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文书 |
涵义和种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文件 |
2、投标书的涵义 投标人按照招标书的要求,提出应标能力和条件,投送到给招标单位的文字材料叫投标书。
3、常用招标投标文书的种类有:
(1)招标公告(或广告、通告)
(2)招标通知书
(3)投标申请书
写作方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样式 |
(1)标题 格式为“招标单位+招标项目+文种”
(2)正文
①前言 招标的缘由和根据、招标项目资金来源、招标范围等。
②招标项目 全面具体写出标的的情况,以便投标者作出判断和选择。
③招标步骤 招标工作的安排,包括发售和开标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④结尾 主要是招标单位的联系方式,如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2、投标书的写作
(1)标题 通常只写文种,即“投标书”或“投标申请书”。
(2)抬头 顶格写招标单位的名称
(3)正文
正文主要是表明投标人的态度及能力,通常内容有:
①介绍投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
②完成落实标的的实施方法
③总工期及安排
④造价和各项费用预算
(4)落款 署名和日期
包含内容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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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编制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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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的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书时以翻译本为准。
二.投标人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书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
(2)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档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函格式
(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简介、来源、数量及价格。 (2)为便于给予国内优惠,投标书将分为以下三类: A组:投标书提供的货物在买方本国制造,其中(ⅰ)来自于买方本国劳务、原材料、部件的费用占出厂价的百分之三十(30%)以上;(ⅱ)制造和组装该货物的生产设施至少从递交投标书之日起已开始制造或组装该类货物。 B组:所有其他的从买方本国供货的投标。 C组:提供要由买方从国外直接进口或通过卖方的当地代理进口的外国货物。 四.为了便于买方进行以上分类,投标人应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应组别的投标报价表,如果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报价表不是相应组别的投标报价表,其投标书不会被拒绝,但是买方将把其投标书归入相应类别的投标组别中。
初审过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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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如果单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书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果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
三.对于投标书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买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四.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条,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知第15条),适用法律(通用合同条款第30条),和税及关税(通用合同条款第32条)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买方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五.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买方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评价比较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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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在评标时将不包括和不考虑: (1)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在买方本国制造的货物和已经在买方本国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销售税或其他税; (2)如果投标人中标,对其从国外供货的外国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或其他类似进口税;和 (3)如果投标书中有的话,在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调整。
三.对于从买方本国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出厂价,包括全部成本和为已经组装成货物或将要组装成货物的部件和原材料,已经支付的或将要支付的关税和其他税;对于从买方境外提供的货物,评标时比较指定目的港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价”(CIP),或“运费、保险付至指定目的地价”(CIP)。
四.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投标人须知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按照"投标资料表"中所规定的以及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6.5条所量化的以下因素: (1)在买方本国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以及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书中报的交货期; (3)与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部件,必须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买方本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投标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 (7)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和/或 (8)"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表”中的因素,采有以下"投标资料表"中详细说明的量化方法进行评定:
(a)货物从出厂/到货港口/边境口岸开始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 买方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有关机构发布的收费标准计算货物从出厂地/进口港/边境口岸运抵"投标资料表"所指明的项目现场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及其它伴随服务的费用;为便于计算,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估计的货物尺寸、装运重量和每个合同包的估计出厂价(EXW)/至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价值。买方将把上述费用加到出厂价(EXW)/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上。
(b)交货时间表
(ⅰ)买方要求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要一览表规定的时间交货(启运)。对每一份投标书都要考虑合理的国际和本国运输时间来计算货物抵达项目现场的估计时间,以上述到达时间为基础,每超过基础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介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出厂价(EXW)/到岸价(CIP)/"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CIP)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或者
(ⅱ)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可接受的几周时间范围内交货(启运)。提前交货不考虑降低评标价,晚于交货时间范围供货的投标,在这段可接受的时间范围内,每超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最早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的基础上增加"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某一百分比来考虑。或者
(ⅲ)本招标邀请书项下的货物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 的分批装运交货(启运),提前交货或者推迟交货的投标将调整其评标价,方法是每超过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周,其评标价将在投标价(CIF)"运费、保险付至边境口岸价"(IP)的某一百分比(%)。
(c)付款计划的偏离
(ⅰ)投标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上所列的付款计划进行报价,评标时以此基本报介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
禁止性规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工作 |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使供应商或承包商能够提交符合招标人需求并使招标人能够以客观和公平方式进行比较的投标,从而体现招标程序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相当于”或“同等品”字样的,不在此限。所谓专利,就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创造发明而独自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谓商标,就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我国法律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所谓商号,是指企业或其他工业制品的性能、规格和大小。所谓原产地,是指表示某商品“原产于哪里”或“来源于哪里”的某一地区名(如“法国白葡萄洒”)或某一国家的某一地区名(如“景德镇瓷器”),并且该商品与该地理名称(无论大小)在质量、功能或其他特征上密切相关。可见,对上述特定专利、商标等专有权或特定设计、型号、原产地或厂家的提及,实际上是明示只有这特定的厂家或产品符合招标人的意愿,其他厂家或产品则不在其列,这显然限制和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所谓“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的潜在投标。这也是针对和利于特定的厂家或产品,而限制和排斥其他的厂家或产品的做法,因而也是应该禁止的。
式样和签署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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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书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下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书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三.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人应按投标函中的说明,提供与本投标和中标后合同实施有关的已支付或要支付给代理机构的佣金或报酬的情况。
有效期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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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特殊情况下,买方可征求投标人财意处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或电报)提交。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条规定,投票保证金有效期也应相应处长。投标人可以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但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除了投标人须知第16.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同意处长的投标人修改其投标书。
3.在固定价格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授标(授予合同)的时间延误,投标有效期五十六(56)天以上,合同价格将按照延期通知书中规定的一个系数进行调整。
递交流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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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截止日期 1.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2.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处长投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三.迟交的投标书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第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四.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 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 ,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 4.从投标截止期到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7条伯规定被没收。
采购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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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程序的竞争性。招标就是一种引发竞争的采购程序,是竞争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之竞争性充分体现了现代竞争的平等、信誉、正当和合法等基本原则。招标作为一种规范的、有约束的竞争,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实施方法。政府采购机关通过招标程序,可以最大程序地吸引和扩大投标人的竞争,从而使招标方有可能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所需的物资或服务,更充分地获得市场利益,有利于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
(3)招标程序的公平性。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者都可以进行投标,并且地位一律平等,不允许对任何投标商进行歧视;评选中标商应按事先公布的标准进行;投标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准同投标进行谈判。所有这些措施既保证了招标程序的完整,又可以吸引优秀的供应商来竞争投标。
法律性质 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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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合同是当事人这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的要约一方产生的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提要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成为受要约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两者的约束力是不同的。一般地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受要约的拘束,并不因此而承担了必须承诺的义务。不仅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消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产生于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这段时间。 在法律上要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开来。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承诺则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后种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表现在要约人收到承诺时起合同即为成立。
(2)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的目的在于选择中标人,并与之签定合同。因此,招标是签定合同的具体行为,是要约与承诺的特殊表现形式。招标投标中主要的具体法律行为有招标行为、投标行为和确定中标人行为。 ①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采购机构为了实现采购的效率及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往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 ②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投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定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投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 ③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定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定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定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的内容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