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漫画 |
征税对象编辑本段回目录
工资调节税以国营企业为纳税人,计税依据是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其中,不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内的增发工资部分,为免税限额;超过7%的部分,按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最低一级税率为30%,最高一级税率为300%。国家为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决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调整税率级距。调整后的分级税率是:企业工资增长额占核定工资总额比例不超过7%的部分,继续免税。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 27%的部分,税率为200%。纳税人缴纳的税款、罚金和滞纳金,应在企业工资增长基金中列支。
税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企业分析表 |
第二条凡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应依照本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以下简称工资调节税)。
第三条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
第五条工资调节税按超率累进税率计征,其分级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工资调节税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第七条工资调节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第八条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第九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应按次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税费计算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比例图 |
附: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时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适用税率表及计算举例。
一、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
应扣工资调节税=上年核定的工资基数
上年应提工资增长额×适用税率(上年核定的工资基数-速算扣除率)/(1+适用税率)
二、计算举例
在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时,应根据挂钩企业上年应提工资增长幅度,扣减工资调节税。核定工资基数时扣减的工资调节税,不参与挂钩浮动,但可做为企业工资储备金使用。核定工资基数的扣税办法,与挂钩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办法有所不同,具体计算办法,见所附的计算公式及适用税率表。挂钩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工资调节税的计税办法,仍按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附:核定挂钩企业工资基数时应扣工资调节税的计算公式、适用税率表及计算举。
存在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专家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完善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一税一法,每个税种都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现有的并已实施了十多年的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级次不同,实际执行中法律效力也有差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内资企业所得税依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
二是税法条款内容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细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国家财税主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制定了大量税收政策,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特别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既影响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是法律执行成本较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实施办法上有较大差异,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方面,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造成内外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也增加了法律的执行成本。
四是不能适应国际税制改革发展的形势。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上所得税税制改革很快,发展变化很大。目前我国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企业组织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发展,继续实行按内外资企业分设的两套税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也不符合国际税制的发展潮流。
为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亟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梳理和整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制定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发展趋势的企业所得税法。
税费改革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增长几何图 |
所有这些,统称为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缴纳工资调节税的单位限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他国营企业执行按缴纳奖金税的办法,不缴工资调节税。征税对象是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税率采取超率累进制,1985年开征时规定为4个级距,当年工资增长总额不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7%~12%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20%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0%的部分,税率为300%。1987年在奖金税调整税率的同时,工资调节税调整为5个级矩,即当年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上年工资总额7%以内的部分免税;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27%的部分,税率为200%工资调节税采取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企业在当年年度中间累计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时,应按次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包括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先缴税后增发工资。的开征,有利于促进国营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使企业工资增长与企业生产增长相适应,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1994年税制改革时,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