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刑法》 |
①按照形式上的要素下定义;
②根据犯罪行为的实质下定义;
③折衷实质的和形式的要素下定义。
形式定义,即以行为应判什么刑罚为标准来确定它是否属于犯罪或犯何种罪。许多资产阶级刑事立法采用这种方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1条对犯罪规定了如下的定义:法律以违警罚处罚的犯罪,是违警罪;法律以惩治刑处罚的犯罪,是轻罪;法律以身体刑或名誉刑处罚的犯罪,是重罪。1975年1月1日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2条称:判处1年以上剥夺自由的违法行为是重罪;判处1年以下剥夺自由或罚金的违法行为,是轻罪。美国《标准刑法典》第1.04条规定,该法典或美国其他条例规定的侵害行为,凡可以判处死刑或者监禁的,是犯罪。上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所下的犯罪定义都没有实质内容。
实质定义,是直接回答为什么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范畴。它为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所采用。1922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条规定:“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这种犯罪概念在以后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只作了编辑上的加工,没有实质上的差别。198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概念的实质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折衷实质的和形式的要素下定义,既表述犯罪行为的实质内容,又从形式上以刑为标准将犯罪行为区分为犯罪和刑事违法行为。例如,1978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0条(1)和(2)对犯罪行为作了实质性的解释,即它是一种故意实施的或者是过失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危害社会的,并且法律规定应予处刑的。这部法典的第11条(1)和(2)又对犯罪行为作了形式上的解释,规定处2年以上剥夺自由的故意违法行为是犯罪,其他所有的违法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
阶级性编辑本段回目录
犯罪 |
特征编辑本段回目录
犯罪 |
违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后果编辑本段回目录
犯罪 |
首先,刑事犯罪是有关国家的事情,而民事违法,诸如违约和其它民事侵权行为,则只关系到受害的个人。这就是说,对犯罪处置的主动权属于国家,而在民事违法的案件中,是不是要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则要由受害人自己决定。例如,如果琼斯拒不向史密斯支付债款,对琼斯是不是提起诉讼,那完全是史密斯个人的事情。然而,如果琼斯是破门而入史密斯的家,并偷了他的东西,这就成了国家应当管的事情;是不是对琼斯提起控诉,就不关史密斯个人的事了。
在刑事犯罪和民事违法之间的这个简单区别,由于英国法律的两个特殊因素,被弄得模糊不清了。第一个因素是,从前有个时期,议会为寻求防止某些行为的办法,依照规定如果有人作了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对他提起刑事诉讼,并能收取一笔罚金;今天这一点却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了。这些刑事行为,则要靠原告作为一个普通检举人诉请惩罚,现在大都已被废除了。第二个因素是,在理论上英国起诉几乎都是私人起诉,不仅任何人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对他人提起诉讼,而且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通常身为警官的起诉人,也是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根据他私人的权利进行诉讼。这种实际情况常被刑事案件起诉书上用国王或女王开始命名的事实给掩盖了。比如罗杰。凯斯门特被判叛国罪的案件名称,便是“国王诉凯斯门特”。然而,在地方法院审判的案件中,个人起诉者的名字就出现在案件的称号中,例如“莱斯特诉皮尔逊”。不过,英国法律的这个独特性,不应给我们以忽视真正严密控制刑事控诉仍然归属于王国政府的错误印象。
其次,犯罪行为的又一后果是:一个人如被判定有罪,就应受到刑事惩罚;就象一个人如被证明有民事侵权行为,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一样。例如,某甲由于粗心大意开车伤害了某乙,那末,某乙就可以对某甲提起诉讼,要他赔偿损失。然而,如果某甲是使用暴力对某乙进行人身殴打,那末,某甲就会被告发和判罪,受到刑事惩罚。刑事犯罪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的后果之间的这个区别,由于在某些案件中,刑事法庭可以拒绝惩罚罪犯的事实,比如法官可能基于更多的宽大理由而宁可释放被告,被弄得模糊不清了。其次,在某些案件中,民事法庭又可能惩处被告,判令他付给原告以惩戒性损害赔偿金。这样的事在诽谤行为中就时常发生。不过,事实仍然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惩罚被告和预防犯罪,而民事诉讼的本质,则是强制被告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