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涵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基本要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①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②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直接确定;
③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确定及构成 编辑本段回目录
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协调原则;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民主协商原则;
分级管理原则。
2、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确定程序 编辑本段回目录
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收集材料,拟定方案;
- 上报备案;
- 变更与回复;
- 批准与发布;
- 调整。
评论编辑本段回目录
虽然要求取消最低工资标准的呼声并非没有道理,但其根本错误就在于忽略了中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的前置条件。
诺奖得主、自由派经济学家哈耶克曾说过,工资的形成还是应该遵循自由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这也是批评最低工资制度者的主要论据。可问题是,中国劳动者的工资恰恰不是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的,而主要是由强势的资方单方面决定的。
因此,最低工资制度在中国更多是一种对弱势劳动者的保障,而非调节劳动力市场的经济杠杆。是否会因此导致就业减少?我们还没有这方面确切的统计数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从1993年最低工资制度实行后,劳动部门的统计显示,多数年份失业率增速反而有所缓解。
当然,由于中国低端劳动力太多,最低工资标准不可能比充分就业情况下的市场均衡价格高很多。否则,企业就会因为承受不起用工成本而减少用工数量,这在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尤其明显。所以,中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应该是有弹性的,经济形势好的时候,最低工资标准往上提一点,经济形势差的时候,最低工资标准往下降一点。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可以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但绝不能废除最低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