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人物 企业 技术 IT业 TMT
科普: 自然 科学 科幻 宇宙 科学家
通信: 历史 技术 手机 词典 3G馆
索引: 分类 推荐 专题 热点 排行榜
互联网: 广告 营销 政务 游戏 google
新媒体: 社交 博客 学者 人物 传播学
新思想: 网站 新书 新知 新词 思想家
图书馆: 文化 商业 管理 经济 期刊
网络文化: 社会 红人 黑客 治理 亚文化
创业百科: VC 词典 指南 案例 创业史
前沿科技: 清洁 绿色 纳米 生物 环保
知识产权: 盗版 共享 学人 法规 著作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忘记密码?
    创建新词条
科技百科
  • 人气指数: 2561 次
  • 编辑次数: 1 次 历史版本
  • 更新时间: 2010-04-07
高兴
高兴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
《市场公平法案》
《市场公平法案》
学术自由权法律保障
学术自由权法律保障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外国情报监视法》修订
《外国情报监视法》修订
网络中立争论
网络中立争论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
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
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
商业广告响度降低法案
商业广告响度降低法案
181号文
181号文
推荐词条
希拉里二度竞选
希拉里二度竞选
《互联网百科系列》
《互联网百科系列》
《黑客百科》
《黑客百科》
《网络舆情百科》
《网络舆情百科》
《网络治理百科》
《网络治理百科》
《硅谷百科》
《硅谷百科》
2017年特斯拉
2017年特斯拉
MIT黑客全纪录
MIT黑客全纪录
桑达尔·皮查伊
桑达尔·皮查伊
阿里双十一成交额
阿里双十一成交额
最新词条

热门标签

微博侠 数字营销2011年度总结 政务微博元年 2011微博十大事件 美国十大创业孵化器 盘点美国导师型创业孵化器 盘点导师型创业孵化器 TechStars 智能电视大战前夜 竞争型国企 公益型国企 2011央视经济年度人物 Rhianna Pratchett 莱恩娜·普莱契 Zynga与Facebook关系 Zynga盈利危机 2010年手机社交游戏行业分析报告 游戏奖励 主流手机游戏公司运营表现 主流手机游戏公司运营对比数据 创建游戏原型 正反馈现象 易用性设计增强游戏体验 易用性设计 《The Sims Social》社交亮 心理生理学与游戏 Kixeye Storm8 Storm8公司 女性玩家营销策略 休闲游戏的创新性 游戏运营的数据分析 社交游戏分析学常见术语 游戏运营数据解析 iPad风行美国校园 iPad终结传统教科书 游戏平衡性 成长类型及情感元素 鸿蒙国际 云骗钱 2011年政务微博报告 《2011年政务微博报告》 方正产业图谱 方正改制考 通信企业属公益型国企 善用玩家作弊行为 手机游戏传播 每用户平均收入 ARPU值 ARPU 游戏授权三面观 游戏设计所运用的化学原理 iOS应用人性化界面设计原则 硬核游戏 硬核社交游戏 生物测量法研究玩家 全球移动用户 用户研究三部曲 Tagged转型故事 Tagged Instagram火爆的3大原因 全球第四大社交网络Badoo Badoo 2011年最迅猛的20大创业公司 病毒式传播功能支持的游戏设计 病毒式传播功能 美国社交游戏虚拟商品收益 Flipboard改变阅读 盘点10大最难iPhone游戏 移动应用设计7大主流趋势 成功的设计文件十个要点 游戏设计文件 应用内置付费功能 内置付费功能 IAP功能 IAP IAP模式 游戏易用性测试 生理心理游戏评估 游戏化游戏 全美社交游戏规模 美国社交游戏市场 全球平板电脑出货量 Facebook虚拟商品收益 Facebook全球广告营收 Facebook广告营收 失败游戏设计的数宗罪名 休闲游戏设计要点 玩游戏可提高认知能力 玩游戏与认知能力 全球游戏广告 独立开发者提高工作效率的100个要点 Facebook亚洲用户 免费游戏的10种创收模式 人类大脑可下载 2012年最值得期待的20位硅谷企业家 做空中概股的幕后黑手 做空中概股幕后黑手 苹果2013营收 Playfish社交游戏架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4月7日下午消息,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卫星锅”的管理做了各种严格规定,打击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安装卫星锅的企业需要有资质

  目前据统计,全国有近4000万个非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俗称“山寨卫星锅”。此前,曾有报道称,中星9号再次启动了升级工作,新调整的信号解码方式使盗版机顶盒无法接受,从此只能收看藏语频道等12套专供边远地区农牧民的节目。

  但是,其后网上已开始流传民间版的破解方式,经测试后可以重新收看完整的54个频道;与此同时,部分山寨厂商也开始向消费者“预售”升级版的软件。由此可见,非法的“山寨卫星锅”横行程度。

  国家广电总局此次发布的相关《办法》是想加强对卫星锅的管理。其中规定,“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同时,申请卫星锅安装服务的企业资质要提供一系列文件。

  卫星锅安装和生产企业分开

  《办法》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

  另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法定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不得向山寨锅用户提供节目

  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办法》还规定,不得向山寨锅用户提供节目,接收境外节目要由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机构提供。

  《办法》中提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同时,境外节目接收用户、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其它机构提供。(康钊)

目录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以下为公告全文。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用户出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发的购买证明,向用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签订的设施采购合同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

  (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

  (四)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及主要出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五)营业场所证明。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除依法形成的供货关系外,不得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相关供货产品的维修网点,双方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合作方式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参股。设立维修网点应当具备必要的维修管理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或者注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未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

  (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

  (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

  (四)施工完毕后,应当先报请用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用户开通使用;

  (五)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

  (六)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报装手续、许可证、购买证明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管理细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条件,并持有或者提出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用户审批机关,是指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负责审批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国务院、省和地(市)三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行政部门指定,并持有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部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十六条 境外节目接收用户、数字电影院线等特定用户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本办法重新审核登记,换发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新许可证的,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自主选择委托所在服务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纳入其统一运行维护范围;确有特殊需要且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用户,可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自行承担本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行维护。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

对词条发表评论

评论长度最大为200个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