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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Trademark Inqui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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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注册商标之前,将打算注册的商标与已经获得注册或者公告或者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商标进行比较,判断该商标与这商标查询些商标是否有近似或相同。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其与他人在通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是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以,应当在申请之前进行查询,这样才能使该商标最大可能地获得核准,同时,一个注册商标从商标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如果因为没有查询而被驳回,不仅浪费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

 

具体作用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探明注册障碍。

作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商标查询往往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打算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申请人非常重要,申请人希望提高注册的成功率,或者商标本身的独创性较差,如为代表常见事物的图形、文字或者纯文字商标字数较少,存在在先注册及申请的可能性较大时,商标查询可以使申请人对其商标能否比较顺利地注册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不存在已注册或已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所查询的商标最终注册的可能性大。如果查出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申请人就必须面临选择,是仍然将所查询的商标申请注册呢,还是改弦易辙,对商标进行修改或对商品进行调整,或者干脆另起炉灶,甚至放弃提交申请;保险起见,也可准备一个或几个应变商标,在力争主要目标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几个备用的商标,一旦主商标被拒绝注册,其它商标仍然能够有机会获得注册并投放使用。

二、弄清商标能否安全使用。

在多数国家,审查官需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而从商标申请提交之日起到最终获得商标注册,大约需要两年多时间,有的国家甚至长达六七年。在漫长的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由于对其商标最终能否获得注册没有把握,往往不敢放心使用其商标。如果不进行查询而贸然使用,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利的局面:一是造成对他人商标的侵权;二是因商标最终无法获得注册而放弃使用,使已投入的商标宣传费用及已经建立的商誉化为泡影。因此,如果商标所有人急于使用其商标,在使用之前进行商标查询是非常必要的。

三、发现抢注商标。

商标抢注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某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销路也不错;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抢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抢注者往往有三类:一类是商标所有人的合作伙伴,如销售代理等。他们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得或巩固自己独家代理的地位,或者向被抢注人索取高额转让费;第二类是“搭便车者”,即企图利用被抢注商标的良好商誉,有意识造成消费者误认而获取不当利益,这类人通常也是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三是商标掮客,即纯以诈取被抢注人商标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为目的抢注他人的商标,而抢注人自己并没有使用抢注商标的意图。后一种人在抢注后往往主动出击,在适当的时候对被抢注人进行要挟,以勒索转让费许可使用费。而前两种人则往往在注册后按兵不动,并不急于甚至刻意避免暴露其抢注的事实。因此,及早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发现商标抢注,减轻、避免及挽回损失,具有重大意义。如果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尚在申请阶段,还未获得注册,就可及时在异议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否则,抢注商标注册后再申请撤销就会麻烦得多。因此在已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国家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及时发现商标抢注进而采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夺回被抢注商标是非常重要的。

四、了解申请进展。

在多数国家,商标申请在经过实质审查被审查官认为可以注册后,审查官将发出核准通知,告知该商标申请已被接受注册,将刊登在异议公告上。但也有个别国家,审查官在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不发核准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商标查询也许是了解申请进展的有效途径。如果一个商标申请已经被商标审查官同意注册并排定公告,就可以通过检索得知公告的时间。

 

局限性编辑本段回目录


商标查询一、查询的准确性无法得到绝对的保障。任何国家和机构都不保证查询的绝对准确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供查询的档案不够完备、不够准确以及检索人员对官方关于近似的审查尺度把握不准确,将应该视为近似的商标视为不近似而不予报告,不应视为近似的却判断为近似。

二、从查询的范围上看,某些国家只能查文字及数字商标,不能查图形商标。相对说来,文字商标及数字的查询比较简单,而图形商标的查询工作量大且难度较高,使得部分国家不接受关于图形商标的查询。因此,在这些国家,人们无法在通过查询在申请前获得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图形商标商标的情况,因此不可能对是否会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障碍做到心中有数。

三、新提交的申请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供人查询。新提交的申请通常要等数星期才能获得官方的收据。而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图样、商品、申请人名称地址等信息要在官方收据发出后才能被输入电脑数据库或记录在商标文献库内。因此,会有一部分提交不久的申请无法通过查询查出,而在这部分申请中就可能存在对查询人所要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

四、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可能对查询之后提交的申请构成障碍。《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在向某一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的六个月内,都可以在向另一成员国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即将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因此,有的商标申请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获得一个较早的申请时期,从而可能对实际提交日期在前的商标申请构成障碍,由于这种情况的不可预知性,商标查询也就无能为力。

五、较难查明跨类近似的商标。在多数国家,查询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进行的,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及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分类中,都存在着跨类近似的问题。如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中明确写明:国际分类表第21类的“化妆用具”与第3类的“成套化妆用具”类似,第9类的“电焊设备”与第7类的“焊接设备”近似。还有一些商品虽然未在商品区分表中列明为跨类近似,但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如某个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火花塞”的商标申请经异议后被裁定与已注册的使用在第12类“汽车上使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标近似。对于这类商品,仅在一类商品上进行检索是不够约,只有依赖具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建议,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检索才能尽量避免漏掉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注册或申请。

六、可能构成障碍的驰名商标不在查询的范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加以保护,而某个商标是否驰名,要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去判定。因此,商标检查无法查出的某个未注册商标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保护时,就可能对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障碍。还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不限于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也是在进行商标查询之前必须了解的。如某一生产饮料企业的商标并未在“服装”上进行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同样商标就被依法撤销。

由于商标查询存在以上局限,因此,任何查询结果都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要求商标注册当局或查询代理人承担责任。但是,尽管存在许多局限,商标查询的价值是无可否认的。实际上,商标检索无法涵盖的商标申请毕竟是少数,跨类近似与驰名商标造成的障碍也只是特例。经过查询后再提交的商标申请,其注册的成功率大大高于未经过查询即提交的申请的成功率。因此,为使自己的商标尽可能顺利的获得注册及保护,商标所有人应积极运用商标查询的这一有效的工具,使其发挥开路搭桥的“先遣军”的作用。

 

准确经济编辑本段回目录

 
直接在国家商标局的查询最为准确,因为其数据比较全,只有最后这三个月的数据没有,数量是非常小的一部分,但商标查询是,不可能所有申请人都来北京查询,北京国家商标局的查询是三天后才能出结果,如果加急,当天可以拿到结果,但费用加倍,并且,外地申请人自己来北京查询,交通、住宿费用也很高,很不经济,因此,这种查询最好委托在北京的商标专业代理组织,由该组织代为查询,既方便又经济。

不过,这仍然不是最理想的查询办法,因为,中国现在已有注册商标 1000 多万,并且每天都还不断的有近 1000 件的新商标报送,而中国的汉字不过是几千字,组合成数千万的商标,重复的可能性非常的大,有些注册人在国家商标局查询了近百次,都仍然得不到理想结果,而这一笔费用已经是商标注册费的几十倍了,很不经济,一般即使申请人精心拟订的商标,也要经过十次左右的查询才能有满意的结果,而这一笔查询费用也已是 600 余元,而现在一般一个商标的代理费不过 500 到 600 元,查询费如此的高,也不很经济。

所以,这仍然不是最好的查询方式,根据一些申请人和代理公司的总结,最好的查询方式是委托代理组织,在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里先把该商标查询一遍,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包含了所有已公告的商标,和国家商标局的查询系统相比,只是缺乏已经受理但尚未公告的那部分数据,也就是缺乏了近一年的数据,而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一般几分种既可出结果,并且有的收费,有的不收费,收费的价格也低于国家商标局,并且能在几分钟内出结果,不需等那么久的时间,一般一个商标在代理组织的查询系统查询后没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再去商标局查询,通过的机率很高,最多再查询两、三次就可以通过了,这种查询方式非常的经济,而且也非常的迅捷,是最理想的一种查询方法。

 

几点建议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查询商标商品或服务的正确分类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经十分明确的产品或服务不再赘述。但由于新产品、新服务的不断产生、《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未明确列出的商品或服务层出不穷,如何进行商标分类、正确办理查询越来越重要。一般来说产品的最终使用方式、服务的最终体现形式是划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主要标准。

二、查询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明晰性因为在商标申请中,每类商标可以选择十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因而不少代理人认为在各类中进行全类查询会提高查询通过率,即查询结果中提供了某类3组、7组有在先权利,就认为其他组还可申请,其实这种方法会严重影响代理质量。

三、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交叉检索虽然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按类申请、按类保护的原则。但有一些商品或服务项目是跨类、跨组保护的,常见的有:5类02组的部分产品与 30类05组部分产品交叉,16类中各组产品本身大量交叉,又与5类、7类、9类、27类部分产品跨类交叉保护;而9类 13组产品按其生产、销售渠道、功能判定近似。在商标查询中,如果申请人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有交叉产品,则必须进行交叉查询;如果没有交叉产品,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注示内容一一填列,也会发生查询结果与申请内容的背离。对于在同一群组中,以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判定近似的商品,办理商标查询时除应标明类别、组别外,还应填写相关产品。在出现了在先权利信息时,需要对在先权利核定使用的商品与被代理人的商品进行对比,看两种商品在生产、销售渠道和功能是否类似。如果两种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则可建议申请人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将该产品的说明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商标局,协助商标局做出正确审查。

 四、代理机构内部查询应注意的问题近些年,部分代理机构开发了商标查询软件,方便了代理人的工作,但由于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中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对审查原则的掌握等的差距,导致产生的查询结果与商标局数据有一定差距。因此,建议在办理商标申请时对注册时间超过十年的商标,即使在查询软件中发现了在先权利,也应再向商标局办理查询,防止出现本所查询软件中有在先权利,而该商标因撤销、注销等原因已丧失其商标专用权,使申请人错失权利。而在办理各类商标案件时,不论所内查询结果如何,都应向商标局办理相关商标的查询,确认商标权现实状况,正确做出案件处理方案。总之,商标代理人不仅是商标申请文件的填制人、向商标局报送文件的送件人,而且是商标申请人的策划人、建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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