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以《首都知名人士龙年展望》为题,进行了一次著名的舆论调查,它所反映的各界名人对当今新闻界的看法,被新闻界人士称作是“一声棒喝”。

        这次舆论调查是在1988年春节前夕进行的,至同年2月中旬共收回问卷200份。在这200名答卷者中,行政级别为部级或部级以上的占34.5%,司局级的占41%,具有高级职称者占34.5%。其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中顾委委员,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等高层人士。他们对中国新闻界的评定分数如何呢?结果是令人震惊的:对中国新闻工作现状表示满意的只占2%;基本满意的占35%;不太满意的占50%;未填的占1%;

        即:新闻工作现状投“摇头票”的比率高达62%,而只有50分之一的人投了“点头票”。对“我国新闻媒介的宣传报道在群众中享有很高信誉,不存在信任危机的问题”这一设问,回答结果更进一步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有65%的人否认了“不存在信任危机”的说法,其中表示“不太同意”的占37%,表示不同意的占38%;与此形成对比的是,表示基本同意的只占28%;表示同意的只有3.5%。

       是什么原因使新闻媒介在这些被访问者面前连个“及格”的分数都得不到呢?请看下列表格所提示的具体原因。

        按照反映强度的高低顺序,可以看出被调查者认为当前新闻界存在的主要问题依次是:

        1、反映群众的呼声太少,特别是为群众参政议政提供的机会和版面太少(强与次强两项相加占91.5%,下同)。

        2、在报道政务和决策方面的公开程度不高(占87%)。

      3、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只是宣传贯彻,从不对其利弊得失公开议论(77%)。

       4、不能主动积极地批评监督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和工作(5%)。

       5、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情况相当严重(72%)。

       6、只报喜不报忧(67%)。

       7、报道的内容与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和实际需要相距太远(60.5%)

       可以说,上述反映强烈的问题,无一不同中国新闻界舆论监督的疲软有关。而当被调查者回答“新闻改革的关键”这一问题时,有64.5%的人认为,“充分发挥新闻工具舆论监督作用,搞好批评报道”是新闻改革的首要任务,在问卷开列的八项选择中,名列榜首。⑿

        1998年,同样是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以《新闻改革的走向》为题,进行的舆论调查,又是一次“大声棒喝”。

       和十年前的问卷设计调查对象大致一样,结果仍然是让人震惊的。对中国新闻工作现状表示满意的只占10%;基本满意的占45%;不太满意的占35%;不满意的占8%;未填的占2%;98%的人认为“舆论监督的力度、广度、深度要加大”。“舆论监督存在着大量问题和障碍”等等。⒀

        那么具体来说,新闻舆论监督的困惑、脆弱以至形象模糊,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原因一点何在呢?

       1、媒介官方化。舆论监督的行政级别壁垒森严,无法冲破地域限制,更无法冲破行政级别限制,导致舆论监督功能无法纵深发展。

       我国目前的各新闻单位是在“四级办报办电视办广播”的方针下逐批建成的,由于各家新闻单位隶属于各级党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机构本身也具有行政级别的区别。机构既不可能监督自己的上级党政部门,也不可能跨越地区实施舆论监督,即使对下一级权力部门进行监督,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要大打折扣。这是因为现行的新闻体制,是以“官本位”的等级结构维系着,新闻媒介要真正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舆论监督的权力,只能是寄希望于执掌权柄的官员是一个“开明婆婆”。《焦点访谈》之所以崛地而起,形成大气候,就是因为以朱钅容  基总理为代表的中国高层官员对舆论监督的保护。但偌大一个中国,仅有一个《焦点访谈》是不够的,毕竟每天只能播出一个13分钟的节目,况且有的节目是正面报道。

        摆在各级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大问题是:“开明婆婆”往往很少,长官意志很多,舆论监督常常遭遇“稳定工作会议”。西北某市的一个紧急会议上,领导这样讲话:要牢牢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对干部向高级媒体提供线索、参与报道的,要记录在案,永远不能重用;所有的反面报道要一查到底,看看

究竟是谁提供的线索,想达到什么目的。而这紧急会议的导火索是中央台前来

采访该市的工业污染。⒁

      有人曾这样形象地称舆论监督的境况是“见了兔子开枪,见了老虎投降”。话有些刻薄,但一针见血地道出了舆论监督的主要弱点与难处:

        第一,监督普通百姓较易,监督公务员难。普通百姓无职无权,新闻媒体自然容易监督。而公务员要么有一官半职,要么有各种关系网,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的难度则要大得多。

       第二,监督低级别官员较易,监督高级别官员难。低级别官员关系网相对较少,而高级别官员的关系网则盘根错节,令新闻媒体难以下手,即使下手也会遇到重重阻力,难达目的。

        第三,监督一般问题较易,监督复杂问题难。如监督大街上哪个井盖丢了,路灯坏了,问题比较容易得到解决。而若是监督哪个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之类,事情马上就会变得复杂起来,即使新闻媒体穷追不舍,问题也往往会久拖不决。

       第四,高级别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较易,低级别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国家级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较易,因为受到干扰的因素相对较少。而地方新闻媒体由于受制于地方,开展舆论监督的难度则要大得多。

       第五,监督其他系统的问题较易,监督本系统的问题难。由于我国的主流新闻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机关报式新闻媒体的最大特点是它要体现所隶属机关的意志,而不能够单纯地以新闻行业规则去运作。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对本部门本行业的褒奖性的报道大多发表在自家新闻媒体上,而批评性报道大多只在其他部门和行业的新闻媒体上才能寻见踪影。

       2、新闻舆论监督介入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相关社会领域的深度还远远不够,对一些重大事件,重大问题还不敢触及和报道。舆论监督缺席、逃避现象时有发生。

       长期以来新闻舆论监督的自觉性较差,自主性不够,独立性不强,舆论监督的社会角色不够清晰。在现代西方国家,媒介的功能比较全面地体现在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递文化等诸多方面,其中舆论监督是媒介的一项重要内容。调查性报道就是一种专事揭短的报道形式。二十世纪初以来,一些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将触角延伸到政府黑幕、黑社会罪恶,大企业间的非法勾当中,揭露出社会罪恶的方方面面,在维护社会公正,主持社会正义方面功不可没,正因如此,调查性报道被有些人称作“掏粪”运动。对比西方国家的调查性报道,应该承认目前我们的新闻舆论监督介入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深度还远远不够。比如对于群众所深恶痛绝的权力腐败、贪污受贿、鱼肉百姓等个案,一般记者很少敢于触及;对于扰乱治安、伤及风化的一些毒瘤性问题,如贩毒吸毒,嫖娼卖淫、暴力犯罪等,也少见富有力度的调查性报道;至于在改革开放和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全局性问题,也做不出很多经得住历史检验的报道。对于权力犯罪尤其是高官犯罪,一般只对经过司法部门立案审结的案例进行披露和报道,而很少对进行中的犯罪或丑行进行调查报道。新闻媒体远远没有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制衡力。

        新华社2000年8月8日的一篇文章按先后顺序为近十多年揭露的查处的级大贪官做了一个备忘录:

大贪官备忘录(近十多年揭露和查处的省部级大贪官)

                         洪清源,原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倪献策,原江西省省长;

                         罗云光,原铁道部副部长;

                         韩福才,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效时,原国家科委副主任;

                         王宝森,原北京市副市长;

                         欧阳德,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辛业江,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韦泽芒,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铁    英,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纪纯,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

                         常    征,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

                         鲁家善,原中国交通银行副行长;

                         陈希同,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

                 徐炳松,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

                 于    飞,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姜殿武,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孟庆平,原湖北省副省长;     

                 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    

                 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周文吉,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⒂

       在这21位大贪官的暴露和查处中,新闻媒是无奈的缺席者、迟到者、沉默者。他们做的只是事后文章。舆论监督的力量在这些大贪官现象面前,显得不堪一击。他们时常站在良心与正义的平台上,观望一切,又痛苦自责,时常伺机出动,但时机太少,末了只叹为时已晚。

       事实上,成克杰违纪违法的事实在1994-1997年,而1994年6月25日中央电视台的《东方之子》播出了《成克杰》,并获当年全国电视新闻人物类一等奖,今天看来,这是一个黑色幽默。也有人因此撰文称“舆论监督难敌成克杰”。

       最近,大报小报又在“热炒”原《广西日报》社长李明德的“回忆”。叙述的“故事”是最简单不过的:1991年11月被交流到广西担任《广西日报》社长兼总编的他,因发现一些地方盛行浮夸风,一些干部不是将心思放在自己的工作上,而是热衷于为自己升官的“感情投资”上,为此在1995年自治区党代会召开的前夕,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了一篇题为《谨防数字出官》的评论员文章;后来,又在1996年2月27日《广西日报》第5版上发表了一篇矛头针对成克杰心腹——广西银兴发展公司总经理周坤的非法所为的文章:《没有规距,不成方圆——我市城市规划法检查综述》。针对周坤依仗成克杰之势大闹《广西日报》的恶劣行径,又不依不饶地发表了《周坤大闹编辑部》和《周坤的“屁股”摸不得?》的评论文章。应该说,李明德所作的完全是光明正大、符合党的原则、又很得民心的事,但是因为狠狠得罪了成克杰,在事先没有打招呼的情况下,经成克杰的授意突然将李明德社长、总编辑之职免除了,此后在人大换届改选中又不让李继续担任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之职,李也只好退休回北京养老了。⒃

        新华社老记者戴煌在数十年前的一份《万言书》中说出了真相:“翻开我们的各种报纸刊物,再对照一下我们的内部材料和各种参考资料,我们就会有非常触目惊心的感觉,我们的光明与伟大被过分地宣扬了,而我们的黑暗与腐朽被偷偷地掩盖了起来。这是一种不相信人民的行为。”⒄

3、新闻舆论监督节目制作的播出力度远远不够。

       目前全国许多新闻媒体都纷纷把自己相当一部分新闻节目或栏目定位在社会新闻上,大部门省市级电视台、报纸、广播也都设立了揭丑为主的“焦点”类栏目(有些台这类栏目多至三、四个),但从总量上看制作播出的揭丑报道只占本台新闻的极少一部分,许多栏目虽然名为“焦点”,实际上顾左右而言

他,充斥栏目的仍然是“颂德”新闻。这种状况与现实反差较大。最近(2000年11月上旬)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电视通联会议。会上有关中央台《新闻联播》的这样一个数字,让大家震惊:截止到10月31号,中国最权威的一档新闻节目《新闻联播》,在2000年的300多天里,没有一条典型的舆论监督报道。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受到《焦点访谈》热闹背后的孤寂。

        (二)新闻舆论监督面临太大的压力和干扰,新闻官司增多。媒介在行使舆论监督职权时,又面临着被监督者的反弹和打击报复,往往是“白监督一场”。

       被监督者往往不甘心自己的问题或丑行被曝光,他们对付舆论监督的手法更是层出不穷。

        一是“压制”。就是利用权力对舆论监督进行压制。有的地方出了问题,有关领导“为了维护本地的形象”,或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或担心损了“政绩”丢了“乌纱”,或出于其他不可告人的原因,“指示”本地新闻媒体“不得报道”。新闻媒体慑于领导权威,而不敢报道。

        二是“疏通”。就是疏通关节,让批评报道胎死腹中。据报道,不断有疏通说情的人前往中央电视台象跑官一样向《焦点访谈》攻关。他们一方面去直接“谈判”,一方面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关系,打电话递条子。据透露,《焦点访谈》播出的70%的报道都被“攻关”过。同样,各省市电视台或其他新闻媒体有关揭露社会阴暗面的栏目,毫无例外也都被“攻关”过,批评报道流产甚多。

       三是“堵截”。如98年《南方周末》曾对湖南省长沙市星沙镇的非法传销作了报道,但登有该报道的《南方周末》一到星沙,就被人抢先“收购”一空。(对焦点访谈则是拉闸限电,如记者柏杨采访的东北公主岭农网改造多收费的事)。

        四是“拖延”。就是对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件采取拖延战术,先表态“坚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然后,“认真地”、“细致地”、“慢慢地”“调查”。自然拖的时间越长越好,拖得舆论没有了热情,拖得焦点发生了转移,拖得人们淡忘了此事,然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是不了了之。

       五是“应付”。就是表面上给舆论一个“说法”,而实际上有名无实。如河南省中牟县工商局长在党委会上对物价局长大打出手,被新闻媒体曝光。之后,该县曾作“处理”,撤销了一名副局长的职务。然而,几年再去采访时却发现,那名被“撤职”的副局长仍然在主持工作。原来,所谓的“处理决定”

不过是应付舆论而已。他们钻了媒介的一个空子: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自然可以不报。

        六是“打击报复”。记者在采访时,被恐吓、被扣押,甚至被枪击屡屡见于报端。据《南方周末》今年9月份提供的一个数字表明:全国中央、省市级媒体的舆论监督报道有近一半胎死腹中或被改头换面。与舆论监督所受到的压力和干扰相并行并生是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的新闻官司,由批评和舆论监督引起的官司占到73%。《焦点访谈》、《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都曾因为监督,而被多次推上被告席。一位媒体负责人曾苦笑着说:我们的一些记者都成了官司专家了。

      (三)新闻媒体自身在舆论监督方面准备明显不足,自身问题较多。

        其一,屈服于上级权势的压力,或被关系人情所左右,致使涉及舆论监督的节目无法正常播出,这类节目往往占到同类节目总数的一半左右,其后果是严重挫伤了记者的社会责任感,更加助长了邪恶之风。

       其二,涉及舆论监督的节目采制成本偏高(省级电视台采访一期15分钟的此类节目前后期经费需3000元),许多地方电视台往往限于财力、物力而不得不削弱,甚至放弃。《焦点访谈》一期节目经费平均5万元左右,从财力方面保证了栏目的高水平运行。

       其三,“焦点”类节目形式千篇一律,形成了事件+评述的老套,形式缺乏创新,内容上不够深刻,题材狭窄,严重影响了收视效果。舆论监督缺乏大手笔,大动作。

       其四,许多媒体在此类节目的报道中,普遍存在只重播出、刊登,不重反馈的问题,往往是仓促应战,草率了事,缺乏穷追猛打的决心、气魄和手段,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效果并不理想。

      (四)新闻媒体“媚官、媚权、媚势、媚钱”现象严重。

      放着正经事不做,不讲究社会公德,一味猎奇,寻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追求感官刺激,专捡那些稀奇古怪、违背人之常理的事去宣传,去煽情,这就是舆论中的“媚俗”现象(譬如前一段时间被媒体炒得火热的南京“人蛇同居”)。一般而言,因今人对这种“媚俗”现象很是警惕,容易被人识别,被批得也厉害,其消失得也快,尽管它时不时地“旧病复发”,从某种意义上说,倒也并不可怕。而真正可怕的是媒体宣传中的“媚官”、“媚权”、“媚势”现象。一旦媒体发生这种现象,其社会危害就往往不是局部性的、一时性的。譬如,那些“红色腐败分子”为何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红得发

紫、权倾一方?为何这些家伙的恶行劣迹长期不被披露,人们敢怒而不敢言?在诸多原因之外,有一条就是这些家伙牢牢地“抓”住一些新闻媒体,让他们来为自己“抬轿子”,为自己“树碑立传”,而一些摇笔杆子的人往往就会出卖文人的良心,肆无忌惮地为其捧臭脚。几年前案发东窗的长城公司沈太福诈骗案之所以成功,就有一批文人墨客的“功劳”;而在当今为数众多的一边腐败一边发迹的“红色腐败分子”的发迹史中,也能看到一些宣传媒体中“媚官”、“媚权”、“媚势”的浓浓的痕迹。譬如,前一段时间揭露出来的山西绛县那个天天要喝人奶、被当地人称为“三盲”(文盲、法盲+流氓)的法院院长姚晓红,多年来在该地称王称霸,欺压百性,敲诈勒索,毒打群众。这样一个惨无人道、无恶不作之徒,不仅没有被绳之以法,还居然被山西评为“山西十大新闻人物”,省内的一些传媒称其为“人民的好法官”。真是滑天下之大稽。⒅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一是屈服于来自“顶头上司的”高压。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就只能按照谁的官大就听谁的,只能按照长官意志去办事。时间一长,自然会产生“媚官”、“媚权”、“媚势”现象。不过,在这种现象背后,“惧怕”、“保官”的成份多了一点。

       二是被地方保护主义蒙住了眼睛。在一些地区或单位,地方本位的守旧观念相当强烈,为了保护他那“一亩三分地”的可怜利益,千方百计地出台种种所谓的“改革措施”,与此同时,其管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也就挖空心思地以各种肉麻口吻进行吹捧,什么“新思维”,什么“大手笔”等等。前不久被中央电视台曝光的四平市强销“吉烟”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明明是极其落后的行政摊派办法,却被当地的媒体上升成“爱不爱四平”的问题,甚至当地的媒体还专发了贻笑四方的“社论”。

       三是被一种“势利眼”罩住了眼睛。如今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心态不很正常,市侩气十足,眼睛只是往上看,一切都是为了图自己的名声,图自己的经济利益,因而忘掉了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做人的起码准则。谁的权势大就吹棒谁,谁给的利益(钱)多就发谁的稿。笔者于1998年5月1号采访了华亭县煤矿为争抢资源向国有大矿灌水的事实以后,在5月3号艰难播出了专题报道。随之在5月5号就相继在省内几家媒体上看到关于华亭县煤矿科技进步的大篇文章和报道。而背后的事实是:华亭县煤矿为了挽回影响,以红包诱使记者前来采访报道。

                                                       

                 四、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出路

       任何一个健全的社会,都必须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而对于当今中国来说,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严密,已使党和整个社会出现某种隐兆。因此,不能再让舆论监督这个监督机制中的关键链条继续脆弱、松懈下去。该解开捆绑在舆论监督身上使其无法生长强壮的条条绳索了。

       社会学历来认为:“社会舆论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是“时势的晴雨表”,其基本的发展方向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扩大公开性,让“人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结合起来,并通过大众媒介得以实现舆论监督,去传播民意,反馈下情,强化民主和决策的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成为“桥梁”和“纽带”。

         一个没有监督系统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混乱无序的社会;而一个舆论监督疲软无力的社会,则只能是一个社会功能发育不全,人民监督无法充分体现,贪官污吏逍遥法外的社会。社会主义的中国,绝对不应当成为这样的社会。因此,我们必须治愈舆论监督的胆怯症、脆弱症、疲软症,为舆论监督寻找良方,探求现实的出路和根本的出路。

      (一)新闻舆论监督走出困境的现实出路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对当代中国最大国情的深刻理解把握,是舆论监督成功实践的主体保证。脱离媒介的现实处境,脱离民主政治的现实基础,孤立静止地看待舆论监督,是没有出路的,舆论监督应该有建设性的立场。应该通过多方努力,去拓展监督空间、力度,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的利器。 

        1、 拓展舆论监督的正面报道空间

       1988年两会期间的报道中,新时期舆论监督迎来了第一个富有生机的春天。两会报道的开放性、民意性,是舆论监督首次取得的重大突破。突破的标志便是大量的正面报道被引入了舆论监督的内容:某些以表扬人物或事物为主题的正面报道中,也开始隐含着强烈的针对性和战斗性,其针贬时弊、抨击邪恶的力量,常常并不亚于批评报道这种倾向,我把它概括为舆论监督对正面报道的渗入发展到今天。这种渗入,已成为《焦点访谈》式的舆论监督的一种策略和风格。

        舆论监督本来就不能等同于批评报道,它的外延要比批评报道大得多。把舆论监督仅仅看作是批评报道乃是一种误解。然而,由于批评报道常常扮演舆论监督的主要角色,并构成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加之批评报道在舆论监督方

面的作用,很长一段时间里表现得很微弱,这也就难怪人们产生误解了。这里所讲的“舆论监督对正面报道的渗入”,正是指以往监督作用表现很微弱的那部分正面报道,在新形势下,也开始被赋予舆论监督的使命,并使之得到强化这一可喜现象。例子是很多的。如《人民日报》登载的《铁道部长“托运”彩电被敲诈,丁关根搞“火力侦察”获实证》、《安泽县领导搞浮夸群众受害,人大代表张银莲敢说真话写信向省长如实反映农民收入情况受赞扬》及《安徽省委书记李贵鲜严斥某些领导干部撕破脸皮伸手要官》等等,都是这种充满舆论监督色彩的正面报道。正所谓惩恶须扬善,扬善本身就有惩恶的意味,更何况,上述报道所张扬的正气,无一不是直接对歪风邪气的正面批评。⒆

        舆论监督对正面报道的渗入,使得新闻媒介报道总量中的监督力量得到了相当大的扩展,这无疑是现阶段缓解舆论监督疲软脆弱症的一个良方。

        2、新闻舆论监督与人大监督形成互动合力

       从1999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广东新闻界显得非同寻常。一个响亮的声音——人大监督惹人注目地出现在广东所有重要的媒体上,这一萌芽于《广州日报》的“人大代表之页”专栏的人大监督,在1999年8月份天河体育中心主任失职事件露出端倪,在去年11月底12月初的钛白粉厂迁移事件、环保费用挪用事件、南沙炸山采石事件中迅速聚集能量,连今年1-4月则将人大监督推向了高潮。而《南方周末》今年2月25日、4月20日关于“四会电镀城污染”、“广州火车站整治”的两次大篇幅报道又将这一系列事件的影响波及全国。11月2日,又是《南方周末》在头版正上方刊登了广州市人大代表李科烈建议制止在白云山风景区建设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这种舆论监督的意义是极其深远的。它是继“渤海二号事件”、《焦点访谈》创办之后,又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它说明两种监督的互动进入了常规化的操作阶段。

       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舆论监督的“中国特色”也带来了其矛盾性的二元对立。它一方面传播“依法治国”的信念,另一方面又在无意识地对这一观念进行着消解。不少学者敏锐地看到,“这种以官方压力为前提的新闻监督本身具有……某些负面效果。”舆论监督在质疑“官”的权威的同时,又顽强地表现为对“官”的迫切诉求。它呼唤着法制的实现,但无形中又借助于政府权威,消解着公民的法律意识。这种舆论监督的致命弱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很浓的监督。据对1999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共40期《焦点访谈》的统计,在可归为舆论监督性质的21期节目中,监督对象100%都是地方官员(包括地方企业领导)。⒇媒介监督表面上扮演的是一种社会身份,但本质上都是上级政府部门对下级的检视,令下级部门感到压力更多的是那双隐藏在上级媒体后的行政之眼。即“以高层的地位揭露发生在基层的社会问题,可能使基层官员有所畏惧”。

       于是,在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舆论监督走过六年的时间后,一个问题就被迫切地提出来,即怎样才能使当前的舆论监督摆脱其“二元对立”的困境。具体地讲,就是在目前《焦点访谈》式的监督架构无法根本改变而舆论监督但又不可或缺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消除其负面影响,使之更好地为“依法治国”的观念提供强大的传播支撑。这就必须对当前的舆论监督方式进行“免疫嫁接”,为其提供一种新的结构的质,以变革当前的舆论监督模式。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种变革呢?

      在国内舆论监督需要变革而又在寻找突破点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与人大互动监督的出现,使这一变革柳暗花明。它的特征是在传统的舆论监督中加入与人大代表互动监督的传播强势。整个过程中,媒体不仅仅是报道人大监督的角色,而是以积极、能动的监督,置换成媒体与人大联袂的对政府行为的双重监督。这种互动监督的出现使新闻媒价舆论监督的“人治”因素一扫而空,顺利地解决了“依法治国”宣传的二元矛盾的传播困境。从传播效果上讲,媒体这种与人大互动监督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

       第一,这种互动监督的效果超出了媒体与任何其它机构,如行政、司法的联袂。媒体报道中纪委查处一起案件,对“依法治国”的传播效果一般就不如报道人大对官员提出质询意义那么大,因为前者代表着自上而下的组织行为,而人大监督的报道却传导着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观念,其视角的中心主体是“民“。当人大代表摆脱了长期的沉闷,敢于在法定场合表示对政府某些不民主、不可行政策的抗议时,其传播效果的强烈是可想而知。如今年3月份广州人民代表反对物价局不经人大代表审议,擅自决定对自来水涨价,广东卫视播出的消息,就得到了广州几百万群众的支持,随后水价恢复正常。(21)

       第二,媒体与人大代表互动监督为媒体的舆论监督带来有利条件。人大监督是一种法定的最具权威的监督行为,并且,较之于媒体监督而言,人大监督已经有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保障,如非经人大同意,不得逮捕代表;对代表的联合提议案,政府官员有在一定期限内答复的法律责任等等。而媒体舆论监督则在一些地方往往困难重重、步履维艰。而媒体与人大监督联袂后,人大的权威就与传媒人传播优势很好地结合到了一起。人大借助媒体使代表的意见公之于

众,获得广泛的舆论响应,构成对行政机构的强大舆论压力。媒体则借助这种结合,含蓄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立场,保持了媒体应有的客观、中性的社会身份,顺利实现单独靠媒体行动无法完成的舆论监督追求。广东新闻媒体在一系列的与人大的互动监督中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效果。如佛山电镀厂污染水源事件,如果通过媒体的单独行动,就很难甚至无法得到与政府直接平等对话的地位。但人大代表却可以组织专场质询,甚至建议撤销省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这一系列行动促使副省长亲自致信人大代表,省环保局局长带队考察电镀厂,最终决定在建的或拟建的电镀厂一律停建。这一切都是互动合力的结果。

       当然媒体与人大的互动监督并不等于削弱与行政、司法等机关的合作。新闻舆论监督还应当与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有效地结合起来。法律监督可以给舆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有专家称:法院是舆论监督的靠山,权力监督支持舆论监督,又能将舆论监督的群众性、广泛性、权威性结合起来,共同达到解决问题、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

       其实从《焦点访谈》播出的很多批评性报道中,我们看到的记者对主管官员甚至中央高层领导的采访中,都能看到权力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在批评报道播出后,领导的批示就促成了问题的尽快解决。笔者在1998年采访的电视评论节目“永登农民土地经营自主权被变相剥夺”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出以后,受到朱  基总理的重视。3天以后,问题得到解决,农民高兴地敲锣打鼓来到电视台。当然更为有名的另一个例证是震惊全国的“郑州公安张金柱开车压死人案件”。这一案件体现了舆论监督与各种监督机构的密切配合。张金柱胡作非为、草菅人命的犯罪事实,首先是河南省《大河报》将其公诸报端,接着领导批示,监督机构认真查处,报纸再次公布处理结果。这是法律的胜利,也是舆论监督的胜利,使新闻舆论没有“说了白说”,同时也为执法机构赢得了民心。(22)

       一位法学界著名人士评说此案一针见血:“舆论监督不能总停留在舆论上,还必须上升为权力监督,否则光有舆论也没用。权力监督说白了就是以权力来制约权力,这在我国尚待完善的司法体制下是必不可少的。”(23)

        3、新闻舆论监督的尺度把握

        舆论监督是一个发展的历史过程,指望纯粹靠揭露批评一鸣惊人的轰动效应,实际上是一条十分危险的新闻歧途。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是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而如何引导舆论,则是判断舆论监督成败得失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说:传播媒介并不是消极被动的反映载体,它是社会舆论的引导

机关。引导得好,可以把积极的批评引导到社会进步方面来,没有引导或引导失误,舆论监督则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导火索”。江泽民总书记就曾深刻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

        那么如何把握舆论监督的尺度呢?

      (1)坚持党性原则,立足正面引导,把握舆论监督。

        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新旧体制的碰撞使各种矛盾日趋复杂,各种不利于党的事业的丑恶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非常不满,这就需要新闻工作者坚持党性原则,实事求是,去伪存真,分清主次,抓住问题的实质,积极化解矛盾,为政府排忧解难,从而真正达到“要帮忙不要添乱”的目的。而我们中国舆论监督功能所独具的特色,便是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舆论监督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焦点访谈》的记者陈耀文曾在一篇短文里说过这样一件事:1995年11月,他们拍摄了“上海家化”1993年生产的过期的“清妃”牌化妆品,在北京的一家经销部换成了95年的新包装。采访分两路,颇为成功,有“戏”可看。但在编辑过程中,兴奋的陈耀文逐渐冷静不来,决定枪毙这一期节目。理由是这样的:上海家化是我们国家大力展的民族工业,品牌也已打响,北京经营部的这一“黑招”不是主流。如果节目播出去,“上海家化”将陷入一时困境。事后他们将情况汇报给台领导,领导同意。“上海家化”总部也随即来到电视台,对记者发现了他们管理上的漏洞表示感谢。(24)当然,类似的例子在“焦点访谈”不在少数。

      (2)舆论监督要有典型意义

       作为媒体,每天都会从各个途径收到、听到和看到一些反面事件的反映,对此不能率性而为,意气用事,要善于从纷繁的线索中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这样的问题抓准了,一是点到痛处容易引起重视,二是解决后可以促进类似问题的解决。

       获1996年第七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的《焦点访谈》节目:“巨额粮款化为水”,就是巧抓典型的例证。记者紧紧抓住黑龙江省连池市打白条挪用农民售粮款建矿泉水厂的典型事例,通过实证采访重申了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说出了广大农民的心理话,也对准备或正在“打白条”的地区和部门的领导敲响了警种。尽管我们节目报道的都是具体的事件,但这种事件通常有深厚的背景。当我们报道乱收费、农民负担、企业摊派、环境恶化等诸多问题时,往往是基于政府最新的政策、法令。因此,我们抓的是一个点,监督的却是这一典型所

蕴含的“面”上的问题。简单来说便是“以点带面”。

      (3)舆论监督要用事实说话

        前几年《焦点访谈》的栏头是四句话:“时事追踪报道,新闻背景分析,社会热点透视,大众话题评说”,现在则改为简单的一句“焦点访谈用事实说话”。事实上,焦点类节目也正是遵循这个最基本的原则,采访制作节目。为了取得宝贵的事实,记者大多采用正面交锋与隐形拍摄两种办法,让现场说话,让当事人说话,让事实说话。这样成功的例子太多了,每一个观众都能举出一、二、三。比如河南台拍摄的《开封开会开成了催眠会》,那一排排东倒西歪打呼噜的与会者,与“开封开发座谈会”的横幅形成鲜明的对比事实。山东莒南县法院院长在《焦点访谈》记者采访时说的那段语:“我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已成为经典。

       (4)舆论监督要把握报道时机

        批评性的作品何时播出,是一个很讲究的问题。播早了,播晚了,都不能更好地体现舆论监督的效果。舆论监督的报道时机,要紧紧扣住社会大背景,要符合党的宣传纪律,不能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冲淡主旋律的报道。

       获1998年中国新闻一等奖的短消息《长江上游仍在砍树》,以当时全国两江流域特大洪灾为背景,以见闻形式反映了长江上游大量砍伐原始森林的事实。消息于1998年8月9日见报后,立即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后国家出台了天然林禁伐的通令。应该说,恰到好处的报道时机,让这条消息的新闻价值膨胀了,舆论监督效果更大。(25)

      (5)舆论监督要有始有终,争取做到舆论监督功能的完全实现。

       对一些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反面典型,要跟踪报道,要一报到底,在报道中,要及时反馈,把揭露问题和解决问题统一起来。这样,既有利于督促问题的解决,也有助于媒体权威的树立。今年6月29日,《焦点访谈》播出了青岛市在查处黄、赌、毒的战役中,因有人通风报信而落空的问题后,青岛市四方区公安局的一位副局长因通风报信而被撤销职务,山东随即开展了公安队伍的自查自纠活动……随后《焦点访谈》又及时播出了后续报道,矛头直指司法腐败。

        4、新闻自律是舆论监督的强壮剂

        新闻从业人员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他们的整体素质的高与低,直接影响着舆论监督实现的效果。

        美国新闻史上的著名记者普利策有过这样传诵已久的话:“倘若一个国家

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了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而面对本世纪初的报刊商品化,黄色新闻泛滥涌起时,他又撰文指出:“一旦发行人仅仅注意商业利益,那将是报纸道德力量的结束。”因此他大声疾呼:“报人应有高尚的理想、追求真理的热望与高度的道德责任感;报人不应专意追求自私的目的与商业的利益,而应以服务社会增进公益为目的。”(26)

      这是世界新闻史上倡导媒体自律的先声,随后便形成了一股记者自律潮流,许多新闻记者为了揭清事实真相,不惜牺牲自己,赢得了社会的关注和赞赏。

        而在中国,我们的新闻前辈--邵飘萍、史量才、邹韬奋、范长江、徐铸成等都以自己丰富的人格魅力和留传后世的新闻作品,在中国新闻史上写下了华采的篇章。

       新闻的自律是舆论监督的强壮剂,而舆论监督又是新闻自律的培养基。只有本身“自律”严格的记者,也才敢挺直腰杆抨击邪恶;而这样的记者对自身的道德要求也会越发严格。

       《焦点访谈》、《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正是因为拥有自律、自强、自爱、自尊的优秀记者,才产生了大批有份量有意义的舆论监督力作。在2000年11月9号记者节第二天,《南方周末》隆重推出了那些为民请命的长着一张“舆论监督的脸”的记者,并为他们写下了这样的诗句:

           铁肩担道义

           是每个正直的

           记者的

           梦想。

           然而,在现实中

           记者的肩膀

           远非“铁肩”

           当他们在拚命维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时

           他们也会孤立无援

           面对的,

           除了地方保护势力的施压

           甚至还有黑枪——

           活生生来自死亡的危险。

           然而,

           真正的记者

           是无所畏惧的。(27)

       真实、正义、公开、平等、理性是新闻从业人员的准则,充满激情,敞开良心,新生自由,敢于牺牲和时刻保持清醒是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二)新闻舆论监督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中国的舆论监督发展史早已证明,在一个封建传统深厚而又以人治为主的社会里,舆论监督是不可能真正得到它的监督对象的支持的。只有当法律成为整个社会的唯一准绳,国家的所有权力最终都归结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的轨道时,人民拥有了对于国家事务和政府官员的神圣的监督权,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而在这一监督权中,理所当然地包含着进行不折不扣的舆论监督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制代替人治,以法的权威代替权的权威,乃是医治现在舆论监督病症的灵丹妙药,换句话说:舆论监督畅通的根本出路,在于其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生活真正实现民主化。

      新时期以来,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建国以来几十年不曾有过的伟大成就,据不完全统计,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已建立各种法律、法规六百多个,应该说,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遗憾的是,事关民心、民愿的《新闻法》迄今不曾出台,对新闻实践中的种种行为和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新闻自由和正当的合法权益便无法清晰地界定。于是,舆论监督有时就出现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窘况,有的稿件只好把被批评者写成某单位、某人等,只有批评者和采写的记者心里有数,而局外人、广大读者却被蒙在鼓里,这样下去,谈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在新闻没有立法的情况下,是异常艰难的。新闻采访不同于公安、法院的侦破和法庭调查,因为这些都运用法律的手段,调查带有法律的强制性;新闻采访也不同于行政调查是上级检查下级,带有行政管辖干预的强制性。新闻采访既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又没有行政管辖干预的强制性,要弄清事实真相,揭穿假相掩盖的内幕,会遇到重重困难。新闻工作者被围攻、打骂、诬陷时有发生,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果新闻记者连采访的权利都没有法律保障,舆论监督显然是一句空话。于是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日益高涨,当然,这些声音主要来自新闻界。从现实的情况看来,立法的必要性表现在:非法干预舆论监督的行为或对传媒施加压力的行为越来越多,舆论监督迫切需要法律加以保护。而从另一角度来说,

舆论监督又同样有被滥用或腐化的可能。因此,既要保护舆论监督权,又要防止对权力的滥用,一个理想的舆论监督法必须在保护和防范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

        制定旨在保障舆论监督的专门法,需要经过规定的法律程序,有待较长时间的酝酿,在专门法出台之前,从保护进行舆论监督的人员的目的出发,由地方制定有关的规定,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据报载,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出台了旨在加强舆论监督力度的文件--《关于加强和完善舆论监督的意见》。《意见》对舆论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和保证措施。例如,全省各级主要新闻媒体都要设有舆论监督的专栏、专题节目或相对固定的版面、时间;在上述专栏、专题节目中,批评报道要不少于五分之一;对利用职权对新闻监督刁难阻挠、设置障碍或事后打击者要严肃查处。(28)

       最近安徽省政府制定了载有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具体程序和办法的《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希望通过舆论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的有机结合,健全完善该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据悉,这是全国第一个对新闻曝光案件的追查作出具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了保证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行政违纪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追查,《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新闻曝光的案件属于本辖区范围的,各地都要依法组织追查,不得推诿和拒绝。(29)

        更让人振奋的是,去年在全国率先试行《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的珠海市,在该《规定》中进一步放宽了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范围,明确指出,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军事秘密的,该市主管新闻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市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成员及市内各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都可以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部门尤其是公务人员都有责任接受采访,并与之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抵制、回避、推诿,或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为新闻舆论监督的采访工作正常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30)

        99年12月初,李鹏委员长在接受德国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我们将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新闻法》,这预示着以保障舆论监督、限制滥用权力为目标的新闻立法,已重新回到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之中,我们企盼,正在酝酿中的新闻立法快点走向前台。(31)

       亟待出台的《新闻法》,是保障舆论监督正常运行的一大法宝。但仅有《新闻法》是不行的。社会民主是舆论监督的“产床”和“养料”的提供者,从舆论监督已经取得的成绩,我们不难看到作为舆论监督“产床”的社会民主

在中国的进程正在加速,而从舆论监督存在的诸多问题来看,目前的民主建设还有待于我们全社会的努力。而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往往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公民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更新观念,提高素质,营造浓厚的民主空气,让大家畅所欲言,让上情下达,让民意畅通,让我们的政治生活更加公开透明。因为,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只有人民了解政府在干什么,才能说得上监督,也只有全民的民主意识大幅提高,他们才能提出更多的建议意见,发出真实的呼声与期盼。这种格局出现的本身,就体现着社会民主的进步。同时,也给新闻媒介实施舆论监督提供了新的“养料”和素材。

        舆论监督推动民主法制,民主法制保障舆论监督。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舆论监督的力度逐步加大,成效日益明显,这是与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是成正比的。在社会民主为舆论监督提供“产床”与“养料”的基础上,我们要致力于为舆论监督建立和打造一个制度化运行的“支点”。首先,要制度化地保证人民群众的“认知”,并创造使公众方便地获悉这些信息的条件,使政务与决策具有让人们行使舆论监督权所必要而足够的透明度。其次,要制度化地保证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事实上,我们党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础判断中早已明确承认这种差别,而作为这种利益差别的舆论形式,必须是舆论形态的多种形式的存在。再次,要制度化地保证人民群众更多的了解“媒介”,这意味着人民群众确实成为大众传播媒介上最为活跃的主角而不仅仅是陪衬--反映他们的喜怒哀乐、体贴他们的诉求需要、吸引他们积极参与。如此等等,老百姓“知晓”、“议政”和“使用”使用上了制度化的可靠保证,朱钅容   基总理所期望的舆论监督的格局才真正会落到实处。(32)

                                                   结  束 语

        在我们国家,这个拥有十多亿人口的超级大国,舆论监督的健康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着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能否接受健康的新闻,能否对社会有一种比较理性和明晰的认识。

      不管目前的舆论监督如何尴尬,如何无奈,但我们毕竟有了以《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一批舆论监督的红色阵地。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不断

 加快,全民的民主意识,包括舆论监督意识,将全面提高。当他们将开始自觉

地通过媒介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力量也就会随之真正强大起来,舆论监督也会最终走出困境,走向法制、走向成熟、走向壮大。对此,我们应持乐观态度。 

注释:

⑴、参阅康荫《新闻舆论学要略》第152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9年11月。

⑵、《新闻战线》1995年第7期第43页。

⑶、参阅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内部周刊《空谈》2000年第45期第28页。

⑷、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主编《聚焦焦点访谈》第370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4月。

⑸、参阅《人大研究》1998年第1期,第86页。

⑹、同⑷第5页。

⑺、同⑷第354页。

⑻、同⑷第358页。

⑼、参阅张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史》第265页,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月。⑽、同⑼第297页。

⑾、《中国新闻奖作品选(1998年第九届)》第362页,新华出版视出版,2000        年1月。

⑿、参阅候军著《疲软的舆论监督》第8页,中国妇女出版社,1989年3月。

⒀、参阅《电视研究》1998年第4期,第35页。

⒁、参阅《南风窗》2000年第10期“谁的舆论主动权”,作者刘洪波。

⒂、邵道生著《国患--当代中国腐败现象反思路》第14页,华龄出版社2000年9         月第1版。

⒃、同上第85页。

⒄、同⑷第90页。

⒅、同⒂第47页。

⒆、孙克文主编《焦点外的时空》第9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3月。

⒇、参阅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内部周刊《空谈》,1999年第20期。

(21)、参阅《南方周末》2000年3月20号。

(22)、同⑷第274页。

(23)、同⑷280页。

(24)、同⒆第136页《朝自己开枪》一文。

(25)、同⑾第360页。

(26)、《外国电视研究译文》第84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1年3月。

(27)、《南方周末》2000年11月9日。

(28)、(29)、(30)、(31)、下载于新浪网、雅虎中文网。

(32)、同⑷第355页,喻国明《舆论监督:已经做的和应该做的》。 

                           参  考  书  目 

⑴、康   荫:《新闻舆论学要略》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1年11月。

⑵、张   涛:《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史》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2月第二版。

⑶、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孙克文主编:《焦点外的时空》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3月

⑷、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孙克文主编:《空谈》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4月。

⑸、阮观荣:《怎样争获新闻奖》人民日报出版社,1999年6月。

⑹、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袁正明、梁建增主编:《聚焦焦点访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社,1999年4月。

⑺、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部编:《新闻调查:正在发生的历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年4月。

⑻、夏    骏、王坚平主编:《目击历史--新闻调查幕后的故事》文化艺术出版社,199        9年4月。

⑼、叶家铮编著:《电视媒介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4月。

⑽、王进友主编:《凝眸视点》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6年6月。 

2001年7月 

⑾、丁法章主编:《新闻评论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

⑿、艾   丰:《新闻写作方法论》人民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五版。

⒀、《中国新闻奖作品选(1996年,第七届)》新华出版社,1998年4月。

⒁、《中国新闻奖作品选(1998年,第九届)》新华出版社,2000年1月。

⒂、王振业:《广播电视新闻评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7月。

⒃、《现代传播》1999年第4期、第5期、第6期,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

⒄、《甘肃视听》1998年第4期,甘肃广播电视学会主办。

⒅、《新华文摘》1997年,第9期。

⒆、《南方电视学刊》2000年,第2期。

⒇、邵道生著:《国患--当代中国腐败现象反思路》华龄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21)、《外国电视研究译文》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1年3月。

(22)、施天权等编著:《当代世界广播电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

(23)、(法)波·阿尔贝·弗·泰鲁著:《世界新闻简史》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年5月。

(24)、部分参考文章下载于新浪网、雅虎中文网等。

作者:韩亮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356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c4985d0100crgv.html
http://opinion.hexun.com/2010-06-18/124001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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