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样品(Reference Sample),对外贸易中有些商品采取凭样品买卖,就是交易双方约定以双方同意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该项样品称作成交样品,或称标准样品。凡合同中明确订明按成交样品交货,如“质量以买方(或卖方)样品为准”等条款,该项成交样品就作为贸易合同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成为品质检验的依据,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其外观和质量应与成交样品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退货。
成交样品
基本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成交样品 |
情况分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①由卖方或买方提出,经过双方确认;
②由买方提供样品,经卖方复制样品(称回样)再寄买方确认;
③由买卖双方会同签封;
④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封,一般以相同的样品一式三份,经审核后签封,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留存,供今后检验时对照。
样品种类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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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传推广样
宣传推广样是指企业用于境内外参展、对外展示的实物。一般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是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能代表今后交货质量的实物,通过样品的实物形态向公众反映出商品品质全貌。
2、参考样
参考样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仅作为双方谈判参考用的样品。参考样与成交样品的性质不同,不作为正式的检验依据。样品寄给买方只做品质、样式、结构、工艺等方面的参考,为产品的某一方面达成共识创造条件。
3、测试样
测试样是交由买方客户通过某种测试检验卖方产品品质的样品。如果样品测试结果不能达到客户的要求,客户可能不会下单订货。
4、修改样
修改样是指买方对样品的某个方面提出修改,修改后卖方又重新寄回买方确认的样品。
5、确认样
确认样(ApprovalSample)是指买卖双方认可、最后经买方确认的样品。在完成确认样品后,必须由技术检验部门评估,只有经技术检验部门评估合格的样品才可发送给客户。评估重点是以下方面:
1)所选的材料是否与客户要求完全一致;
2)样品各个部位的尺寸是否与客户的图纸完全一致;
3)样品的颜色和包装是否与客户的要求完全一致;
4)样品的数量是否与客户的要求完全一致;
5)本企业是否有留样。留样至少需保留一件,以便作日后生产大货订单的实物依据。
确认样要打好,要注意生产的难度性,不要确认样打的是牡丹花,生产出来的却像牵牛花,生产工艺达不到的样品,不能做,否则害人害已。
对客户在较长时间后才确认的确认样,下达的订单要十分注意。长时间才确认可能是客户太挑剔,也可能是确认样生产存在问题。如果接了这类订单,在生产时要盯紧质量,不能有一丝马虎,因为这种订单索赔的比例最高。
6、产前样
产前样(PreproductionSample)是指生产之前需寄客户确认的样品。一般是客户为了确认大货生产前的颜色、工艺等是否正确,向卖方提出的基本要求之一。
7、生产样
生产样是大货生产中的样品。是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反映大货生产时品质等情况,客人根据生产样,可能会作出一些新的改进指示。
8、出货样
出货样是产品已经做好准备出货之前的样品。有些客户就根据这个样品来决定这批货的品质。此外,在不同的行业中,还有与该行业对应的其他样品种类。例如纺织服装中的款式样(PatternSample)、广告样(SalesmanSample)、齐色齐码样(Size/colorSetSample)、水洗样(WashedSample)、船样(ProductionSample/ShippingSample)、色样(LapDip)、绣(印)花样(Embroidery/PrintedSample)、辅料样(AccessoryMaterialSample)等。
成交风险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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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交的样品应该具有代表性。对于“代表性”的理解通常存在着误区。卖方为了能使买方确认所提交的样品,往往倾向于选择货物中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寄出。这样,就很可能给以后的纠纷设下障碍。日后大批量交货时,很可能因批量生产达不到样品的品质水平而遭致买方索赔。虽然合同签订了,但不能顺利履约,卖方还是不能收汇,有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卖方过于担心被索赔,提交的样品品质过低,又有可能不符合买方的要求,难以达成合同。即使达成合同,价格也会被买方压得过低。因此,把握样品的代表性应该是挑选不太好,也不太差的中等货物作为样品。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可以采取规定弹性条款的办法,比如,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tobeaboutequaltothesample)”或“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tobesimilartothesample)”的字样,以防止因样品与实际交货的差距过大而引起纠纷。
相关知识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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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交样品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是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能代表今后交货质量的少量实物,通过样品的实物形态反映出商品品质的全貌。
3、外贸经营单位对出口商品的成交样品要慎重掌握,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当能够代表今后交货的实际质量,不能偏高偏低。偏高要造成今后履约交货困难或引起出口后国外索赔,偏低则可能在成交时在卖价上吃亏。样品必须预留完全相同的复样,并健全编号、登记、保管制度,以免错乱。成交样品必须及时向生产供货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据以按照生产和对照检验。出口商品的质量不得低于成交样品。
4、在采取凭样品买卖时,由于某种商品的特点,事实上难以做到“货”与“样”完全一致的,外贸经营单位在成交时应争取以我方提供的样品为依据在合同中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以争取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