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正式版发布 编辑本段回目录
发布日期: 2009-1-12
全国第一部记述高科技园区发展历程的志书––《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近日由北京出版社出版。11月5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在翠宫饭店举行《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首发式。
该部志书作为《北京志》的一部分志,用翔实的资料客观、系统、全面记述了从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的诞生,到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的出现,再到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立和发展25年的历程。全书共分园区形成与沿革、企业与产业、园区建设、园区资源与服务、园区管理等5篇16章54节,总计近100万字。另有140余幅反映中关村科技园区各个历史时期发展变化的图片,以及各种统计表格等。该部志书为国内外关心、研究中国尤其是北京发展高科技及其产业的读者提供了一份真实详尽的资料性文献,同时也是园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创新,对中关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的编辑出版也为今年中关村成立20周年的纪念活动献上了一份“厚礼”。
该部志书的编纂历时4年,期间,中关村科技园区的415家新老高科技企业,以及各园管委会、行业协会以及中央和北京市驻园区的29个单位,共250余人,为该部志书的编纂提供了300余万字的资料。31位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立和发展做出贡献的老领导、企业家,和数十位各领域专家对该书的撰写和初稿的修改等,给予了真诚地指导和帮助。北京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领导和专家,对志书的定稿付出了许多心血,所以,该部志书的形成是集体劳动的结果,是中关村人集体智慧的结晶。
为了方便读者,特将《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正式版全文PDF文件放到网上,只要安装PDF阅读软件即可打开。
《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通过终审 编辑本段回目录
发布日期: 2008-6-20
2008年6月17日,《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以下简称《中关村志》)编辑部人员听取了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对《中关村志》的终审意见。《北京志》常务副主编赵庚奇,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王铁鹏主任及运子薇处长,《中关村志》主编戴卫,副主编赵慕兰等人员参加了会议。
王铁鹏主任代表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宣读了终审意见: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于6月12日召开编委会会议对《中关村志》进行终审,经讨论审定,认为《中关村志》送审稿资料丰富翔实,框架合理,比较准确和客观,原则通过终审。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中关村志》送审稿具备了较高的质量,希望《中关村志》编辑部以精品为目标,继续做好后续的修改和出版工作。
会上还对终审提出的一些具体修改意见进行了讨论吸收。包括概述和章下述的精炼和标准化处理、小标题的统一规范、图片和文字内容的进一步完善等。在接下来的工作当中,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中关村志》编辑部、出版社将齐头并进,共同推进《中关村志》的不断完善和顺利出版。
《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志稿评议会召开 编辑本段回目录
发布日期: 2008-5-22
5月19日至21日,《北京志.中关村科技园区志》(以下简称《园区志》)志稿评议会在稻香湖畔酒店召开。《北京志》主编段柄仁,常务副主编赵庚奇、王昭钺,副主编李宝田,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铁鹏及相关领导,《园区志》主编戴卫,副主编赵慕兰、徐建功,管委会研究室及《园区志》编辑部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本次评议的《园区志》志稿充分吸收了初稿评议会的初审意见,主要是对彩图照片进行了新一轮的搜集补充、对概述和各章无题述进行了调整或重写、对各篇内容按照具体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听取了副主编赵慕兰对近期园区志主要工作的汇报后,《北京志》主编人员及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对园区志阶段性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能以如此快的速度完成志稿,实属不易,目前的志稿基本符合要求,框架合理,比较准确和客观。同时也为稿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具体评议意见:彩图照片要按要求进行调整,随文图片可以考虑取舍;概述和无题述要避免重复;入志人物和企业的选择要有明确的标准;数字要加强核实等。并表示将积极支持《园区志》下一步的终审和出版工作。拟定在6月份对《园区志》进行终审,同时送出版社加快印刷。
《园区志》主编戴卫向《北京志》主编人员及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表示感谢,并对《园区志》下一步工作作出了要求。在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园区志》工作一定要克服困难,按照精品的标准积极推进工作,毫不退缩,按时完成终审和出版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志》全书下载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关村科技园区志》网络版:http://yqz.zgc.gov.cn/
关于中关村园区志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有史,家有谱,地方修志。修志写史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其中,修志工作是政府主持下对地情、国情进行全面调查,真实地记载我国历史前进的足迹,是全面、系统、准确汇集各地自然、人文、社会、经济、科技的历史和现状的地情书,是“三个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一项很重要、很有意义的工作。
《中关村科技园区志》作为《北京志》中的一部专业志,将以1980年10月25日中关村地区第一家民营科技企业的出现为起点,沿着电子一条街形成、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诞生、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七园)的形成等发展历程中发生的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成果,以及中关村园区所拥有的科技资源等全面、系统、准确地记录下来,传诸后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有着特殊的自下而上的历史形成过程,因此园区企业形成、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事件、活动和成果是园区志重要的记录对象。
《中关村科技园区志》记述的下限为2005年,上限可追溯至各项事业的源头。域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科技园、昌平科技园、丰台科技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德胜园、健翔园一区七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志》的体例包括体裁、结构和章法:
体裁,《中关村科技园区志》它的体裁包括(概)述、志、图(片)、表(格)、(附)录、索(引)等5种体裁,其中“志”是基本体裁。大事记、人物传等体裁将另行编印。
结构,《中关村科技园区志》的篇目按照“事以类从,横分(门类)纵述(事实)”的原则,采用篇、章、节、目式结构。
章法,《中关村科技园区志》的撰写章法为:“述”分为全书概述和章的无题述,按“概述全貌,沟通关系,突出特点,反映规律,彰明因果,反映问题”的要求进行撰写;“志”的撰写要求开门见山,以时为序,采用记述体,直陈其事,一般不做评论(即述而不论)。
我们的目标是,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志》编纂成一部“朴实、严谨、科学”的、具有较高质量和重要社会价值的资料性文献,为历史留下一份有关我国第一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贵的史实性资料,为领导部门决策、制定规划提供借鉴,为社会各界了解、研究中关村科技园区,为开展国内外的交流提供最权威的信息。
关于园区志的FAQ 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