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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治理是全球治理领域的新兴议题,国际社会尚没有就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达成共识。各国对网络空间本身的属性、网络权力性质、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准则、网络资源分配存有不同认知,导致当前关于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治理平台及治理路径的分歧,而这背后折射出的则是国家在网络能力、网络权、网络文化上的差异,以及不同行为体在认知理念上的差距。

当前网络空间治理困境在引发竞争的同时,也促使各国努力寻求更为有效的合作机制。一方面,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网络空间战略报告[①],提出各自在网络空间“建章立制”上的主张。并搭建各种平台,召开地区性和国际性的会议,广泛寻求盟友,试图在在议题设置和议程设置上抢占先机。另一方面,不断增长的网络安全、网络犯罪威胁促使各国不得不搁置争议、寻求共识、加强合作以共同应对挑战。近期,以中美网络安全工作组、美俄互信建立措施(CBMs)等为代表的大国间双边对话合作机制,以东盟地区论坛、欧洲安全合作组织(OSCE)、上合组织为代表的地区层面网络治理已达成诸多共识。此外,在联合国专家组(Group of Governmental Experts)的努力下,各国已就联合国宪章适用于网络空间达成共识。[②]上述不同层面的突破为今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进程取得进展奠定了基础。本文试图就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面临的挑战与进展做出归纳总结,探寻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探讨中国目前的网络空间战略。

一、国际社会对于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分歧

当前信息革命经历了从互联网时代到网络化时代的演进,网络空间的治理也经历了最初合作为主到当前利益分化、竞争加剧的过程。早期关于网络空间治理主要集中在全球性的技术、执法合作层面,包括信息技术标准制定、信息基础设施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等。然而,随着信息革命的加剧,网络空间战略地位愈发重要,虽然各方都认为网络空间亟需“建章立制”,但存在着网络空间“主权”和“全球公域”两种属性;“政府主导”和“多利益攸关方”两种治理模式;“联合国”和“伦敦进程”两种治理平台的分歧,并成为阻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要矛盾。

第一,当前对网络空间属性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强调空间的“全球公域”属性,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具有国家主权属性。网络空间是由人类创造出来的,其本身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概念。一方面,技术本身快速演进正在改变人们的观念,WEB2.0、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重塑传统的社会结构的同时本身也在不断的拓展网络空间中资源与权力。[③]另一方面,从互联网时代迈向网络空间时代的进程中,其内涵和外延正在不断的扩展,从最初技术层面的概念延伸至经济、军事、社会、情报收集乃至主权领域等每一个建立在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之上的节点中。因此,网络空间这一概念尚无被广泛认可的定义。美国在《网络空间政策评估》当中将其定义为包括互联网、电信网络、计算机系统和嵌入式处理器、组成的相互依赖的信息基础设施。[④]社会学大师曼纽尔·卡斯特(Manuel·Castells)在《信息社会三部曲》中则将空间定义为由历史性的社会关系赋予空间形式、功能和社会意义的物质产物。[⑤]不同定义背后体现的是在空间概念的不同认知,美国政府自然将网络空间视为由人类创造出来的虚拟空间,具有“全球公域”属性,并将其纳入到美国的全球公域战略当中。全球公共领域(Global Commons)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单独控制,但所有国家都赖以生存的某些领域和地区,这些公共领域是国际体系的联通渠道。[⑥]但实际上,美国的战略目标是通过在全球公域中建立霸权,攫取这些没有明确国家属性空间的资源与权力;同时,限制美国竞争对手进入空间,获取政治、经济、军事上的资源。[⑦]

另一种观点针锋相对,认为网络空间是建立在信息基础设施之上,存在于国家、社会之间,具有明确的主权属性。国家既有促进网络空间发展、维护网络空间稳定、保护网络空间安全的职责,也有依法行使对于网络空间进行管理,打击网络犯罪,保护信息隐私的权力。因此,网络空间不是所谓的“全球公域”,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⑧]

网络空间的两种不同属性决定了各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模式、平台、路径上产生分歧,这也是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中,最难以达成共识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这两种观点共发生过两次重大的交锋。一次是在第66届联合国大会上,中国、俄罗斯联合上合组织成员国向联合国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受到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强烈抵制。该文件认为,互联网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应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中的主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尊重各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多样性等。[⑨]第二次是在2012年迪拜的国际电信联盟大会上,89个信息发展中国家与55个信息发达国家在将“成员国拥有接入国际电信业务的权力和国家对于信息内容的管理权写入《国际电信规则》上发生了分裂,虽然签署条约的国家占据大半,但由于55个信息发达国家的抵制,条约无法生效。[⑩]

属性分歧实则反映出在国家对于网络权力扩张和限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美国想借助其在网络空间中的优势,谋求在空间中建立霸权。而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开放、稳定,让网络空间更好的服务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要抵制住美国等国借助在国际网络空间基础设施和信息产业上的优势,借助所谓的“全球公域”、“信息自由”等战略将权力扩张到他国的网络空间和主权领域。

第二,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主要存在“政府主导型”和“多利益攸关方”(Multi-Stakeholder)两种治理模式之争。[11]前者认为政府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最主要行为体,在网络空间中履行国家职能,对网络空间所依赖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负责,管理网络空间中信息,并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认为,网络空间是由一个个行为体组成,既包括国家行为体,也包括公司、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乃至个人用户。政府无法像在现实世界那样管理网络空间,非国家行为体对于网络空间的开放、繁荣、透明具有与国家同等重要的角色。因此,网络空间治理应当是建立在所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之上。

对于这两种模式而言,一般认为前者可操作性更强,后者的代表性更广泛。目前,国家仍旧是国际关系中的主要行为体,全球治理的主要推动者和参与者。[12]对于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全球治理而言,往往面临着能力、权力、资源的缺乏。除此之外,当前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进程中,面临着发展中国家代表性不足的困境。以笔者参与的多个国际研讨会为例,非国家行为体包括以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兰德公司(RAND)、英国查塔姆研究所(Chatham House)等为代表的西方高校和智库;以微软、思科、谷歌等主要来自美国的互联网公司;以及以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全球网络倡议(Global Network Initiative)、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等西方非政府组织代表。因此,很多发展中国家代表质疑所谓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的代表性仅仅是代表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而广大发展中国在网络空间中的非国家行为体由于缺乏国际行动的能力,导致其声音难以被听到,更不用说参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进程。因此,其主张为了确保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的公平性,应平等的看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诉求。多数发展中国家代表认为“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可以在国内制定互联网公共政策,国家应作为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进程代表,但需广泛的听取和采纳非国家行为体的意见。

“多利益攸关方”支持者认为,政府主导型模式如果成为全球治理标准,就赋予了政府合法监控网络的权力,政府往往会封锁、过滤、阻碍特定的信息,损害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和人权。此外,政府对于网络空间控制也会阻碍全球经济、金融、贸易的自由流通,甚至会在某些情况下导致网络空间的分裂。根据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CFR)的报告,多数美国跨国企业认为政府对网络上的控制会影响企业的日常运作,对商业产生负面影响。[13]出于不同的社会结构和认知观念,两种模式之间的争论将会继续主导今后一段时间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

第三,上述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导致了各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平台上有着各自的观点。“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支持者倾向于在联合国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与之对应的是“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支持者认为应当绕开联合国,建立新的国际机制来应对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挑战,自2011年起美欧等国开始推动”伦敦进程”(London Agenda),意图将其打造成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平台。[14]

多数国家认为,联合国是当前国际关系中最具合法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诸多全球性议题都是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谈判取得进展,是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的最佳平台。不仅如此,联合国及其下属的相关机构已经在早期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合作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联合国下属的国际电信联盟在电信基础设施合作领域,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网络犯罪的跨国行动中。此外,联合国本身也对承担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工作表示出积极的态度。联合国副秘书长彼德·朗斯基(Peter Launsky)指出,“网络问题是需要大家集体解决的挑战之一,而联合国是一个应对全球挑战的平台,因此作为全球性挑战的网络问题需要由联合国来解决。”[15]目前,在联合国的推动下,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上已经取得了诸多进展,如联合国专家组(GGE)在2013年6月向联大提交一份关于现有联合国宪章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报告,该报告取得了广泛的共识,推动了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进程。[16]此外,联合国专家组秘书处编写的《网络犯罪问题综合研究报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被很多国家认为可以作为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综合性多边法律文书和示范条款。[17]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空间不同于物理世界,其复杂性和深刻性都使得联合国无法胜任网络空间治理的任务。尤其是在网络安全领域,现有的联合国机制无法对迅速发动的网络攻击做出快速响应。这种观点认为,当应对有国家支持的高持续性威胁(APT)时,联合国框架下的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会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间。[18]其认为应当由网络空间的每一个使用者,也就是企业、公民社会和学术团体与国家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强调非官方行为体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自我管制、强调私营部门领导权,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19]“伦敦进程”作为实践这一主张的平台,在经历过“伦敦会议”、“布达佩斯会议”和“首尔会议”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影响力,并且获得了部分国家的认可。在2013年10月举办的“首尔”网络空间大会上,共有87个政府代表团参加会议,43位部长级官员在会议上发言,今后将会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主要平台之一。[20]然而这种主张目前还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理念,其并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清晰的解决路径。此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面临着社会信息化发展程度较低,国内的企业、公民社会、技术团体等非国家行为体并没有能力代替国家处理网络空间的威胁的困境。

这两种观点并非争锋相对,相反,在实践中可以互为补充。在多方推动下,各国在治理平台选择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即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离不开联合国的协调,也不能缺少企业、市民社会、技术团体的参与。今后可能的趋势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通过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相应的规则把企业、公民社会、技术团体等纳入到治理的进程中,并充分的意识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能力上的差距,通过机制性的安排来消除这种因能力差距导致的不平等。

二、分歧背后的原因

卡斯特将网络空间定义为由历史性的社会关系赋予空间形式、功能和社会意义的物质产物,揭示了网络空间实际上是技术与政治、社会、文化的结合体。网络技术在对政治、社会、文化进行改造的同时,上述因素也会对网络技术的使用程度、适用范围、价值属性产生影响。网络空间虽然建立在统一的技术标准之上,但技术由谁掌握、标准由谁建立与国家的网络能力和网络权相关。此外,网络空间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所处的不同政治、社会、文化环境,产生了网络空间文化“多元论”与“一元论”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能力大小决定了其对网络空间中权力与资源、开放与稳定、发展与繁荣的不同认知,导致了其在选择治理模式、治理平台上的异同。网络能力主要包括,网络空间技术基础、网络空间战略规划及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能力等三部分组成。在当前国际网络空间当中,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差距。

2012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了《全球信息技术报告》,报告对全球142个经济体进行了网络就绪度排名(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排名的结果显示发达国家在网络能力上的指标远远大于发展中国家。[21]这与信息、通信和技术(ICTs)的发展历史进程有关,绝大多数信息技术诞生在发达国家,其垄断了网络技术、标准和产业,并将这种技术优势转化为网络空间中的权力优势。例如,负责国际域名解析的唯一一台主根服务器被放置于美国境内,还有12台根服务器中的9台也被放在美国境内。此外,美国的互联网企业几乎垄断了网络空间中所有重要的技术产业。如思科在网络设备制造领域、高通在芯片制造领域、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谷歌在搜索引擎领域、脸谱在社交网络领域等都具有垄断性地位。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网络技术的研发能力,只能被动的接受发达国家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并受到发达国家在技术、标准、产业等全方位的制约,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让联合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寻求更为公平的网络空间政策。

因此,在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进程中,加强国家的能力建设是最热门的议题之一。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网络空间中存在的“水桶理论”。网络空间缺乏物理上的边界,全球网络互联互通,一个国家的网络出了问题会影响到整个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其次,发展中国家对该议题有强烈的需求。在没有相关的国际性法律、法规约束网络空间恶意行为的前提下,各国在空间治理上只能依靠自己的能力,特别是在涉及到网络攻击、入侵有关网络安全问题上,加强国家在技术上和管理上的能力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案。最后,发达国家希望通过技术和信息基础设施援助、培训等机制使发展中国家逐步接受西方主导的制度、标准和规范。鉴于此,各方都认为加强国家能力建设是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中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步骤。

第二,国家在网络空间中权力大小客观上导致其在全球治理中倾向不同模式和平台。网络权是国家的网络技术、网络战略及参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能力通过与其他政策资源结合形成的一种新的国际关系权力。网络权主要包括强制性(Compulsory)、制度性(Institutional)、结构性(Structural)和生产性(Productive)等四种不同形态的权力。[22]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相关的主要是前两种。在网络空间当中,拥有先进互联网技术、拥有大量全球网络基础设施、积极参与全球治理的国家所拥有的网络权会超过其他国家。

强制性网络权通常体现在网络强国通过使用进攻性网络手段迫使失败一方做出让步或者承担损失。如美国与2010年在以色列的协助下开发出“震网”病毒(Stuxnet),并使用该病毒感染了伊朗超过60%的关键基础设施,其中就包括伊朗的核设施,上千台生产浓缩铀的离心机被摧毁,整个核计划被迫延后数年。2012年,纽约时报报道,“震网”病毒是美国政府“奥利匹克计划”的一部分,直接由奥巴马总统下令实施。[23]由于缺乏相应的国际机构管制,美国的行为并未受到任何指控。因此,在网络空间中权力大的国家倾向于权力不受限制;权力小的国家往往无力抵挡强国在网络空间的权力,因此主张网络空间的国家边界,倾向于有强有力的国际组织和机制来制约强国权力。这是导致了关于网络空间主权属性和公域属性观点分歧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强制性网络权与全球网络空间的关键基础设施分布有关,目前这些设施主要位于美国境内,特别是洲际光纤和全球节点路由器,这使得网络空间最重要的信息资源大多数都流向或者流经美国。近期揭露的“棱镜门”事件向世人展示了美国是如何通过利用境内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和大型企业开展情报收集和信息监控工作的。美国就像编制了一张张大网,拦截每一个流经美国信息数据。[24]美国全国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的计算机科学和通讯专家赫伯特·S·林(Herbert S.Lin)认为,美国现在已经有监视和收集了互联网流量中的大部分数据,并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其中数据进行情报分析的能力。[25]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还要求谷歌、雅虎、脸谱等互联网公司进行数据分享,获取私人用户信息。[26]最有争议的是美国甚至连欧盟总部、联合国总部、外国政要都统统实施监控[27]。从这些披露的文件材料来看,美国的上述做法已经违反了网络空间的基本伦理,在全球造成了重大的恐慌,给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这也促使了网络空间的弱国寻求在联合国框架下对于强国的权力进行制约,以达到保护自身在网络空间主权和权利不受侵犯。

制度性网络权是指通过控制网络空间当中某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构对他国进行惩罚。美国就曾多次利用其在掌控的ICANN和根域名服务器,通过停止对特定域名的解析,使他国在互联网上消失,从而造成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关键时还会造成社会动荡、政权更迭。[28]2001年美国政府在对伊拉克发动战争前指令ICANN停止对以.iq结尾的伊拉克国家顶级域名的解析服务,使得伊拉克境内的网站全面停止提供服务,对伊拉克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政治、经济混乱。此外,美国对于他国的域名还私相授受。在塔利班统治阿富汗时期,ICANN将以“.af”结尾的域名管理权授予美国认为合法的前流亡政府,反恐战争之后于2003年转交给美国支持的阿富汗过渡政府。对于美国行为,伊拉克和塔利班政府根本无力对抗。[29]

此外,网络空间的权力结构正历经在由发达国家向新兴国家转移的趋势。随着新兴国家信息化程度增加和网民数量的大幅增长。新兴国家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力也在同步增长,并开始在一些领域开始打破美国的垄断。如在网络技术领域,新型国家通过加大对于研发的投入,已经有了大幅提高,以华为为代表的设备制造商已经与老牌的思科公司平起平坐。另外,在以路由和光缆为代表信息技术关键基础设施领域,新兴国家也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打破了发达国家的垄断。这种趋势给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进程带来了积极的因素,一方面为发展中国家参加全球治理进程争取到了更加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加速了新的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向其他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提高了发展中国家整体的信息化水平。[30]

第三,网络文化是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议题之一,主要集中在“多元论”和“一元论”两种观点的对立。“多元论”的观点与卡斯特的定义相关,认为信息社会是建立在文化、制度、经济基础之上,网络空间吸收并且反应了多元文化。网络空间的治理目标应当是追求多元文化的和谐共存。一元论观点认为,网络空间应有统一的标准,当空间中的行为体进入网络空间就应当被视为接受这种标准,如若不同的国家都将自己的文化、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纳入到网络空间之中,会导致网络空间的开放、透明、繁荣、安全被破坏。[31]

“多元论”观点已被写入信息社会峰会2003年《日内瓦原则宣言》和2005年《突尼斯议程》。这两份文件中的相关表述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遗产,信息社会应立足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传统和信仰的尊重,并加强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32]这种观点曾经被广泛的认可。

一元论的观点出现在网络空间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空间中的资源积聚增加和权力分配日益不均衡之时。它主张用所谓“普世”标准治理网络空间,特别是美国在信息自由、网络人权等方面的标准应被视为互联网统一的标准。它试图借助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机会把自己的这种理念推广至全世界,并影响哪些信息化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接受这种标准。一元论的实质与全球公域战略类似,都是借助某种理论,向他国输出美国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塑造美国在网络空间的霸权。[33]

但一元论的观点忽视了不同国家的社会文化基础,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中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实际上这种观点混淆了网络技术标准与社会标准,曲解了网络本身的开放、多元、透明的性质。试图以所谓的技术标准来统一治理标准,而忽视了网络空间最终是由每一个用户组成,每一个用户都成长在特点的历史文化当中,并受其影响。这两种观点的碰撞最终引发了一场重大的冲突。2012年7月,影片《穆斯林的无知》的预告片被上传至视频网站优兔(YouTube),引来了数以万次计的观看和转发,引发了穆斯林世界强烈的抗议。但网站并没有将视频删除,而是依据相关规定保护所谓“表达自由”。该事件一方面引发了支持穆斯林的黑客组织对美国富国银行、汇丰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实施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DDoS),另一方面酿成了美国驻利比亚大使馆被砸,大使在冲突中被杀害的悲剧。[34]支持“多元论”的国家认为,文化背景和传统的不同是各国的互联网公共政策存在差异的重要根源,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须要重视各国政策背后的文化因素,在互相尊重和包容的基础上推进合作。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中国是网络空间的大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重要力量之一。[35]在参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进程中,中国拥有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大国两个重要的身份。一方面,从发展中国家角度出发,中国应当支持网络空间的主权属性,坚持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力,主张联合国是主要的治理平台。与此同时,应当从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加强内部战略协调、增强网络能力建设等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中国的网络空间战略。另一方面,从新兴国家的身份来看,中国应当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落后国家的援助力度,主动承担消减数字鸿沟的国际责任。

首先,中国应制定全方位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政策,包括全球层面、地区层面和双边层面。从全球层面来看,当前网络空间缺乏有效治理机制导致了网络中的霸权威胁到了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中国应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与对话,参与制定互联网标准与规则,改变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方面的被动局面,提升国际话语权,增加我国在未来网络空间新格局中的分量。[36]在地区层面,应进一步加强上合组织成员国在网络空间治理上的务实合作。积极参与东盟地区论坛中相关议题的讨论和推进。[37]在双边层面与主要大国之间开展合作,通过对话解决在网络空间中的矛盾分歧。目前,中国与美国在战略与安全对话框架下设立了中美网络安全工作组。工作组的第一次会议就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并从战略安全层面,就制度建设、网络外交、国际规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从技术层面而言,要加强两国计算机网络应急响应机构之间的合作;从执法层面,要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执法合作。[38]

其次,随着网络空间内涵和外延的不断扩展,中国应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的战略协调,加强内部协调机制建设,统筹各种资源。[39]当前中国在参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进程上,各个部委和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对口的机构,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如工信部负责参与国际电信联盟的相关技术层面合作;外交部负责全球治理和中美网络安全工作组机制;国新办负责中美互联网论坛;公安部负责联合国关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合作。此外,各种层次的网络应急处理合作、技术培训、设备援助都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和地区。虽然近来各个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正在逐步加强,新的机制也在开始逐步推进,如外交部于2013年6月设立了网络事务办公室统筹网络外交事务。但总体而言,仍然缺乏国家层面的有效的统筹规划和资源整合。

再次,当前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尚待建立,网络空间霸权悄然扩展,在缺乏国际层面有效的制约情况下,中国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主权。中国必须从自主技术力量和民族产业发展两个角度同时提升,加大对于网络技术的研发投入,依靠技术力量降低网络面临的风险。同时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和应用的跟踪研究,同步研究安全漏洞检测防御技术,评估并提高网络安全纵深防御能力。鼓励互联网企业发展创新,使用户依赖的互联网应用掌握在自己手里,维护网络空间的独立性和自主性。[40]

最后,网络空间的全球治理进程中,消弭网络空间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是一项重要的议题。中国作为新兴国家可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并显示承担国际义务的决心,加快信息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速度,特别是将自身在信息产业发展、网络战略制制定、社会信息化上的相关经验教训与发展中国家分享。[41]例如,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合作当中,信息技术合作就占了重要的一块。国际电信联盟副秘书长赵厚麟在2012非洲信息通信大会期间表示,非洲电信业的发展离不开与中国的合作。尼日利亚通信委员会公共事务部主任托尼·奥约波称,没有中国的帮助,尼日利亚电信业不可能发展得如此迅速。[42]中国可在当前已有工作基础上,加大与其他新兴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力度。通过技术合作、产业合作提升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上的共同认知。

注释:

[①]目前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俄罗斯、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发布了多份关于网络空间战略、网络安全战略等报告。参见陈舟、邓红洲:“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博弈日趋激烈”,《学习时报》,2012年7月30日。

[②]UNODA,“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June 2013,http://www.un.org/disarmament/HomePage/ODAPublications/DisarmamentStudySeries/PDF/DSS_33.pdf(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③]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国际战略与安全形势评估(2012-2013)》,时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115页。

[④]The White House,“Cyberspace Policy Review:Assuring A Trusted and Resilient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Infrastructure”,http://www.whitehouse.gov/assets/documents/Cyberspace_Policy_Review_final.pdf(上网时间:2012年6月1日)

[⑤]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王志弘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04页。

[⑥]U.S.Department of Defense,“Quadrennial Defense Review Report”,February 2010,p.8.

[⑦]Barry R.Posen,‘‘Command of the Commons:The Military Foundation of U.S.Hegemony,’’International Security 28,no.1(Summer 2003):pp.5—46.

[⑧]CSCAP:“Ensuring a Safer Cyber Security Environment,a Memorandum from the Council for Security Cooperation in the Asia Pacific”,May 2012.

[⑨]参见中俄等国向66届联大提交的《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t858317.htm.(上网时间:2012年6月5日)

[⑩]BBC,“US and UK refuse to sign UN""""s communications treaty”,14,December,2012,http://www.bbc.co.uk/news/technology-20717774(上网时间:2013年9月15日)

[11]参见CFR,“Defending an Open,Global,Secure and Resilient Internet”,June 2013,http://www.cfr.org/cybersecurity/defending-open-global-secure-resilient-internet/p30836.Cave,Jonathan,Responsibility in the Global Information Society:Towards 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Santa Monica,CA:RAND Corporation,2007.http://www.rand.org/pubs/technical_reports/TR472.

[12]Bruce Russett&Harvey Starr,World Politics:The Menu for Choice,Cengage Learning,January 2012,p.69.

[13]CFR,“Defending an Open,Global,Secure and Resilient Internet”,June 2013,Pp.14-19.

[14]“伦敦进程”是2011年是在伦敦召开的“网络空间大会”上正式提出,历经布达佩斯会议和首尔会议,现已成为关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下一届将在荷兰海牙召开。

[15]“联合国副秘书长:网络安全是全球挑战要由联合国来解决”,新华网,2013年6月27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06/27/c_124922893.htm(上网时间2013年9月10日)

[16]UNODA,“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security”,June 2013.

[17]UNODC,“Open-ended intergovernmental expert group to conduct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the problem of cybercrime,”February 2013,http://www.unodc.org/unodc/en/organized-crime/expert-group-to-conduct-study-cybercrime-feb-2013.html(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18]美国国务院网络事务办公室主任克里斯托弗·佩特在2013年6月17日韩国首尔召开的《国际安全》会议上多次表达了上述立场。

[19]CFR,“Defending an Open,Global,Secure and Resilient Internet”,June 2013,p.12

[20]鲁传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10月21日,第1版。

[21]World Economic Forum,“The 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port 2012:Living in a Hyper-connected World”,http://www3.weforum.org/docs/Global_It_Report_2012.pdf(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22]参见David J.Betz &Tim Stevens,Cyberspace and the State:Toward a Strategy and the State,Routledge:New York,2011,pp.42-53.

[23]New York Times,“Obama Ordered Wave of Cyber-attacks Against Iran”,1June,2012,http://www.nytimes.com/2012/06/01/world/middleeast/obama-ordered-wave-of-cyberattacks-against-iran.html(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24]The Guardian,“Prism”,11June,2013,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prism,(上网时间:2013年9月9日)

[25]New York Times,“How the U.S.Uses Technology To Mine More Data More Quickly”,June 13,2013.http://www.nytimes.com/2013/06/09/us/revelations-give-look-at-spy-agencys-wider-reach.html?pagewanted=all(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26]The Guardian,“NSA Prism program taps in to user data of Apple,Google and others”,June 7,2013.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3/jun/06/us-tech-giants-nsa-data(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27]Spiegel,”Attacks from America:NSA Spied on European Union Offices”,June 29,2013,http://www.spiegel.de/international/europe/nsa-spied-on-european-union-offices-a-908590.html.(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28]David J.Betz&Tim Stevens,Cyberspace and the State:Toward a Strategy and the State,Routledge:New York,2011,pp.47-48.

[29]杨剑,《数字边疆的权力与财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8月版,第208-211页。

[30]杨剑,“新兴大国与国际数字鸿沟的消弭——以中非信息技术合作为例”,《世界经济研究》,2013年第4期,第24-27页。

[31]Hillary Clinton,“Secretary Clinton’s Remarks on Internet Freedom”,08December 2011,http://iipdigital.usembassy.gov/st/english/texttrans/2011/12/20111209083136su0.3596874.html#axzz2eIWPYNRu(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32]UNESCO:Fostering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for development,CI/INF/2010/RP/1,2010,pp.20-26.

[33]阚道远:“美国‘网络自由’战略评析”,《现代国际关系》,2011年第8期,第18-20页。

[34]The Guardian,“Chris Stevens,US ambassador to Libya,killed in Benghazi attack”,September 2012,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2/sep/12/chris-stevens-us-ambassador-libya-killed(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35]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互联网发展信息与动态》,2013年8月,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fzzx/qwfb/201308/W020130826348725502731.pdf(上网时间2013年9月24日)

[36]参见刘勃然:“东北亚网络空间权力格局探析”,《理论界》,2012年第8期,第143-144页。

[37]外交部:“我国首次举办东盟地区论坛网络安全研讨会”,2013年9月13日,http://www.mfa.gov.cn/mfa_chn/wjbxw_602253/t1076333.shtml(上网时间:2013年9月15日)

[38]外交部:“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战略对话具体成果清单”,2013年7月12日,http://www.mfa.gov.cn/mfa_chn/zyxw_602251/t1058541.shtml(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39]参见惠志斌:“我国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的理论构建与实现路径”,《中国软科学》,2012年第5期,第22-27页。

[40]参见王军:“多维视野下的网络战:缘起、演进与应对”,《世界经济与政治》,2012年第7期,第97-98页。

[41]参见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国际战略与安全形势评估(2012-2013)》,时事出版社,2013年版,第125-128页。

[42]人日日报:“非洲电信业在合作中加速奔跑”,2012年6月27日,http://media.people.com.cn/n/2012/0627/c40606-18388400.html(上网时间: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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