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与强奸的区别编辑本段回目录
强奸,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强奸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 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强奸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强奸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 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 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 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 务中的男子强制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 所以,性侵犯与强奸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奸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强奸。
性侵犯相关罪项的构成和刑罚编辑本段回目录
性侵犯在刑法中有以下几种:1、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构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针对妇女(已满14周岁)实施的、伤害妇女的羞耻性,违反正常性行为秩序的行为,既包括直接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也包括强迫妇女自行实施或者强迫其观看他人的猥亵行为(猥亵儿童是加重情节),最低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法定刑5年以上十五年以下;2、强奸罪,构成:一句话,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现在没有对性骚扰立法,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性骚扰不构成犯罪;
另外,我国现行刑法删除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取而代之的就是“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