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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编辑本段回目录
《洛美协定》 |
组织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 |
(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ofAmbassadors),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联席会议(Joint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
(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
(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活动编辑本段回目录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
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新协定规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
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 |
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该协定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协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93.5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贸易条款生效。鉴于缔约国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进展缓慢,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将其正式全面实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迟4个月,将第三个协定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至同年6月30日。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头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业和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15万和4.8亿欧洲货币单位。
1999年,欧盟和非加太地区国家就“洛美协定”续签问题分别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2月)、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11月)举行了4次非加太-欧盟部长级会议,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果而终。
2000年初,双方在布鲁塞尔重开谈判,非加太地区国家在人权、贸易优惠制等问题上作出重大让步,双方遂于2月3日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
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修改编辑本段回目录
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 |
(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
(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
(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改计划。1995年11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
谈判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1998年9月30日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举行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如下:
欧盟主张取消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的贸易优惠,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双方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 |
(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问题。欧盟自1993年9月提议修改“洛美协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议定书中增加“民主干预”的内容后,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挂钩,还提出应按受援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援助标准。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援助,反对给援助附加政治条件和“划线”。
(3)关于特惠税问题。双方同意取消原协议中有关非加太地区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所享有的免税、不限量进入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问题上有分歧。
(4)关于非加太地区国家某些商品进入欧盟市场问题。原协议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生产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在规定数量内可免税进入欧盟国家,超额部分则需征收关税。欧盟建议暂时保留此项协议,2004年后再视情而定。非加太国家则要求新协议对此予以保留。
(5)关于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地区国家做进一步加工、制作后,即可被视为原产国产,享受特惠税待遇。欧盟初步计划在2005年后,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全部产品免税开放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有关原产地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欢迎,但希望能尽快实行。
(6)关于古巴加入“洛美协定”问题。非加太地区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谈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
相关词条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行为原则 | 《洛美协定》 | 不当得利 | 股权执行 | 法定抵押权 | 保证期间 |
特定税收协定 | 国际经济法 | 附随义务 | 法务会计 | 财产所有权 | 非债清偿 |
国际军事法庭 | 国际商事仲裁 | 表见代理 | 沉默权 | 惩罚性赔偿 | 单位犯罪 |
国际税收协定 | 积极侵害债权 | 冲突规范 | 海商法 | 后合同义务 | 合同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