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谣言到网络假新闻 编辑本段回目录
作者:闵大洪
一、近期假新闻层出不穷
从3月下旬到5月中旬,中外各类媒体发生的一系列假新闻事件在业界造成震动。影响恶劣、后果严重者有(按时间排序):
1、3月29日,《中国日报》(China Daily)网站发出“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在洛杉矶遭到暗杀身亡”假新闻(不可思议的是,4月4日韩国众多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再次重演了这一假新闻闹剧);
2、4月1日,《洛杉矶时报》在头版刊出资深摄影记者布莱恩沃斯基3月30日从伊拉克前线发回的数字合成照片,报社发现后立即在4月3日解雇该名记者;
3、4月29日,海外中文网站“博讯新闻网”发出“赵紫阳昨晚逝世”假新闻,引起共同社、《产经新闻》等日本主流新闻媒体的迅速跟进报道,事隔近一个月后,共同社于5月26日才做出道歉;
4、5月11日,美国《纽约时报》在其头版刊登文章,揭露该报一名27岁的记者杰森·布莱尔在过去7个月里杜撰了36篇新闻报道,这一丑闻的曝光令美国新闻界哗然;
5、5月17日,韩国联合通讯社发出“朝鲜劳动党总书记秘书室副部长吉在京等三人叛逃美国”的假新闻。朝鲜中央通讯社随即指出,这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弥天大谎,是反朝鲜分子制造的一幕荒唐剧,因为,吉在京副部长早在2000年6月就已病故,并被安葬在平壤市郊的爱国烈士陵园。5月19日,联合通讯社不得不就此事进行道歉。
在此期间,国内媒体还接连发生有其他假新闻或新闻内容严重失实的事件,如3月31日,一些网络媒体刊出所谓的“西安女大学生用人体彩绘抗议美对伊动武”照片;又如,5月21日《青年参考》报刊登记者陈杰人的文章《女大学生卖淫现象调查》,文中关于“湖北高校女生8-10%存在卖淫现象,25%从事陪侍活动”的内容,没有任何根据。该报社主管部门已迅速在5月23日对此事进行初步处理【这一事件引起了业界内外广丰而热烈的讨论】。再如,5月24日郑州《东方家庭报》刊登记者朱顺忠的报道《警察鸣八枪镇住百人群殴》,系窃听警方电台信息不到现场进行采访捏造事实之作,经河南报业网发出后,全国30余家网站转发,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受众对国内媒体近期假新闻的现象进行了无情的鞭鞑,不少受众甚至能够通过网络功能对新闻报道中的疑点进行调查,更显示出今天受众的成熟。如5月14日,南京《现代快报》以近一个版的篇幅刊登记者石成的文章《SARS激发经济新势力》后,不少网友在“西祠胡同·记者的家”论坛中纷纷质疑文中不仅编造了一个子虚乌有的高校——北方财大,还编造了大量根本不存在的专家学者以及他们所谓的言论【该事件尚未得到报社确认】。
针对以上这些事件,新闻界和公众已进行了相当多的批判和剖析。本文仅对网络谣言和网络假新闻的关系,以及网络媒体如何避免假新闻传播再进行一些简要的分析。
二、网络谣言传播教训由来已久
早在互联网蓬勃兴起的20世纪90年代末,网络谣言就已非常盛行,有的谣言甚至对全球众多新闻媒体和正在起步的网络媒体“涮”了一把。
1998年7月,一对美国青年男女宣称将在网上直播他们第一次做爱的骗局,就是其中有代表性的一例。
一对18岁的美国青年男女“迈克”和“黛安”通过建立名为“我们的第一次”网站,宣称将在美国东部时间8月4日晚9时在网上直播他们的首次性行为。据称这是黛安的主意,她说大众应有言论与行动自由,而灵感则来自上个月网上直播了40岁孕妇伊利莎白的分娩过程。当时网页将这对男女的脸部进行了涂黑处理,也不透露二人的全名和居所。介绍中称迈克和黛安当年中学毕业,秋天就要升入大学,两人都是处子之身。当时有网络用户便质疑这是个骗局,因为网页照片上两人的身材太健美,看起来也不像18岁。【图1】但这一信息太刺激,对新闻媒体来说真是求之不得的爆炸性新闻。各国众多新闻媒体及新兴网络媒体争先恐后发布(包括公布网址)后,顿时造成了“全球效应”,情景正如当时一则报纸标题《争睹情侣初试云雨 数千万人趋之若鹜》。这一消息甚至引起有关国家教育部门的高度紧张,如泰国教育部紧急下令学校及时促请家长,不要让孩子上网观看这对美国男女初试云雨的经过。后来一些新闻媒体如《华盛顿邮报》开始质疑整个计划是个骗局,而且预言网站最终的目的是拿色情吸引人,它只不过善于抓住时机和公众心理利用新闻媒体作免费宣传而已。8月4日当天直播画面,男女主角除了穿着内裤、内衣拥抱接吻之外,并没有做出其他“越轨”的事。事情结束后,这对有着真实名字和身份的男女举行了记者招待会,而幕后策划者也出面称,这是一场“网上肥皂剧”,目的是“通过这一特殊、大胆和经过精心策划的性教育事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威力来传达讯息和教育世界”。〖注1〗
三、从网络谣言到网络假新闻
美国社会学家特·希布塔尼指出,谣言是在一群人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法国一本有关谣言的刊物在对谣言下定义时,开宗明义地写道:谣言没有任何根据。《韦伯斯特英文大字典》指出,谣言是一种缺乏真实根据,或未经证实、公众一时难以辨别真伪的闲话、传闻或舆论。而《现代汉语词典》上对谣言的定义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注2〗
谣言借助各种先进的传播手段进行快速、广泛的传播,已成为今天新闻传播领域中的一大公害。
互联网技术造就了信息传播自由的特点,信息发布和传输没有严格的检查和核实系统,操作的方式(如个人网站、论坛、聊天室、新闻组、即时通讯等)也越来越简便越来越多样化,这为别有用心的个人或机构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提供了方便。
自从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商业运作以来,伴随其高速发展,数亿用户(至2002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已达6.5亿)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方便自由地进入互联网,于是就造成了网络谣言大肆泛滥的局面。
任何网络造谣者的目的是要快速而广泛地传谣最终是受众信谣,因此使用一般手法造谣并靠个人网站或通过论坛、聊天室、新闻组、即时通讯等功能传谣,范围和效果仍是很有限的。从发展看,今天网络谣言达到“高明”程度有两大特点:一是在制作环节,网络谣言炮制者采用新闻报道的手法,在形式上力求“逼真”,甚至盗用媒体的名义;二是在传播环节,令网络媒体乃至传统新闻媒体“中招”,通过它们具有权威性、公信力的传播平台以新闻形态进行再传播,以证实其“可信度”。
以下便是两个发生在台湾、香港的案例:
2001年12月,台北举行第34届世界棒球锦标赛,台湾队获得第三名,因而在岛内掀起一股棒球热。12月2日中午在棒球赛官方网站讨论区中,有署名“小雅”的网友上贴了一篇标题为《香港苹果日报:周星驰要拍少林棒球》的贴子,文中称随着电影《少林足球》的热卖,加上台湾与亚洲近来疯狂的棒球热,周星驰决定与中国大陆体育部门以合资的方式,集合成龙、李连杰、刘德华、金城武等近20位香港天王级明星共同拍摄电影《少林棒球》,新片预定2002年春节后开拍,2002年圣诞节档期在香港、台湾、内地同步上演,相信该片必能打破《少林足球》票房记录,并进军好莱坞。这篇以香港苹果日报名义且以新闻笔法写成的报道式的贴子,被台湾众多新闻媒体发现后,在不求证的情况下进行刊发播发,成为台湾2001年最夸张的假新闻事件。
今年4月1日,正值香港因SARS肆虐人心焦虑之际,一名停课在家的14岁少年将新闻组、ICQ上流传的“香港将宣布成为疫埠”的谣言复制成《明报》即时新闻网页的形态,并上传至近似明报网站的网址。这一以“明报专讯”名义发布的网络谣言顿时造成社会恐慌,导致当天下午部分香港居民抢购风潮。特区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辟谣,当天傍晚便制止住了人们惊惶失措的局面。明报新闻网也及时发出澄清,并强烈谴责造谣者盗用明报新闻网的行为。当天晚上警方以《不诚实使用电脑》之由,将涉案少年拘捕。
从互联网信息传播角度看,网络谣言很难杜绝,关键是网络媒体能否建立严格的机制并提高编辑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避免假新闻的发生。
四、“盖茨被暗杀”假新闻带给中国网络媒体的教训
今年3月29日,中国内地网络媒体发生“比尔·盖茨被暗杀”假新闻事件,有以下三个特点:1、首发者是主流新闻媒体网站,且是国内最权威的英文媒体网站,其新闻来源又是“CNN”,使其他网站和媒体对这一新闻的真实性深信不疑;
2、新浪、搜狐等传播影响力巨大的门户网站以及一些媒体网站甚至一些电视媒体通过“走马灯字幕”在第一时间转发,覆盖面瞬间达到最大;
3、与网络媒体内容提供紧密相连的手机短信也在第一时间发出,成千上万的新闻短信订户随时随地获取了这一假新闻。
这一网络假新闻事件的发生,震动了中国网络媒体界,有严厉批评者称“这是中国网络媒体有史以来最重大的丑闻”。
它留给我们多方面的思考:
1、网络媒体往往将时效性放在第一位,尤其将突发事件的首发视为自己实力的最重要标志,而网民对网络媒体能否做到这一点也有很高的期待。但网络媒体应该清楚的一点是,时效性和真实性不是对立的,更不能以牺牲真实性来换取时效性。事实证明,谁一旦在这个问题上发生失误,谁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相信多少年之后,在提到中国网络媒体发展时,“盖茨被暗杀”事件都会是网络假新闻的“经典”案例。
2、“盖茨被暗杀”假新闻的成因,是网站编辑“过失性”错误所致,即并不是网络媒体故意制造假新闻。在媒体竞争白热化的今天,浮躁之风普遍可见,对网络媒体来说,提高编辑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避免此类错误便成为当务之急。千龙网在事发当晚就发专文披露这一事件来龙去脉,并进行网上调查,从网友填答选项来说,最高的便是希望“提高新闻从业者素质”,占52.4%。【图2】就业务方面来说,编辑应该十分了解网络谣言的表现形态、传播途径等,提高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盖茨被暗杀”假新闻之所以发生,主要在于在几个重要环节上均有所失误失察:从聊天室发现新闻、链接到所谓的CNN网页、对该网页上众多疑点没有辨别、没有发现所见网页是死网页、对地址栏中的网址形态没有发现异常等等,甚至在网站第一次发出更正声明时,还没有发现错误,始终认为看到的就是CNN网页。【图3】对重大、突发新闻的核实、求证,是媒体工作的基本原则,在这一事件中也被忽略了。
3、门户网站及不少新闻网站都在最短时间内转发了“盖茨被暗杀”假新闻,有的还迅速推出专栏。按照通常的理解,转载网站不承担什么责任,尤其是转发主流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注:网站转载的连带责任问题是一个需要专门探讨的大问题,本文不作更多展开)。此事件发生后,向在网络新闻、网络信息传播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转载重大突发新闻时,是否需要再度核实;能否在吃不准的情况下,宁可慢一拍。值得特别指出的是,新华网、千龙网等新闻网站在此事件中就没有“闻风而动”。
4、网络媒体运作的一个特性是网站编辑往往以个人的判断选择新闻、发布新闻,“把关人”的责任是一个人来承担的。“盖茨被暗杀”事件发生后,也向网络媒体的运作提出了问题,是否需要建立完善的“把关”机制,特别是涉及国际、国内时政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新闻的刊发有一定的程序。另外,是否能建立并完善危机公关处理机制,万一由于各种原因刊发、转发假新闻后,能够在最短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消除不良影响,真诚地向当事方、向受众道歉。搜狐、新浪在此事件的善后方面应该说基本到位,包括迅速向微软公司求证、发现错误后立刻下撤报道、刊出致歉声明等,并重新检视自己的新闻发布程序。当然,中国日报网站后来也刊出正式致歉声明,并在内部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整顿。
5、“盖茨被暗杀”事件也向网络媒体管理机构提出一个新问题,今后是否应该制定假新闻惩罚办法,对刊发假新闻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网络媒体给予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达到提高网络媒体整体素质的目的。
五、避免假新闻是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所在和公信力的体现
“今天人们造假的能力已经超过人们辨别真假的能力”(美国电影《西蒙尼》中的一句对白),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一大特点,而这一特点由于日新月异的数字技术手段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
媒体从业人员不要认为“盖茨被暗杀”假新闻此类错误自己不会发生,其实每一个编辑、记者每天都面临着测试。这里不妨再举其他一些案例。如第二段提到台湾主流新闻媒体仅根据BBS中的一个贴子就进行报道,甚至都不到香港苹果日报网站去查证一下,结果闹出大笑话。对媒体来说,BBS中的贴子或许可以提供某些新闻线索,但决不能在不求证不核实不进一步采访的情况下拿来就用。即使是软性新闻,也要步步求证,不应掉以掉以轻心。再如3月31日,国内一些网站刊登两幅人体彩绘照片,标题为:“西安女大学生用人体彩绘抗议美对伊动武”。其实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看出,这两幅人体彩绘没有任何反战图案或符号。事情真相很快揭露,照片原是2002年9月西安一次人体彩绘活动所摄,有好事者借伊拉克战争进行之际,编上一段文字配发旧照就轻易戏弄了众多网站编辑。至于说,网络媒体出于政治、商业等目的故意制造假新闻,那是一种无耻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海外反华反共网站经常使用这一伎俩,如“博讯新闻网”发出“赵紫阳去世”的假新闻,无疑是别有用心的人在SARS肆虐期间企图用政治谣言在中国“搅局”,完全是故意所为。其实只要仔细分辩一下,就可以立刻断定这是假新闻。如该网站都不敢将这条“独家新闻”长时间地驻留在首页头条位置,甚至很快从重要新闻位置移走;若浏览同类海外中文网站,没有一个跟进报道的;至于从报道本身看,更是疑点多多。【图4】对这条假新闻哪家媒体要是“照搬”,署名“赵办”的假新闻始作佣者立马就会偷着乐。不知一些日本主流媒体出于何种心态和动机大失专业水准加以转发,致使这一假新闻在国际上喧嚣多日。
上述所有事件给我们最深刻的教训是:当你在网上获取到一条富有刺激性和冲击力的新闻时,你能否保持足够的清醒,并具有分析判断能力。
今天,互联网上非短流长、蛊惑人心的各类谣言盛行,或造成伤害,或造成混乱。网络谣言成本极低,但收效却相当宏大。甄别互联网上的谣言和虚假信息,杜绝通过自己的平台进行再传播的可能,是当前网络媒体必须认真对待的大问题。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是媒体形成自己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基础,不论对传统新闻媒体来说,还是对新兴网络媒体来说,如果发生假新闻或内容严重报道失实的情况,对自己来说都是最大的伤害。《纽约时报》假新闻案揭露后,有评论痛心疾首地指出:该报152年的声誉,没想到就这样毁于一旦!刊出数字合成照片的《洛杉矶时报》图片编辑事后指出:“布莱恩沃斯基的行为完全不能接受,他损害了读者对我们的信任。如果读者不再信任我们,那我们将一无所有。”
1998年12月,曾有“阿虹”编造故事让广东的广播媒体和网络媒体“中招”,对其谎言进行了传播。我于1999年就这一事件的教训撰文,结束部分写道:“阿虹的故事”至少可以使我们得到以下两点认识:
一、在当今众多媒体竞争达到白热化的态势下,要保证新闻真实、信息真实确实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考验。具体到传统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与网络媒体的关系来看,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容易出现问题,一是传统新闻媒体从网上获取信息不加核实便进行刊发;二是传统新闻媒体自己的网站为了时效性对获取的信息未加核实便上网发布。
二、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信息的真实性,新闻从业人员今天也面临着更大考验。在今天,为了真实的报道,除了调查、调查、再调查;深入的调查、全面的调查、细致的调查外,别无它途。在很多情况下,甚至对某些事实“眼见为实”已经不够,一定还要“科学求证”才行。或许这正是网络时代、信息时代对新闻从业人员更高的要求。〖注3〗
历史的教训和当前的教训,他人的教训和自己的教训,当应一并牢牢、长久地记取。
补记:正当我要将此文发给新华网传媒频道时,忽又见6月3日,湖南长沙《军事博览报》在第二版以头题报道《台四架F-16战机集体起义》…… 呜呼,我说不出话来!
闵大洪 写于2003年5月25日,6月4日稍作补充修改
注释:
1、据1998年7月路透社、新加坡《联合早报》、香港《星岛日报》、台湾《中国时报》相关报道及“我们的第一次”网站相关信息综合
2、黄爱萍,《网络谣言的传播特点与传播形态初探》,载紫金网
3、闵大洪,《是范例,还是教训?——对〈迎接广播的又一次重大变革〉一文中所举实例的质疑》,载《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9年第6期
网络假新闻的法律解读编辑本段回目录
作者:吴瑛
近年来,传媒界打击假新闻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从2001年下半年以来,细心的读者与业内人士还是发现,许多荒唐至极的假新闻走马灯般地见诸报端,流传于网际。从7月份的“换头术”,到10月份的“大活人两肾被偷”以及11月份“19岁中国女孩打破牛津纪录”,一时间,读者与网民置身于猎奇与猜疑的漩涡中。到真相大白,人们大呼上当受骗之时,有识之士担忧媒体的公信力正在随着假新闻的传播而滑坡。
在这些广泛流传的假新闻中,有的是首先在网络上发布,经过传统媒体的转载而扩大影响的。也有新闻源来自传统媒体,一登陆网络,便被充分复制蔓延的。而有的奇谈怪论则直接从国外舶来,分不清其到底来源于传统媒体还是网络。但不管是传统媒体最先造假,还是网络始作俑者,第四媒体的介入使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关注假新闻的危害。网络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监管之难,使假新闻严重地滋生蔓延。虽然早在2000年11月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就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严格限制了从事登载和转载新闻的网站资格,但我们仍然发现大量没有出处、没有作者、没有发布时间的“三无”新闻充斥网页。
真实性是新闻的第一属性,而网络假新闻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受众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司法实践的空白,受众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仍浑然不觉。因此对于网络假新闻的关注与制约,既是净化传媒环境的要求,又是增强公民维权意识的需要。
一、网络假新闻侵犯公民知情权,其传播泛滥与社会法治化进程不相容
知情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种,是指公民有了解社会活动的权利,它包括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的了解。知情权是公民有资格获取公共领域的情报和观念,知悉并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权行使的一切事实真相,从而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从公民表达自由中引伸出的一种“听”的权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知情权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知情权还只是一种学理性的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但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知情权的保护原则仍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包括:一、让公民自由选择获知所需要的信息。二、规定有关部门、组织有通过传媒公开发布有关信息的职责或义务。三、为满足知情权而对其他权利作适当的限制。四、对新闻媒介的传播行为提出质量要求和标准。⑴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基于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信息了解的基础上的,因此新闻媒体提供真实信息,实现与满足公民知情权,是表达自由的前提。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极易导致错误意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
有人预言,在信息社会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知识价值论,最终要取代产生于工业经济初期的劳动价值论。丰富的网络信息资源在快速及时传递海量信息的同时,还改变着人们的观念与思维方式,并以其崭新的模式创造财富。网络假新闻对公民知情权的侵犯,正随着人们对于其诸多优势的日益依赖而明显地反映出来。
二、网络提供虚假新闻意味着未尽履行合同的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网络是一个全通道型的交流平台,网民上网浏览信息、进入虚拟社区或者进行在线游戏,通过键入的字符与灵活控制的鼠标自由选择站点。然而一旦进入某个网站,网民与网站之间就同时存在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因特网上的主要网站类型按照内容划分,有主要提供各类信息的官方网站、由传统媒体开设的网络版、集多种在线功能于一身的门户网站、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纯商务网站和各种类型的专业网站。不管属于哪一种,通常都有一种类似服务条款的格式合同与主页链接。网易“服务条款”声称:“网易公司向您提供一系列的在线内容服务,通信工具,在线论坛,拍卖和购物服务,在线社区和留言服务。另外,当使用网易的具体服务时,您和网易都将受到所有不时发布的、适用于此等服务的准则或规划的制约。网易可能不时推出新的服务,所有此等服务都将受此服务条款的制约。”大型商务网站阿里巴巴服务条款的第一条就是“接受条款”,称“通过首页进入Alibaba.com网站即表示您同意自己已经与阿里巴巴公司订立本协议,且您将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服务’”。这是一个典型的格式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且不容相对人协商。
虽然从形式上看,此类“服务条款”易于被归于格式合同,然而以内容划分,我们却很难把它归于诸如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典型合同中。由于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尚未把网络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严格界定,网络服务免费的特性又常常成为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加之司法实践的空白,导致责任难以追究,虚假新闻滋生蔓延。长此以往,网络空间的纯净与网络媒体的诚信必然受到严峻的挑战。 网络服务合同是非典型的合同,并且存在一定的买卖关系。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具有成熟性与典型性时,合同立法会适时地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⑵网络服务合同的出现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交易活动日益复杂,当事人为满足订立合同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尚处于发育成长期,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与不明晰关系的存在,法律不可能在短期内对其不成熟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严格的界定。 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买卖关系却是明确的。从表面上看,网站经营者为网民提供免费的新闻,事实上许多门户网站就是以迅速及时全方位的新闻而抢占网络经济的前沿阵地,以强力吸引用户的眼球。网络赢利形式多种多样,不管是“新浪”在国内率先推出的全屏广告、通栏广告、画中画广告、声音广告、全流量广告以及在广告中加入ELASH动画,还是“网易”多达60余种的手机短信服务,抑或是提供网上即时通信服务的著名专业网站深圳“腾讯”推出的收费QQ会员卡服务,所有这些盈利模式都是以其免费“搭售”给用户的新闻与各类其他信息为支持的。
免费新闻的提供是网站培育市场、吸引用户、创建品牌以实现最终利益最大化的前期策略,因此,免费不能免责。网站履行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享有通过网络多种形式实现盈利的权利;用户履行维护网络安全、维护他人权利等义务,同时享有接受网络信息以及其他服务的权利。网络之与报纸不同,在于占网站总数绝大部分的商业网站作为独立法人纯以营利为目的;网络之与广播、电视不同,在于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用户已不是单纯地接收,还需要通过其行为,履行维护网络安全与文明的义务。
对于大部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网站而言,既然在“服务条款”中声明用户应该遵守的一系列规则,其提供虚假新闻意味着未尽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岂是一句“经由本服务传送之任何资讯之正确性、适用性和供应,雅虎均不予保证,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基于前述资料之任何交易或投资决定,由您自行承担全部后果和责任”所能免责?合同以诚实信用为基础,如此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本身之有效性尚值得探究,提供假新闻的违约责任更应有积极的赔偿行为甚或纠错机制进行弥补。
三、公益诉讼——寻求网络假新闻的制约机制
网络假新闻的出现与扩展是伴随着“把关人”的缺失、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滞后、责任追究与执行的不力而产生的。虽然国务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机关相继制定出二十几部条例办法来规范网络传播,2000年出台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也对商业网站登载新闻业务制定了相应规则约束。然而,诸如前面提到的网络假新闻,或是虽然主要情节失实但尚不构成名誉侵权,或是纯粹子虚乌有以致没有特定指向的相对人,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这些假新闻在日益规范的制约机制中仍然游刃有余。
公益诉讼,指的是对任何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根据法规的授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它是相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私益诉讼而言的一种新型诉讼方式,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民众之诉。
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公益诉讼的提出是公民捍卫社会正义与法律尊严、维护公共利益的表现。新闻媒介是我国公民重要的知情渠道和表达载体,而新闻具有政治属性、信息属性、文化属性和商品属性,⑶其中前三项属性都具有服务社会与大众的公益性质。网络新闻的商品属性在网络经济时代体现尤为明显。然而,这也是要以准确传递信息、真诚服务用户为立身之根本的。新闻失去真实这一要素也就不再成为新闻,真实性正是新闻区别于文学作品与广告的关键所在。
对于网络假新闻的制约采用公益诉讼进行救济的可行性在于:首先,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于网络假新闻的发布者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领域具体实现了宪法的这些原则,并为实现这些原则提供了现实的途径,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其次,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普通公民若以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否则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桂运波诉《知音》案原告以被告违约,侵犯其消费者权益为由提起诉讼,最终被法院以不具备当事人的条件为由驳回。⑷公益诉讼制度的引进将为此类案例的判决提供了司法保障。再次,采用公益诉讼制度对普通用户接收真实网络新闻的权利予以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文明,促进网络规范。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1年7月的最新调查结果,我国上网计算机数约1002万台,用户人数约2650万人。具有如此广泛影响的第四媒体亟需切实保护用户的合法利益,并且需要可操作性的救济机制维护其权利,从而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⑴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9月版
⑵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版
⑶梁衡:《新闻原理的思考》,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
⑷徐英荣、冯建华:《读者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从桂运波诉〈知音〉杂志说起》,载《新闻爱好者》2001年第1期
(浙江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 吴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