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合理使用”和“合理交易”
国际著作权规则需要对作者、艺术家及其它创作者的专利权以及广泛传播知识这一社会目标加以平衡,为此,该规则允许各国对以下权利进行限制,即防止某些指定范围内擅自使用和复制行为的权利。例如,《伯尔尼公约》第2段第9款规定,“各国法律应允许特定情况下对此类著作进行复制的行为,前提是这些复制行为不会与著作权的正常利用发生冲突,也不会无端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因此,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著作权法都包括一些基于“合理交易”原则或美国“合理使用”原则的例外规定。这些例外规定是用于出于以下目的的复制行为:个人使用、研究、教育、档案复制、馆藏和新闻报道。部分由于各国的法学理论不同,这些例外规定的范围、能力和灵活性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但一般来说都集中在以下条件方面:
· 用途的目的和性质:复制必须出于私人或其它非商业目的。只能进行一次或少量复制。
· 复制著作所占比例:复制应当只限于著作的部分内容。完整著作的复制只能在市场上没有原著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 对硬拷贝著作的复制通常只能通过复印流程。在电子作品复制方面也存在着一些自由,比如说电视节目的时移(time-shifting)或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存档。
· 如果对馆藏或存档用途有例外规定,那么有关机构必须是对公众开放的而且不是以商业形式运作的。
· 必须考虑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即对著作的潜在市场的影响。
然而,数字技术的发展与传播现在已允许对受保护作品进行无限制的、完整的、无需付出代价的非法复制以及几乎即时的在全球范围内销售。著作权行业对此做出回应,通过加密技术和反欺诈措施,并加之合同法和数据库保护的单独适用形式。评论家认为这些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合理使用”,并且可能会减少教师、学生、研究员以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能力,在发展中国家更是这样。在这一点上,需要采取新的措施来确保适当的“合理使用”例外规定能够在数字作品方面得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