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参考文献 |
释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占有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占有性质是占有制度理论研究的起始问题。占有首先是经验性的实证概念,表达了对物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状态。而构成占有,需要有特定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自然意思能力的主体、有作为有体物的客体以及体素和心素要件。心素是必要的,一种非严格的意识到自己正控制和支配物的意思足以构成心素。占有在不同状态和规定下的性质不同,因而显得十分复杂。在民法占有制度下探讨时,作为主要学说之一的权利说并不适宜用来说明占有的性质,占有应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来理解。
占有由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以后,一直是民法中的难点问题。“在有关占有的法律中,各国构成现代民法本质的线索如此紧密和错综地交织在一起,恐怕法律的任何其它领域都无法与之相比”。占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法律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占有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质是占有制度的基本问题,对其进行分析是占有理论研究的基本切入点。占有的含义占有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罗马法首先规定了占有制度,其对占有含义的理解是发展变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后来出现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
类别编辑本段回目录
占有著作 |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一般认为所有人的占有是完全占有,他可以对占有物拥有完全的物权。非所有人的占有则是不完全占有,如承租人对租用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物权。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对物的控制,而不问权源如何。所有人常常直接占有所有物;而在不少情况下,所有人并不直接占有,而为地上权人、典权人、质权人、承租人、借用人、保管人、受托人、承运人等直接占有,但所有人的所有权未变,依法或依约仍可请求返还。这种占有称为间接占有。直接占有也被称为实际占有。间接占有由于是从所有权推定的,因此又称为推定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或称正当占有和不正当占有。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 ,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另外,按照有无正当权源,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其含义和法律后果与合法占有、不法占有类似。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在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中,按照占有人是否知情,即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可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类。如占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就是恶意占有;如占有人不知情或不应知情,就是善意占有。另外,占有还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等,用以确定因占有时效而能否取得所有权(见民事时效)。
市场占有编辑本段回目录
经济上的占有率 |
价值作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在逻辑定位上是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意义尤为重要。中国《民法》至今尚未建立占有制度 ,学术界对占有制度的理论研究虽已比较成熟 。但对占有保护制度 ,尤其是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研究少有涉及。
有学者认为占有保护请求权实质上就是物权请求权 ,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区别。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是对占有事实的保护,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在中国,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对于保护农地使用人的利益,其作用尤为重要。建立完善的占有保护制度,确认占有保护请求权 ,乃立法之必然。
制度编辑本段回目录
占有 |
在占有的保护体系中,应准确界别占有的法律性质并进而确定应适用何种具体的保护制度。即无论是对单纯占有事实的回复性保护还是对占有权的保护,均要考察占有的法律属性。一般而言,对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中的善意占有给予回复性保护具有正当性。但是,那种认为即便恶意占有的情形亦应提供回复性保护的学术主张则显然是违反基本正义原则的,应断然取否定的司法价值观。在此种情况下,宜追加真实的权利主体作为第三人,以便对争议物权的归属作出适当的处置。此外,在处理恶意占有的具体案件中,不能单纯适用物权法制度。如当发现恶意占有已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的,应启动案件移送制度,以使有关部门能够追究恶意占有人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这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必尽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