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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 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替代性分析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代关系的商品或能够提供这些商品的地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当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
第五条 需求替代
需求替代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第六条 供给替代
供给替代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其他经营者生产设施改造的投入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界定相关市场尤其在识别相关市场参与者时就应考虑供给替代。
第三章 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第七条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概述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界定相关市场时,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具体见第十条)来界定相关市场。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第八条 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三)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四)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五)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任何因素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的作用都不是绝对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
第九条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一)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二)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三)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四)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五)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做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第四章 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思路的说明
第十条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
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依据这种思路,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目标商品涨价会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接下来分析如果该商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是否仍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商品集合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否则还需要继续进行上述分析过程。
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地域(目标地域)开始,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地域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对目标地域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持久(一般为1年)小幅涨价(一般为5%-10%)是否有利可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目标地域就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如果其他地域市场的强烈替代使得涨价无利可图,就需要扩大地域范围,直到涨价最终有利可图,该地域就是相关地域市场。
第十一条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
原则上,在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时,选取的基准价格应为充分竞争的当前市场价格。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行为和已经存在共谋行为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当前价格明显偏离竞争价格,选择当前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会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应该对当前价格进行调整,使用更具有竞争性的价格。
此外,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幅度为5%-10%,但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涉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价格小幅上涨的幅度进行分析确定。
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或地域)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在替代反应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需求者群体(或地域)进行不同幅度的测试。此时,相关市场界定还需要考虑需求者群体和特定地域的情况。
反垄断界定关键概念 “相关市场”仍嫌主观 编辑本段回目录
这份《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草案)》(下称《指南草案》)的目的在于对《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指导。
按照这一《指南草案》,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界定相关市场,先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再进行供给替代分析。复杂情况下可借助经济学分析方法,也就是按照所谓的“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的分析思路来界定。
所谓“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是国际反垄断和竞争法律中普遍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涉及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两方面。也就是说,实践中不仅需要从商品特性、用途及价格,还要从地域范围,来考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竞争情况。此外,时间性、知识产权、创新市场、技术市场等相关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也应有所考虑。
“主观性更强”
“把传统的功能界定方法和现在各国通行的SSNIP方法结合到一起了。”一位曾参与过草案讨论而不愿具名的垄断法专家向《财经》记者这样评价这份《指南草案》的核心思路。
这位专家称,这样一份指南比起《反垄断法》中对“相关市场”概念的简单定义,是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无论是法学专家还是律师,都“更希望更多地使用SSNIP”,因为从专业角度讲,这是国际上最普遍使用也更为科学的方法。
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这些传统的功能性方法,更多的是定性的分析,在数据收集上主观性更强,比起通过经济学的论证和实践得出的SSNIP方法更容易引发争议。
“实践证明,SSNIP方法比传统的功能界定方法更具有确定性和科学性。”上述专家说。
这位专家认为,这份《指南草案》仍以功能界定法为主,反映了中国初步实行《反垄断法》的特点——这种传统方法在对一些简单案件作出判断时可以比较迅速。
但这种与国际通行方法不太一致的做法,还可能造成国内外业务交流上的不便。以汇源一案为例,如果对方律师是基于SSNIP方法,而中国监管方采取传统界定方法,则可能有很大差距,给双方的论辩平添障碍。
上述专家表示,此次官方出台的《指南草案》,之所以没有像业界人士希望的那样以SSNIP方法为主,也有执法部门经济专业力量仍不足的客观原因。
仍需更多“指南”
这份由商务部反垄断局发布的《指南草案》,是首部推出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反垄断法》相关配套指南。上述专家透露,目前已有七部类似的指南经过了多轮专家讨论。
《反垄断法》被称作“经济宪法”,因此,国际上的立法惯例是,在统一的反垄断法案之外,还有极为详尽的配套法律文件,并佐以大量的经典案例和操作指南。“国外都是几十万字的东西。”该专家说。
相比之下,中国已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显得过于单薄——其法律文本仅有八章57条,内容极具原则性。比如“经营者集中”“营业额”这样基本的概念、金融业的计算是否有特殊性,执法程序、证据、规则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否则,《反垄断法》很可能像一些评论所说,成为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目前,《反垄断法》仅有的一部配套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4日公布。2008年12月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在中国政府网的在线访谈中说,“这个规定颁布后,等于《反垄断法》的执法就没有障碍了。”
他还表示,负责《反垄断法》执法的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三个执法机构都在研究相应的配套规章或办法、内部的工作流程和指南等。“在今年(2008年)年底前可能有些规定就会陆续推出。”
该《指南草案》在商务部网站上的征求意见将于1月31日结束。■
试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编辑本段回目录
[Abstract]Relevant market is basic conception of the antitrust law which is the beginning of antitrust analysis . Relevant market comprises product market, geographic market and time marke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se markets one by one and brings forward a number of suggestions to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n relevant market in the end.
[Key words]relevant market product market geographic market time market
【内容提要】 相关市场是竞争法中的基础性概念,对所有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都必须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基础。相关市场又分为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本文结合相关的案例和经济学理论对三种市场分别进行了讨论,文章最后对我国有关相关市场的立法和执法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 键 词】 相关市场 产品市场 地理市场 时间市场
相关市场在反垄断法中是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其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竞争场所和时间范围。如果市场主体不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之内,他们就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不可能存在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对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都必须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基础。相关市场的界定在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有时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几乎完全取决于如何确定相关市场。例如在美国1956年的Cellophane案 中,政府将玻璃纸市场作为一个独立相关产品市场,认为杜邦公司和一个拥有其生产许可证的厂商占有玻璃纸市场的100%的市场份额,但是法院认为玻璃纸市场只是“灵活的包装材料”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杜邦公司只占有18%的市场份额,政府因而败诉。当然,由于限制竞争的行为的种类比较复杂,界定相关市场对不同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意义也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美国反托拉斯诉讼中的本身违法行为,只要行为发生就可以认定为违法,不需要对相关市场在做出认定。
对于相关市场的定义人们存在不同的看法,美国《1992年横向兼并指南》认为市场是指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组产品以及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地理区域,从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个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定义。也有人认为相关市场是一般包括物的市场、空间的市场和时间的市场等三个层面,即认为相关市场除了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之外还包括相关时间市场。 从各国在执法和司法中对相关市场的讨论来看,相关市场主要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但是在个别案件中相关时间市场也是要考虑的因素,所以本文将从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理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三个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全面的讨论。
一.相关产品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一般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各国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受到经济学理论的影响比较大,分析的路径和使用的概念基本上都来自经济学理论。根据微观经济学的基本的观点,市场是由供求两个方面组成的,所以对于相关的产品市场的界定也必须从需求替代行和供给替代行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各国的司法和执法实践也基本上是从以上两个方面来分析问题的。
(一)需求替代性的角度
需求替代性是指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功能和特性,在满足自己的需要方面是可以替换的。从需求替代性的角度而言,如果产品之间存在需求替代性,他们也就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否则就分别属于不同的相关市场。分析产品的需求替代性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产品功能分析方法,另一种是“交叉价格弹性”分析方法。
1.近似功能分析法
近似功能分析方法从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物理特性出发,考察产品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或者说是否可以同样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可以相互替代,则所考察的产品就属于同一产品市场。近似功能分析法又包括两个具体的评价标准:一是从商业习惯或者生产商的角度来看,其制造产品预期达到的功能是否相同,产品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或者说是否能够同样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在1979年的Hoffmann-La Roche案 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从生产商的角度维生素A、B2、B3、B6、C、E、H分别用于不同的目的而且相互之间不存在替换的可能性,所以是7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欧洲法院也认为该案中各种维生素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同样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外,依照美国1968年的《合并指导方针》规定,按照商业习惯和其他商品和服务存在区别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构成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而不管消费者是认同商业习惯。二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不同的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同样的消费需求。美国1968年的《合并指导方针》规定:如果两种不同的产品对特定的消费者在价格、品质和用途方面存在相互替换的可能性,这两种产品就可能属于一个相关产品市场。在1978年的United Brands案 中,欧洲法院在面对将香蕉放在包括苹果、桔子在内的新鲜水果市场还是将香蕉看作独立的相关市场的问题上,欧洲法院认为香蕉果实柔软、没有内核,对于幼儿和牙弱的老人和病人是其他水果无法取代的,而且还指出,尽管桔子上市时香蕉的价格会略微下降,但是香蕉和桔子就其物理特性来说不可能相互替换,苹果和香蕉也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才可能相互替换,所以最终并认定香蕉为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此外《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7条也规定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性能、用途及其价格,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替代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从两个角度对同一中产品进行分析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从生产商角度来看是不同用途的商品对消费者可能具有相同的用途,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对上述标准也不是同时使用的,而是根据案情的不同而选择判断的标准。
2.交叉价格弹性分析方法
交叉价格弹性的分析方法认为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势力对产品进行涨价时,消费者必然会对这个涨价做出反应,转向购买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作为替代品。所以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基础,测度一种产品的价格对其他产品的价格变动的反应的程度,如果两种产品的价格呈反向的变动关系,则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美国1956年的Cellophane案 件中美国最高法院根据交叉弹性理论,运用“合理的互换可能性”标准,认为只要玻璃纸的价格略微下降就会有相当数量的其他软质包装材料的顾客转向玻璃纸市场,所以该案中的相关产品市场是一个包括玻璃纸、铝箔、石蜡纸以及硫酸纸等各种软质包装材料在内的宽大市场,而玻璃纸本身不能作为独立的相关市场。美国1982年的《合并指导方针》就规定了交叉价格弹性的分析方法,规定了“5%测定法”,即假设供给者将其供应的产品的价格提高5%,然后观察在1年之内消费者是否会以其他产品作为替代品。1992年的《企业合并指导方针》对5%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认为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产品会有不同的价格政策,不应该同一规定测定交叉价格弹性的涨价幅度。与此类似《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也提出了一个SSNIP标准,即界定相关市场时应考虑一个数额不大但很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
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一般是综合使用上述标准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认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时要考察产品的性质、使用目的、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价格的相似性等标准,并且要对产品进行交叉价格弹性测试。此外,美国法院在1962年的Brown Shoe案 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引入了“附属市场”的概念,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男鞋、女鞋和童鞋都有其自身的特点,相互之间原则上不存在竞争,各自都应当被看作独立的产品市场,而不能将鞋子认定为一个相关市场。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提出了七个标准,作为确定附属市场存在的依据:一是公众或者一个行业承认一个独立的附属市场的存在,二是产品存在特殊的性质和用途,三是这种产品存在特殊的生产设备,四是这种产品有特殊的顾客,五是产品有特定的价格,六是产品在价格变化上的灵敏度非常小,七是附属市场包括特定的卖主。 在1963年的Philadelphia案 中美国最高法院又提出了“商品群”的理论 ,将一系列不存在替代关系的服务归结为一个相关市场,认为防盗和防火设施虽然没有相互替代性,但是生产者一般是对两种商品整套提供,所以应该认定为一个相关市场。通过比较“附属市场”理论和“商品群”理论,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上并不机械的依据固定的标准,二是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做出界定。欧盟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在界定相关市场时主要考虑相关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物理性能、产品的价格和预期用途、供应方面的可转换性等因素。
(二)供给替代性的角度
供给替代性也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供给替性行的分析多以潜在的市场进入者(即潜在的生产商)为对象,分析供给替代性一般是以供给弹性为主要标准,供给弹性是指当相关产品的价格上升一定的比率时,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供给量增加的比率。供给弹性的分析方法认为处于垄断地位的生产商利用垄断地位进行涨价时,市场上的其他产品的生产商就有可能转产进入该产品市场。如果供给弹性较大,表明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市场比较容易,相关市场的范围也就比较大,反之范围就比较小。分析潜在的竞争是否会影响市场的供给弹性,首先要注意市场进入的障碍,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市场进入的障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绝对费用的市场进入障碍、规模经济的市场进入障碍、产品差异的市场进入障碍和资本差异的市场进入障碍。 如果市场进入的障碍过大,潜在的市场进入者就很难进入市场,也就很难影响市场的供给弹性。除了市场进入障碍之外,分析潜在的竞争是否会影响市场的供给弹性还要考虑潜在的竞争者转换生产所需要的时间的长短以及生产产品品种的多寡等因素。1982年的美国《合并指导方针》就规定:只要简单的变化生产设备就可以进入市场供应相关产品的供给者也可以归入相关市场。1988年欧共体在Hilti 和Tetra Pak I 两个案件 中将供给替代性作为确定相关产品市场的标准之一。在Hilti案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Hilti所生产的炸药激发钉枪并非只是钉固工具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应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因为各种不同的钉固设备是由完全不同的生产设备制造,Hilti生产的炸药激发钉枪与其他的钉固设备相比,在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方面并无供给替代性的存在,不存在潜在的进入者,所以应该独立成为一个相关产品市场。
二.相关地理市场
相关地理市场是指一种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替代产品竞争的地域范围。因为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甚至是同类产品如果不在同一个地域销售也不可能具有竞争关系,所以各国竞争法也将相关地域市场作为界定相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例如《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8条指出,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地域,且它们在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是一致的。从实践情况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在界定相关地理市场时并不困难,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的产品销往全国,大多数产品的运输成本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也比较小,所以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一般将整个国家确定为地理市场。但是在产品的销售地域有限而顾客又很难从其他地区取得产品的情况下,就存在界定相关地理市场的问题。
界定相关地理市场的关键是考察不同的地域范围对竞争条件的影响,由于运输条件的改善,企业的销售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其生产地,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界定相关市场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就是地域因素对生产成本、收入状况以及需求偏好的影响,如果地域范围的因素没有增加或者没有显著增加生产成本,也没有导致收入差异和需求偏好,则这一地域就属于同一相关地理市场。各国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在分析相关地理市场时主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首先是运输成本的大小。产品的运输成本是决定相关地理市场的重要因素,因为运输可以扩张产品销售的空间范围,使得产品的生产地与销售地没有必然的联系,产品所能够销售的区域均可以纳入产品竞争的地理区域,形成相关产品的地理市场。运输成本占产品价格总额比率的高低是决定相关地理市场范围的关键,运输费用占产品的总价格的比率越高地理市场的范围就越小,反之则地理市场的范围越大,例如水泥基本上都是在其生产地的附近销售和使用,因为水泥笨重而且体积较大,不适合长途运输,所以水泥的相关地理市场的范围就比较小,对我国和美国这样地域比较广泛的国家情况更是如此 ,当然对于一些地域比较狭小而且交通运输的成本比较低的国家相关地理市场一般就是整个国家。其次是产品的特性。如果某些易腐烂的产品不利于保存和运输,其地理市场的范围就较为狭窄,反之地理市场的范围就比较大。如新鲜蔬菜和水果的地域市场的范围就比较小。再次,由于消费者的偏好以及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不同,超出一定范围需求量就有很大变化的商品的地域范围也十分有限。在1995年的Mecedes-Benz/Kaessbohrer合并案 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城市公共汽车这种产品的地理市场只能是德国,因为德国的汽车市场虽然是开放的,但是由于进口车的质量较差,德国政府一般只采购本国的产品,所以这种车的地域市场就只能限于德国。最后是法律对市场准入的限制。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会由于各国的关税、商品检验标准不同而受到限制。例如在1978年的United Brands案中,由于英国对加勒比海地区的大英国协会会员国出产的香蕉给予关税优惠,因而被排除在此案的相关地理市场之外。此外,按照美国1982年的《企业合并指导方针》,美国司法部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除了要考虑运输条件还要考虑产品的需求交叉弹性,即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特定产品的价格上升5%之后,消费者是否会转向其他地区购买此种商品的替代品。
由于欧共体竞争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限制,所以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在欧共体显得比较重要,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为分析竞争条件是否具有一致性而专门制定了一个参考标准,认为应该综合考虑以下一些因素:一是地域性分销中有关产品的市场份额,二是地域性分销中有关产品的价格,三是主要供应商的居住地,四是运输方式,五是产品进出口贸易的情况,六是市场进入障碍,七是消费者的喜好,八是运输成本,九是分销系统,十是产品的变化,最后是将来法律修改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运输条件的改善和各国法律限制的减少,企业竞争的相关地理市场可能超出一个国家的范围,甚至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但是对于一个国家执法和司法机构而言,其权限在分析相关地域市场时是有限的,一般只有权要求在其管辖权范围之内的企业提供赖以确定相关地理市场的必要信息,对于国外企业则无权限要求提供这样的信息。所以这些执法或者司法机关就会在确定企业合并所涉及的相关地理市场时以其管辖权的范围为相关地理市场,从而使其确定的相关地理市场的范围较实际的相关地理市场的范围大为缩小,而这将严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在界定相关地理市场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也是日益重要。
三.相关时间市场的界定
相关的时间市场是指某一产品与其同类产品或者替代品在一定的相关地域市场中进行竞争的时间。因为有些竞争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内,所以时间对竞争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界定相关时间市场的一个原则就是,不管时间有多长,只要竞争条件一致,就属于同一相关的时间市场;反之,则不属于同一市场。时间对于正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总是随着时间而变化发展的。例如随着产品技术的发展,产品之间的替代性也会发生变化;运输条件的改善,会使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扩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会逐渐消除等等。这些因素都会改变原来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的划分。各国竞争法在界定时间市场时往往要考虑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例如在判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一般考察企业在一个时间段内是否可以维持市场支配地位。界定相关产品的时间市场一般要考虑一些具体因素:首先是产品的使用期限,不同产品的使用期限存在很大的差别,产品的使用期限会影响需求,例如对于易耗品的需求就较大,替代品和供给弹性也就很大,从而影响到供给,并进而影响到竞争。一般情况下,产品的使用期限越短,替代品就越多,相关市场的范围也越大。其次是产品的生产周期,根据微观经济学的理论,产品的生产周期越短,产品的供给弹性就越大。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调整供给的能力就越大,相关市场的范围也就会越大。再次是产品的季节性,由于产品的自然性质,有些产品只有在一定的季节内才可能存在竞争,在1978年的United Brands案中欧洲法院就提出了产品的季节性问题。最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的,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之内,权利人会垄断市场,但是保护期满之后,其垄断地位就会消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相关的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也会发生变化。
四.针对相关市场的立法建议
我国正在起草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有关相关市场的立法中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我国规定的相关市场应该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地理市场和时间市场三个层面。相关产品市场的重要性不必多说。就界定相关地理市场而言,其对于很多地域狭小的国家可能意义不大,但是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交通运输不是十分发达、民族风俗习惯有很大差异的国家相关地理市场的界定却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关时间市场也是各国在反垄断案件中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只是有的国家没有明确提出相关时间市场的概念,我国应该明确提出这一概念,以使对相关市场的规定更加完整。
其次,正确处理好相关市场的立法和界定相关市场的执法实践之间的关系。首先,通过上述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种产品的情况千差万别,仅仅依靠固定的标准界定相关市场十分困难,各国界定相关市场的大部分标准都是根据具体的案情通过判例和处理决定的方式发展出来的。我国的立法固然应该吸收各国比较成熟的做法,但是只宜做较为原则的规定,应该将具体的界定过程留给执法机关。其次,由于界定相关市场受到经济学理论的影响比较大,很多界定标准(例如交叉弹性标准)都是随着经济学的发展而产生的,而且很多经济学标准本身之间就存在冲突(例如根据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行界定产品市场结果就很可能存在不同),所以立法一方面应该给新的经济学理论的发展留有余地,另一方面应该给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对经济学的标准的取舍留下一定的空间。所以我国反垄断法只应当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原则做出规定,具体的界定方法最好留给执法机关通过实施细则做出。
最后,由于界定相关市场存在多种标准,不同的标准之间可能还存在冲突,所以相关市场的立法应该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原则,以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指导思想。而且基本原则应该反映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处理好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的关系。
1、United States. V. E. 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 351 U.S.377.76S.Ct.994(1956)
2、P.贝伦斯著:《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滥用监督》,载《反垄断法与市场经济》,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206页。
3、 Hoffmann-La Roche v. Commission , Case85/76(1979)E.C.R.p.461.
4、United Brands Continental BV v. Commission , Case22/76(1978)E.C.R.p.207.
5、 United States. V. E. I. Du pont de Nemours and Company, 351 U.S.377.76S.Ct.994(1956)
6、 United States. v. Brown Shoes Co. , 370U.S.294(1962).
7、[美]马歇尔·C·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页。
8、United States. V. Philadelphia Nat’ Bank, 374 U. S. 321, 356-357(1963)
9、王为农著:《企业集中规制基本法理——美国、日本及欧共体的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85-88页。
10、 赖源河编审:《公平交易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页。
11、文学国著:《滥用与规制——反垄断法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24-125页。
12、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在美国50个最大的城市市场中,其中19个市场只有5个以下的水泥公司推销其产品,另外19个市场只有5到10个水泥供应商。转引自《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美]马歇尔·C·霍华德著,孙南申译:《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23页。
13、 Mecedes-Benz/Kaessbohrer , Case IV/M477, O. J. L211,1995.
14、阮方民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http://www.gov.cn/zwhd/2009-07/07/content_1355288.htm
反垄断界定关键概念 “相关市场”仍嫌主观 http://www.caijing.com.cn/2009-01-07/110045804.html
论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 http://wenku.baidu.com/view/61e47fcfa1c7aa00b52acb9e.html
试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 http://www.cctv.com/law/20050310/1017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