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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参考文献
债务更新又称为“债务更改”、“债务更替”,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债的更新产生法律效果是原债因更新而消灭,新债发生。债务更新是以新债消灭旧债的,因此,在旧债消灭时,新债也就发生。债务更新是债法研究的重要对象。

目录

释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系统
债务更新,又称债的更改或债的更替,是指变更债的要素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所谓更新意思,即因新债务之发生而使旧债务同步消灭之意思也,亦称更新意愿。新债务之发生,并非当然径使旧债务消灭,其使旧债务消灭者,因当事人有更新意思也。更新意思非仅消灭旧债务之意思,尚须因新债务之发生而使旧债务消灭。如新债务无效或被撤销,则旧债务亦不消灭。更新意思,不必须明示为之,默示更新亦无不可,甚至可由法官依具体客观因素推断更新意思之有无。虽然如此,然更新意思于更新合同之成立不可或缺,如当事人间并无更新之意思,则不得认有更新之成立。债的更新是指设定新债以代替原债务并使原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即当事人双方基于某种原因答成新的协议以完全代替原协议,新协议是以消灭原债为目的而设立的 ,新协议成立后,原债归于消灭。如当事人双方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代替原来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债的更新起源于罗马法,后法国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从之。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与原债务之内容异其要素,而代物清偿只是债的履行标的的变更,并不涉及债的内容。这也是二者之间区别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债的更新中,新债务之给付内容、种类必须合法确定而且可能履行,自不待言,而且给付之要素(指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原债务不同。

债务更新既为合同行为,故须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有负担新债务以清偿旧债务之意思表示,要经过当事人双方要约和承诺。债务更新协议是双方合意的产物,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当然,债务既然可以由第三人清偿,自然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更新合同 。如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但其新债务与原债务的主要内容相同时,则仅成立债务的转移,只有第三人承担的新债务与原债务履行标的相异时,才成立债务更新。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仅有双方当事人答成合意,债务更新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债务更新协议在合同理论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成立条件 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合同
债务更新为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应消灭的有效债务存在。尚未成立或尚未生效的债务,当事人自不得予以更新。可撤销或附解除权的债务在未被撤销或解除前,为有效债务,当然可以更新。

2、须有新的债务的发生。在债务更新中新债务的发生与旧债务的消灭间有因果关系。若无新债务发生,则不成立债务更新。

3、须新债务与旧债务的性质不同。例如,成立一买卖之债以代原租赁之债的,为债务更新 。但若新旧债务的给付相同,仅某些条件变更,例如,改变履行地点,改变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标准,则为债的变更,而不为债务更新。

4、须当事人双方有更新债的合意。债务更新是当事人双方协议消灭债的行为,因此必须有当事人双方消灭旧债务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区别

(图)债务更新
地方政府债务更新文件
债务更新,债之关系不失其同一性,而变更其内容或主体。债之变更,与债之消灭不同,非消灭既存之债,而成立新债,既存之债依然继续存在。其与债之更新之区别有三:

1、二者于债之实质影响不同。盖在债之更新,消灭旧债,成立新债,债即失其同一性,新旧两债为分别独立之债。而在债之变更,旧债变形为新债,债并不失其同一性,变更前后仍为一个债务。

2、二者之效力大不相同。盖在债之更新,不仅旧债消灭,且旧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同归消灭,当事人任一方于更新合同成立后均不能主张。而在债之变更,债仍保其同一,故原债所附之利益及瑕疵原则上并不影响其继续存在,当事人任一方均可主张之。

3、二者之发生方式有所不同。前者只能依当事人之合意合同而成立,后者除此之外亦可依法律规定而生。

间接给付,亦称间接清偿清偿抵充新债清偿新债抵旧、为清偿之给付,谓为清偿债务,而对债权人负担新债务,因新债务之实行而使旧债务消灭之合同。反之,若新债务不履行,其旧债务仍不消灭。第三人亦得有效为间接给付。间接给付与债之更新的区别即在于当事人是否有更新意思。当事人若于订立合同时约定新债务之成立,旧债务即归消灭,则间接给付,而为更新。反之,因清偿而负担新债务,如新债之关系之兰事人,并未同时约定旧债务因而消灭,则新债务不履行,旧债务不消灭,此种情形,则为间接给付,而非债之更新。

效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法律依据
债务更新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债务更新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债务更新更容易实现债权。债务更新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

债务更新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债务更新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债务更新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如债务更新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新债务与原债务性质内容变更,属债的更新;又如变更履行期限,或者变更履行地、变更给付数量等,均系要素变更,也属于债务更新,而不属代物清偿;而如约定以物品抵算,因为已变更了债之客体——标的这一要素,故属代物清偿。同样,约定以对第三人享有之债权让与给债权人,因属以债权清偿金钱债务,自然也属代物清偿;约定由债务人开具支票清偿债务时,由于支票亦只是一种权利凭证而非金钱,因而亦属代物清偿。 在代物清偿,新债务与原债务之不同给付未必具有相等价值,即便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新债务所获得的价值小于原债务,在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仍然全部消灭。当然,如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又当别论,当事人自可依法主张,使代物清偿合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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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债务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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