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原则及比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成立后,投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并达到标准。
收益分配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每份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行分配,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不限定分配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分配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分配方式以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资料为准;若投资者未做选择、选择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则按照红利再投资分配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