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人 |
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清代匾额:恩赐举人 |
科举的第二级考试是乡试,是省一级的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由皇帝派专门的主考官,以布政使、按察使以及以后的巡抚为监考官;乡试共考三场,三场都过关者称为“举人”。“举人”可以直接授官。由于乡试的录取名额按中央指定的数目录取,故取得“举人”的地位相当不易。
历史由来编辑本段回目录
举人碑 |
科举时代,应考者一般被称为“赶考者”,他们必须要跨过四大步,极少数才能到达顶峰考取“状元”。首先要经过县州级考试,这级考试叫“童试”,靠中者称为秀才;再经省级考试,这级考试也叫“乡试”,考中者称举人;再经过国家级考试,这级考试叫“会试”,考中者称贡士;贡士再经皇上亲监考,这级考试叫“殿试”,考中者为进士,前三名为鼎贾三元,考中第一名者称“状元”,第二名称“探花”,第三名称“榜眼”,其他进士称“进士出身”或“同进士出身”。
秀才是一种身份,举人有当官的资格,但不一定能当官,进士是全国统一分配的官员,状元、探花、榜眼就留在皇上身边当官了。
「举人」得名於汉代的察举,但在汉晋南北朝,只是被举之人的意思,并非甚么专称。唐宋科举,重进士科,所谓举人,不过指由此可应进士试,所以又称举进士,仍不是专门称谓词。这等可应进士试的举进士另有专名,唐代以中央设立的学校(国子监、弘文馆等)、地方学校选送至京应考者为生徒,以各州考选的士子为乡贡,意思是随各州进贡物品一起解送。宋代解送这样的士子赴会试,一般须经本州「取解试」(类似明清的乡试)取中。如果会试不能登第,在唐宋时代,须再应府或州的考试,重新获得乡贡资格方能再就会试。宋代刘章「四魁乡举」、元代许瑗两应乡举皆第一,就是由於第一次会试被黜落,所以要四次、两次应乡举。而明清的举人则较为优待,一旦中举就永远具有继续赴会试的资格。明清的举人还有一个不同於前代的地方:可以因此进入仕途。吴敬梓小说《儒林外史》里的范进,进学後仍然贪穷,被为不起;一旦中举,亲戚邻里都去奉承他,连张乡绅也去攀世交、送银送屋,就因为举人不仅取得赴会试的资格,而且也算是有了做官的「正途出身」。
汉代取士用人无考试之法,皆令郡国守相荐举,被荐举者称为举人。唐、宋时称可以应进士考试的人为举人。至明、清时,则称乡试中试的人为举人,亦称为大会状、大春元。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举人俗称为「老爷」。
明朝三举人编辑本段回目录
举人故居 |
明朝侍郎宋琰年轻时,一次乡里瘟疫大作,他姑姑家闹的最厉害,别人都远远躲避,没有人敢上门,宋琰说:「如果这样的话,她家要绝种了!患难不能去救恤,要亲戚干什 ?」就去住在姑姑家,煎汤熬药,救活了她们全家。
长洲人吴宽少年时有介行,百里外一富户请他来家里给儿子开馆作老师,她家女儿刚刚成人,窥见吴宽,喜欢他,朝夕做了肉羹派丫鬟送给吴宽,吴宽就以别的原因解馆离去。朋友追问他,他也不说。五十多年后,那女子早已故去,吴宽才说出这事来训示子孙。
成化二十年,五十六岁的陈献章和族弟坐船自京师还乡,船至广东阳江,遇强盗乘小艇劫去船上人财物,献章在船尾,呼喊说:「我有行李在此,你们可以拿去。」强盗问:「你是谁?」说:「我叫陈献章。」强盗举手作礼说:「我们是小人,不知道惊动君子,希望不要见怪。船上人大概是先生的亲友吧,我们怎 忍心抢夺?」放还财物后走了。
注:介行:孤高耿直的操守
举制度与举人经济编辑本段回目录
灵水举人村 |
“举人村”与“状元秀”都是吸引眼球的高爆弹,一时引得议论纷纷。有人认为科举制度作为禁锢思维、阻碍社会进步的封建渣滓,现在还要炒作它,还搞“状元秀”,搞“举人经济”,简直是为封建科考招魂,是反素质教育,是文化的倒退。
其实这种看法有对科举制度的误解和对“炒作”的偏见。科举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选拔文官的考试制度,它创始于隋朝,历经唐、宋、明、清,废于清朝末年,历时1300余年。科举制度让贵族和庶民平等地通过参加科考进入官僚系统,实现各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拓展了社会的张力,较之门阀世袭制及西欧领主封建制、日本藩封制、印度种姓制更为先进。直到现在,科举制度虽早已废除,但它所确立的“自由报名,统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公开张榜”的原则仍然是现代考试制度的基础。孙中山先生在《五权宪法》中说:“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还是从我们中国学过去的”。当然,考试制度也有着种种弊病,但却是人们所能发现的最公平的选拔制度。上世纪60年代,我国废除高考制度,采取推荐上大学的方式,接受高等教育便成为某些人的特权,甚至出现“白卷考生张铁生”这样的荒唐事情。
延续千余年,对东西方有过重大影响的科举制度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块文化、政治瑰宝,动辄将科举制度指责为封建余孽是一种误解,因为禁锢思维、阻碍社会进步只能说是附在科举制度上的保守、落后的文化传统,并不是考试制度本身造成的。现在灵水村能够正确认识这块瑰宝,古为今用,利用“举人村”的优势,通过炒作“举人经济”来实现财富,说明了他们不拘于窠臼、锐意创新的现代经营头脑。
灵水举人村 |
至于在发展旅游、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是否会出现一些如开发导致文物古迹受损等问题,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与“炒作”无关,也与“科举制度”无关。
举人村—歇马村编辑本段回目录
歇马村 |
在明、清两朝中,歇马村的达官显宦中,最突出的是梁元桂。梁元桂,清道光二十六年(公元1846年)中举人,咸丰二年(公元1852年)恩科进士,钦点户部即用主事,历任福建延平、福宁、邵武等知府,还任台澍兵备道兼学督提政。梁元桂家族自其祖父梁君杖以下四代107名男丁中,共有81人获得功名,其中任职朝庭的51人,有4位是二品大员。
在近现代史上,歇马村的杰出代表是美国空军准将梁汉一。抗日战争时期,他曾任美国援华“飞虎队”成员,新中国成立后,他是前美国总统尼克松首次访华的“空军一号”机长、驾驶员,他分别在解放前和解放后两次受到毛泽东主席接见。该村近现代名人还有与红线女齐名的粤剧名旦芳艳芬、当代书法名家梁鼎光、香港商界名人梁煜鎏等。
最令人惊奇的是,歇马村后人在发展歇马的过程中,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把整个村场都建成了马形,并且有“马头”、“马腰”和“马尾”。“马头”的巷道排水渠全是明渠,被称为“马骨”:“马尾”则全是暗渠,被称为“马肚膜骨”,而暗渠的下水道井盖,全部铸成金钱形状,村前的水塘就被喻为“马肚”。据说歇马之“马”为雄马,所以在“马尾”处有两块大石,象征马的生殖器。
在歇马村,古屋建得极为考究,墙脚多以大理石砌成两米高,青砖砌墙,屋檐和屋脊以描龙雕凤的灰塑装饰,精致美观,可以看出历史上歇马村的富有。歇马最独具一格的是其巷道,有大小巷之分,13条大巷是男人出入活动的,被称为“男人巷”,14条小巷则是女人们纳凉聊天的地方,男人是不准进入的,被称为“女人巷”,是“男女授受不亲”的具体诠释。
秀才→举人→进士编辑本段回目录
清代举人 |
清代的学政是中央派往各省管理教育和科举事务的官员,其制源于宋代。宋代曾置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之学政,并巡察所部儒师之优劣、士子之勤惰。明代除在各省设置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之外,还分设各种道员,其中有一种以按察司佥事提督学校的道员,称提学道,一般由京朝官简任。这种制度在清代继续沿用,雍正后统称 “钦命提督某省学政”,一般称“学政”。学政多由朝廷在翰林院、詹事府官员中选任,由其他京官选任者也带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衔;由于学政还兼有在派往省份考试武生的职责,因而又加提督衔。清代的学政三年一任,逢子、卯、午、酉乡试之年的八月简放,其基本任务有三个:第一是主持“院试”(详下文),录取各府、州、县学的生员;第二是主持各地检验生员学业的“岁考”;第三是主持作为乡试预备考试的“科考”。学政系朝廷使节,不受督抚节制,地位很高。下面将科举制度中生员、举人和进士三个系列的考试程序做一个大致的叙述:
(一)生员(秀才)系列的考试
童生考取生员须经本县、本府(或本直隶州、厅)和学政的三级考试:
1。县试。县试由州县官主持,日期多在二月。其程序,童生向本县衙署的礼房报名,填写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三代存、殁、已仕、未仕之履历;或出具同考五人互相保结,或出具本县廪生的保结,保其身家清白,不属于优倡隶皂之子孙,以及没有冒籍、匿丧、顶替、假捏姓名等情,然后方准应考。县试一般共考五场,每日一场,黎明前点名入场,即日交卷。第一场为正场,试《四书》文两篇,五言六韵试贴诗一首;题目、诗、文的写法皆有一定格式和字数限制。第一场录取者准应府试,其余各场是否参考听考生自便。县试第一者称县案首,院试时惯例录取入学。
2。府试。府试由知府、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主持,日期多在四月。因故未参加县试者,可于府试前补试一场,亦可参加府试。其他报名、具保、场次、考试内容等与县试相同。第一场录取者即准应院试,其余各场是否参考听考生自便。府试第一名称府案首,院试时惯例录取入学。
3。院试由学政主持。各省学政在三年任期内两次巡回各地,称按临,主持生员的岁考和科考;与此同时,进行童生的院试。因故未参加府试以及县试、府试均未参加者,均可经补考后参加院试。院试报名、结保、考试内容等与县、府试同,惟正场之前加试经古一场,考试解经、史论、诗赋等。院试场规较严。入场由学政亲自点名,认保、派保的廪生排立学政座旁,如有冒考、顶替者,查出究办;此外互保的五名童生还须互相觉察,如有容隐包庇,五人连坐。考生入场携带考篮,内装笔墨食物。为防止夹带,要进行严格的搜检,甚至要解发、袒衣,连鞋袜、文具也要检查,不许携带片纸只字进入考场。点名入场后,考场即封门,禁止出入。为防止考官徇情,试卷弥封糊名。院试录取的新生须填写亲供,书年龄、籍贯、三代以及身高相貌特点,由各州县学官出具印结,汇报学政。学政于大堂召集新生行簪花礼,然后分拨县、州、府学学习。留县者称县学生员,拨府者称府学生员。各府、州、县奉到学政发下的新生名单后,即通知新生定期穿戴雀顶蓝袍,齐集官署大堂设宴簪花;然后在府、州、县官的带领下,前往孔庙谒圣,再至学宫拜谒本学学官。此后即开始入学学习。
学政按临各地,除主持童生入学考试外,还负有整顿学风、检察生员品行和考察生员学业等责任。为此,他还须主持以下活动:
1。观风、谒庙和放告。学政按临一地后,往往首先拟出经解、策、论、诗、赋等题目,令生员和童生选作,有时也就近到书院考试生童。这些活动旨在考察各地文化风俗,称观风。院试进行之前一日,学政着朝服谒文庙,在大成殿阶下行三跪九叩礼;礼毕升明伦堂,由学官宣读朝廷颁布的旨在规范士子品行的《卧碑文》和《圣谕广训》,诸生肃立环听;此后,由生员掣签讲书,各讲《四书》一章。讲书结束后,根据察访结果对品行学业优劣生员当众予以奖罚;然后查看文庙围墙,倘有破损,即令修理。谒文庙后学政回府州县官署放告,即准人民申诉冤屈,控告不法文武生员、贡生、监生。控状无关学校者不予受理,交当地知府处理。贡生、监生和文武生员犯法,其情节轻者惩戒,重者斥革。
2。岁考。学政到任后第一年按临各地,在主持院试之前对生员进行考试,旨在检查其学习情况,府、州、县学的附生、增生、廪生均须参加,称岁考。岁考实行“六等黜陟法”,即将考试成绩评定为六等,根据成绩对生员的身份进行黜陟,如增生、附生补为廪生,廪生降为增生、附生等。此外,对成绩考列五、六等者,还有青衣和发社两种惩黜。着蓝衫本为生员身份的象征,“青衣”处分即使被惩生员改着青杉,曰“青衣”;“发社”即由县学降入乡社学;最严重的处分是革黜为民。
3。科考。科考是乡试的预选考试,学政到任后第二年进行。成绩分三等,其一二等及三等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准应乡试。除科考外,旨在选送参加乡试人员的考试还有生员、贡生、监生的“录科”和“录遗”。所谓录科,即科考成绩三等未获得参加乡试资格者、因故未参加科考者以及在籍监生、荫生、官生、贡生因名不列于本地学宫而不参加科试者,皆须于乡试之年七月由学政考试录科,方能送考;录科各省有定额。所谓录遗,即经录科考试仍未能取得参加乡试资格者以及未参加录科考试者,可以再参加一次考试,录取者也准其乡试。有些人员,可以不经科考、录科、录遗而直接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在这些人中,现任学官准由学政直接送考;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由本监官直接送考;正印官胞兄、弟、子、侄中随官员在任读书的贡生、监生,准许本官申送参考;学官、州县佐贰由本任地方官申送参考。
(二)举人系列的考试,即乡试
清代通过乡试选拔举人,是取古代“乡举”之义。“乡举”一语见于《周礼》,言乡大夫向朝廷推举贤能。汉代察举制度举孝廉、举文学、举明经有道等,就是乡举,无需经过考试。科举制度建立后,乡举须通过考试,因而发展成为乡试制度。明清士子通过乡试后,即取得一种永久性功名 ———举人,可按科无限期参加礼部会试。
1。乡试的时间和考试内容。清代乡试三年一科,逢子、午、卯、酉举行,称正科;遇皇帝万寿、登基等庆典,增加一次,称恩科。如过庆典之年适逢正科之年,则改是年正科为恩科,原正科改在此前或此后一年举行。《周礼》有三年大比之制,故乡试之年亦称大比之年。乡试于八月举行,亦曰秋闱。乡试分三场进行。以初九、十二、十五日为正场,考生于每场正场前一日入场,后一日出场。考试内容,顺治初年规定第一场考《四书》《五经》,用八股文,谓之制义,亦称制艺、时艺、时文;第二场考论一篇,判五道,诏、诰、表择作一道;第三场考经、史、时务策五道。乾隆五十二年后,改第一场考《四书》文三篇,五言八韵诗一首;第二场考经文五篇;第三场考策问五道,题问内容为经史、时务、政治。顺天乡试的《四书》题和贴试诗题由皇帝钦命,其余考试内容由主考、同考官员命题;各省乡试均由主考命题。
2。乡试的参考人员。清代乡试考场设于顺天府和各省。顺天乡试亦称北闱,参考者有两部分人:一为直隶、奉天、热河等省区以及满蒙汉军的生员和贡生、监生;二为各省的贡生、监生。各省乡试地点在省城,参考者为本省的生员。
3。乡试的考场。清代乡试考场称贡院。对于贡院的建筑结构,清末甲辰(1904年)科进士出身的商衍鎏先生在《清代科举考试述录》中有过记述:顺天贡院建在京师崇文门内东南角,大门前有一座“天开文运”的牌坊,其他与各省贡院基本相同。各省贡院均建于省城东南,贡院大门上正中悬“贡院”墨字匾额,大门东、西建立两坊,分别书“明经取士”和“为国求贤”。贡院大门外为东、西两座辕门,大门分中、左、右三门。进大门后为龙门,门内又平开四门,取《尚书·虞书》 “辟四门”以招贤俊之义。龙门直进为至公堂,是监临和外帘官的办公处所。在龙门和至公堂中间,有一楼高耸,名曰明远楼,居高临下,全闱内外形势一览无余。监临等官员可登楼眺望,稽察士子有无私相往来、执役人员有无代为传递之弊。至公堂再往后有一座飞虹桥,过桥即为内帘门。内帘的后部是正副主考和房官办公阅卷的场所。龙门、明远楼两侧是士子考试的号舍,号舍自南而北若干排,每排数十间乃至近百间,顺天和某些大省贡院的号舍总数可达万余间,中小省也有数千间。贡院四面围墙遍插荆棘,四角各有一楼,以为?望。考试期间,贡院四周派军队分段驻守巡逻。
4。乡试的场规。清代乡试场规极严,对试前、试后、场内、场外,皆严立禁令。对士子夹带防范尤严,进场时进行严格搜检。为防止夹带,规定士子必须穿拆缝衣服,单层鞋袜,皮衣不得有面,毡毯不得有里;禁止携带木柜木盒、双层板凳、装棉被褥;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须镂空,蜡台须空心通底,糕饼饽饽都要切开。严禁考官交通嘱托,贿卖关节,严禁士子与员役协同作弊,违禁者严处。1858年,顺天乡试发生舞弊案,主考官、协办大学士柏?被问斩,数十名官员、士子受到包括死刑在内的严重处罚。
5。乡试的考官和阅卷、录取。
清代乡试的考官为正副主考,每省各一人(道光后顺天乡试的副主考为三人),负责命题、阅卷、录取。正副主考均由皇帝钦命简放,专用翰林进士出身的官员。其中顺天乡试用一、二品大员,其他省用侍郎、内阁学士、翰林院、詹事府和都察院的官员。除正副主考外,各省乡试还任用同考官帮助阅卷,同考官也称“房官”,各省8~18人不等。顺天乡试的同考官由礼部会同吏部选用科甲出身的官员担任,各省乡试的同考官由担任乡试“监临”的督抚考选,专用邻省接界三百里以外的在籍进士、举人。“监临”负责监察、总摄考场事务。顺天乡试以顺天府尹为汉监临,任用二三品满官为满监临;各省乡试以巡抚、总督为监临。此外,乡试还设监试、提调、帘官等人员负责管理考场。士子用墨笔作答的原卷称墨卷,出场交卷后由弥封人员将卷上姓名籍贯弥封。为防考官辨认考生笔迹之弊,将弥封后的墨卷编号交誊录人员用朱砂誊录,称朱卷。朱卷誊毕后,经对读人员与墨卷校对无误,分别套封,墨卷存于外帘,将朱卷交内帘阅卷。正副主考批阅各房荐卷,以头场为主,阅后结合第二三场的情况,互阅商酌,取定中额。放榜之日,按中式朱卷红号调取墨卷,当众开封,填写榜名,放榜公布。乡试放榜后各省试卷调礼部复查,称磨勘。房官未荐之卷和主考未取之卷,皆曰落卷,也须略加批语,试后发给考生。乾隆间,有时令督抚、学政对中式举人进行复试,嘉庆后成为定制,道光后定赴京复试。
6。乡试的中额。
清代乡试中额各省多寡不一,依文风之高下、人口之多寡、丁赋之轻重而定。如乾隆年间共取1200余名。乡试正榜取中者称举人,此外每正榜五名取副榜一名,亦称副贡。放榜之期在九月,第一名称解元,顺天乡试的解元例为直隶人。
7。乡试的放榜。
清代乡试于九月放榜,多选寅、辰日支,以辰属龙,寅属虎,取龙虎榜之意;又因时值秋季,桂花盛开,所以也称桂花榜。放榜时,正副主考、监临、房官、提调、监试等齐集公堂,拆墨卷弥封核实中式者姓名、籍贯;核实后交书吏唱名,唱毕填写正榜。榜由第六名写起,末名写完后再提写前五名,由第五名倒写至第一名,谓之“五经魁”。填榜至此,时已入夜,公堂上下燃起巨红花烛,经魁出于哪一房官即将红烛一对置于该房官案前,以表荣誉。经魁唱名声音特高,曰闹五魁。五经魁填写完毕后填写副榜。全榜填写完毕,将榜文加盖顺天府尹或本省督抚关防,载以黄绸彩厅,在鼓乐仪仗兵丁的护卫下,送到顺天府尹署或各省布政使司署、巡抚署前张挂。发榜第二天,在各省巡抚衙门举行“鹿鸣宴”,由主考、监临、学政内外帘官和新科举人参加。新科举人谒见主考、监临、学政、房官,然后依次入座开宴,演奏《诗经》中的《鹿鸣》之章,作魁星舞。新科举人第一名称解元,第二名称亚元,第三、四、五名称经魁,第六名称亚魁,其余称文魁,均由国家颁给20两牌坊银和顶戴衣帽匾额。匾额悬挂住宅大门之上,门前可以树立牌坊。新科举人第二年即可赴京参加礼部会试;会试一科或三科不中,也可以经过吏部的“拣选”或“大挑”就任低级官员。
(三)进士系列的考试,包括会试、复试和殿试。
“进士”一词,始见于《礼记·王制》,指可以进授爵禄之人,至隋朝开始成为取士科目,后为历代沿用。清代举人中式后即取得参加会试的资格,经会试、复试和殿试取中者,称进士。
1。会试。
清代会试于春季在京师贡院举行,试期多在三月,所以也称春试(春闱);因由礼部主持,也称礼闱。会试每三年一科,逢丑、未、辰、戌年举行;遇乡试恩科,翌年之会试即为会试恩科,是年正科或提前或延后一年举行。会试考试、阅卷、场规和考试内容等基本同于乡试,惟第一场《四书》三题由皇帝钦命。会试考官于三月简放,初用内阁六部大员4~7人;咸丰后定制4人,一正总裁,三副总裁,以大学士及翰林进士出身的一二品官员者充任;同考官18人,与主考官同时简放,用翰林进士出身的实缺京官。清代会试中额各科多寡不同,一般为百余名或二三百名,最多一科为406名,最少一科为96名。会试四月放榜,中式者称贡士,其第一名称会元。
2。复试。
经会试取中的贡士,接着要参加复试。清初贡士本不进行复试,康熙五十一年因发生科场案,会试后进行了复试。雍正、乾隆两朝,复试间行之,至嘉庆初始成为定制,地点在皇宫保和殿。复试考《四书》文一篇,五言八韵诗一首,当日交卷。第二天派阅卷大臣评定成绩,分一、二、三等,列等者即准参加殿试。
3。殿试。
殿试于会试放榜一月后举行,乾隆二十六年定四月廿一日举行,廿五日传胪(公布名次),著为定制。殿试最初在天安门外,顺治十四年改在皇宫太和殿东西阁阶下,遇风雨时,在太和殿东西两庑。乾隆五十四年,又改太和殿在保和殿。殿试的内容为时务策一道,由读卷大臣拟出若干题,送皇帝钦定圈出,作为试题。殿试试卷的评阅,由皇帝任命读卷大臣进行(由于殿试在名义上是皇帝作主考,所以称读卷而不称阅卷)。读卷大臣共8名,首先由礼部开列大学士及进士出身的尚书、侍郎、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内阁学士的名单,奏请皇帝从中简派。殿试翌日,读卷大臣集于文华殿阅卷。其阅卷的进行,将全部试卷平均分给八名读卷大臣,各自先阅自己所分之卷,然后互相轮看,称转桌。最终成绩的核定一般推首席读卷大臣进行,其他人参加意见。成绩评定后,于廿四日向皇帝进呈前十本,钦定名次并公布引见,称小传胪。廿五日在太和殿公布全部名次,称传胪。殿试名次的排列分为三甲,一甲共三名,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殿试传胪后颁发上谕,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授翰林院编修。 状元服殿试传胪典礼十分隆重。清晨,由銮仪卫在太和殿前设卤簿法驾,在檐下设中和韶乐,在太和门内设丹陛大乐;由礼部和鸿胪寺在太和殿内东楹和丹陛之上正中设黄案,丹陛之下设云盘,在午门外设彩亭御仗鼓乐。王公大臣文武百官各着朝服在丹陛之下左右序立,新科进士身着朝服,头戴三枝九叶顶冠,按名次奇偶序立东西丹墀之末。典礼时到,礼部堂官诣乾清门奏请皇帝礼服乘舆,引入太和殿升座。此时,中和韶乐奏隆平乐章;阶下鸣鞭三响。鞭用皮制,长一丈余,司礼者执鞭柄由下飞舞,回旋而上,鞭声清脆悦耳,响彻云霄。鸣鞭毕,丹陛大乐奏庆平乐章,读卷大臣等官员向皇帝行三跪九叩礼。大学士进殿从东楹的黄案上取出黄榜,授给礼部尚书,陈于丹陛正中的黄案之上。这时,丹陛大乐又起奏,鸿胪寺官员引新进士就位,宣读制诰:“某年某月某日策试天下贡士,第一甲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传胪官唱第一甲第一名某人,引出班跪于御道左侧;唱第一甲第二名某人,引出班跪于御道右侧稍后;唱第一甲第三名某人,引出班跪于御道左侧再稍后处。然后唱第二甲某人等若干名,第三甲某人等若干名,不引出班。唱名毕,鼓乐大作,大学士至三品以上各官及新进士均行三跪九叩礼,中和韶乐奏显平乐章。典礼完毕,皇帝乘舆还宫。礼部尚书用云盘奉黄榜,置于彩亭之中,在礼乐仪仗下出太和中门至东长安门外,在长安街张挂三日。新进士左出昭德门,右出贞度门,一甲三人随榜亭由午门正中出。由于丹陛中石只有皇帝才可以踩践,所以午门的中路除非皇帝出行从不开启,殿试传胪后准许文武一甲进士由此门出,这是连亲王宰相也不能享有的隆遇。4。朝考。殿试传胪后五日,在保和殿举行进士朝考,以选拔翰林院庶吉士,称馆选。朝考内容为诏、论、疏、诗、赋等形式,前后不一;成绩分为一、二、三等。庶吉士的录取要综合复试、殿试和朝考三次考试的成绩等第,而以朝考成绩为主。一般说来,考四数者(即殿试二甲、复试、朝考一等)肯定可以录取;朝考成绩同时也是进士授官的依据。复试、殿试、朝考均重视楷法,书法不好者难取优等。
(四)武科考试
清代科举考试除文科外,还有武科,在紫禁城箭楼前广场举行。武科中童生考取生员的童试,其县试、府试略同于文科;其院试每三年举行一次,于岁试文童考试时举行武童考试,科试之年不考试武童。武科的童试分内外场,第一、二场为外场,考试马射、步射、硬弓刀石;第三场为内场,考默写《武经》,如《孙子》《吴子》《司马法》《尉缭子》《李靖问对》《黄石公三略》和《姜太公六韬》等。其中额,府学20名,小州县7~8名,中等州县12名,大州县15名。武科的乡试和会试俱分为三场。头场考试马箭,第二场考试步箭,再考试开硬弓、舞刀、掇石等,此为外场;第三场考试策、论,嘉庆后改为默写《武经》,此为内场。武科乡试的试期为十月,各省中额较文科为少。武举人会试落第者,可赴兵部拣选,任用为绿营兵的千总等低级武官。武科会试的试期在九月,中额一百名至二百名不等。会试后经复试、殿试,一甲一名授一等侍卫,二名、三名授二等侍卫;二甲选十名授三等侍卫,三甲选十六名授蓝翎侍卫,其余以守备(绿营官职)在兵部注册选用。
(五)制科
上述生员、举人、进士系列的考试,均为科举制度中的常科考试。除常科外,清代科举也有制科,或称制举,举行的次数很少。制科由皇帝在殿廷亲自进行。康熙十七年、乾隆元年两次开博学鸿词科,令中央和地方的官员举荐学行兼优、文词卓越之人,不论已仕未仕,均可应考。其试题为诗、赋、判等,成绩列在一、二等者俱授翰林官。除此之外,每逢皇帝登基之年令各地举孝廉方正、皇帝巡幸召试,也属于制科。
千年举人之道编辑本段回目录
绪年间"举人考卷" |
考诸中国两千多年来的用人历史,除却君王的“禅让制”和“继承制”外,一般官员的任用不外乎察举、科举与选举三种模式,下面就这三种模式的成败得失经验教训逐一进行一点探索,以为中国今天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参考。
察举制
察举制是中国汉代至隋代的一种选官制度。其操作要点是:王朝根据不同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官员担任举主,依规定贡上相应人才,经朝廷检验后给予录用或升迁。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孝廉、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
这种制度。肇始于公元前196年,当时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而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则是从文帝开始的。汉文帝十五年(前165),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参加对策,并根据等第授予官职。特科察举的制度因此正式成立。汉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就通称为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秀才在西汉后期成了岁举,举主为刺史,遂形成州举秀才、郡举孝廉的体制。孝廉举至中央后,经选拔才能被任命为地方或中央的有关官职。顺帝阳嘉元年(132),规定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试经术,文吏出身的则考试笺奏。孝廉科开始向中央考制度过渡。从西汉到东汉初,察举的实施比较严格,保证了王朝对行政人才的需求,特别是孝廉一科是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西晋时,察举形成了秀才对策而孝廉试经的格局。但曹魏以降,门阀士族势力日益发展,与之相适应,在选官上产生了九品中正制,察举制的地位开始下降。东晋时,察举已相当衰落。南北朝时,察举又趋复兴。但此时之察举,特别是秀才一途,大多为门阀士族占据。北朝后期,随门阀制度的衰落,察举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孝廉、秀才之岁举在汉代主要是一种地方长官的推荐制度,举至中央不经考试就直接任官。在南北朝,考试日益成为决定被举者得官与否的中心环节。人们对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对策时文辞的优美,孝廉则在于经学的深湛。
如果我们要探究这种用人制度的有点,那不外乎这么两点:其一,机动灵活。负责察举的官员可以随时随地发现人才,举荐人才,可以避免因环节过多而延误时机。皇帝通过策问和考试,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旨选择称职的官吏;其次,是节约行政成本。不需要大规模的考试阅卷,大范围的投票选举,只要有关官员推荐选拔即可,这当然不需要大投资多花钱。
不过,这种选拔人才的制度,其弊端也是一目了然的:那就是主观性太强,一切唯选拔者马首是瞻——说你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我们且不说负责察举的人有私心有亲戚,就算他一心为公廉洁自律,也会受个人眼界、爱好、习惯的限制,不可能唯才是举,有才皆举。更何况,人都难免私心,因而,察举制最后不可避免成为那些有资格察举他人官员们勾结朋比的工具。例如,东汉顺帝六年,河南尹田歆掌握了察举六名孝廉的名额,当权的贵族勋戚争相请托,结果真正名士入选的只有一人,其他五人都是走后门人选的。更要命的是:因为察举标准是被察举和征辟的人,必须有“高才重名”,为乡党舆论所推崇。因之,为了争取被察举和征辟,当时的士大夫颇注意修饰自己的品行,以激扬声名,抬高身价。有的人更是矫情造作,沽名钓誉,以便博取高官厚禄。在察举和征辟时,贿赂请托,特权横行,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选举乖实”的状况,甚至连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汉明帝刚即位就说:“今选举不实,邪佞未去;权门请托,残吏放手。”(《后汉书?明帝纪》)就是在这种腐朽的选举制度下,豪强地主盘根错节地控制着各级政权部门,封建的等级关系日益凝固化,一批“世代为官”的豪门阀阅、“儒学世家”开始形成。如邓禹一家,凡公者2人,侯29人,大将军以下13人,中二千石14人,州郡长官48人,其余官职不可胜数。弘农杨氏四世为三公,汝南袁氏则四世五公。这些世家大族,以后就发展成为门阀士族。东汉末有这样一首歌谣讽刺察举制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说当时推举出来的秀才不识字,察选出来的孝廉对父亲不孝顺,被称为“清白”的人像泥一样污浊,而出身高门的“良将”却比鸡还胆小。
到南北朝后期,随着门阀地主势力的发展,察举制也变得完全不重才学德行,只重家族门第,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是也。从而失去了它整合社会资源,有效维系社会运转的功能,因而被历史淘汰。取而代之的是科举制。
科举制
中国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它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经隋、唐、宋、元、明、清。根据史书记载,从隋朝大业元年(605)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式废除,整整绵延存在了1300周年。
中国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和一大进步,它所一直坚持的是“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仕”的原则,它对我国古代社会的选官制度,特别是对汉代的察举和征辟制、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一个直接有力的替代和否定,给广大中小地主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的阶梯而入仕以登上历史的政治舞台,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机会和条件。因此说,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和平等性的官吏人才选拔制度。
在漫长的1300年的科举考试中,曾产生出700多名状元、近11万名进士、数百万名举人(至于秀才就更不计其数了)。隋唐以后,几乎每一位知识分子都与科举考试有着不解之缘和密切关系,从未参加过科学考试的是极少数。中国历史上,善于治安邦的名臣、名相,有杰出贡献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外交家、军事家等大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
从隋唐一直延续到清末的科举取士的制度,我们对它至今还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实在令人觉得遗憾。不少人只要一听到科举、考场、八股文、秀才、举人、进士等等名词,立刻大起反感,认为那是封建的、落后的、愚昧的、可笑的,一直认识不到这个制度对中国的重大贡献,对全人类的重大贡献。对于科举取士,它考的是什么内容,那是另一回事,是可以根据时代的需要而改变的。只就这种选拔人才的制度而言,则在1300年前,我们的祖先能够实施这样一种三公(公平、公正、公开)的选官制度,确是一件大不容易的事,堪称人类社会的创举。那时候,世界上别的国家选拔人才,全都摆脱不了宗教的限制(不用异教徒),民族的限制(不用异族),阶级的限制(如古印度的贱民当不了官)。既有“三限”,何来“三公”?只有中国的科举制度,应考者没有宗教限制(信什么教都可以),没有民族限制(唐代的白种人如波斯人、阿拉伯人、犹太人都可以应考),没有阶级限制(不论富贵、贫贱),更了不起的是没有年龄限制,惟一不合理的就是有性别限制(不接受女生应考)。
也就因为它这种公平合理唯才是举的特点,这种选拔制度很快为世界各国所学习借鉴。我们不妨聊举一二。英国:1835年,居留中国人士格尔斯指出:“科举是古往今来的其他伟大的君主制度所无法相比的。也许这就是他们所创造出来惟一值得保留的制度,而此制度还未被其他国家所采用。或许将来有一天,它会像火药和印刷术一样,在国家制度,甚至是欧洲的国家制度中,引起另一次伟大变革。”1847年,曾到过中国的杜麦斯出版了《中国札记》,以近乎狂热的态度呼吁建立起向全体英国臣民开放的竞争性的考试制度,从而提高英国行政官员的水平,并促进大英帝国的团结。1855年5月,经过议会辩论之后,英国实行文官考试制度。美国:19世纪60年代后,美国也在考虑采用择优录用的文官考试制度。美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基本上是仿效英国的产物,但是史料表明中国科举制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过美国的文官考试制度。1848年,威廉姆斯在《中央王国》一书中说:“从科考的结果看,中国政府的高官阶层中的不少官员都怀有让人极为敬佩的才能和知识,及爱国、正直和有条不紊的工作态度。它维持了这个国家庞大的机器的运转,也保持着一种不衰的崇文风气。”870年,史皮尔(Spear,汉名施惠廉)在《最古老与最年轻的国家:中国与美国》一书中说:“中国人民的竞争使得整个政府管理的政治原则公开化。听吧!西方国家,它没有世袭等级,或许没有个人荣耀,它没有财富的权力,它不主张任人唯亲,它也不去迎合世俗的偏见和利益。”1883年,以平等竞争为原则的文官考试法案获得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规定政府事务官的录用,必须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从此以后,考试录用事务官,成为美国文官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1893年,美国文官考试制度完全确立。其他诸如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也在本国文官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大量吸取借鉴了中国科举制精华。
我们可以看出:科举制的最大优点就是公平合理,可操作性强,它打通了平民与官宦之间的界线,使整个社会阶层呈现合理有序流动的良性循环,为整个社会应付危机提供了回旋余地和较大弹性——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我们虽然社会动荡不断,但文明一直未尝中断,即使是深受洋教影响的太平天国,它也不忘在乱哄哄的建国之初就开科选士。
说到科举制的缺点,那也一目了然。它的缺点首先是考的教材儒家固定,答的方法八股固定,不许发挥,不许创造,不许推翻旧有观点,死记硬背好了,除了这些我啥都不会。而做了官后,治理地方时学的又没用,处理案件时,孔孟又没教,儒家经典中又没有,只好葫芦僧判葫芦案。其次,在科举考试的天地里,独尊儒术,排斥多元文化。它只讲诗赋文章,排斥自然科学,千百年间,考试内容翻来覆去总是涛声依旧的《四书》《五经》。明朝末年的著名科学家宋应星,在其科学巨著《天工开物》的序言中就很有感慨地写道:“此书与功名进取毫不相关。”这也直接导致了自然科学在我们国家不受重视,千年以来蹒跚难进的结果。其他还有诸如科举制让天下文人死读书,不求甚解。既吞噬了教育的独立性,比如独立人格的培养;也扰乱了知识传播的纯粹性,比如个人对外部世界认知的智慧。它也不传授近代知识的认知体系(科学技术),只相信统治集团对已有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支配和控制能力等等,也是不容置疑的。也就因为这些原因,科举制在经历了它1000多年的辉煌之后,不得不在清朝暮年匆匆谢幕——“最是仓惶辞庙日,教坊犹奏离别歌”!
选举制
察举不行,科举不行,我们只能礼失求诸野地把目光转向西方,找来了洋货——选举制。
要讲清什么是选举制,先得弄清什么是民主——如果说“选举”是“用”的话,那“民主”就是“体”:要弄清“用”,不能不先弄清“体”,体用不二。
关于“民主”的涵义,林肯曾把民主定义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熊彼特则认为“民主是一种政治方法”,而“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取得作决定的权力”。亨廷顿把熊彼特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民主政治的的核心程序是被统治的人民通过竞争性的选举来选择领导人”,他接着指出,“如果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本质,那么民主化过程的关键点就是用在自由、公开和公平的选举中产生的政府来取代那些不是通过这种方法产生的政府。”实际上,二战以来,主流的方法几乎完全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熊彼特等政治学家为什么将“选举”定义为民主的本质呢?这是因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字面上的“民主”即所有的人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的原则都没有也不可能实现。事实上,现代民主制度推行的是“多数裁定原则”,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实际上是现实中民主的“可行性原则”,用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的话来说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是最适合民主的程序原则。它为什么比全体一致的原则更好呢?简单明了的回答是:多数原则避免了僵局,同时又允许庞大的集体拥有发言权。”任何形式的现代民主制度都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民主由此可被重新定义为“大多数人的统治”。既然如此,那么,在实际中,什么时候才能体现“大多数人的统治”,也就是说,什么时候才能切实有效地体现民主呢?答案是:在选举的时候。因为在选举过程中,体现的是绝对多数原则。谁站在多数一边,谁体现多数人的意愿,谁就是赢家;相反,谁站在少数一边投票,或只赢得了少数人的支持,谁就成了输家。为此,竞选者为了当选,不惜一切代价到处游说,允诺选民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因为他们明白,要想取得上台执政的权力,必须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支持。而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在选举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表达与体现。例如,在美国第43届总统选举中,弗罗里达州的选民最终决定了是布什而不是戈尔入主白宫,民众的统治只有此时才充分的体现出来。
我们必须看到,选举制的实行不是无条件的,它起码需要具备这些条件:首先是政治自由。其次是新闻、言论和出版自由。第三是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最后,还必须强调,选举制一个最重要的先决条件是经济、文化发展的一定水平。我们今天讨论的这种自由的、立宪主义的、大众民主的选举制是人类社会、人类文明特别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在当今世界上,除了极个别的特例,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所有的富国在政治上都实行了这种制度,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那些非常贫困的国家,目前都未能实现、至少未能充分实现政治民主。经济文化水平与政治民主之间的这种密切相关性其实并不是什么难解之谜,而是一个最简单、最基本的事实,即恩格斯早就指出过的: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哲学、宗教活动,才能争取统治。对于饱受战乱之苦且衣不遮体、食不果腹的非洲难民来说,民主选举无异于海市蜃楼,无异于图中梅,画中饼。选举制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政治家们对民主固然不应坐而论道,但也不应揠苗助长,急于求成。
选举制的最大优点是全民参与,全民监督,这种制度可以选拔最恰当的人才在最合适的岗位为自己服务,而且还可以根据他的服务水平决定他是否继续服务下去。可以说,选举制的出现,使得政府这种“必要之恶”的恶降到了人类有史以来的最小程度,同时也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最大空间——西方政治家所谓:选举制不是最好的制度,但面前还没有比它更好的制度。
因为它不是最好,所以弊端难免。首先,是选举制成本巨大——想想:要调动整个社会公民参与选举,那该是一项多么巨大的工程,其耗费又该是怎样惊人:美国一场选举,至少耗资10亿美元,如此这般,又岂是贫穷国家玩得起的。其次,因为选举环节太多,牵涉太广,因此也给一些野心家阴谋家留下了施展诡计的空间。例如,在斯大林时期,各类选举也定期举行,斯大林几乎每次都能获全体选举者的一致通过。刚刚下台的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和目前仍在任的伊拉克总统萨达姆以及非洲的许多专制统治者也都组织过选举。在中国,则民国初期,袁世凯为了为其“登基”寻找合法的理由,组织了所谓“国民代表”的“选举”和“国体投票”。各省国民代表大会进行“国体投票”时,会场外布置了荷枪实弹的士兵,场内则布置了监视人员,“国民代表”们一个个抖索着在预先印有“君主立宪”四字的选票上书“赞成”二字。在这些选举中,有的可能只有一个候选人或一张候选人名单,选举人事实上只能表示同意,此外并无任何其他选择。有的可能提供了几名候选人,但谁是正选,谁是陪选事先都有精密的安排和操纵。诸如此类的选举事实上只不过是统治者为自己的统治增添一个“合法”光环的手段。与其说是体现多数人的一致、体现民主原则,还不如说是对民主的嘲弄、甚至是强奸。换句话也就是,选举本身必须是民主的,只有民主的选举才能体现民主。那么,什么样的选举是民主的呢?美国学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给民主选举下的定义是:“民主选举不仅是象征性的,它还是竞争性的、定期的、广泛的和决定性的选举。在选举中,政府的主要决策人由国民选出,而国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去批评政府,发表他们的评论及提供其他选择。”也就是说,选举是否民主,关键看它是否是自由、公正、广泛、定期举行,是否是竞争性的。民主政体的建立是为了保护人们生而就拥有的自由的权利。人们不仅拥有言论、信仰等方面的自由,也有投票选举的自由。民主选举要求公民积极自由地向代表他们利益的候选人投票,这意味着公民不受任何外界影响,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投票不必担心遭到恐吓或报复。
号房 |
清代举人名录编辑本段回目录
杭齐苏,顺治二年(1645年)举人,见进士。
傅以渐,顺治二年(1645年)举人,见进士。
任克溥,顺治二年(1645年)举人,见进士。
毋光启,顺治三年(1646年)举人。
刘世永,顺治三年(1646年)举人。
庞如龙,顺治三年(1646年)举人,见进士。
刘元运,顺治三年(1646年)举人,见进士。
杭如苏,顺治三年(1646年)举人,京闱,邳州知州。
杨逢春,顺治三年(1646年)举人,见进士。
马如锦,顺治五年(1648年)举人,青州教授。
邓秉恒,顺治五年(1648年)举人,见进士。
王临元,顺治五年(1648年)举人,见进士。
周希圣,顺治五年(1648年)举人。
傅予润,顺治八年(1651年)举人,见进士。
李景明,顺治十一年(1654年)举人,京闱。
朱训诰,顺治十四年(1657年)举人,见进士。
杭克赞,顺治十七年(1660年)举人。
许圣朝,康熙二年(1663年)举人,见进士。
傅正揆,康熙二年(1663年)举人,见进士。
韩鼎盛,康熙二年(1663年)举人,见进士。
李辅世,康熙八年(1669年)举人,见进士。
耿愿鲁,康熙八年(1669年)举人,见进士。
薛天瑞,康熙八年(1669年)举人。
邢 彰,康熙十一年(1672年)举人。
苏 俊,康熙十一年(1672年)举人。
彭 軏,康熙十一年(1672年)举人,京闱,见进士。
孙光岳,康熙十一年(1672年)举人,京闱。
任彦昉,克溥子,康熙十一年(1672年)举人,京闱。
朱克济,康熙十七年(1678年)举人。
郭 藩,康熙十七年(1678年)举人,见进士。
郭 治,康熙十七年(1678年)举人,见进士。
刘 鏻,康熙二十三年(16845年)举人,京闱。
傅永徵,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举人。
任士璜,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举人。
朱辉珏,鼎延孙,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举人,京闱。
邓 圻,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举人。
李绍邺,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举人。
邓苞瑞,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举人。官石城知县。
靖玉柱,康熙四十一年(1702年)举人。
朱丕基,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举人。
蒋 亮,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举人,见进士。
邓钟岳,秉恒曾孙,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举人,京闱,见进士。
臧 岳,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举人。官淄川县教谕。
朱续志,辉珏子,康熙五十年(1711年)举人,见进士。
归 琏,康熙五十年(1711年)举人,京闱,见进士。
杭士准,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举人。
杭 浚,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举人,解元。
高之桢,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举人。
傅永祥,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举人。
刘肇庆,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举人。
何世振,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举人。
邓泽大,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举人。
安洪德,跃拔子,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举人,官四川雅州知府。
邓泽永,泽大弟,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举人,见进士。
朱续京,辉珏子,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举人。
朱续泽,辉珏子,雍正元年(1723年)举人,官甘肃安定知县。
胡士英,雍正元年(1723年)举人。
张 圻,雍正二年(1724年)举人。
朱辉召,雍正二年(1724年)举人。
邓钟音,钟岳弟,雍正四年(1726年)举人,官拣选知县。
王福仁,临元孙,雍正四年(1726年)举人,京闱,官荣成教谕。
刘鹤年,雍正四年(1726年)举人。
邓钟叙,钟岳弟,雍正七年(1729年)举人。
邓钟一,钟岳弟,雍正七年(1729年)举人。
蒋 熉,雍正七年(1729年)举人,官海阳教谕。
安洺德,洪德弟,雍正十三年(1735年)举人,京闱。
邓汝砺,钟音子,乾隆元年(1736年)举人,官莒州学正。
任兆熙,彦昉曾孙,乾隆元年(1736年)举人,见进士。
陈 珩,乾隆三年(1738年)举人。
邓汝明,乾隆六年(1741年)举人,官钦天监时宪科博士。
邓汝襄,钟叙子,乾隆六年(1741年)举人。
邓汝贤,钟一子,乾隆六年(1741年)举人,官潍县教谕。
任兆松,乾隆六年(1741年)举人。
刘丙升,乾隆六年(1741年)举人。
李云杭,乾隆九年(1744年)举人,官宁海学正。
窦五桂,乾隆九年(1744年)举人。
任宣锡,彦昉孙,乾隆九年(1744年)举人,京闱,官贵州普安县知县。
李 倓,乾隆十二年(1747年)举人,见进士。
祝三祝,乾隆十二年(1747年)举人,官长山教谕。
郭作谋,乾隆十五年(1750年)举人。
邓钟岱,乾隆十七年(1752年)举人。
任兆骏,宣锡子,乾隆十七年(1752年)举人,官广东番禺知县。
傅永綍,以渐孙,乾隆十七年(1752年)举人,京闱。仕至浙江台州府同知。
李季亨,乾隆十八年(1753年)举人。
任锐锡,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举人,解元。
邓玉枢,泽大子,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举人。
朱光雯,续京子,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举人,仕至登州府教授。
张兆凤,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举人。
邓汝敏,钟岳次子,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举人,仕至温州总捕同知。
朱续罩,鼎延曾孙,乾隆三十年(1765年)举人,京闱。
李 擢,乾隆三十年(1765年)举人。
王用明,乾隆三十年(1765年)举人,官山西芮城知县
邓汝功,钟岳长子,改名汝勤,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举人,见进士。
董酉亭,改名猷亭,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举人,见进士。
王作喆,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举人。
丁文煜,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举人,见进士。
任天元,改名逢运,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举人,福建大挑知县。
赵大利,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举人。
范 珹,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举人,京闱。
朱 绩,乾隆四十四年(1755年)举人,仕至直隶元氏县知县。
王 锐,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举人。
靳文钟,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举人,官景山官学教习,报满即选知县。
任兆炯,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举人,北闱,仕至苏州知府。
靳文钧,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举人,大挑江苏知县,官太湖同知,江宁藩
库大使。
朱光岩,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举人,见进士。
梁本俨,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举人。
叶起元,改名兰,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举人,大挑江西知县。
张象鼎,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举人。
叶 葆,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举人。
赵 灿,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举人,见进士。
王衍庆,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举人,仕至福建兴化知府。
冯 瀚,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举人,见进士。
臧 昙,改名新芝,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举人,官江苏盐城知县。
朱光碧,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举人。
梁本恭,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举人,见进士。
任廷佑,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举人。
刘 溶,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举人。
傅秉宽,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举人。
任郿佑,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举人,北闱,见进士。
靳文锐,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举人,见进士。
梁本宽,乾隆六十年(1795年)举人。
杨兆煜,嘉庆三年(1798年)举人,官即墨教谕。
王志诚,嘉庆三年(1798年)举人。
吴 埙,嘉庆五年(1800年)举人。
朱棨年,嘉庆五年(1800年)举人,官黄县教谕。
傅京辉,嘉庆五年(1800年)举人,见进士。
王笃庆,嘉庆六年(1801年)举人,见进士。
葛建杓,嘉庆十二年(1807年)举人。
毕 亨,榜名以田,原为文登人,嘉庆初迁至东昌,嘉庆十二年(1807年)举人,大挑江西知县。
傅绳勋,嘉庆十八年(1813年)举人,见进士。
李保泰,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举人。
李霖泽,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举人,见进士。
李怀敏,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举人,官福山教谕。
杨以增,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举人,见进士。
邓琳枝,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举人,仕至曹州府学训导。
靳登泰,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举人,见进士。
朱崇庆,道光元年(1821年)举人,见进士。
王宝藩,道光八年(1828年)举人。
邱凤苞,道光八年(1828年)举人。
刘 埙,道光八年(1828年)举人。
李汝霖,道光八年(1828年)举人,见进士。
任文甲,道光八年(1828年)举人。
叶俊昌,道光十一年(1831年)举人,见进士。
潘荣汉,道光十一年(1831年)举人,官直隶曲阳知县。
叶林昌,道光十一年(1831年)举人。
李 朴,道光十一年(1831年)举人,十二年壬辰(1832年)恩赐国子监学正。
王恩泰,道光十四年(1834年)举人,官河南巩县知县。
叶锡麟,道光十七年(1837年)举人,官高苑县教谕。
安庆澜,道光十七年(1837年)举人,见进士。
傅 浚,道光二十年(1840年)举人。
浦雯若,道光二十年(1840年)举人。
任文鉴,天元子,道光二十年(1840年)举人,时年62岁。
王厚阶,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举人,署安徽凤阳知府。
邹石麟,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举人,见进士。
王宝权,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举人,见进士。
任矩曾,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举人。
葛文麟,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举人,官候补知县。
刘锦江,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举人,官诸城县教谕。
张维城,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举人,官高苑县训导。
朱学笃,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举人,见进士。
傅 沅,咸丰元年(1851年)举人,官山西大宁、福建将乐知县。
王师曾,咸丰元年(1851年)举人,见进士。
张芳亭,咸丰元年(1851年)举人。
杨绍和,咸丰二年(1852年)举人,见进士。
李宗泰,咸丰二年(1852年)举人,见进士。
傅斯怿,咸丰二年(1852年)举人,见进士。
朱学笺,咸丰九年(1859年)举人,见进士。
周世干,咸丰九年(1859年)举人。
杨绍程,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
相龙章,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大挑一等试用知县。
高承基,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官江苏布政司理问。
孙梦麟,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见进士。
范志泰,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官益都教谕。
王宝台,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
傅 潽,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官内阁中书,浙江严州府同知,升知府。
王师德,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官分发两淮试用盐大使。
靳春泰,文钟子,同治三年(1864年)举人,官阳信县训导,钦赐国子监学正。
杨保彝,以增孙,绍和子,同治九年(1870年)举人,仕至候选道。
朱名达,同治九年(1870年)举人,官滕县教谕。
任 鎔,同治九年(1870年)举人。
任环增,同治九年(1870年)举人,北闱。
潘士峩,同治十二年(1873年)举人,官朝城县教谕。
彭福源,同治十二年(1873年)举人,官招远县教谕。
叶允平,光绪二年(1876年)举人,官临朐县教谕。
任金如,光绪二年(1876年)举人,官山西坟口通判。
顾仲安,光绪八年(1882年)举人,见进士。
朱名通,光绪八年(1882年)举人。
杨毓春,光绪八年(1882年)举人,官山西候补知县。
李延庆,光绪十一年(1885年)举人,见进士。
周之渭,改名晋祺,光绪十一年(1885年)举人,官新城训导。
景钟驯,光绪十一年(1885年)举人。
邹道沂,光绪十四年(1888年)举人。
傅昉安,光绪十七年(1891年)举人。
王一鹤,光绪十七年(1891年)举人,官安徽候补知县。
任光弼,光绪二十年(1894年)举人。
余培乾,光绪二十年(1894年)举人官,临朐县训导。
傅旭安,光绪二十年(1894年)举人。
叶嗣淇,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举人,官广西候补知县。
靳绶熙,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举人,官河南候补知县。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1、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20章﹐上海古籍出版社﹐1959。
2、韩国磐:《唐代的科举制度与朋党之争》﹑《科举制和衣冠户》﹑《关於科举制度创置的两点小考》﹐《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北京﹐1979。
3、金中枢:《北宋科举制度研究》﹐《宋史研究集》第11﹑12﹑13﹑14辑﹐台北。
4、徐规﹑何忠礼:《北宋的科举改革和封弥制》﹐《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1期。
5、张邦炜:《论北宋取士不问家世》﹐《四川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