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更新参考文献 |
释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债务更新系统 |
债务更新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债务更新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更新合同 。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债务更新。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债务更新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债务更新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成立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债务更新合同 |
1、须有应消灭的有效债务存在。尚未成立或尚未生效的债务,当事人自不得予以更新。可撤销或附解除权的债务在未被撤销或解除前,为有效债务,当然可以更新。
2、须有新的债务的发生。在债务更新中新债务的发生与旧债务的消灭间有因果关系。若无新债务发生,则不成立债务更新。
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例如,成立一买卖之债以代原租赁之债的,为债务更新 。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例如,改变履行地点,改变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标准,则为债的变更,而不为债务更新。
4、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债务更新是当事人双方协议消灭债的行为,因此必须有当事人双方消灭旧债务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区别
地方政府债务更新文件 |
1、二者于债之实质影响不同。盖在债之更新,消灭旧债,成立新债,债即失其同一性,新旧两债为分别独立之债。而在债之变更,旧债变形为新债,债并不失其同一性,变更前后仍为一个债务。
2、二者之效力大不相同。盖在债之更新,不仅旧债消灭,且旧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同归消灭,当事人任一方于更新合同成立后均不能主张。而在债之变更,债仍保其同一,故原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原则上并不影响其继续存在,当事人任一方均可主张之。
3、二者之发生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只能依当事人之合意合同而成立,后者除此之外亦可依法律规定而生。
间接给付,亦称间接清偿、清偿抵充、新债清偿、新债抵旧、为清偿之给付,谓为清偿债务,而对债权人负担新债务,因新债务之实行而使旧债务消灭之合同。反之,若新债务不履行,其旧债务仍不消灭。第三人亦得有效为间接给付。间接给付与债之更新的区别即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更新意思。当事人若于订立合同时约定新债务之成立,旧债务即归消灭,则间接给付,而为更新。反之,因清偿而负担新债务,如新债之关系之兰事人,并未同时约定旧债务因而消灭,则新债务不履行,旧债务不消灭,此种情形,则为间接给付,而非债之更新。
效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债务更新法律依据 |
债务更新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债务更新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债务更新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如债务更新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属债的更新;又如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变更给付数量等,均系要素变更,也属于债务更新,而不属代物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代物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代物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代物清偿。 在代物清偿,新债务与原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原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代物清偿合同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