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人物 企业 技术 IT业 TMT
科普: 自然 科学 科幻 宇宙 科学家
通信: 历史 技术 手机 词典 3G馆
索引: 分类 推荐 专题 热点 排行榜
互联网: 广告 营销 政务 游戏 google
新媒体: 社交 博客 学者 人物 传播学
新思想: 网站 新书 新知 新词 思想家
图书馆: 文化 商业 管理 经济 期刊
网络文化: 社会 红人 黑客 治理 亚文化
创业百科: VC 词典 指南 案例 创业史
前沿科技: 清洁 绿色 纳米 生物 环保
知识产权: 盗版 共享 学人 法规 著作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创建新词条
科技百科
  • 人气指数: 2080 次
  • 编辑次数: 1 次 历史版本
  • 更新时间: 2009-03-20
admin
admin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
民营经济催生腐败原因
民营经济催生腐败原因
伯纳德·马多夫
伯纳德·马多夫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受贿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推荐词条
希拉里二度竞选
希拉里二度竞选
《互联网百科系列》
《互联网百科系列》
《黑客百科》
《黑客百科》
《网络舆情百科》
《网络舆情百科》
《网络治理百科》
《网络治理百科》
《硅谷百科》
《硅谷百科》
2017年特斯拉
2017年特斯拉
MIT黑客全纪录
MIT黑客全纪录
桑达尔·皮查伊
桑达尔·皮查伊
阿里双十一成交额
阿里双十一成交额
最新词条

热门标签

微博侠 数字营销2011年度总结 政务微博元年 2011微博十大事件 美国十大创业孵化器 盘点美国导师型创业孵化器 盘点导师型创业孵化器 TechStars 智能电视大战前夜 竞争型国企 公益型国企 2011央视经济年度人物 Rhianna Pratchett 莱恩娜·普莱契 Zynga与Facebook关系 Zynga盈利危机 2010年手机社交游戏行业分析报告 游戏奖励 主流手机游戏公司运营表现 主流手机游戏公司运营对比数据 创建游戏原型 正反馈现象 易用性设计增强游戏体验 易用性设计 《The Sims Social》社交亮 心理生理学与游戏 Kixeye Storm8 Storm8公司 女性玩家营销策略 休闲游戏的创新性 游戏运营的数据分析 社交游戏分析学常见术语 游戏运营数据解析 iPad风行美国校园 iPad终结传统教科书 游戏平衡性 成长类型及情感元素 鸿蒙国际 云骗钱 2011年政务微博报告 《2011年政务微博报告》 方正产业图谱 方正改制考 通信企业属公益型国企 善用玩家作弊行为 手机游戏传播 每用户平均收入 ARPU值 ARPU 游戏授权三面观 游戏设计所运用的化学原理 iOS应用人性化界面设计原则 硬核游戏 硬核社交游戏 生物测量法研究玩家 全球移动用户 用户研究三部曲 Tagged转型故事 Tagged Instagram火爆的3大原因 全球第四大社交网络Badoo Badoo 2011年最迅猛的20大创业公司 病毒式传播功能支持的游戏设计 病毒式传播功能 美国社交游戏虚拟商品收益 Flipboard改变阅读 盘点10大最难iPhone游戏 移动应用设计7大主流趋势 成功的设计文件十个要点 游戏设计文件 应用内置付费功能 内置付费功能 IAP功能 IAP IAP模式 游戏易用性测试 生理心理游戏评估 游戏化游戏 全美社交游戏规模 美国社交游戏市场 全球平板电脑出货量 Facebook虚拟商品收益 Facebook全球广告营收 Facebook广告营收 失败游戏设计的数宗罪名 休闲游戏设计要点 玩游戏可提高认知能力 玩游戏与认知能力 全球游戏广告 独立开发者提高工作效率的100个要点 Facebook亚洲用户 免费游戏的10种创收模式 人类大脑可下载 2012年最值得期待的20位硅谷企业家 做空中概股的幕后黑手 做空中概股幕后黑手 苹果2013营收 Playfish社交游戏架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14、22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目录

[显示全部]

犯罪构成编辑本段回目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认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别主要有三点:

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相关法律编辑本段回目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个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学者们虽有一定的论述且在某些问题上也已取得共识,但仍有一些问题理论上尚未展开探讨,而这些问题的合理解决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和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为此,本文选择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研讨。

一、本罪中销售行为的认定
本罪的实行行为是销售。所谓销售,是指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有偿出让给他人。商品所有权转移及转移的有偿性是销售的本质特点。至于销售的形式,不管是批发还是零售,是市场销售还是内部销售,是收取金钱还是实物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实务中,应当注意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把握:

1.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但其在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的付出,因此,是真正的赠与行为,自然谈不上销售的问题。而前者则实际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果消费者想获得赠送的商品,必须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商品。因此,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的行为是卖方销售的一种手段或策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要否将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的问题。按一般的理解,销售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但这只能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如果从广义上看,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因而象用商品支付债务这种情况也可归于销售的范畴。在刑法第214条仅规定本罪的行为为“销售”,而未明确限定其发生范围的情况下,考虑到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对本罪法益的侵犯,同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并无不妥。否则,仅将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无疑是对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的放纵。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功能。因此,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

3.销售的着手和完成的认定

对于本罪中销售行为的着手,虽然理论上没有探讨,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从理论上讲,销售行为的实行必须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买卖双方的存在。如果尚不存在一个购买者,那么,销售者在购买者出现之前为了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而实行的任何活动,都只能是销售的准备活动。因而只有销售者找到购买者之时,才能认定其销售行为已经着手。具体来说,就是销售者与购买者达成商品购销的合意。如果销售者虽然向某个人或单位提出销售意向,但对方并没有接受,那么,由于客观上买方还不存在,因而销售行为还不能着手实行。因此,不仅实践中存在的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品而实行的招揽购买者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那些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行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大多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对于后种情况,并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是销售的预备行为。如果销售者在实行这些行为之前已经找到购买者并与其达成了购销合意,就应当认定销售者已经开始实施了销售的实行行为。

对于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完成问题,理论上通行认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行为人已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出去,而且实际所获的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程度。在认定本罪销售行为是否完成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行为人收取了购买者的定金并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交付给购买者,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能否认定销售行为已经完成? 虽然对于已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学者们多认为属于销售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对这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未完成欠妥当。因为,虽然行为人还没有收取全部货款,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交付给购买者的事实就意味着该行为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同时就本罪惩治的重点而言,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意图,因而应当将上述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

第二,购买者与销售者已达成购销协议并支付了货款但尚未提货的,能否认定销售者已完成了销售行为?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从销售一方来看,既然商品已经有了买主,又收取了货款,那么其销售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从购买一方来看,虽然该种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往往还没有转移给购买者,但毕竟购买者已经拥有了提取该批商品的权利;从法益受损害的程度上看,该种情况中销售的主体活动已经完成,其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现实的损害,与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收取货款两个环节的典型的销售完成行为对法益的损害没有本质的不同。因而将该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妥当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二、本罪有无未遂形态的问题

关于本罪的未遂形态,学者们多无专门的论述,只是在关于行为人已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未取得货款的情况如何处理的问题时有一些分析。对于该问题,学者们的见解并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可以构成犯罪未遂,有学者认为虽属于销售未遂,但由于其社会危害性通常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及经常存在销售金额无法确定的问题而不能以犯罪论处,甚至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连销售行为也不能算,因为行为人只交付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未收回价款,购买人就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拒付价款,从而可以排除该行为的有偿性。否认该种情况下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有偿性的观点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决定交付行为是否为有偿的销售行为的是在交付之前双方合意的结果,即使交付后接受方反悔,也无碍于销售行为的成立。除非交付方也改变了原来销售的意图而同意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赠予给对方。至于认为该种情况不属于犯罪的观点,从紧缩犯罪的成立范围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上看,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但我国刑法对犯罪未遂问题采用总则规定的模式表明了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未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违法,而且即使一般情况下未遂行为危害社会的程度达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但并非所有情况下的未遂行为均属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有些未遂行为由于意图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况,而使其危害社会程度超出了一般的既遂,如果不将其作为犯罪处罚,就不仅有损于刑法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充分保护法益及有效防范犯罪。因此,从整体上看,否认销售未遂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具有一定的缺陷。应当承认销售未遂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但应正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轻罪、销售未遂的危害程度多属轻微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务中,宜紧缩销售未遂成立犯罪的范围。

相关词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

对词条发表评论

评论长度最大为200个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