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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简称《保护录制者公约》或“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7月18日生效。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