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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高利贷门纵深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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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高利贷门纵深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高利贷”风波在继续发酵。

  继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和四川达州金鑫房地产(下称“金鑫地产”)双方先后表示拟起诉对方,互相指责对方诽谤诬陷后,2月20日,金鑫地产原股东刘明的委托律师蒲杰向媒体公布四川中石化建设投资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及黄波确认欠款证明和股权归还的承诺书,试图以此证明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当年确实放了“高利贷”。

  而据本报记者调查,在达州本地,金鑫地产和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纠纷并非仅有的个案,包括煌歌集团等多家本地房地产企业都和中石化四川存在过这类借贷关系,借款月息最高的甚至达到4分。

  掌控达州地产圈的豪门望族

  2007年,正是国内楼市一片火红之时。川渝交界处的达州,地产行情也水涨船高。当地地产商急于快速扩张业务,在资金吃紧之下,往往选择以民间借贷来融资。

  尽管民间借贷月息通常在2分甚至以上,但和其他地产商一样,彼时火爆的地产行情让金鑫地产股东刘明相信,他的利润足以支撑付息还贷。

  也就在这一年,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它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黄波,是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长久的亲侄,而黄长久之子黄云,则通过辗转投资多家公司,以60%的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了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

  达州地产界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驻达州项目办事处,位于达州市西胜街3号港都月光城2楼,“它更像一个担保公司,主要为各个地产企业放贷”。

  到了2008年,被当地人称为“达州首富”的黄久长,已控制了达州地产市场的半壁江山。

  “黄久长在达州名气大,主要不是因为他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董事长,而是因为达州比较大的楼盘基本上都是他建的,他给达州人的印象就是一个大地产商。”一名熟知黄波的达州人士表示。

  达州当地媒体的一段采访资料显示,2008年9月28日,黄久长表示:“目前我们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不光是做好成品油四川供应,我们已成功地进入了石油化工、酒店服务业、大型房地产开发等产业。现在达州有15家中小房地产企业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我们联合开发量占达州房地产市场的50%。”

  这“15家合作伙伴”中,就包括刘明的金鑫地产。据刘明称,公司向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数个全资子公司共借款6000多万元,其中绝大部分的借款月息高达3分。

  据了解,与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有过借款关系的公司还包括阳光房产、宏腾房产、鸿源星房产、煌歌集团、大地房产等公司, 项目遍布通川区、达县、万源市、大竹县等。

  在楼市高潮时期的达州,这一现象颇为寻常,借贷双方亦一直相安无事,直到刘明所持有的金鑫地产股权被夺一事曝光。

  和煌歌的另一宗“高利贷”纠葛

  金鑫的遭遇并非孤例。本报记者获悉,达州市大足县的煌歌集团,在2009年亦因无力偿还逾千万的借款,其地产项目“煌歌 城市之星”被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接管。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煌歌集团由达州市外贸电子有限公司、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于2002年5月联合组建,主营资产经营、房地产、高科技农业、园林绿化、视像监视、网络工程等业务。而四川煌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煌歌集团属下的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2002年,主营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批零、室内外装修等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煌歌集团董事长黄昌武生于1972年,与黄久长是同乡。

  据悉,煌歌集团向中石化借款,缘于煌歌城市之星属达州县城的旧城改造项目。2004年10月,该项目拆迁工作启动,但原计划3年完成的拆迁进度缓慢,到2008年煌歌已投入拆迁、建设资金2.1亿元,而仅完成拆迁进度的55.6%。在此情况下,煌歌开始与中石化接洽,签署了一份数额逾千万的借款合同,月息3分。

  煌歌一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介绍说,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接管“煌歌 城市之星”的时间是2009年9月,而煌歌直到2011年春才收回该项目。

  本报记者从煌歌集团获得的一份资料也证实了这宗交易的存在。这份资料显示,2009年9月17日,煌歌房地产开发公司从煌歌集团剥离,其所有权归煌歌,但经营权归属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同时黄昌武之弟黄昌平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接替该职位的正是黄久长之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波。

  在大竹,煌歌房地产开发公司亦一度被冠称“中石化集团大竹煌歌房地产开发公司”。

  前述达州地产界人士表示,“2011年黄昌武在筹集到资金清还欠款后,采取了强硬方式才收回‘煌歌城市之星’,而刘明的金鑫地产被接管,主要的原因是刘明太软弱。”

  上述情况亦获得大竹当地一位官员的证实,他用“托管经营”来描述此事:“煌歌集团和中石化确实产生过经济方面的纠纷,其地产被中石化托管经营了很长一段时间,但在其间,其接管楼盘在地方工商局的法人代表并未发生变动。”

  四川中石化新闻发言人郑燕玲2月21日向本报记者表示,公司确实和煌歌集团有合作关系,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挥之不尽的疑云

  尽管刘明和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之间的纠纷尚无定论,受访的多名律师仍认为,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此举已经涉嫌放高利贷。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认为,中石化利用垄断企业的优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向刘明的借款利率远远超过这一规定,我认为属于高利贷行为”。

  但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洪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并不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他建议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司法实践中,在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贷本金应当全额返还给出借方,但约定的利息一般不予保护。因此,假设这个事件是借款的话,无论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向金鑫公司借款是一般借款还是高利贷,都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高额利息,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张洪明表示。

  除了涉嫌高利贷,还有一个受质疑之处,是中石化是否在继续投资房地产领域?

  国家国资委已于2010年3月发文禁止央企进入房地产领域,并要求所涉及央企限时“清退”,而在2010年,中石化集团便挂牌转让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新钱塘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7.415%。中国石化(7.59,0.01,0.13%)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有25.17%股权。此外,中石化集团还转让了其持有的珠海市华瑞物业建设有限公司50%股权。

  那么,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2010年以后继续投资地产市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资委的规定?

  对此问题,郑燕玲2月21日向本报记者表示,投资地产行为属于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独立行为,和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无关。

  据她介绍,作为中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中仅持有40%的股份,为第二大股东,而且只参与后者在四川地区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环节的经营管理,因此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自主开展了其他方面的经营,“与金鑫地产发生纠纷的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便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子公司,投资房地产属于自主在达州地区开展的业务”。

  郑燕玲称,在达州的地产业务投资和利润总额仅6亿元,并表示,“已经是前几年的事情,数额不大,现在在达州所有的地产业务,正处于回收投资,逐步退出的阶段。”

  另一个疑点是金鑫地产原有的地产业务的去向。据刘明提供的一份资产并购协议显示,2011年2月27日,石化北苑土地和星胜花园开发建设销售权以1.45亿元转让给自然人程伟。但本报记者通过达州市工商局查询获知,在2011年的3月29日,程伟才注册了四川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发上述楼盘,而其办公地点位于达州市达县国税局办公大楼12层。

  为什么黄波会将上述项目的建设和销售权交给一个当时并无资质的自然人,在程伟匆匆注册地产公司背后,又是否和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有关?这些问题目前尚无答案。(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四川中石化卷入高利贷风波编辑本段回目录

  2月14日,中石化集团就近日中石化四川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中石化)高利贷风波紧急召开媒体见面会。会上,四川中石化法律顾问朱茂元宣读声明称,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给予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签订的是《项目投资协议》,向其承揽的项目投资并获取收益,属于正常投资收益并非高利贷。四川中石化董事长黄久长称,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等人侵犯公司声誉,公司将提起诉讼。

  2月15日,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夏德菊和王家云授权其代理律师蒲杰在博客中发表声明,称欢迎对方提起诉讼,并希望四川中石化用证据说话。

  四川中石化究竟是投资还是放高利贷?金鑫公司项目是否被偷卖?

  两个版本

  风波起于新快报的一篇报道《房产商举报:四川中石化高息放贷》,2007年金鑫公司为了开发在四川达县的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原股东刘明经人介绍认识了四川中石化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黄久长,黄久长承诺向金鑫公司提供贷款,月息3分,授权其侄子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处副处长、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波具体经办。月息3分,换算为年利率为36%。

  刘明说,借钱后,金鑫公司的财务章和行政公章被四川中石化方面以“监管”为名收走,由对方安排支付土地款、工程款,自己至此脱离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在刘明等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黄波成为金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波表示是因为中石化担心金鑫公司还不了钱,才把公司收走。只要偿还了欠款本金和利息,他将立即恢复原有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登记。

  2010年8月,金鑫公司原股东王家云向达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得到的回复是与黄波自行协商。

  2011年初,刘明在外筹集到1.3亿元资金,准备了结金鑫公司欠中石化的债务时,却发现,黄波已凭借法定代表人身份卖掉了金鑫公司名下的两个总价值2亿元的项目。

  而对于刘明的指控,四川中石化方面叙述了另一个故事版本。据《新京报》报道,在2月14日的中石化媒体见面会上,四川中石化方面表示,金鑫公司承揽的星胜花园项目因拖欠资金变成了烂尾楼,在达县政府协调下,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金鑫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投资了3000万元,其中1700万元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1300万元作为项目建设资金。四川中石化法律顾问朱茂元表示,既然是投资就要有投资收益,但并非高利贷。星胜花园在2008年8月份已经转让给了四川石化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波,之后四川建设投资公司是向自己的公司投资,不存在高利贷,即使获得收益也是正常的。

  会上黄久长还做了个人声明,称:“刘明在认识我之前,就欠下外债2000多万元,为逃债东躲西藏。我这个人心软,看他夫妻可怜,就在我儿子的公司借了300万元帮他还了几个人的高利贷。”他甚至一度十分激动,说:“我窝囊了七八天,很难受,如果我是民营企业,早就来回应了。”

  投资还是非法借贷?

  四川中石化向达县的房地产公司放贷并不是个例。宏观调控前,房地产业获利颇多,房地产商即使是用高额利息借款运作,项目也会顺利结束。不过也有部分地产项目因种种原因进展不顺利,又赶上房地产不景气,让利息压得喘不过气来。利滚利的结果,往往是几年利息已经超过了本金。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大地房地产公司因无法偿还四川中石化的高息贷款,被告上法庭,法庭判房地产商用项目资产抵债。

  在达县,四川中石化注资房地产签署协议的时候,规避了放高利贷款的风险。“当资金到账的时候地产公司计银行存款增加,应付账款增加,当偿还高利贷的时候,计银行存款减少,应收账款增加。高利贷利息未计入财务费用,到时候拿应收账款做文章。从资金来往上,也不易察觉房地产企业借了高利贷。”某房地产商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部分开发商表示,现在已支撑不住,但又没完全的把握能认定四川中石化“投资”就是高利贷,来否定投资协议的法律效力。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分析表示,仅凭金鑫公司提供的这些汇款凭证还难以证明四川中石化放高利贷,问题关键在于四川中石化方面的欠款证明文件,具体内容如何,究竟有没有提到利息的问题。

  与此同时,刘明等人代理律师蒲杰在博客上开始逐一公开他们所掌握的证据,包括《欠款证明》、《承诺书》和《金鑫公司借款及还款明细表》等力图还原真相,涉嫌非法借贷的四川中石化2月15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事情真相已经说明,“相信正义将战胜邪恶”,公司将不再就刘明的事情做回应。

四川中石化深陷高利贷事件 双方证据存严重分歧编辑本段回目录

 真假 “高利贷” 

  四川中石化与金鑫房地产原法人之争的三大焦点

  ■本报记者 张一鸣

  一场围绕着公司所有权变更的高利贷之争,在上周进入针锋相对阶段。

  四川中石化方面表示,针对刘明及其律师散布大量不实言辞,歪曲、捏造事实的行为,拟起诉刘明。刘明的代理律师则在2月18日则向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并未歪曲、捏造事实,“坐等应诉”,他称,正在等待当地工商局对虚假工商登记事件最终的结论,是否起诉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将视情况而定。

  截至2月18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与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人刘明均向外界公开了与 “高利贷”事件相关的证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从当事双方获得的信息显示,在一些证据上存在严重分歧,得出的结论大相径庭,刘明的代理律师坚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对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资行为,并非投资,而是变相借贷。

  争论焦点之一:高利贷还是投资?

  中石化四川公司: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公司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在2007年及2008年应达县人民政府邀请,与达县人民政府签定投资协议,按照投资协议,四川石化建设等公司先后向金鑫公司拨付了工程款和拆迁安置费,并非放高利贷。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投资为9000万元,但在2011年2月19日、21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的黄波向刘明出具的证明和承诺,声称金鑫公司欠投资本金和收益金1.4亿元。这意味着,有5000多万元 (1.4亿元—9000万元)是所谓的“收益”。

  争论焦点之二:股权转让是否合法?

  中石化四川公司:

  2008年8月25日,刘明、夏德菊(刘明的妻子)和王家云亲笔签署了《股东会决议》,三名原股东一致同意将其持有的金鑫公司100%股权以1000元价格转让。 2011年8月,刘明向达州市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称:“2008年8月28日金鑫公司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系黄波伪造资料欺骗取得”,达州市达县工商局经过调查后,于2011年10月18日出具了《关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一案查处情况的函》,认定金鑫公司的股权转让各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012年2月14日,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川警院物鉴 (文)字【2012】001号《鉴定文书》鉴定结果证实,刘明2008年8月25日在《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系刘明本人亲笔书写。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

  我们认为在中石化四川公司虚假注册的工商档案中,并没有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所谓8月25日《股东会决议》,这份所谓的决议,并不能作为本次工商注册登记的依据。即使该决议是真实的,按照法律规定,也应撤销本次虚假登记。因为,黄波在8月28日申请变更登记时的所有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申请书、改型申请书等所有文件上的“刘明”、“夏德菊”和“王家云”的签名,依据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笔迹鉴定的结果,均不是他们3人本人所写。该信息已得到各方确认(包括达县工商局)。

  争论焦点之三:银行借贷放利息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

  四川石化建设投资公司、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四川石化西南地产有限公司、成都金点子佳信咨询有限公司、四川长盛投资有限公司从成立至今,并未从银行有过贷款,媒体和法律界人士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卡”查询。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资金来源系公司历年盈利积累及自有资金,均与银行贷款以及油品款项无关。

  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股东刘明:

  借给金鑫公司的钱,是来源于中石化四川公司,还是下属各公司的自有资金,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这些钱是中石化四川公司借款,然后划给下属各公司,再由下属各公司借给金鑫公司,其性质仍然属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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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石化高利贷门纵深 四川中石化卷入高利贷风波 四川中石化被曝非法放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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