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税编辑本段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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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货币税较早,公元前3世纪以后的秦汉时期已初具规模。汉代政府对于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一百二十钱;对未成年男女,每人每年要征收二十钱,称为“算赋”或“口赋”。后来历代政府逐渐对茶、酒、车、船、房屋、交易、牙行、典当、契约等采取货币税的形式课征。到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时,货币税数额开始超过实物税。元代时,江南的田赋已有折征钱钞的。清初一些省将丁税并入田粮,实行“地丁合一”,征收银两,于是货币税又进一步扩大。中华民国时期除曾对田赋征收实物外,其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除农业税和牧业税曾征收粮食和畜产品外,其他各税均为货币税,1985年农业税改为“实物抵交,货币结算”,亦为货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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