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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竞争法》修订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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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竞争法》修订剑指网络乱象编辑本段回目录

  被称做“市场经济宪法”的《反不正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已经实施18年了。目前,该法正在修订中,最新版本的修订稿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法的修订重点之一便是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针对2010年爆发的互联网恶性竞争事件,修订稿新增了相关的条文,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行为列入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范围。

  有法学专家认为,此规定界定的范围并不能解决目前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3月8日,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为首的34位人大代表联名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竞争行为的议案”。该议案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概念,并对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须重新定义

  “本次议案是立足于规范网络经济的战略需求。从某种程度上讲,哪一个国家率先赢得了网络,赢得了网络经济,就将率先赢得未来。”吕忠梅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2010年,互联网仿佛成了一个没有规则的江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为此,吕忠梅专门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研究。

  参与此次议案起草的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中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此规定界定的范围比较窄,难以解决根本问题。修订稿中规定,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行为列入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范围。

  刘德良表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手法花样翻新,不是修订稿中的几种行为可以囊括进去的。”刘德良把目前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搬到了互联网上,新瓶装旧酒,更换了战场,更换了方式,如蒙牛与伊利之间的“陷害门”事件。第二类是完全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脱离了互联网将不复存在的一种不正当竞争。“对于第一类行为,本质上就是属于‘商业诋毁’的范畴,可以依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行为法》和《刑法》来解决。”刘德良说,但是第二类就是完全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缺乏法律法条的规范。

  经济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王永强也参与了此次议案的起草工作。他认为,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强危害性、侵害范围大等特点。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前期隐蔽性大,并且制止起来难度大,取证也比较困难。借助于网络的开放性与传输的快速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危害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扩展,从而具有强危害性。除此之外,参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或用户作为炮灰,消费者成为网络经营者的博弈砝码,权益更加容易遭到侵害。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于传统领域内的竞争行为,如果不对其概念做出界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仅仅列出几种形式,很快就落后于现实生活了。”刘德良说。

  因此,针对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吕忠梅等人大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定义为“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网络用户资源的行为”, 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也许两家互联网企业看似不搭界,一家是做即时通讯的,另一家是做杀毒软件的,但是只要一方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网络用户资源,就属于不正当竞争。”刘德良说。

  除此之外,议案中还对七类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对知名网站网页、特有商品名称的混淆;专门开发拦截其他网站商业广告工具的行为;软件捆绑发行的行为;特定软件故意与其他软件不兼容的行为;改变用户终端其他软件的行为,比如一键删除、一键优化等;诱导或强迫用户关闭或卸载其他商家软件、服务的行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不正当行为,却没有提出制止的不作为行为。

  大修争议

  此议案在法律界也引发激烈的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草小组专家、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表示,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点主要是如何明确执法主体,维护执法的统一性;如何根据新的形势界定新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关注的是在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行为,立法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它调整的是整个市场环境,而不是某个行业。”黄勇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要确立法律原则,据此甄别何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而涉及的行业问题,应该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应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

  1月14日,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办法》也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规范,比如其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行为: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接应者经营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不得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不得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对此,吕忠梅认为,虽然《办法》中涉及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但是由于其只是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其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仅为100万元,这对于那些财大气粗的互联网巨头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刘德良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还是应该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面有具体的类型化规定,另一方面有兜底条款进行接应。“如果不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如果法律做出太原则化规定,执法机关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会使得法律失去实际意义。”刘德良说。

  吕忠梅认为,相对细化的规定是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做性和针对性,毕竟行政执法者和司法人员还是习惯于在法律中寻找具体适用的明确条款,同时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明确的引导;但是列举式是有局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永远无法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因此兜底条款也不可缺少。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编辑本段回目录

 “百度门”、“伊利门”都是发生在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事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跟上时代的变化。资料照片

  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诸多滞后之处,已经不能充分应对市场变化,从对新近出现的“百度竞价排名”、“蒙牛伊利陷害门”等几起不正当竞争事件的束手无策可以看出,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大修的呼声一直很高。最近,媒体报道称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考虑到实践中普遍反映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应考虑解决如下的问题:

  规制“百度竞价排名”等行为

  2010年出现的几起不正当竞争事件,如史三八美容医院告伊美尔医院,百度一案中出现的通过竞价排名挤占知名企业的经济利益,还有360将百度工具栏标注为“恶评软件”从而诱导用户删除,无不反映进入信息时代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花样不断翻新。如墨守成规,将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种类型之内,无疑会使该法无力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创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许多学者认为该条系一般性条款,应当通过解释该条使《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时俱进。

  对此,司法机关已行之在先,最高人民法院曾要求各地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对没有具体规定予以禁止的行为,如果确属违反诚信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商业惯例并且有损害事实,不制止不足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时,予以制止。期待此次修订能够将这一做法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行政、司法二元解释的体系可予明确

  在通过解释一般性条款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为了防止任意性执法遏制竞争动力和创新意识,许多国家都只将这一解释权授予少数权威机关,如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

  在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二元解释体系:对于行政执法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宣称自己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对于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司法解释昭示了自己的权力,同时,各级法院也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个案中实际行使了这一权力。期待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中,对认定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予规定,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二元解释体系予以明确。

  强化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诚然,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但是,却不限于这些,还可能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如在百度与360纠纷中,许多用户的利益被殃及,其被诱导删除自己习惯使用的软件。郑州晚报、郑州电视台连续刊播要求市民收看特别节目的信息,结果届时所观看的“特别节目”,仅是一个15分钟的酒广告专题片。目前各国立法均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单纯地保护经营者权益转而趋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公众利益上,期待着本次修改能够与这一趋势相契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关注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是被间接损害的,而消费者又往往是众多且分散的,所以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渠道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如工商部门开展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从而使得药品市场竞争秩序得以规范,使患者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但是,仅仅如此是不够的,消费者期待能够得到更多的救济渠道,更有力度的规则保护其利益,尤其是当其利益被直接损害时。例如,消费者在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返还的相关规定,加大对消费者的赔偿力度。

  “九龙治水”的执法现象亟待解决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过程中,许多部门都借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对抗工商部门对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如保监会即专门发函明确了保监会对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职责。此外,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现行法律将处罚的权力给予同级机关和上级机关,而未赋予工商部门。

  从立法初衷上来讲,上述立法存在着正当理由———行业主管部门从专业性上来说更加专业,经验更丰富,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断、处罚。但是,执法权的分割也会导致“九龙治水”现象发生,削弱了执法力度。此外,也可能产生行业主管部门为了本行业的利益罔顾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弊端。因此,各界要求改变这一现状,统一执法权的呼声很高,我们期待着立法部门能够予以积极回应。

  “蒙牛伊利陷害门”背后的推手如何规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被规制的行为主体限制在经营者,而在经济生活中,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却不限于经营者。与17年前不同,目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不再表现为经营者单枪匹马,而更多地体现在协同作战,受益的经营者甚至不露面。

  如在蒙牛伊利陷害门中,蒙牛坚称对伊利进行陷害是部分员工个人行为。可以想见,幕后受益者隐藏得会越来越深,而在前台活跃的可能是网络水军、新闻媒体、广告商、自称权威的机构,甚至是政府机关。有鉴于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追究辅助行为人责任。

  “重行轻民”的立法倾向应予以改变

  对于规范竞争秩序而言,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显存在重行轻民的立法倾向,其立法主要目的是为行政执法提供指导。如第四章“法律责任”共有十三条,十二条均围绕行政执法,仅有一条涉及民事责任。

  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并鼓励各级法院进行探索。此次修订中,应将司法实践中诸多行之有效的规则进行整理、归纳,上升到法律层面。

  经过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17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探索,修改后的法律能够终结屡屡出现的江湖混战的局面,形成积极、规范、有序的竞争秩序。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竞争行为编辑本段回目录

陈云龙代表:切实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作为一名来自检察系统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非常关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他说,近日,中办、国办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衔接工作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陈云龙代表认为,衔接信息平台建设,对于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至关重要,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地方在探索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平台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录入的范围、时限和刚性约束为核心环节,以明确建设步骤为保障,并设定后果责任,使这项工作真正推动起来并取得实效。(记者岳德亮、黄深钢)

任启兴委员:加大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刻不容缓

当前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几乎是空白,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任启兴呼吁,加大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刻不容缓。

任启兴说,电子垃圾含有大量铅、镉、汞、镉等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损伤人的中枢和脑神经系统、血液系统、肾以及生殖系统,尤其是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影响巨大,对动植物、微生物也有强烈而且长久的影响。当前我国已进入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高峰期,如再不对电子垃圾采取有效处理,将来对环境的破坏和人们健康的危害难以估量。

任启兴建议,大力扶持和培植电子垃圾循环利用企业,对相关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经济上给予补助,在资金、税收、市场和技术服务等方面予以优惠政策。(记者 曹健)

吕忠梅代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关行业的竞争态势越发激烈,去年底的3Q大战等事件表明安全软件行业恶性竞争也愈演愈烈。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建议,应当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吕忠梅建议,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建立相对完善的反网络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章,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概念并对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增加反不正当竞争的禁令程序,及时制止恶性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部分,相应增加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记者李鹏翔、雷敏)

白尚成代表:扩大生态补偿试点范围 支持西部贫困地区加大环保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固原市市长白尚成12日表示,在生态补偿机制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之前,可以考虑扩大生态补偿的试点范围,支持地方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

所谓生态补偿,是指生态受益者因为生态建设者为保护生态进行投入或失去发展机会而向生态建设者提供的补偿。生态补偿的范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矿产、海洋、河流等多个方面。

他说,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区域面积大,面临着生态保护与发展经济的矛盾。他建议,当前应扩大生态补偿的试点范围,在西部选择合适的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做到先试点后推广,以获得成功经验指导全国的生态补偿工作,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全面建立。在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过程中,应建立起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制定区域生态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推动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记者刘华、刘泉龙)

  《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时间表编辑本段回目录

  1993年9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6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获得通过,并于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0年7月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列入2010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2011年

  最新版本修订稿已由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典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竞争行为的议案”列举

  对知名网站网页、特有商品名称的混淆;

  专门开发拦截其他网站商业广告工具的行为;

  软件捆绑发行的行为;

  特定软件故意与其他软件不兼容的行为;

  改变用户终端其他软件的行为,比如一键删除、一键优化等;

  诱导或强迫用户关闭或卸载其他商家软件、服务的行为;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不正当行为,却没有提出制止的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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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反不正竞争法》修订 《反不正竞争法》 修订《反不正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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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修订《反不正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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