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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图书馆因特网过滤政策评析回目录

【作者简介】张久珍,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99级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本文介绍了过滤软件在美国一些图书馆的实施情况,及美国图书馆界各方关于因特网过滤政策所持的不同意见,对美国图书馆因特网过滤政策的特征作出了归纳与评析。
【摘 要 题】海外纵览
【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urrent status and developmentof filtering software in american libraries; discusses thedebates over internet filtering policy, and analyzes thefeatures and defects of internet filtering policies in usa.
【关 键 词】图书馆政策/因特网过滤/美国
  library internet policy/filtering software/internetfiltering policy/usa
【 正 文】
  随着图书馆自动化进程的不断深化,通过因特网来获取所需信息成为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用户在图书馆里查找、利用信息的重要渠道。据统计,1994年,美国20.9%的公共图书馆提供因特网服务,到1998年,已经有85.8%的公共图书馆提供因特网服务。可见,因特网服务已经成为当前美国图书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图书馆政策的制定也不可避免地要涵盖因特网使用方面的政策。在因特网服务不断在图书馆中扩大的过程中,关于因特网过滤问题已经进入了图书馆政策制定的视线。因特网过滤政策是图书馆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政策制定者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因特网过滤涉及到有害信息的消除与言论自由保护的双重压力而使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政策出现了很多争议,也对图书馆政策的发展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
(图)互联网过滤互联网过滤


      1 美国图书馆因特网过滤方案的推出与实施
  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网上的信息鱼龙混杂,大量非法信息和有害信息(illegal and harmful content )严重影响了网络信息资源的整体价值和利用效果,尤其对少年儿童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在美国图书馆界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认识,也就是图书馆有责任让用户安全地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为了达此目的,安装过滤软件成了美国一些图书馆采取的政策。美国麻省、加州、德州的一些公共图书馆已经安装了过滤软件。根据有关统计,美国图书馆实行因特网过滤的总体情况如下:
  根据1998年的全美公共图书馆因特网互联状况调查,在美国有15%的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公共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的缘由主要来自公众对因特网上不良信息问题的压力。
  根据美国伊利诺宜斯大学(university of illinois)图书馆学情报学院图书馆研究中心《对公共图书馆因特网存取管理的调查》,对全国范围内1015个图书馆的调查结果表明,83.2%的图书馆没有安装过滤软件,16.8%安装了过滤软件。从地理上看,落基山脉和西海岸地区的图书馆相对其它地区安装过滤软件的比例较高。在安装了过滤软件的图书馆中,40.2%回答说是在所有的因特网终端上安装了过滤软件。
  根据美国《图书馆杂志》2000年5月的消息,在加州有28 %的公共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这比1998年统计的全国平均水平有较大增加。
  提供因特网服务的图书馆在过滤方案的具体实施上有不同的做法。各个图书馆在过滤的范围上有所差别,集中起来看,美国图书馆界对因特网过滤不外乎存在这样几种过滤程度不一的选择:
  (1)图书馆在所有的终端上,对各种年龄的用户使用过滤软件;
  (2)图书馆在所有终端上安装过滤软件, 成人可以选择关闭过滤软件;
  (3)图书馆仅在儿童区安装过滤软件。
  (4)在父母同意的条件下,或父母反对过滤时, 图书馆不限制因特网存取;
  (5)图书馆使用某种智能卡,让用户选择各种不同水平的过滤;
  (6)图书馆对所有人都不限制因特网存取, 但是图书馆员监视用户使用因特网。
  限制因特网存取的图书馆在设限的程度上有深有浅,从michigan州hudsonville图书馆安装的智能卡(smart card )系统可以了解到过滤的深浅程度。这种智能卡系统能够设置四个过滤级别:最小过滤:过滤电子邮件、聊天室、色情资料、新闻组信息;中等过滤:除最小过滤外,另加犯罪技巧;最大过滤:过滤掉有关赌博、毒品、教派、色情、恶意言论、约会等信息;限制因特网存取:只提供对有限的一些特定网站的存取。
  图书馆因特网过滤方案之所以获得了上面所述的实施范围,是因为图书馆过滤政策在美国上上下下不乏支持者。可以说上至美国总统,下至每一个家庭和父母。现任总统george w. bush就是强制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的支持者。前总统竞选人elizabeth dole也宣布支持公共图书馆过滤色情信息,他说:“纳税人的钱不是要毒害儿童,或为成人提供免费的色情信息。为了保护我们的家庭和纳税人的权利,我们不应该让色情信息从电子后门中进入政府资助的图书馆中。”参议员john mccain也把图书馆因特网过滤问题纳入到其总统竞选的议程之中,批评南加州GREenville公共图书馆对儿童上网不设限。据美联社报道,该馆有9 台公用计算机供成人浏览色情资料。
  美国国会也持支持立场,一直在积极推动消除网络不良信息的工作,相继颁发了《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cda)、《儿童在线保护法案》(children\'s online protection act, copa)。但是终因言论自由倡导者的反对而被取缔。为了防范未成年儿童上网浏览猥亵信息,《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chidrens\' internetprotection act, cipa),又被称为“cdaiii”,于2000年12月21日被再度推出。法案作者、总统竞选人john mccain 说:“父母把他们的孩子送进学校和公共图书馆应该有安全感。”cipa要求图书馆和学校安装过滤软件,以此作为获得联邦基金资助的先决条件,就是说,想要得到联邦款补助的学校以及图书馆必须在网络服务器内加装过滤软件。反对者认为在学校或图书馆中安装过滤软件实际就是一种审查,而过滤软件的支持者认为第一修正案并不与图书馆和学校的监护责任相矛盾。用南加州**官charlie condon的话来说就是:一个公共图书馆能够依照宪法把污秽信息过滤在儿童视线以外。

   2 美国图书馆界反因特网过滤政策的情况
  在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尽管不乏有支持图书馆因特网过滤的机构和组织,但是事实上,目前的情况是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方案处处遭到诘难。在美国,反图书馆因特网过滤的力量已经汇成一股强大的洪流,他们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来试图取消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政策,例如:发布反因特网过滤宣言、联合在一起到法院上诉等等。下面介绍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组织在图书馆因特网过滤问题上的政策与态度。
    2.1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对因特网过滤的立场
  美国图书馆协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因特网过滤的政策声明,ala 的立场在下面这些文件中得以体现。
  2.1.1 《关于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的声明》
  美国图书馆协会在1997年2 月发布了《关于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的声明》(statement on library use of filtering software),指出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就意味着与父母有一个契约,即他们的孩子将不会在因特网上存取到他们不希望这些孩子看到的信息,然而图书馆是不可能完成这样一个契约的,受制于过滤软件的技术局限,这将会给图书馆带来法律责任和诉讼。
  2.1.2 《关于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的决议》
  《关于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的决议》(resolution on the useof filtering software in libraries)于1997年7月2日被美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会(ala council)采纳。决议指出,鉴于1997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一修正案核心原则声明因特网传播享有最高级别的宪法保护,鉴于最高法院认为提供因特网内容服务的图书馆可以继续享有与图书馆藏书同样的宪法保护,因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而妨碍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是与美国宪法不符的,这将导致图书馆及其管理方面临诉讼。因此,美国图书馆学会宣布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限制对宪法保护的言论的存取是违反《图书馆权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的。
  2.1.3 《关于反对联邦强制实行因特网过滤的决议》
  2001年1月17日ala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反对联邦强制实行因特网过滤的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包括:ala主张自由、开放的信息存取; 几百万图书馆用户需要到图书馆使用因特网,图书馆依靠联邦基金来提供因特网服务;ala强烈建议地方图书馆制定和实施因特网使用政策;ala不主张在图书馆过滤因特网内容;ala建议立法者取消有关条文;ala将与相关机构合作以确保因特网自由、充分、开放的存取;ala将发起对这些法案的诉讼以保证美国人民享有没有限制的信息存取;把本决议送交美国总统和国会成员。
    2.2 美国各州图书馆学会关于过滤软件的政策
  根据ala网站上的统计,美国共有25 个州图书馆学会有关于因特网过滤的政策声明。关于美国各州图书馆学会因特网过滤的政策在此不一一阐述,仅举纽约图书馆学会一例加以说明。
  纽约图书馆学会理事会于2001年6月5日通过了《纽约图书馆学会关于因特网存取的声明》(nyla statement on internet access)。 其要义是:支持开放的因特网存取;反对联邦政府或州政府限制对因特网的存取;本学会不推荐在图书馆中使用的过滤软件;反对联邦政府、州政府或其它地方政府制定类似的政策。本学会意识到用户关于因特网存取的忧虑,由于过滤软件的不完善,过滤掉了有用信息及宪法保护的言论,学会建议会员开发因特网资源导航,宣传有用资源的链接,指导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技巧;制定可接受使用政策来保护用户的秘密。支持ala的《图书馆权利法案》及其相关文件精神,学会强烈建议每个图书馆把这些文件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
    2.3 因特网过滤问题引发诉讼
  美国图书馆界反对因特网过滤决不仅仅停留在声明和文件上,他们还付诸行动以宣扬自己的立场,按自己的意愿来制定和执行图书馆电子信息资源存取政策。为此,他们不惜以诉讼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阵阵波澜。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弗吉尼亚州loudoun 县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的事件。1997年10月该县图书馆理事会决定为保护儿童避免接触色情网站,在所有的公共计算机终端上安装过滤软件以过滤掉含有色情词语的网站。该图书馆发布了“因特网性骚扰政策”(policy oninternet sexual harassment),其内容如下:本图书馆不提供电子邮件、聊天室、色情信息;所有的图书馆计算机上安装有过滤软件来过滤儿童色情、淫秽信息、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所有的计算机放置在图书馆员旁边或在图书馆员视线内;禁止用户访问色情信息,如果用户拒绝停止,将依照本政策进行干预。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等组织把loudoun 县图书馆告上了法庭,1998年11月,leonie m. brinkema法官宣布取缔这个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政策。loudoun 县图书馆要求在其计算机上安装过滤软件的政策被认为违宪,法官认为该政策违反了成人图书馆用户的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阻止了用户利用图书馆计算机获取因特网上宪法保护的信息。
  1996年2月8日美国总统签署的《传播净化法案》(cda)规定, 如果有人通过因特网向未成年人传播不道德或有伤风化的信息内容,一旦查出将处以罚金25万美元和最高可达2年的有期徒刑。ala等团体立刻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在最高法院赢得胜诉。为了防范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色情的伤害,美国联邦政府再度推出两新法,即《儿童线上保护法》(copa)和《儿童因特网保护法案》(cipa)。但是这些法案再度遭到捍卫言论自由团体的挑战。ala 已经联合了aclu等组织,再度上法院和政府对簿公堂。

      3 美国图书馆界的因特网政策取向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美国图书馆界对因特网过滤大多采取反面意见。然而图书馆界也确确实实看到了网络信息资源存取过程中的问题。为了消除这些问题,同时又要回避安装过滤软件,aclu、ala、 ncis等主张制定“可接受的使用政策”(acceptable use policies )来取代因特网过滤软件。他们希望通过aup 来作为解决网络不良信息问题的途径。
  ala的知识自由委员会(intellectual freedom committee )在1998年6月发布了《关于制定公共图书馆因特网使用政策的指示》。 该指示建议各图书馆制定书面的因特网使用政策,向所有图书馆用户宣布因特网使用政策,提醒图书馆用户本馆没有安装过滤软件;并且还要在所有的上网计算机上张贴禁止使用图书馆设备存取非法信息,禁止利用图书馆设备存取淫秽、儿童色情及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该指示还要求因特网使用政策应该规定合理的网络存取时间、地点,对用户记录保密,保护用户隐私等。
  美国全国图书馆学情报学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 onlibraries and information science, nclis)于1998年通过一个决议来鼓励使用这样的政策:本委员会强烈建议每个学校、图书馆制定正式的、书面的关于因特网存取政策的声明,并定期对该政策进行审查。根据nclis的统计,至1998年美国62%的公共图书馆制定了这样的政策。
  图书馆制定的因特网使用政策涉及的内容一般包括这些方面:禁止使用引起他人厌烦的内容,儿童不宜内容,非法行为内容,如赌博、色情;申明图书馆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因特网使用时间的限制;要求爱护计算机设备;申明图书馆不负责用户的网络存取内容是否正确、有效:申明家长和监护人有责任监视儿童的上网活动。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可接受使用政策”的一般内容。美国lincoln 公共图书馆制定的《用户计算机使用制度》包括如下规定:
  所有用户必须有有效的图书馆证件;10岁以上的用户可以使用计算机,10岁以下用户必须有成人指导;18岁以下用户必须有父母或监护人的签名;所有用户使用计算机前必须在流通台登记;滥用计算机将会被终止用户的计算机使用权。

      4 评析
  综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把美国图书馆界因特网过滤政策的特征归纳为:普遍把因特网自由、充分、开放的存取作为原则;多数认为过滤软件违背了信息自由存取的原则:过滤软件常常过滤掉有用信息是图书馆反因特网过滤的基本论据:认为过滤软件的实质就是审查;倾向于以aup作为过滤软件的替代。
  基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过滤软件问题并没有在我国引起这么多反响。实际上,图书馆对信息的过滤久已有之,只是我们很少从“过滤”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图书馆文献采访的过程其实就含有过滤的功能。从采访政策的制定、图书馆员的评价、学科专家选书等一系列采访工作都与过滤有关。可以说,为了保证图书馆文献采访的质量及满足本馆读者的信息需求,图书馆藏书的获得过程就是对各类信息、各类出版物的过滤过程,而图书馆对信息质量的要求也促使采访馆员承担起信息过滤的职责。由此人们不禁发问:当代图书馆在存取因特网信息资源时为什么就不能实施过滤呢?
  另外,笔者对“图书馆员没有监视儿童上网活动的责任”之说提出质疑,ala阅读自由基金会(freedom to read foundation)于2000年2月4日提交给ala一份题为《公共图书馆的因特网过滤》的备忘录,该文件要求图书馆因特网政策应清楚的指出,监视儿童的因特网活动是家长的责任,而不是图书馆员的责任。这样的原则和立场在ala 其它文件中以及图书馆员的思想意识中也有反映。由此笔者又要发问:图书馆员,尤其是儿童图书馆员为什么就不能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侵害的责任呢?
  笔者认为,美国图书馆界反因特网过滤政策从保护言论自由的角度想是有理由的,是符合现代社会的信息自由理想的。然而鉴于因特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美国图书馆界反因特网过滤政策显得过于激进和操切。尤其是关于aup的建议,从上面例举的aup内容来看,显得非常笼统,寄希望于所有用户自觉回避存取不良信息。“因特网使用政策不应该限制对因特网内容的存取,但是要声明图书馆不允许利用图书馆设备访问淫秽信息、儿童色情信息及其它有害未成年人的信息。”仔细想想这句里的“不应该限制”、“但是要声明”,笔者的结论是:这样的aup 声明形同虚设,简直就是一种装饰品。笔者认为aup 还没完善到可以替代过滤软件的地步。而且各个图书馆的aup没有统一的要求,内容繁杂, 提炼不一。当用户的信息目标与aup发生抵触时,aup将会遭到突破, aup就会发生功能失调,因此用户在图书馆的网络行为更容易脱离aup 规范的轨道。那些只盯着过滤软件效果的人士为什么就不深入地审视一下aup的效果呢?
  可以肯定,aup的作用并不是始终有效的,aup规范被突破和越出的现象大量存在。当然过滤软件的效果同样需要改进。美国国会保护儿童的旗帜是鲜明的,值得赞扬的,然而国会错就错在没有意识到没有任何一种过滤技术是完全有效的。笔者对过滤软件和aup都提出了质疑, 但质疑决不是否定,而是希望有关方面认识清楚,把功夫下在改进上。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即使cda、copa、cipa全部被判定违宪, 但是国会还会继续推出新的立法。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要求消除网络不良信息的力量是不会被消解掉的。网络不良信息问题的解决最终在于言论自由保护与儿童在线关怀两股力量的平衡,而不是哪一方消灭掉另外一方。希望能够在两方力量彼消此长或彼长此消的过程中还网络一片洁净的信息空间。
【参考文献】
  1 edward j. valauskas. the persistence of filters,libraries face those post-cda blues. san jose (calif.)mercury news, 1998-02-25
  2 christopher d. hunter. filtering the future: softwarefilters, porn, pics, and the internet content conundrum. http://www.ala.org/alaorg/oif/hunterthesis.html
  3 library research center graduate school of libraryand information science university of illinois survey ofinternet access management in public libraries. http://www.lis.uiuc.edu/gslis/research/internet.pdf,june 2000
  4 michael rogers. ca survey: 28% of pls use filters.library journal, 200(8)
  5 jenner & block. internet filtering in publiclibraries. http://www.ftrf.org/internetfilteringmemo.html
  6 bush net policy: replace e-rate, add filters, new cio.library journal, winter 2001
  7 mccain injects filters into campaign. americanlibraries. 2000(2)
  8 geoffrey nunberg. the internet filter farce. theamerican prospect, 2001(1)
  9 ala. statement on library use of filtering software(1997). http://www.ala.org/alaorg/oif/filt-stm.html
  10 ala. resolution on the use of filtering software inlibraries (1997). http://www.ala.org/alaorg/oif/filt-res.html
  11 ala. resolution on opposition to federally mandatedinternet filtering. http://www ala.org/alaorg/oif/stateresolutions.html
  12 internet filtering statements of state libraryassociations. http://www.ala.org/alaorg/oif/stateresolutions.html
  13 nyla. nyla statement on internet access. http://www.shenpublib.org/freedomtrain/resolutions.html
  14 jean hellwege. library internet filtering policyunconstitutional. trial, 1999(2)
  15 ala. internet use policies. http://www.ala.org/alaorg/oif/internetusepolicies.html
  16 ala. guidelines and considerations for developing apublic library internet use policy. http://www.ala.org/alaorg/oif/internet.html

环球视野:世界各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手段回目录

  中国正在进行一场围剿网络色情的战争,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网络色情是个国际课题,绝非一国之力可以解决;网络色情是个社会顽疾,绝非一时之举可以根除。笔者相信,对付网络色情必须打“持久战”,必须构筑立体综合的防御体系,必须建立全球合作的新型平台。

(图)过滤过滤

  古人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为了发动并打赢一场针对网络色情的人民战争,我们应当全面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大致说来,国外对网络色情的控制模式与手段如下:

  一、综合管制

  各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都基本采用了“政府、企业与社会互动,法律、技术、社会、教育并用的综合管理模式”。其中美国对网络色情的控制采取了“以技术手段为主导、网络素养教育为基础、政府立法为保障、积极寻求国际合作的综合管理模式”,而英国模式可概括为,“以立法保障和行业自律为主,以政府指导和社会帮助为辅。”

  二、立法规管

  1、美国

  美国有关互联网管理的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立法的出发点是把儿童和成人分开,严禁儿童在网上接触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其中涉及网络色情的联邦法律主要有:

  《通信内容端正法》(该法成为《电讯传播法案》一部分)规定,在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的内容(包括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或其他),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被处以两万五千美元以下的罚金,二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

  《儿童在线保护法》规定:商业性的色情网站不得允许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裸体与性行为影像及文字”的内容。第一次违反者将被处以五万美元以下罚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两罚并用,并可每天一罚。

  《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要求全国的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提供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政府对学校、公共图书馆建立网络过滤技术系统提供资金支持,网络技术服务商在给学校和图书馆提供过滤技术服务时要给予优惠。

  《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与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联络(电子邮件、聊天等),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儿童父母的个人信息等,违者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进行处罚。

  2、加拿大

  加拿大只存在全国标准。加拿大刑法典规定,制作、印刷、出版、发行、传播,或者以出版、发行或传播为目的而持有任何淫秽书面材料、图片、模型、色情档案或任何其他物品,均为非法。

  3、英国

  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923,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

  在英国,无论传播与否,拥有儿童色情图片就是犯罪。根据英国《儿童保护法案》,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故意下载儿童色情图片者最高可判处10年监禁。如果技术上无法确认图片的来源,网络服务提供商须从服务器删除该内容,否则将面临起诉。

  4、法国

  法国对网络色情课以重罪。19986月,法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做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而以上述两种方式录制、传播未成年人色情图像者,分别可判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5年监禁和 7.5万欧元罚款;如果是长期以盈利为目的进行此类违法活动,量刑加重至10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

  对于网络内容的过滤,法国也越来越重视。目前,法国法律已增加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必须向用户介绍并推荐使用内容过滤软件”的条款。

  19966月,法国邮电、电信及空间部长级代表对一部有关通讯自由的法律进行补充并提出《菲勒修正案》。该法案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为在互联网从业人员和用户之间自律解决互联网带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网服务的网络信道提供者向客户提供封锁某些信道的软件设备,从而使成年人通过技术控制对未成年人负责;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上网服务的职业规范,对被告发的服务提出处理意见,特别是重新负责原由网络信息委员会管辖的终端视讯服务;若网络信道提供者违反技术规定,为已存异议的服务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况下为被控告的服务进入网络提供信道,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5、德国

  1997613《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81生效。该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德国的做法明确了互联网内容传播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极大地方便了监管和查处。此外,德国政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德国最高刑事法庭已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6、日本

  为围剿网络色情,日本从2003913日起实施《交友类网站限制法》。法律规定,利用交友类网站进行以金钱为目的、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援助交际,是一种犯罪行为。利用交友类网站发布希望援助交际的信息,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时要明示禁止儿童使用,网站有义务传达儿童不得使用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认使用者不是儿童。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懂得如何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并和孩子保持良好的沟通。

  三、建立长效完善的监管机制

  19969月,英国成立了半官方的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致力于解决网络上日益增多的违法犯罪问题,尤其是儿童色情问题。2001年英国内政部又设立了儿童网络保护特别工作组,专门负责在网上保护儿童安全。另外,政府还公布了每天24小时开通的儿童热线,家长和孩子可以随时就网络问题寻求帮助。

  在德国,对“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信息”的打击一直是遏制网络犯罪的重点。为此,德国联邦内政部和联邦警察局24小时跟踪分析网络信息,并调集打击色情犯罪专家和技术力量成立了“网上巡警”调查机构。

  日本各级警察部门都公布了举报电话,并实施“网络巡逻”。警局职员在受警方委托的团体协助下,监控网站、论坛上的信息。一旦发现违法或有害信息,警方可要求网络服务供应商或论坛管理者予以删除。

  2008年年初,韩国几家门户网站发生色情信息暴露事件后,韩国政府发起了为期一年的“扫黄行动”。有关部门迅速切断门户网站同国内外色情网站的链接,政府下属的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则与门户网站、网络恐怖调查机关开辟热线,从实时监控到举报、处理,对网络色情传播进行打击。20087月,信息通信伦理委员会还用了一个月时间集中调查成人网站,将8家散布淫乱信息的网站举报给警察厅。目前,韩国政府已经建立起了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网络色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四、加大管制力度,从严治理

  19986月,法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制作、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定罪量刑作了部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手段腐蚀青少年的犯罪行为。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向未成年人展示淫秽物品者可判5年监禁和7.5万欧元罚款。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网上、面对的是身份不确定的未成年受众,量刑加重至7年监禁和10万欧元罚款。

  德国最高刑事法庭也早已宣布,在互联网上散播儿童色情内容同交换类似内容的印刷品没有区别,都将面临最高达15年监禁的处罚。

  而在美国,任何色情网站,只要涉及儿童,无须证明是否构成淫秽标准,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美国国会制定过许多专门的法律。《通讯内容端庄法》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有制作、教唆、传播或允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的内容,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处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年以下徒刑,或二者并罚。

  五、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

  20036月,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投票决定,允许国会要求全国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

  日本规定,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懂得如何使用过滤软件过滤儿童不宜的内容,并和孩子保持良好的交流沟通。广岛市议会还在2008年特别规定,销售手机的销售商和网吧经营者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手机和电脑上使用过滤软件屏蔽有害信息。

  法国非营利组织“电子—儿童”协会负责向学校和家长免费提供家庭网络管理软件,指导学校和家长对儿童进行防毒保护。

  韩国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制,当人们登录网站时,必须进行严格的年龄和身份核实。从目前来看,这项措施十分有效。

 参考文献回目录

http://www.blogchina.com/20090623740173.html

http://www.blogchina.com/20090623740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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