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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好莱坞Vs.黑客编辑本段回目录
是保护版权,还是违反宪法? ——黑客网站挑战美国版权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正当美国唱片业、网络界为此起彼伏的在线音乐版权争得不亦乐乎时,好莱坞同样因网络与盗版问题脑筋大伤:其业内人士称,网络的发展,电影传播的“Napster化”正把电影业引向灾难。
于是,美国电影协会(MPAA)不得不效法它的同道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率领好莱坞电影公司问罪IT传媒。2000年1月14日,美国8大电影公司(环球、派拉蒙、米高梅、哥伦比亚、时代华纳、迪斯尼和20世纪福克斯等)联合向美国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4名被告违反了美国版权法。
而法院却无前例可循。与众多在线音乐版权诉讼不同的是,好莱坞的诉敌并没有未经许可直接在网上复制或传播其作品,而只是公开散发了一种软件,该软件被称为“DeCSS”,可以破译DVD内容访问干扰加密技术“CSS”。
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适用美国版权法及国际公约有关反规避条款的第一案;从产业的角度看,该案的最终结果被认为将决定DVD乃至整个电影产业的前途;而被告则使之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认为好莱坞的行为乃至版权法本身已从根本上构成违宪。
于是,各方便有连台好戏。
1.DeCSS:破门行窃的作案工具?
以数字格式存在的DVD的特点在于,其内容极其容易迅速而无限制地复制,这对其市场发育构成威胁。为此,电影界采纳了一种复制保护和访问控制系统“内容干扰系统”(简称CSS),为DVD内容的版权保护提供安全。CSS包括加密成分和其他安全与识别措施,要求DVD播放设置在提供密码的情况下运行,以便破除干扰并播放DVD中的电影复制件。当前,所有DVD产业的成员,包括DVD播放器的软硬件生产商,DVD复制单位和内容提供者即电影厂商都采用了“CSS”技术,DVD电影的制作、生产和公开发行都依赖CSS提供安全保护。
八大电影厂诉称,被告Reimerdes等在互联网上传播一种功能与CSS相对立的软件程序,通过对CSS进行解密,使任何人不经授权即可访问甚至复制、传播原告受版权保护的DVD内容。
更早的时候,1999年底,欧洲一个黑客组织致力于对CSS加密系统进行反干扰,并设计了一个未经授权的软件程序,被称为DeCSS。一台拥有DeCSS的电脑可以任意打开DVD上的CSS密码,使其中的电影被非法复制到电脑硬件驱动器中。
随后,不少人通过网站传播该程序。其中,被告Reimerdes的网站dvd-copy.com专设“如何在线发现/交换自由DVD电影”栏目,并在发行DeCSS时声称,“你可以通过因特网交换电影文件……可以破解DVD上的加密,让用户复制DVD的内容到硬驱或其他可选的媒介上!注意:DVD CCA是cocksuckers!” 被告 Eric Corley宣称,DeCSS是一个“自由 DVD解码器” ,让人们可以“复制DVD”。他还劝告更多的人参与DeCSS的传播。
被告提请人们警惕的DVD CCA是“DVD复制控制协会”的简称,这是一家非营利性机构,负责向DVD硬件,唱片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商颁发CSS许可证。种种迹象使原告有充分理由认为,DeCSS的开发、被告网站的传播以及有关链接乃完全针对其CSS技术,将难免大范围的数字盗版。所以,DeCSS无异于一把打开别人门锁的盗窃工具。而制作、传播这种技术构成了对他人版权保护措施的规避,为美国版权法所不容。
2000年1月20日,卡普兰法官下达初步禁令,命令被告网站停止上传DeCSS程序。然而,被告 Eric Corley,2600.com网站的创办人,号召他的网站用户,到网络的其他地方重置DeCSS,然后在2600.com上建立了350个有效的超链接,通向其他网站上的DeCSS。对此,原告认为,建立通向DeCSS的超链接与在2600网站上发行DeCSS之间没有本质差别,此种行为使被告的网站2600.com实际上已成了DeCSS的发行中心。“无疑,被告的链接行为是为了确保他们能继续向公众提供DeCSS”,但他不可能通过提供链接来设法逃脱禁止上传软件的禁令。
2 数字时代:规避技术即侵犯版权
好莱坞的指控,乃依据美国1998年10月通过的“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该法§1201规定,禁止对版权保护技术措施进行规避。
电影厂的起诉称,CSS是这样一种技术措施,它(a)能有效地控制访问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b)有效地保护版权人的权利,控制最终用户能否复制、制造、改编、表演和/或发行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或其中的部分内容。
相反,DeCSS则是这样一种直接并完全针对CSS的解密技术,因为,(a)设计或生产DeCSS的主要目的是规避CSS或CSS提供的保护;(b)除了规避CSS或CSS提供的保护外,DeCSS只有有限的商业上的重要目的或用途;并且/或者(c)被告以及/或其他完全知道DeCSS规避版权保护之用途且与被告协作行动的人将DeCSS用于市场买卖。
这说明,CSS和DeCSS分别是DMCA第1201条所保护和禁止的两种技术措施。
为此,原告要求法院,初步并永久禁止被告,其代理人、雇员,以及其他参与行动或暗中协作者通过因特网上载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供应,或交易DeCSS甚至其他任何具有同样用途的技术、产品、服务、设施、部件。
MPAA除了向法庭提出申诉,也向数以百计的网站发出信函,要求他们停止张贴DeCSS程序。
2000年8月17日,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卡普兰经进一步调查审理后,下达永久性禁令,(1)禁止在任何网络站点上传输,或以任何方式制造、进口或向公众提供、或买卖DeCSS或其他任何主要用于规避CSS的技术;(2)而且还要禁止任何网站对任何其他包含DeCSS的网站建立链接(直接的或间接的)。
技术保护措施(英文简称TPMs)是数字技术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新课题。比较常见的是,附条件的作品访问系统和加密措施使权利人可以对他人的访问和使用作品进行限制。然而,这种系统又是可规避的,侵权人常常制作破解密码或无需授权即可访问作品的程序,甚至在网上传播。在版权侵权变得非常便捷的情况下,法律不能仅仅规定权利名目,而有必要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手段以切实保护版权。为此,版权界就提出了“反规避”(anti-circumvent)条款。“反规避”是1996年12月WIPO通过的两个新条约的突出亮点。两个条约明确要求,缔约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权利人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的未经授权或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随后,美国和日本等在其各自的版权法修订中,也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并在法律中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而DeCSS一案被认为是美国1998年通过包含反规避条款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后,法院审理的有关技术措施与规避侵权的第一例纠纷。
3 程序也算“自由表达”?
应该说,地方法官的一审判决无悖于DMCA与国际条约。但被告Eric Corley(及其创办的2600杂志和网站)已不再单纯地纠缠于对版权法的适用,而是在言论自由倡导者的支持下,把案件的焦点引向了美国宪法:电影产业的控告、法院的判决乃至美国版权法是对言论及出版自由权的侵害,有违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此,他们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5月1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开庭审理了Eric Corley及其2600.com网站提起的上诉。其间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软件程序是否属于公民可自由为之的“表达”(expression),使用DeCSS是否属于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而禁止DeCSS是否等同于禁止公民的言论自由。
上诉人受到“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的支持。EFF是一家非营利的在线公民自由组织,致力于保护数字世界的权利。它于1990年创立,积极支持网上的自由表达和信息公开。他们提出,像DeCSS这样的软件程序属于创作,应该像其他形式的表达(expression)一样,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并认为,DMCA 禁止具有表达功能的密码的开发属于违宪。并且,上诉人指出,在2600.com网站上,该软件是作为有关DVD技术保护措施的争论的新闻报道的一部分被发表的。
针对一审判决,被告的律师说:“这就好比对《纽约时报》说,‘你不能刊登新闻分析’”。 按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应制定对言论或出版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而按照被告的辩论,DMCA正是这样一种法律。EFF的律师指出,该法案一边说它不影响言论自由、新闻、或合理使用,一边又似乎在宣布,发表以此为目的的工具为非法。
一审期间,地方法官卡普兰驳回了被告有关言论自由的论点,因为密码具有功能性(functional),应受到比其他种类的言论表达更严格的管制。他表示,被告的观点毋宁是使宪法成为一种“自杀公约(suicide pact)”。
代表电影界的MPAA指出,在法律中,言论自由和保护版权是并行不悖的。他们承认被告在其网站上批评MPAA 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有权发行非法软件。正如,被告无权发送他人房子的钥匙。并非每一个字词、每种形式的电脑密码都受到第一修正案所包含的自由表达概念的保护。法律始终承认,言论可以是犯罪行为,这种“表达”没有资格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比如,“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也是一种言论,但当有人手持武器,对银行出纳这样说时,它已是抢劫的基本步骤。DeCSS并非意在表达观点,其唯一的功能只在规避版权保护,使人非授权地访问他人的作品。在窃取他人数字财产的高技术犯罪中,DeCSS只是“锁撬”,第一修正案不该对它提供保护。
上诉人的证人、匹茨堡Carnegie Mellon大学计算机教授大卫·图尔茨基在庭审中指出,一个支持电影公司的裁决“对我作为一个计算机科学家进行自我表达的能力将产生可怕的影响”,他举例指出,LSD(一种致幻药)可能违法,但出版它的化学公式则不违法。
针对图尔茨基的证词,MPAA的律师提出,他的意见无异于让人承认,房子的钥匙也是言论(它向锁的制栓传达信息)。DeCSS本身只是一套面对机器的解码指令,就像银行金库锁的数字密码一样,没有任何表现力。
5月8日,上诉审法官要求当事人书面回答11个附加问题,内容集中于上诉方提出的有关DeCSS能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观点。当事人双方已按要求于30日提交了书面答辨。 对此,2600.com代理人苏立凡表示,这说明,“法院是在多么认真地考虑该案中的第一修正案问题。”而电影公司则认为,这属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说明法院将会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决定。
EFF的法律顾问科恩谈到,“在最近的有关 Bartnicki v. Vopper的裁决中,最高法院再次肯定了发表具有公共利益的真实信息的新闻权。”5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一个决定,一媒体成员不对其广播了非法录音谈话负责。他们希望,第二上诉法院将认真考虑这一案件,并得出有利于上诉方的启发。
4 “合理使用”,范围能有多大?
而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被告方有关言论自由的主张必然落实到对“合理使用”(fair use)的坚持上。按他们的答辩,DeCSS的开发和使用属于正常的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这就牵涉到一个可能要被数字环境赋予新内涵的老问题:如何划定合理地划定合理使用的范围。
上诉审中,被告代理人苏立凡提请法官注意,DMCA的问题是,它与作为版权保护之例外的合理使用存在冲突。DMCA的规定仿佛是要禁止出版复制机器的设计图,因为它可能被使用。这是在禁止无辜的用户以合法的理由使用DeCSS技术。尤其是,法官至少应该去除判决中关于链接的禁止。
按照版权法,用户从CD制作盒式录音复制件,从电视播放中制作家庭录像复制件,都属合理使用。为什么用户不能从自己拥有的DVD制作复制件?MPAA指出,“合理使用”不是一个无限制(open-ended)的概念。它并不说明个人可以对版权作品采取任何行动,无论他们是否购买其复制件。合理使用只能是一种使用可得(available)之物的权利。例如,加密信号发出的播放内容可以以按次付费的方式获得,但不能通过使用未经授权的、非法的破密设施来收看或复制(因为此时它不是可得之物)。信号的拥有者享有干扰信号的合法权利,以防止为了收看或制作复制件而未经授权访问该信号。
电子前沿基金会(EFF)曾指出,当初DeCSS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为了对DVD进行盗版,而是为了使DVD电影与Linux操作系统相兼容,因为DVD格式的电影原本无法在Linux操作系统上播放。
MPAA解释,为确保一程序能够与其他程序协同运作,法律允许反向工程,允许合法的电脑程序用户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允许任何人以此达到其未经授权访问或复制版权作品的目的。如果程序兼容的目的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其他商业性选择来达到,反向工程就不应被允许。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它仍应得到遵守。DMCA在禁止技术规避的同时也承认了某些规避行为的合理与合法性。但什么样的规避和传播行为才不构成对合理使用原则的滥用?对此,被称为“网络条约”的WIPO新条约做出明确指出,允许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版权保护做出某些限制,但任何限制必须遵照伯尔尼公约中已包含的“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必须限于(1)某些特例;(2)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以及(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开发、使用或传播DeCSS等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法官当然要考虑上述三步检验。但该案审理显示,证明DeCSS对电影产业的危害并不容易。
因为,即使被告已经在网上传播了 DeCSS 软件,原告却无法提出证据说明有人已经用它来复制电影。它不能明确地识别出线上交换的电影最初是不是用 DeCSS解密的。并且,被告称,即使没有DeCSS,DVD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被盗版,所以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受到DeCSS的损害。
电影厂则指出,被告是否亲自制作了非法复制品,无关紧要。虽然没有事例证明DeCSS程序为电影产业造成了损害,但它的确预示着一种“事实上的损害的威胁”,需要对2600做出禁令以防止盗版电影在网上的泛滥。
一审法官卡布兰的判决指出,DeCSS的广泛传播使电影公司的版权作品面临严重威胁。
5 “妖魔已经出瓶”!
“你只需制造一个复制件,就能导致灾难性的侵害——任何人都可以上网并下载它。”——所以,不仅诉讼当事人,整个人类都陷入了一种困惑:面对互联网,法律究竟还能发挥多大作用?
好莱坞有人称,此案将决定DVD产业的未来。可是,即使他们初审获胜,却并没有多少笑容。事实上,目前影音产业正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好莱坞力图维护互联网上的版权,但另一方面,数以千万计的用户则希望利用互联网的特点,通过MP3、Napster或者其他的技术分享音乐、电影等。
就本案来看,即使法院最终支持对2600的禁止令,它对网络的影响总体上说是相对较少的。因为DeCSS已经在网上大行其道。所以连法官都在怀疑,对2600的永久禁令是否完全有效。
被告和他的律师辩称,MPAA的起诉毫无意义,因为该程序已经自由地流向整个网络。单纯禁止一个网站提供该程序或建立相关连接是没用的,这等于,马跑了再来关畜舍。
也许该案会一步步走进美国最高法院,也许美国国会、法庭将极有可能尽最大努力来维护电影产业的利益,作出有利于电影业发展的判决。但是,有人说,“妖魔已经出瓶”,面对互联网,法律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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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148cn.org/viewnews-219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