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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 in cyberspace)

互联网连结人们超时空的沟通网络,使得个人从一个单一的立足点,能扩展到其存在的世界之网。这个过程带动了人们“视野”的提升,并拓展了人对社会世界意义的掌握。因此,相对而言,互联网所构成的社会网络空间,提供一个全新的人类互动的场域,这个场域的部分空间形成了全新的公共领域。在网络社会中关注公众利益、公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值得注意的一个新课题。本文是从“公共领域”概念出发,探讨网上公共领域。

1.网民涌现

网上社会经常互动的“上网者”形成了一个新的人类社群,我们把这些“上网者”称作网民。“网民”一词最早是由米切尔.霍本Michael Hauben(1997)所创,霍本原先是用这个名词来意指:那些非以地理区域为依据所形成的,具有社区意识的、相互发生行为联系的一群网络使用者。据估计全球目前大约有6.5亿的“网民”。然而,目前这张已经成型的大网还在以较高的速率成长中,它几乎要网住整个地球上所有人类社会中可能上网的个体,也因为如此,使得想要精确估计到底有多少网民的企图,变成一项很艰巨而不易达成的工作,因为全球每天都不断有新的成员陆续加入。

在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至今短短的的三、四十年时间里,网络的面貌早已有了天差地别的变化。从最早期的军事用途,紧接着扩及学术工作者的应用,到允许一般计算机此用者参与使用,这期间更多的是浏览、获取信息,接着是突出的休闲时间分配到网上,其中相当一些人在网上交往更多的交谈对象,还有网上游戏和网上的娱乐活动。比如听音乐等。接着明显的工具性价值出现,商业用途成为网络使用主流,直至近年来上网者对社会事件评价的参与。

    2.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意涵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起源于希腊的城邦(Polis)以及罗马共和时期的概念。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有二:第一,公民社会相对于家计社会,家计社会主要功能在于满足人类必然性的经济需要。第二,公民社会的活动,在于市民满足基本需要之后,自由从事于政治事务并通过他们的存在本身或行动,能对公共政策发生影响。本文把公民参与社会事件的讨论也作为公民社会的特征之一,即,不仅仅限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事件上。
    公民社会又常常与公共领域联系起来,所谓“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源于古代希腊雅典时代的城邦精神,其理念强调公民每日可以任意在市集 (agora) 上自由的发表言论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根据这个古典的理念,社会私人的领域与公共领域原是不区分的,政治经常被理解为社会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事务之一。公共领域因此是“一个在公共空间的实现,在这个空间中无数的观点同时的出现,并在其过程中产生一个共同的意见。” (Arendt 1996:56) 近代以来自由社会的公共领域,依据哈贝马斯的考察,最早源自启蒙时期“布尔乔亚”式的公共领域,其表现在沙龙政治及报业上。其公共参与的特征为同时性、自发性所有议题可能性及不排除性。公共领域的实践因此是当代民主社会体制重要的基石;但因它逐渐腐蚀在大众媒体的操纵支配下,哈贝马斯因此呼吁重建公共领域的重要性 (Habermas 1990:267)。

简言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社会力量,它往往依靠舆论的力量维护公正、合理、正义的原则,对抗政治的强权和商业逻辑的支配性霸权。同时,公民社会的存在,也即相当数量的有辨别能力和决策能力的公民的存在也是一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有利条件。哈贝马斯提出将“公共领域”置诸于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之间,借由公共领域中理性论辩形成公共意见或舆论,保证了一般个体得以参与社会与国家状态之论辩与了解。公共领域的学说,即以民众在公共领域所形成舆论来合理性化国家权力的运作。
    3.网上参与与沟通

在日常生活的语言中,似乎充满着未经检证由扭曲沟通所产生的虚假共识,它具有规范作用,将会进一步的阻碍沟通者的合理性思考。因此,良好的沟通行动旨在追求理解,避免系统化的扭曲沟通,是一种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和谐的、互为主观的相互依存,而不仅是一项追求成功的行动;一项行动如果忽略了意识形态及漠视追求了解的价值,即便为成功,也只是一种表面的,背后只会衍生出其它的问题。
  公共领域作为国家机关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公共领域中的理性论辩形成公共意见,借由公共意见的形成,国家权力得以理性化的运作,这所指的应是双向沟通具有理性沟通的形式。而信息网络的双向沟通形式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实践,而且优于过去的传统媒体。
    哈贝马斯认为理想沟通情境的理性规则,有以下三点:(1).每个有能力说话和行动的人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2).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提出新的主张、表达其态度、欲望、需求及偏好;(3).不可借由内部或外部的强制力阻止参与者说话的权力。[1]这三项理性规则也可在网民网上参与机制上加以实践:第一,网民网上参与机制可确保所有参与者皆可公平参与政府的公共事务讨论;第二,网民网上参与机制可确保所有参与者提出和质疑任何主张,提出主张理由的自由;第三,信息网络之公民与机制没有言论检查的限制,可提供开放、平等的沟通互动情境。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或“理想的言谈情境”是理想化的交往形式,也就是说信息网络所提供的双向沟通理性模式并不完全等同于哈贝马斯的沟通模式。然而,信息网络确实可达成“无扭曲的意见表达、沟通及对话”,提供一个多元,异于传统媒体所提供的信息,简言之,以信息网络为凭借的公民参与方式已提供了一个较佳的参与情境。
  传统的传播信息是一种垂直式的信息传播方式,从单一或少数的信息中心来源传递给许多人,即政府可以通过一般性信息及通讯科技快速地将公共议题信息传递给人民。但此种垂直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公众并无法持续参与议题的界定和议程的设定,因此,可能造成某些信息控制的可能,并无法促进公众间的互动参与。但现代复合性的信息及通讯科技则是一种水平式的信息传播方式,即信息来源是多元的,任何参与者皆是信息的接收者及发出者,其信息传播方式是分权及互动的。人民可以通过多元的渠道获得及交换不同的观点及信息,使政府或政策制定者与公众之间可以双向沟通互动,且公众之间也同样可双向沟通互动。当今的信息网络的进步促成了政治民主的传播,如在2004年,中国大多数地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在互联网上设置有网站首页,内容包括电子邮件、市民信箱、在线讨论等等,皆为公民与政府提供一种崭新且强而有力的连结渠道。例如我们想在新闻报导或收音机等过去的传统媒体中来了解候选人或政治信息,这些信息只是相对的较少关心于实质的双向政策辩论。但是信息网络的功能将改变过去传统得到的信息且具有双向沟通论辩的形式,也由于互联网的特性是塑造由下而上的民主方式,使一般人也有机会在网络世界中接触到各种不同的言论与思想。
    网上的信息共享、公开透明、百家争鸣和重视个体等一系列特征将深刻影响社会。这将是人类有史以来,有机会实施(或实验)全球公共领域的绝佳场所。我们应当看到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生活态度和日常生活活动,而网络社会的许多思想正可以用来修正现实社会管理和制度中的某些缺陷。民众易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政府也可以方便地实现低廉高效的管理。
    网络创造了一个自我参与决定的社会生活实践模型。网络上每一个节点(实际是一个社区成员)都有与其它成员的无限连接性,所有人具有相同的自由发言权,这会改变传统科层制度的组织模式,使整个的管理由垂直管理向扁平化共存方向发展。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纵向权力结构,在横向传播的信息冲击下,将转向新的平行网络式结构。

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与方便性,因此,每个人可以不受现实权威的影响,自在地充分表达意见与想法,促进了直接民主发展的可能性。虽然,许多人仍然质疑网络世界是否可以达到真正的直接民主,然而,已经有不少学者主张互联网提供了最自由的空间,可以让不同意见发表。而且,由于人们在网络上可以用不同的化名来表述意见,过去在真实世界面临角色冲突时所可能出现的内心挣扎,在网络空间中都可以得到规避和舒解,让不同立场与观点彼此竞争,以便寻求冲突的平衡点。似乎,网络空间成为一个开放、多元的论述场域,哈贝马斯所主张无曲解沟通所需的“理想说话情境”,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好像在网络空间中才能更容易得到开展。 
     4.网民的公共领域

(1)网上公共领域

理想的网上公共领域应该包括进行民主的、理性的、互动的、双向的讨论。互联网与网络应用程序(包括全球信息网、远程登录等)可以帮助使用者克服时空的限制,取得各种信息与数据,与认识的人、不认识的人交换信息、讨论、辩论。

虽然以往的公共领域侧重面对面的互动与对话,但在现代、当代与所谓后现代公共领域之中,越来越多的对话与互动是经过媒介的,包括计算机与网络的中介,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中介。即使是公开的面对面互动、对话与辩论,如广播、电视与报纸上的谈话性节目、会议记录、座谈会记录,都是在中介之后,才发送给一般与特定的大众。网上公共领域一词意在特别强调这种中介作用,强调计算机中介传播与信息通信科技构筑的讨论空间。网上公共领域依照一定程序与规则而进行的社会事件的讨论、辩论、对话、信息传递与交流,参与者则包括特定个人、团体、政党、政府、新闻工作者等。并且,在网上公共领域可以给予公民参与者较多自发性与主导权,兼有同步与异步的传播特性。 

公共领域的两大要件是普遍性与平等参与。网上公共领域为民众有较多的发展机会。只要愿意学习,并付出一点代价,任何网络的使用者应该都可以设立个人网站,开辟网络论坛,包括BBS的主题板、全球信息网的个人网页、电子报、新闻讨论群、邮寄名单。比起电视、广播电台的设置与营运成本,在网络上设立论坛的成本可说是较低的。只要不违反现有法令与相关规定,尊重社会的风俗习惯,个人网站与网络的独立性极高,不易受到干涉与限制。因此,从比较乐观的角度来看,网络上可以聚生无数的各类公共领域空间。

(2)网上公共领域的特点

第一是不在场与匿名性。网上的匿名特质使得上网者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私人或组织利益的冲突,不具有现实社会中摆脱不了的政治、经济、甚至是意识形态上的群体影响。由于他们进入网络获取信息、交换意见、表达观念时,相互之间是不可见的,不必也无需顾及自己与别人所处群体的差异,换句话说可以畅所欲言。这是保障公共领域公共性的前提之一。提供了表达观点的宽松环境及机会平等的空间。第二是自主性与真诚性。网络上的个体接受信息、表达意见都是自发与自愿的。由于网络中各种类型的兴趣讨论组或针对时事问题的BBS,网络上的个体感到有发泄通道以满足自我的表达欲,同时,他们的意见能得到即时的回应,从心理学角度上讲,每个人都有说服他人的倾向,所以,即使得到的是反对的回应,也会引起积极的争论。这种表达欲与即时得到反馈的机制使意见的表达形成了良性的循环。第三是平等参与性与公共性。每一个人都有要表达自己观点看法的愿望,网上社会为个体达到这个愿望提供了良好的平台。首先是个体有发表言论的倾向,把自己的看法说出来。其中显示内心的一种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发表言论者有时需要当时就有听者;有时也不管网上社区的活动场所里有没有他人,即使没有他人,他也发布自己的看法。因为他知道只要发表了言论,通常本社区内的其它成员一旦上网看到,就会有应答的。其次是认证自己的观点,某一上网者在生活中(包括网上和网下)碰到一些问题,然后自己有一些想法,或想听听他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或验证一下自己的看法是否恰当或是否与他人想的一致,就到自己经常到的网上社区中,与该社区内的其它成员交流自己的看法。所有网民都受到鼓励有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并且勇敢地把这些想法“公诸于世(网络)”。这样有助于渐进地营造一种民主决策、积极参与的公民文化。[2]

(3)网民的公共参与意识

中国网民的网上活动迄今为止大体走过了三个阶段:游玩阶段、工具阶段和公共领域阶段。尽管网民目前的多数仍然是娱乐、休闲方式,但工具意向已经明显展示出来,而且,公共领域的态势也出显端倪。人们在娱乐、休闲的同时,在频繁使用网络的同时,也在自觉与不自觉地参与了对社会事件的评价,发出自身内心的呼声,展示了自己认同的正义和公平感觉。进而,客观上促动了公民参与。网上提供了这个公共领域,在现实社会空间中不方便做到。
    中国上网者网上活动,我们从下面2004年7月的调查数据[3]中可以了解到。

表1    数据超过百分之十的有如下活动项目上

 

电子邮箱:                                                                 84.3%

看新闻:                                                              62.1%

搜索引擎:                                                        64.4%

软件上传或下载服务:                                                  38.2%

浏览网站/网页:                                                       47.8%

网上聊天(聊天室、QQ、ICQ等):                                     40.2%

BBS论坛、社区、讨论组等:                                       21.3%

网络游戏:                                                          15.9%

同学录、校友录:                                             13.7%

 

我们把上面的数据按参与活动的人数规模大致排序如下:

第一位:工具性。比如,电子邮件、搜索引擎、软件上传或下载服务。     

第二位:参与性。比如,看新闻、BBS论坛、社区、讨论组等。

第三位:娱乐休闲。网络游戏和浏览网站/网页。

第四位:交往性。网上聊天和同学录校友录。

 

网民网上参与活动通常主要在下面三类网上社区中:

电子公告版(BBS)社区   BBS是电子公告版系统的简称(Bulletin Board System)。它是社区成员交流思想、答疑解惑、建立新型互动关系的场所。电子公告版是非共时性沟通的另一种形式,它在某种形式上改进了电子邮件讨论组。大多数BBS允许参与者产生论题组,相似电子邮件信息,一个接一个的强化。在BBS社区中,用户可以在各个特定主题的讨论区内,针对主题张贴相关的意见或问题,寻求他人的答复或帮助,并借此引起讨论或激发其他人的参与。

专门的论坛社区  是说网上的一些专门的论坛社区。比如“强国论坛”这样的大论坛社区,上面每天都有新的议题供感兴趣的上网人讨论及给予评价。其中的内容可以说是“五花八门”,但强国论坛这样的论坛多讨论的是国际和国内的政治事件和社会上的事件。

新闻组(Newsgroup)社区   新闻组是社区成员获取信息的非常直接有效的工具。它在本质上是一个全交互式电子论坛。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上网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它进行非常直接的对话和交流。它不仅放大了个人或几个人之间的交往环境,而且为成千上万的人参与讨论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供了可能和条件。人们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补充修改别人的观点,也不必担心自己关心的问题没有人回答。从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组织一次讨论,甚至主持一个论坛。

例如,2004年新春伊始,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成了八大网站的关注热点。只要网民点击网易、新浪、搜狐、人民网、雅虎、新华网、千龙网、大洋网,每个网站都设有“宝马案”专题。据《沈阳今报》报道,1月4日,该报关于哈市“宝马撞人案”可能重新调查的消息见报后,从上午11时至晚上8时,新浪网的网友跟帖量就突破了 1万条,据说创下了该网站的当日单击新闻网友跟帖量之最。1月8日,《北京晚报》报道:记者今天得到消息,黑龙江省“宝马撞人案”在新浪、搜狐网上的点击率名列第一,超过非典。[4] 

总之,互联网社会尚处在初级阶段,众多的网民出现也是近几年的事情,从目前中国网民整体来看,他们的网上行为还未形成明显的、稳定的网上公民意识。但是,网民的网上行为确实多少已经展示了他们的某些特点,同时也流露出网上公民意识特征,网上公共领域趋于形成。本文有关讨论也在充分证实了这一方面。这些特征仍然在演绎、变化和发展,随着上网者日益增加,也会相当大的程度影响着中国现实社会的发展。 (作者:郭玉锦  王欢)

参考文献

1茬尔斯·泰勒《吁求市民社会》,参见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171页。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25页。

3哈贝马斯,转引自《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版。

4李月莲,苏钥机,〈电子报在信息时代的社会功能和影响〉,《21世纪》,第57期,2000年2月

5 Haberman, Juergen著;曹卫东等译 1990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

6 Cerf V. 1993. How the Internet came to be. In The Online User's Encyclopedia,ed. Bernard Aboba, pp. 527-35. Boston: Addison-Wesley

7 Freeman L. 1986. The impact of computer based communication on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an emerging scientific speciality. Soc. Networks 6:201-21

8 Garton L,Wellman B. 1995. Social impacts of electronic mail in organizations: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 literature. Commun. Yearbk 18:434-53

9 Hiltz SR, Turoff M. 1993. The Network Nation. Cambridge, MA:MIT Press

10 Jones SG. 1995. Understanding communi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In CyberSociety: Computer-Mediated Communciation and Community, ed. SG Jones, pp.10-35. Thousand Oaks, CA: Sage

11何盈《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勃兴的契机》,世纪中国网站http://www.cc.org.cn/old/wencui/031222200/03122220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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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ahl-Jorgensen, Karin and Galperin, Hernan 2000 “Discourse Ethics and the Regulation of Media: The Case of the U.S. Newspaper.”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 Inquiry 24(1), 19-40.

[2] 本段参考《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勃兴的契机》作者何盈,世纪中国网站http://www.cc.org.cn/old/wencui/031222200/0312222012.htm

[3]数据引自“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www.cnnic.com

[4] 郑亚楠 姜德锋《网络新闻传播对中国政治民主进程的促进作用

——兼析哈尔滨“宝马撞人案”》中华传媒网(2004-01-30) www.mediachina.net

目录

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及其影响 回目录

  [摘 要] 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得以展开的重要条件,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为话语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比传统公共领域更有利的空间和平台。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使话语民主的展开获得了更好的条件;网络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和互动性使话语民主的影响力得到了提升;同时,网络公共领域使话语民主获得了更加制度化的形式和力量。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为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来源,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使民主政治获得了更活跃的形式。

  [关键词] 公共领域 网络公共领域 话语民主

  [作 者] 熊光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公共领域与话语民主:概念和相关性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由德裔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和德国学者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人首先提出并进行研究。1958年,汉娜·阿伦特出版《人的条件》一书,她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并从复兴古典共和主义立场出发建构了关于公共领域理论的体系,从而揭开了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的序幕。她认为:“‘公共’一词意味着两个联系密切但又不完全同一的现象。”①“其一,任何展现于公共领域的现象都能被每个人看到和听到,并且具有最大可能的公共性。”②“其二,‘公共’一词意味着世界本身,这一点对我们所有人而言都是相同的,但又区别于我们在其中的私人领域。”③1961年,哈贝马斯出版《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分析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演变过程,首次对公共领域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公共领域不能被理解为建制,当然也不能理解为组织;它甚至也不是具有权能分化、角色分化、成员身份规则等等的规范结构。它同样也不表现为一个系统;虽然它是可以划出内部边界的,对外它却是以开放的、可渗透的、移动着的视域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④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对后来的研究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的热潮,加拿大学者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和美国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Thomas Janoski)等对这一主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查尔斯·泰勒对公共领域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公共空间,在这里,社会成员必定通过各种各样的媒介相遇,通过印刷品、电子技术产品,也包括面对面的会见;并就有关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讨论;从而能够就这些问题形成共识”。 ⑤一些学者把公共领域从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空间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公共领域具有了独立的研究内涵和研究价值,但是,他们往往把私人领域、社会领域和公共领域截然分开,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交叉重叠。托马斯·雅诺斯基认识到了这种缺陷,他把社会划分为四个互动的组成部分,即:国家领域、公共领域、市场领域和私人领域,并认为,这四个领域是相互交叉的,而不是彼此分离的。⑥他认为:“公共领域是最重要的,但是它难以与其他领域完全区分开,因为它包含了一系列的组织形式。至少有五种自愿性组织在公共领域里活动,它们是:政党、利益团体、福利组织、社会运动和宗教团体。”⑦

  可以说,公共领域是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和批判,并对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的公共空间。⑧那么,究竟如何把握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三点。第一,这里的公共领域并不是和私人领域相对应的概念,它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不具有象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那样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同时,又介于政治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在其中讨论的问题与公共事务相关。第二,公共领域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一种公共交往空间,这种交往主要是以对话、商讨、辩论等话语形式展开的。第三,公共领域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媒介。这些媒介(比如:咖啡馆、茶厅、沙龙、报纸、期刊、公共论坛、电子媒介,等等)能够提供话语交往的环境和条件。

  公共领域是话语民主(discourse democracy)的重要生成空间,在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话语民主理论也获得了较大发展,并不断成熟。哈贝马斯的理论抱负就是找到一条通达无强制的民主生活的道路,他一生都致力于对民主的追求,被誉为“民主斗士”。哈贝马斯反思了晚期资本主义民主存在的问题,他“将经济和国家机器视为完全整合在一起的行为领域”,认为“这些领域再不能以民主的方式,也就是说,以一种政治整合的方式从内部加以改变,而同时不损害其整体特征和功能”。 ⑨哈贝马斯话语民主理论的两大理论支点是交往行为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他认为,交往行为可以发挥社会整合功能,从而修正晚期资本主义民主存在的问题,而公共领域则是实施这一过程的空间条件。他说:“‘政治公共领域’作为交往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公民公众能够以话语方式形成意见和意愿)的总体性,成为规范民主理论的基本概念。”⑩哈贝马斯比较了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认为这两种民主模式各有特点,并且能够相容。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模式就是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的综合。他说:“话语理论吸收了两方面的因素,用一种理想的商谈和决策程序把它们融合了起来。这种民主程序在协商、自我理解的话语以及公正话语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有机的联系,并证明了这样一种假设,即在这些前提下,合理乃至公正的结果是可以取得的。”11哈贝马斯认为:“话语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12在哈贝马斯看来,话语民主是以公民的自由平等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话语形式为主要媒介,通过在公共领域的商讨和辩论,以扩大民主参与和提高政治权力系统的合法性为目标的一种民主形式。哈贝马斯公共领域在场的话语民主理论对当代民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学者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 J. Fox)和休·T·米勒(Hugh T. Miller)在对公共行政理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继承并发展了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他们认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传统理论的两种替代模式正竞相取代之:(1)宪政主义或新制度主义;(2)社群主义或公民主义。”13他们认为,造成民主困境的原因在于公共话语的衰败,公共话语的失真导致了虚假的民主和传统治理方式的衰败,这样,他们提出了第三种理论,即话语民主理论,以应对现代民主与治理的困境。这种话语民主理论受哈贝马斯思想的影响很深,比如:他们借用了哈贝马斯的理想交谈、交流能力以及话语补正理论来完善民主的和真实的政策话语;并在“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公共能量场”这一概念。他们认为:“能量场是一个比领域更为生动和贴切的术语。”14在公共能量场中,对话或者话语必须是有规则的,即:真诚、切合情境的意向性、自主参与和具有实质意义的贡献。15他们把公共能量场中的话语形式分为三类:“少数人的对话”(官僚制的独白性话语)、“多数人的对话”(后现代的无政府状态的表现主义话语)和“一些人的对话”(真正民主的公共的真实话语)。他们认为:“一些人的对话优于少数人的对话和多数人的对话,它的针对特定语境的话语和不愿遭受愚弄与任意差遣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参与。但是,切合情境的意向性和真诚性的提高大大超过了它的缺点。”16话语民主希望公众关注公共事务,运用这种形式选择直接民主的参与途径,通过彼此的对话、协商与沟通,达成共识和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对公共政策过程产生影响。

  因此,话语民主是指公众在公共领域中,围绕公共事务进行自由平等的对话、商讨和辩论,从而形成政治共识,并影响政治过程的一种民主形式。相对而言,话语民主的精神内涵比较接近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致性民主(unitary democracy)和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精神内涵。美国学者琼·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提出了一致性民主的概念,她认为:“在一致性民主中,公民相似的利益使他们可以通过共识作出决定。因为关于公民的平等性具有实质性意义——同等尊重广泛存在于朋友之间,他们不必担心决定过程中要同等权衡每一个体的利益。作出决定的一致性过程不在于对选票的衡量,而在于在面对面场境中决定的取舍。”17 美国学者约瑟夫·M.毕塞特(Joseph M. Bessette)首先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此后,协商民主理论获得了比较快的发展。哈贝马斯非常赞同乔舒亚·科恩(Joshua Cohen)对“协商民主”的理解。乔舒亚·科恩认为:“协商民主的观念植根于一种民主交往的直观理想,在这样一种民主交往中,交往的条件体现于平等公民间的公共辩论和推理。在这样一种秩序中,公民们共同致力于通过公共推理来解决集体选择的问题,并且只要他们建立了自由公共协商的框架,就可以把他们的基本制度视为合法。”18中国学者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就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通过理性地公共协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19 不难发现,话语民主有着同一致性民主和协商民主非常接近的价值理念。但是,话语民主的精神内涵与竞争性民主相比,则有明显的差异,话语民主更多地强调共识、沟通、协商和公共利益,而竞争性民主更多地强调差异、竞争、分歧和个体利益,并且话语民主更接近普通公众,特别是为普通公众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渠道。

  从哈贝马斯、查尔斯·J·福克斯和休·T·米勒关于话语民主理论的论述可以看出,他们都希望通过话语民主来应对当前民主政治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以挽救民主面临的危机,并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同时,他们对话语民主的运行空间有比较接近的认识,哈贝马斯强调话语民主的运行空间是公共领域,查尔斯·J·福克斯和休·T·米勒则非常强调公共能量场在话语民主中的作用。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话语民主的视角

  互联网的迅速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及其广泛使用,为人类的交往和交流提供了不少新的方式;同时,人类的交往行为部分转向广阔的虚拟空间,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的公共活动空间,这为公众舆论的生成提供了新的空间和环境,使得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成为可能,从而也为话语民主的实现创造了新的平台。当前,网络公共领域已经一定程度上开始与现实公共领域和公共决策及实施过程密切联系起来,从而为话语民主的兴起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契机。

  第一,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和平等性为公众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从而使话语民主的展开获得了更好的条件。一般而言,话语意味着特定社会阶层、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语言表达的方式将一定的意义向社会传播,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法国后现代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提出了“话语即权力”的观点。他认为,“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20在米歇尔·福柯看来,话语权就是统治权,历史上的话语权一直掌握在统治者一方。话语权与文化、权力和制度紧紧联系在一起,决定着公共舆论的走向,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信息传播主体的潜在影响力。

  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公众可以对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自由、平等和深入的讨论,而不必受权力、习惯势力和传统观念的约束,并且,讨论的内容也不受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限制。公共领域最大的特点在于它削弱或取消了公共权力系统对话语权的控制,为公众话语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公众话语权的实现更加平等,网络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取代了传统的科层制,网络话语权力的分散化取代了传统话语结构中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从而为话语民主的展开创造了前提条件。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权是一种建立在话语商谈、理性沟通和公共舆论基础上的话语交往权力,公众通过这种方式参与政治过程,并影响公共事务的决策和实施过程。

  第二,网络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和互动性为网络公共舆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使话语民主的影响力得到了提升。只有批判的主体活动,才能形成具有批判性的议题;只有批判性的议题,才能使公共领域的活动更有价值和意义。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具有批判性的场域,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公共空间中聚集了大量的网络行为者,他们敢于直接坦率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为提高公众的批判性精神创造了很好的条件。网络舆论和网络民意实际上是现实世界中公众对公共事务意见和观点在网络世界的反映,又会对现实世界中的公共事务产生重要影响。这样,一方面,公共权力系统要通过公众的理性批判和公开辩论来证明其统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公众通过公开的讨论和辩论对公共权力系统进行监督与批判,并对公共权力系统施加压力和影响。

  网络媒介的互动性也是其他传统媒介无法比拟的,每一个网络用户都是网络信息或网络活动的参与者和贡献者。在传统媒介的传播过程中,由于缺乏足够的反馈空间,即便存在互动,其互动性也是非常弱而且少的,使用者往往只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互联网则构建了一个能够保障信息、观点和意见自由流通的平台,交往过程的实质性话语权掌握在公众手中,其互动性获得了极大的增强。网络媒体颠覆了传统媒体中传播者与受众的严格界限,网络传播中二者可以意义互换,受众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信息的传播者也可以成为受众。这样,网络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和互动性就明显提升了话语民主的影响力。

  第三,网络公共领域一定程度上是联结公共部门与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的渠道,使话语民主能够更大程度地影响公共部门的决策及其施行,从而使话语民主获得制度化的形式和力量。哈贝马斯认为:“在公共领域中,所表达的意见被按照议题和肯定/否定观点而进行分拣;信息和理由被加工为成为焦点的观点。使这种‘成束的’意见成为公共意见或舆论的,是它的形成方式,以及它所‘携带’的广泛的赞同。”21 他说:“舆论界的政治影响——就像社会权力一样——只有通过建制化程序才能转变成政治权力。”22也就是说,通过公共领域形成的话语民主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主义的民主形式,它必须通过建制化的程序才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从而发挥它的作用和影响。

  对于网络公共领域而言,其话语民主的作用和价值也是如此。互联网的发展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极为方便和廉价的途径,公众只需要一台电脑、开通互联网、承担一定的上网费用就可,这极大地降低了公众沟通交流的成本。网络沟通的平等性,参与过程中的可匿名性,使公众可以自由、自主、平等的参与公共事务。由于网络公共领域的载体(即:互联网及其与之相联结的通讯工具)与传统公共领域的载体(如:报纸、期刊、书籍等)相比,为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更便捷、更广阔的平台,使得联结公众与政治权力系统的渠道更通畅,从而使得话语民主形式相对更容易获得公共权力系统的支持,从而发挥作用和影响。

  三、网络公共领域兴起的影响:话语民主的视角

  网络公共领域的特性为话语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比传统公共领域更有利的条件,从而更有利于话语民主的展开。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为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来源,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使民主政治获得了更活跃的形式。

  第一,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为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来源。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合法性要求同用社会一体化力量来维护社会的由规范所决定的同一性相关联。合法性是用来实现这种要求,也就是说,合法性是用来表明,怎样和为什么现有的(或推荐的)制度是适宜于行使政权,从而使对社会的同一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价值得以实现。”23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意味着认可某种政治秩序,当某种政治秩序不被认可时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话语民主可以增强政治意志、政治舆论、政治决策和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并且这一过程不涉及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政治权利的内容,而是强调法律、权威产生的过程与话语原则和交往理性的符合程度。哈贝马斯认为,政治权力即使已经通过法律作用于整个社会,但这种作用是通过“不完美”的纯粹程序来实现的。他说:“它是不完美的,因为民主过程的建立旨在证明关于合理结果的假设是正当的,但他不能保证其结果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民主过程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因为在民主过程中并不存在脱离程序的正确性标准;决策的正确性完全取决于过程是否符合程序。”24 交往权力在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中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担当着连接公共领域和权力系统的重任。可见,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向法治国家权力系统提供合法性是通过话语民主实现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逐渐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十分显著,公众通过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形式来监督和批判公共权力,同时,公众对公共权力系统的意见和建议也通过这一途径输入公共权力系统,从而为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提供了新的来源。在网络公共领域中,话语民主表现出更强的互动性、灵活性和批判性,网络媒体作为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的新形式,公众不仅可以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各类政治信息,就某些自己关心的话题表达自己意见,还可以通过BBS、网络论坛和博客等方式对公共政策过程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对公共权力系统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在不少国家,大众传播媒介被视为独立的“第四种权利”,而网络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新形式,其作用更加明显,成为对公共权力系统进行监督与批判的重要力量。这一过程密切了公众与公共权力系统的互动关系,使公共权力系统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公众的认同和认可,从而增进了公共权力系统的合法性。

  第二,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新的途径。当代社会越来越复杂,很多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离公众越来越遥远,公众实质性民主参与越来越困难。话语民主理论为应对这一问题提供了答案,为公众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途径。查尔斯·J·福克斯和休·T·米勒认为,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过程也是各种话语进行交流的过程,更重要的,这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重复性的实践的语境中为获取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他们说:“话语理论设想了一个所有人的民主,但是只有那些投身于公共事务的人会参与它。所有人,包括公共行政人员,只要接受了授权给他们的真实参与和代表的责任,就可以用他们的参与来加强民主。”25 在话语民主模式下,公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者会将在公共领域中里经过讨论和辩论取得的共识转化为法律或公共政策,使一些公共事务问题上升到国家意志和公共政策层面,从而使一些社会问题得到解决,并化解社会领域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形式更使公众的政治参与变得容易和简单,为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新的途径,使公共政策可以更多地体现公众的利益。网络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受众的广泛性、普遍性和无差别性,表现出显著的去权威性、去中心性、去等级性,从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互联网的扩展为公众提供了重要的公共政策参与途径和平台,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极大地缩短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时空距离,使得政府与公众之间、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沟通更为频繁、便捷,推动了政府、公众和公民社会在政策过程中的直接对话和双向沟通。在公共政策的制订和修订过程中通过网络公共领域中话语民主形式,公众可以更多地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更便捷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加强公共政策的民意基础;公共政策决策者也可以更广泛地了解公众的意见,听取公众的建议,从而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这样,也增进了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为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创造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更活跃的形式。哈贝马斯对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话语民主的概念。他认为:“话语理论与民主程序之间的联系,比自由主义要更加具有规范色彩,但与共和主义比较起来则又要逊色一些。话语理论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那里各吸收了一些因素,并把它们重新组合起来。”26哈贝马斯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他提出的话语民主理论带有很强的规范化和理想化色彩,是一种新型的民主理论。尽管话语民主是一种弱的民主形式,并没有强制性,也很难说构成了直接的政策制订环节,但这种形式力图实现直接民主所隐含的原则,并且它能明显提升公众公共事务参与的广泛性。

  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灵活的信息交换空间,它的诸多特性与话语民主的特性表现出很强的契合性,从而为话语民主的实现提供了更加适宜的公共空间,并可以使话语民主更加趋于活跃和易于实现。在网络公共领域中,话语民主拉近了政府与公众的距离,拓展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度,特别是为保障社会底层民众的话语权提供了可行的途径,让有意愿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公众能参与到公共政策的过程中来,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话语民主的参与幅度,在更大范围内就公众关心的公共事务问题达成共识。这样,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民主就成为话语民主的一种最为活跃的形式,从而拓展了话语民主的发展空间;同时,话语民主作为其他民主形式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在网络信息时代也与时代气息联系更加紧密,并获得了新的活力。

  注释:

  ① 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second edition),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8, p.50.

  ② Ibid., p.50.

  ③ Ibid., p.52.

  ④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6页。

  ⑤ Charles Taylor, Modern social imaginaries,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4, p.83.

  ⑥ Thomas Janoski, 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ety : a framework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liberal, traditional, and social democratic reg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12-14.

  ⑦ Ibid., p.14.

  ⑧ 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征与前景》,载《教学与研究》2011年第1期第43页。

  ⑨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1990年版序言第21页。

  ⑩ 同上书,1990年版序言第23页。

  11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86-287页。

  12 同上书,第289页。

  13 [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4 同上书,第102页。

  15 同上书,第118-123页。

  16 同上书,第143页。

  17 Jane Mansbridge, Beyond adversary democrac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3, pp.4-5.

  18 Joshua Cohen, “Deliber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Alan P. Hamlin, Philip Pettit, The Good polity: normative analysis of the state, Malden: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1989, pp.12-34.

  19 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5页。

  20 王治河:《福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21 [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第448页。

  22 同上书,第449页。

  23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8页。

  24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6页。

  25 [美]查尔斯·J·福克斯,休·T·米勒:《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第13页。

  26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第288页。

  (本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治发展:国际比较与中国前景”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建设项目的研究成果,发表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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