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维稳被指存误区编辑本段回目录
近来,很多地方官员和热心读者给人民论坛杂志来信、来电,反映基层维稳的有关情况,建议我们做一期“特别策划”专题,关注地方维稳工作,探讨地方维稳难题。
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百姓幸福的前提。我们始终视稳定如生命,但“维护社会稳定”却成为近期多起热门新闻事件的官方辩解:出现蜱虫疫情的河南商城,之所以没有公开疫情,是出于“维稳需要”;紫金矿业瞒报污染,也是出于 “维稳为重”;一些地方搞非法的暴力拆迁,动辄就动用警力,也称之为是“维稳”……
人民论坛杂志社最新调查显示,79%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借“维稳”名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较严重”。70%的受调查者认为“维稳目的异化,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
维稳的目的是什么?很明确是保一方平安,根本在于“维心”,即在得民心。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官员却将民众正常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维稳的刻意强调和片面理解,导致维稳手段出现异化。突出表现为:领导方式异化,大搞“首长挂帅”、“全民动员”,不能坚持依法办事;维稳重心异化,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治理方式异化,重堵轻疏,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等。这类现象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采访中,不少官员向人民论坛记者大倒苦水。“费力难讨好,‘两头’常受气”、“担惊受怕,着急上火”等成为基层一线维稳干部的真实感受。一些官员虽然愿意私下表达些意见,但不愿署名公开发表,更有部分官员对这一话题避而不谈、讳莫如深。
是什么导致了维稳的异化、造成了维稳的怪圈?这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亟需破解的难题。应广大地方干部和读者的要求,人民论坛杂志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搜集整理了不少地方维稳的创新探索;采访了诸多基层干部的维稳烦恼;邀请知名专家学者就“什么导致了不稳定”、“如何解决维稳难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并于8月15日上午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纠纷问题研讨会”,与会十多位知名专家学者以“深圳市宝安区N15地块土地合作开发权纠纷”为典型案例,探讨社会稳定的内在机制(相关内容见本期专题)。
解决维稳难题有三策:上、中、下三策。上策是制度层面的维稳,中策是体制与政策层面的维稳,下策是警力或暴力层面的维稳。我们不能为稳而稳,那样代价高昂、顾此失彼、收效甚微;不能刚性维稳,那样会变“维稳”为“危稳”。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科学的稳定观,确立维稳新思维,推进一系列社会改革,使“刚性稳定”转变成“韧性稳定”,进而变 “维稳”为“创稳”。——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
维稳误区:异化与挑战
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稳定是发展的基础与保证,因此维稳问题尤显重要。一些地方基于短期利益考量,“稳定压倒一切”变成了政治任务,任何工作都要给维稳让路。有些地方为了维稳甚至不惜给正常经济发展、民众日常生活带来不便和负面影响。这就使得维稳发生了异化,使它从手段变成了目的,甚至嬗变为一些地方政府非法行政和维护部门利益乃至私人利益的借口。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主导下,其他任何事情都要以稳定为基本前提,政府采取的社会管治方式往往呈现简单化和绝对化。
中国式维稳有哪些误区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维稳思维和模式存在着误区:一种比较典型的误区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的社会稳定。有的地方官员把维稳单一理解为武力压制一切暴民或刁民闹事,在以暴力对抗暴力的错误思维下,面对表现形式比较激烈的社会冲突,他们往往轻率地滥用警力,高压维稳,结果是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反而造成警民对立、干群对立,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破坏政府形象,导致社会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社会不满情绪因缺乏正常表达渠道,必将酿成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另有一种比较典型的错误思维和模式是个别地方官员为了保住自己的位置,为了从维稳中捞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不惜牺牲国家利益满足一些无理取闹者的非分要求。他们在化解矛盾的实际操作中,从个人利益考虑,不能坚持依法办事,迁就或满足一些人的无理要求,其所代表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这种经济补偿式的维稳思维,常用模式就是单纯依靠维稳基金,“花钱买平安”,即所谓的“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这种错误思维和模式对其他民众造成了一种误导,好像任何事情都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结果是一些群体或个人只从自己利益考虑,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总是采用法律外的方式、甚至暴力来表达和发泄不满,导致了社会矛盾愈加激烈。
异化的四大表现
近年来,中国式维稳的异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领导方式的异化。现在多数地区对维稳工作采取主要领导亲自抓,各个部门、各级领导齐动员的方式。本来在民主国家和现代化社会做任何事情都应该依法办事,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而现在一些地区的维稳工作,已异化成“首长挂帅”、“全民动员”、“政治运动式治理”的领导方式。只要进入“敏感时期”或者遇到“敏感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就开展大规模政治动员,一切都要给维稳让路,当地最高领导亲自挂帅,各个部门齐上阵,不惜财力、物力、人力,不计成本,以保辖区一时平安。不少地方还搞达标评比,按照“六有标准”(有组织、有人员、有牌子、有阵地、有活动、有记录)建立各种维稳站点。一些地区安排主要领导干部负责包抓群众反映集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力求使群体性事件、来省集体上访、进京上访三项数据大幅下降。这种大搞群众运动的领导方式,表面上看来轰轰烈烈,有时也能见一时之效,但实际上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陈旧方式。
二是治理方法的异化。对不稳定因素,特别是突发性群体事件,本应采取疏导情绪、听取民意、耐心解释、化解矛盾的,依法办事,按规章按程序解决。但现在个别地区的治理方法异化为镇压、驱散、限制、跟踪、截访等。一些地方敏感时期需稳控的对象竟有“21种人”,稳控一名重点对象的相关人员可达数十名;为防止重点人员上访,甚至派人跟踪盯梢。一些地方不但不解决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反把截访、控访作为主要任务,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群众对维稳治理方法的异化意见更大。实际上,目前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多数是部分群体为维护自身利益集体上访,而地方政府定性不准、处置不当造成的。这些事件本来最初并不是针对政府的,或者说不是官方原因造成的,政府至多处于调解者或中立方的位置。但因某些地方官员把这些行为定性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而采取了镇压、驱散或推脱敷衍的处理方法,最终激起了众怒。这无疑是治理方法异化带来的恶果。
三是维稳重心的异化。维稳工作的重心应是寻找和解决不稳定因素的根源,防患于未然,而现在异化为重视事后处理胜过源头预防。一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做好源头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这种维稳重心的异化也反映出一部分基层政府官员行政能力的低下和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的缺失,对社会不稳定因素和易激发矛盾的事件,不愿调研、无法预见,也无能为力,于是从“见怪不怪”到“熟视无睹”,失去了必要的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一般情况下,公众最基本的利益诉求,首先会在制度框架内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只有缺乏正常途径或堵塞了沟通渠道,公众才会以一种非制度化甚至是非理性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诉求表达方式虽然形式各异,但共同点就是不可预期甚至不可控制。
四是政绩考核功能的异化。上级政府把维稳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试图约束基层官员的不作为或不当执政行为。但是这种约束不但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反而异化为维稳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致使很多基层官员不得不用极大精力应付与维稳相关的事项。在中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在这种政绩考核功能异化的情况下,许多基层官员为了应对上级领导的压力,往往并不去思考如何解决群众的诉求,而是采取了截访、销号、拘留、罚款、劳教、判刑等控制手段压制上访人员。
中国式维稳未来有挑战
本人认为,中国式维稳未来将接受至少三方面的挑战:
首先是管理机制的改革。一方面要改变目前的上级高压式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维稳治理机制的改革,加快法制化建设,真正落实宪政体制下的公民权利,充分满足民众的参政意愿,切实保障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才能使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可靠保障。如果民众缺乏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不公正感和被剥夺感就会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次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当然也是预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主体。今后新的稳定思维应该是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但是,这一政府职能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推卸和放弃维稳的职责,恰恰相反,政府要从根源上解决稳定的问题,首先要建设高效能的服务型政府,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最后是思维模式的重构。今后解决维稳问题需要树立科学的思维模式,要突破过去片面理解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改变那些不计成本和后果、一切都要为稳定让路的做法。走出旧的思维定势既需要各级政府官员思想的创新,也需要社会的宽容和理智、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还需要执政者有较高的政治智慧。
目前,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与社会公共事件的不断增长,不仅考验着我们的社会和国民,更考验着我们的各级政府。这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社会矛盾已累积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处理不好有爆发的可能;二是地方政府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不足,政府公信力不够。
未来一段时间内,维稳将成为地方政府治理的常态。在维稳工作中必然要求政府有所作为,而那些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的官员必然要受到问责。不过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程度变化,维稳的方式、内容会有所变化。未来的维稳更多的将是社会各方利益的协调,其中包括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维稳者自身的利益,不稳定群体的利益、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等等。在各方利益协调中必然要求对现有的利益分配制度、公民权益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作出调整。届时维稳解决的不仅仅是社会安定问题,而且要协调新的社会秩序问题,或者说将面临着如何协调和满足多元化利益需求的问题。(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系教授、博导)
借“维稳”名义不作为乱作为“较严重”
阅读提示
近期,不少地方官员向人民论坛记者透露,虽然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上逐年增多,但一些地方维稳压力仍然越来越大。面对压力,个别地方相关部门不惜借维稳之名打压上访者、干扰司法、违法行政等,一不小心就掉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不仅使当地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害,更是延误了地方发展。“维稳”渐成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最大“烦恼”之一。
一些地方为什么会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地方官员有哪些维稳烦恼?如何跳出维稳怪圈?人民论坛杂志进行了深入调查。在人民网、人民论坛网推出网络问卷,参与调查人数8756人;采访、书面调查地方党政干部478人;总计调查人数9234位。
“维稳”为何成为挡箭牌?
——79%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借维稳名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较严重”
“维护社会稳定”成了近期两起热门新闻事件的官方辩解。一个是湖南金浩茶油事件。据报道,今年2月份金浩茶油就被查出致癌物苯并芘超标,但是消息一直没有公之于众。另一个就是出现蜱虫疫情的河南商城,据当地主管政法的一位乡干部说,之所以没有公开疫情,是出于维稳需要。
调查显示,79%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借“维稳”名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较严重”,仅有6%的受调查者认为此类现象“不严重”。结果表明,一些地方部门曲解稳定,借“维稳”名义不作为已经引发民众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借维稳名义滥用权力、胡乱作为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一些地方搞非法的暴力拆迁,动辄就动用警力,也称之为是“维稳”;紫金矿业瞒报污染,也是出于考虑“维稳为重”;公民发帖批评县委书记,除了被公诉犯有“诽谤罪”之外,也被指“破坏全县稳定发展的大好局面”…… “维稳”成了一些地方非法行政的借口,值得高度警惕。这种行为不但不能维护稳定,而且有可能激化矛盾,诱发社会冲突。
“哪些不稳定因素最可能诱发群体性冲突”?人民论坛调查显示,78%的受调查者选择“一些部门和官员公权私用、特权腐败、权力不作为和乱作为”,列所有选项第一位,比列第二位的“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增多”(71%的受调查者选择)多出7个百分点,比列第三位的“因征地、拆迁、农民工工资拖欠、劳工权益受损等引发冲突”(59%的受调查者选择)多出19个百分点。专家指出,目前中国一些社会矛盾的激化都和公权私用、政府部门不作为等相关,而一些当事官员遇到问题作为不当在不同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要维持社会稳定,地方官员及相关部门首先要做的便是依法行政,不滥用手中的权力。
有受调查网友指出,在网络时代,网民对于真相的渴求大有掘地三尺之势,到底是维护民众利益,还是将维稳当做挡箭牌,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官员有烦恼,公众不领情,维稳的目的是什么?
——70%的受调查者认为“维稳目的异化, 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
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维稳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怪现象?最根本的还是在于维稳方式出现了异化。在回答“当前地方维稳哪类异化现象最为突出”这一问题时,70%的受调查者认为“维稳目的异化,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18%的受调查者认为“维稳重心异化,重视事后处理,不重源头”;10%的受调查者选择“治理方法异化,采取压制或推脱敷衍的处理方法”;2%的受调查者选择了“其他”。
“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式的维稳结果表明,任由个别官员躲在“维稳”的大旗下,打着当“太平官”的小算盘,往往越维越不稳,这一异化现象已经成为当前“维稳”工作的最大挑战。这样的官员往往不能与时俱进,一味地固守旧有模式,一旦面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往往会束手无策,有时甚至会导致官民矛盾激化。
一方面公众对维稳异化深感不满;另一方面,不少地方官员也向人民论坛记者大倒苦水,感慨基层维稳压力大,常常是费力难讨好。“您认为地方官员维稳最大的烦恼是什么?”调查结果显示,69%的受调查者认为 “总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维稳系统策略”;44%的受调查者认为“一票否决”机制使地方不少工作常常围着维稳转;39%的受调查者认为“因体制、机制问题,地方官员常常两头受气”,分列前三位。
有受调查者表示,地方官员的维稳烦恼可以理解,这些烦恼不是某个人或某项措施就能解决的,而是改革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学者郑永年强调,今天中国社会所存在的形式多样的针对既得利益和精英阶层的社会暴力是以往长期积累下来的矛盾的结果。而这些矛盾本来应当是通过改革得到解决的。
走出“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关键靠什么?
——77%的受调查者认为“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法律应在权力之上”
“越维越不稳”怪圈出现的深层原因是什么?68%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维稳思维存在着误区”;44%的受调查者认为“用行政方式替代司法方式,基于短期利益考虑,树立不起法治权威”,分列第一、第二位。
当前个别地方政府维稳思维的一个最大误区,就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把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的维稳是治标不治本,常动用警力等专政工具来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以实现一时的社会稳定。
正是因为对维稳的刻意强调和片面理解,使当前不少地方维稳工作挣扎在政府维稳与民众维权的博弈之中:政府在多重压力之下大力维护以“零非访”等为指标的“稳定”,而民众在权利救济极度困难时不得不以种种非常规方式“冲出重围”。面对这种博弈,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缺乏耐心,大多采用应急式处理方式,不稳定因素并没有真正地化解,很大程度上是采取了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这种维稳思维和处置方式,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矛盾的汇集激发,最终会使社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要解决维稳难题还得回到制度化层面来,这才是上策。77%的受调查者认为“提高用制度化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法律应在权力之上”凸显了民众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强烈呼吁与期待。党中央早就三申五令推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但一些地方政府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将行政方式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专家强调,社会冲突并不必然导致社会不稳定。中国日益开放和民主化,社会稳定也必将过渡到动态平衡型。相应地,执政者的稳定思维也应随之转变。在社会冲突敏感期,不仅需要执政智慧,更需要和社会发展阶段相吻合的新的稳定思维。(执笔:人民论坛记者 王慧)
调查结果
·79%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借“维稳”名义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较严重”
·在回答“当前地方维稳哪类异化现象最为突出”这一选项时,70%的受调查者认为“维稳目的异化, 只保自己官帽,不管群众疾苦”
·68%的受调查者认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维稳思维存在着误区”
维稳烦恼:地方官员有何难言之隐
“1/3的时间忙招商引资,1/3的时间跑专项资金,1/3的时间忙计划生育、维稳等”,一位乡镇干部这样描述自己的工作状态。谈起“维稳”,不少地方官员虽然愿意私下表达意见,但不愿署名公开发表,更有部分官员对这一话题避而不谈,他们到底有怎样的烦恼,有哪些难言之隐?
烦恼一:费力难讨好,“两头”常受气
湖南省某县“综治办”副主任:在一些重要时期及节假日,为了使一些闹访户息访,基层官员要付出很大努力,对他们进行劝解、普法。而一些上访者却对此并不领情,往往有抗拒情绪,有时为做通一名重点对象的工作,从县到乡镇、到村组,层层都要有人负责,时间精力耗费很多,往往效果不太明显,上下“两头”都不落好。
山东某区“维稳办”主任: 面对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上级对下级的基本要求就是不出事,而不管你用什么方式去解决问题。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我们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原则上,难以从容面对矛盾的复杂性,着眼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自上而下“层层加码”,只求尽快平息事端,尽量在任期内不出事。
烦恼二:高压“维稳”,担惊受怕,着急上火
江苏省泰州市委组织部研究室主任陆彩鸣: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矛盾交织,是一个矛盾易发、多发期,矛盾纠纷总量居高不下,社会不稳定问题触点增多,解决难度也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在目前“压力维稳”和“运动式治理”的状态下,一些地方对基层不仅实行严格的考核,还运用经济手段来制约,要求基层每年缴纳数十万元的保证金。如果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不仅要对基层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安、信访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还要按规定扣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因此,面临基层的维稳压力,干部普遍感到不堪重压,慨叹基层干部难当,抱怨“都快被压死了”,迫切需要各层各级来关心、理解和纾解,为基层维稳“减压”。 从实际来看,基层维稳的压力和烦恼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控制大规模集体上访。二是避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三是遏制进京去省上访。四是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纾解基层维稳的压力和烦恼,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上级党委、政府对基层要多一点理解、少一点批评,多一点关心、少一点呵责,对基层干部做到真心关心、真情关怀、真切关爱。另一方面,也要转变“压力维稳”和“运动式治理”的维稳思路和模式,畅通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切实改变通过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来实现短期内社会稳定的做法。这才是维稳的治本之道。
河南某市信访局干部:回忆起当年接访的那段经历,可谓刻骨铭心。那时候,经常是“眼熬红了、嘴磨破了、腿跑细了、身体瘦了”,仍不能得到部分上访人员的理解,遭遇围攻、谩骂等尴尬情况时常发生,搞得自己常常血压升高,着急上火。幸亏在自己的任上,没有出过什么大的“漏子”,而且自己有家人的理解,有同事的支持,感觉虽然这样付出也值得。
河北省某镇副书记:现在的基层工作难做,群众动不动就拿到北京上访相威胁,尤其是个别闹访户,越是敏感时期越闹。现在不少地方政绩考核在信访问题上常常是“一票否决”,这就像紧箍咒一样,搞得基层干部很焦虑,我碰到了闹访事件,经常是吃不下,睡不好。
烦恼三:与上访人员的“游击战”
江苏省某市“维稳办”干部:“维稳基金”一部分或者直接给予当事人“补偿”,用金钱来换取当事人或家属不再上告、不再追究,以息事宁人。还有一部分用在控制事后上访和消除上访影响上。包括政府人员接访的开支,给信访民众提供住处,甚至提供好吃好喝好招待的开支。
官员和工作人员到北京去接访,对基层政府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行政开支。有时上访人员总是滞京不返,对于越级上访,市、区通常的做法就是“谁家的孩子谁抱回”。于是,迫于上级领导的压力,我们这些工作人员,不得不软硬兼施,使出浑身解数将“自家孩子抱回”。可以说,在“抱回自家孩子”的过程中,我们吃尽了苦头、受够了“自家孩子”的怨气。而另一方面,上访人员为了避开我们,也往往采取一些声东击西、放“烟幕弹”的方法和政府“周旋”。
甘肃一位负责信访的干部:一些人在缺乏体制内资源支持的情况下,有时会故意选择在特殊时期、敏感地域向政府提出各种适当与不适当的要求,或者以上访、曝光等相威胁,借机提出一些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记得有一些时候,我们派干部去接上访者回来时,他竟然提出:“故宫我还没去过,你们陪我去看下嘛。”或者说“我还没坐过飞机”等等。这些让人啼笑皆非的无理要求如果不满足,上访者就死活不走。而在京多住一天,接访人员及信访人的食宿消费,都足以超过信访人所提非份要求,于是往往无奈让步。(采访整理:人民论坛记者 王慧、杜凤娇、杨昀贇)
官场系统中的维稳心态
“维稳”,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词汇。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加快发展的转型期,大量紧迫的发展课题和同样大量紧迫的社会矛盾相伴而生。如何处理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每天都要面对的问题。发展是硬道理,因此,“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压倒一切,因此,“维稳是第一责任”。还有一些更加富有文学色彩的表述,例如:“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保发展。”
“稳定”成了官场话语系统中的“敏感词”
不过,完美的表述不等于完美的实践。在行政过程中,要真正理解好、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实非易事。发展离不开改革的推动,而改革又免不了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触动。改革发展本身就是对现状、定势的调整和改变。如此看来,要发展又要绝对稳定,其实是不可能的。我们所强调的稳定,是指在对现状、定势进行调整和改变的时候,要努力保持整个社会系统的有序运行和有效控制,避免秩序混乱和系统崩溃。无数历史教训告诫我们,在动乱、无序状态,不仅谈不上发展,就连起码的生存都可能成为问题。
稳定是如此重要,把维稳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第一责任自然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既然是“第一责任”,那么,如果维稳工作没做好,出了乱子,就不仅会影响改革发展大局,给党和人民造成损失,还会危及各位责任人的“位子”和“帽子”。所以,“稳定”成了官场话语系统中的“敏感词”,悠悠万事,维稳为大。凡事拿到维稳层面来认识、来决策、来操作,没有谁敢掉以轻心,没有谁不理直气壮,没有什么“举措”不可以出台,没有什么“办法”不可以实施。
然而,“维”来“维”去,稳定问题好像还是摆不脱、躲不了、绕不开、搞不定,个体案例、群体事件照样发生,甚至感觉似乎没完没了,“越维越不稳”。维稳,简直就是一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千钧一发,令诸多为官者寝食难安。
要理解这样的怪现状,首先要审视一下“第一责任”主体的维稳思维。在相当多的责任主体那里,实际上还固守着简单僵化、不合时宜的维稳思维。这种维稳思维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怕,怕出事,怕麻烦,怕担责。这种思维追求的是绝对的稳定,不仅不能出现“事件”,而且不能发生“事情”;不仅不能发生“动乱”,最好不要出现“动静”。
这种对“事情”和“动静”过度的敏感已经带有强迫症的特点。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在过去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政治斗争是社会生活的主旋律,无序和混乱是社会常态,从十年“文革”到后来的几次政治风波,人们在记忆中留下了惨痛的难以磨灭的历史烙印,形成了全社会难以摆脱的心理阴影。一旦出现了“事情”和“动静”,心理上会产生“关系联想”,第一责任感油然而生,维稳的重大话题会立即摆上议事日程。
一些官员缺乏对时代变迁的把握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今天的社会环境和公众心态较20年前已有很大不同。从整体看,公众与执政者之间,就政治主张而言,并无不可弥合的裂痕;就政治认同而言,亦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多年的民主法制教育使全社会的理性程度显著提高,虽然公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对社会不公强烈不满,但同时仍然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只要不出现重大的全局性的政治失误,就很难出现足以危及整个社会稳定的失控局面。以“怕”字当头、绝对求稳的心态来判断社会现象和处理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宁可过之而恐不及,这是缺乏政治修养和政治理性的表现。
当然,这不是说在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公众心态下,绝对不会发生影响局部秩序稳定的“事件”。事实上,这些年来,局部的涉稳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的。但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所有的局部涉稳事件,除了某些由敌对势力策划和煽动、发生在特定区域的之外,绝大多数都跟民生利益或当事者及其所代表群体的尊严相关。一些具体事由引发的利益冲突、情绪冲突,当事者的目的并非要瓦解现有秩序,而是要争取诉求的满足。面对这样的问题,如果超越简单僵化的维稳思维,带着对老百姓的真挚感情去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事件”就能转化成“事情”,天下就不会不稳。
如果进一步分析,我们还会发现,说到维稳,某些责任主体不仅是由于思维偏差,也不单纯是缺乏政治修养和政治理性,还可能涉及到政治动机。他们殚精竭虑所“维”之“稳”,并不都是甚至主要不是社会之稳、人心之稳,而是自己的“位子”和“帽子”之稳。但凡有点“事情”或“动静”,他们就唯恐造成“负面影响”,伤及自己的形象和政声。他们以惧怕和厌恶的心态来对待一切“不听话”、“不配合”的人和一切不顺眼、不合意的事,不管其有理无理,统统视为“取闹”,统统当做影响稳定的“隐患”,统统丢到“维稳”这个“筐子”里,用“有力举措”和“有效办法”严加处置。在一些为官者心中,但凡“出事”,就是“家丑”,家丑一旦外扬,“事情”一旦闹大,不仅可能丢“面子”,还有可能丢“位子”和“帽子”。所以,为了不“出事”,该做的事宁可放下不做,或者不分青红皂白,不管子丑寅卯,先把“事情”“摁下去”再说。于是,为了“维稳”,既可以不作为,也可以滥作为。如此履行“第一责任”,着眼点似乎并不是对党和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而是对自己负责。如此维稳,又何以能稳?
承担 “第一责任”者需要有高超的政治智慧
思维和动机必然影响甚至决定着策略。当下很多社会冲突都带有博弈特点,面对各种各样可能影响稳定的人和事,承担 “第一责任”者需要有高超的政治智慧,本着降低风险和成本,提高效能和效益的原则,求“化解”而不求“破解”,求“对话”而不求“对抗”,为维稳工作设计适当的策略。从过去处置涉稳事件的成功和失败案例来看,维稳策略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特别是面对民生问题上的利益诉求和情绪冲突,平和的心态、平等的姿态是化解危机的第一前提条件。我们的老百姓,绝大多数对党和政府是信任的、有感情的,受民主法制教育多年,是有理性的。我们的官员只要以真心和诚意面对他们,积极热忱,平等耐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稳定情绪放在稳定秩序之先,多做顺气暖心的工作,一般来说,就能化“危”为“机”,变“事”为“情”。即使对那些非强制处置不可的严重事件,也要严格依法依规,并及时公开信息和真相,尊重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的“有关方面”喜欢采用不合时宜甚至非常愚蠢的“策略”来“维稳”,或者用拖延时间、推诿责任、躲避见面、隐瞒真相、封锁信息、收买记者、在网上设“敏感词”等办法来“冷处理”,或者用强力打压、强行“摆平”、“跨省追捕”、“抓进去再说”等“举措”来“热处理”。有些“事情”本来不大,经这么一“处置”,就变成了“事件”,不仅没有息事宁人,反而带来更大的不稳。“冷处理”比较新的案例是7月初发生的福建紫金矿业发生污水渗漏事故,有关责任者以“维稳为重”为由向公众隐瞒了整整9天,终于使生产事故演变成舆论事件。“热处理”的新案例是6月中旬发生的安徽马鞍山花山区旅游局长与路人的情绪冲突,由于“有关方面”把稳定秩序摆到了稳定情绪之先,轻率动用防暴警察,最终导致场面失控。
由此看来,要避免简单维稳、生硬维稳,走出“越维越不稳”的怪圈,承担着维稳责任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一定要坚守理性,端正动机,讲究策略,力戒动辄以“维稳”为口号不作为和滥作为。更重要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殚精竭虑做好促发展、保民生的工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政治环境风清气正,何愁人心不安、天下不稳?(作者为华中农业大学传播学教授、博导)
社会深层次“结构性”矛盾的显现
其实,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政府就已经提出维稳的口号。但是,21世纪的维稳实质已经变化。上世纪80年代,不稳定因素主要还只是“改革的阵痛”,是过渡时期的必然摩擦,突出表现为意识与观念的冲突,主要存在于青年学生与知识分子之中;但是现在,由企业改制、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官员腐败等等社会问题累积的矛盾不断爆发,深层次的改革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不稳定因素已经成为一种结构性的、长期性的危机,存在于社会各阶层。
各种各样的影响社会不稳定“事件”,只是社会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和问题的“显现”。目前,统观改革与发展全局,影响社会稳定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社会不公正现象成为新时期、新阶段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权力结构”失衡现象加剧,“官本位”思潮的泛滥和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五权”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使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受到制约,致使公共政策质量不高,官民之间信任度下降,官民矛盾扩大。这两点是产生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公正”和“人民当家做主”,如果这些核心价值在制度上得不到真正落实,就无法发挥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民心所向”的“政治优势”,也就无法维护我们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稳定”的前提。如果不以改革的思路消除主要的“社会结构性矛盾”,不但我们所追求的“社会稳定”难以实现,任由其发展下去,就很可能造成我们党执政的“合法性危机”。在这一点上,我们要牢固确立“忧患意识”。
首先,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所反映出来的社会不公正,是通过基尼系数反映出来的,综合各方面的数据,我国基尼系数已高达0.47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基尼系数不仅反映了一个社会贫富差距或财富分配不公正的程度,同时也反映了一个社会“制度失灵”和“社会不稳定性”的程度。贫富差距拉大的一个主要后果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由此带来弱势群体普遍的心理失衡、怒气和怨气积聚、对社会的普遍不信任等情绪,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性趋势增加。
其次,权力结构失衡导致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得到尊重,这又直接致使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个人公权私用、特权腐败、权力不作为和乱作为,甚至官商勾结、官黑勾结侵犯公众利益或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造成群众基本权利丧失、情绪对立,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增强,最终可能酿成由偶发事件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性。我之所以强调“社会稳定”是政治行政体制改革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说明,政府自身改革以及用好“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历史经验证明,权力腐败是社会动乱的祸根。
总之,社会稳定源于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稳定,源于社会结构性稳定。我们要塑造一个稳定与发展的未来,就必须下决心推进社会结构性改革,改革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改革政治行政体制以约束权力,建立健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发展社会组织,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根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做到以改革促稳定。(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基层维稳的深层次逻辑
当下,维稳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成为基层治理的指挥棒。同时,由维稳引发的不稳定事件也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笔者看来,唯有理解了基层维稳的深层次逻辑,我们才能拨开笼罩在基层维稳上的迷雾,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基层治理弱化导致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
当前治理层面的问题主要是由基层政权功能的弱化乃至丧失造成的,而非基层政府的权力过大造成的,这是目前社会各界容易对基层维稳产生误解的地方,一般认为维稳乱象乃是由基层政权的权力过大所致,其实不然,我在基层的长期调研发现,恰恰相反,正是基层政府的权力过于弱小而非过于强大,导致了治理层面稳定问题的大量发生。
进一步来看,为什么会有基层政权治理功能的弱化呢,这种弱化又是怎么样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多的呢?这一切乃由近期以来基层治理体系的瓦解和重构造成的。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基层治理体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基层政府的权力弱化、职能上收、财政困难,公共服务职能难以落实,成为所谓的“悬浮型政权”,因而,基层社会的大量矛盾和问题无法在基层治理体系内获得解决,而农民则要求更高层级的政府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形成越级上访和其他不稳定因素,形成了治理层面的稳定问题。就笔者在基层的调研来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因素是当前稳定问题的主要来源。
治理型不稳定问题构成当前农村不稳定因素的主体类型,治理层面的不稳定问题要求基层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我们应该强化乡村治权,而不是进一步弱化之。正可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稳定问题从治理层面转向行政层面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不是凭空产生的,不是政府制造出来的,而是由治理层面的问题转化而来,因为基层治理体系的弱化,问题和矛盾上移,群众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这就迫使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之作出反应,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并逐步发展出一整套维稳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
当前,信访维稳工作已经成为基层政府的中心工作。县委书记大接访意味着以县为主的维稳工作体制已经形成,县委书记大接访实现了制度化、常规化,许多地方的县级信访局升格为群众工作部,成为副处级单位,而信访大厅则成为县级政府工作量最大的部门。
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当前信访考核体制下产生的问题,严格的维稳考核机制使基层政府对稳定问题产生过敏性反应,将所有治理层面的问题均纳入维稳工作的范畴内,反而不利于问题在治理层面的解决。并且乡镇政府采取非正常手段处理稳定问题,同时,这种维稳体制也被少数人利用,他们利用当前的信访体制要挟基层政府,产生了一批以获取不合理利益为诉求的老上访户,基层政府疲于应付,真正合理的治理问题反而无法得到解决。
治理和行政层面的稳定问题被“泛政治化”
从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动机来看,以政治为直接目的的为数极少,绝大多数不稳定因素都是治理层面的问题,并在行政层面表现出来,对政治的直接冲击几乎不存在,当前基层社会的稳定问题以治理型不稳定为主要类型。但从客观影响来看,如果治理层面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处理不及时,将会产生大量的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就笔者的调研来看,在市县乡三级的不稳定因素,不管其主观诉求,还是客观影响,均表现为治理问题在行政层面的表现,到了省里,则会产生一些政治影响,一旦到了北京,稳定问题便脱离了治理和行政的逻辑,而进入到政治逻辑中去。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我们应该怎么样来解决不同层面的稳定问题呢?维稳体制应该对这些如何作出正确的回应呢?笔者的一个主要建议是,将维稳视为推动官民关系重塑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契机,促进基层官民之间良性互动机制的建构,完善乡村治权,并最终推动基层政权建设。
而当前的紧要工作则是要进行基层治理体制和维稳体制的重构,从社会层面着眼,将问题解决在治理和行政层面,如果越来越多的问题上升到政治层面,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
刚性稳定追求的是绝对的社会秩序
根据近年来,笔者对群体性事件的分类和特点,得出了以下的结论:目前中国社会总体上是稳定的。这表现为中国政治统治是统一的,还没有发生反对中央政府的行为。刚性稳定是以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政治稳定,以社会绝对秩序作为管治目标。
在刚性稳定下社会管治最大的特点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而且经常把民众正当的利益表达当成是对社会管治秩序的破坏。比如信访制度,这个制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一方面制度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法》第41条,再根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规定老百姓可以上访,同时地方政府又会说你到北京来上访是非稳定的因素。信访是民众解决问题和社会参与的方式,为什么把它说成是非稳定的因素呢?所以这是刚性稳定的一个非常大的特点,它追求的是绝对的社会秩序。
刚性稳定它有巨大的风险,现在维稳已经成为了国家非常重要的一个成本,成为一个巨大的负担。为了所谓稳定,地方的官员都要跑到北京来抓人,跑到北京来搞办事处。这种稳定也扰乱了整个国家,所以现在一提及社会稳定问题,我们就碰到最大的麻烦;只要地方政府说这个牵扯到稳定问题,你一切想法都完了。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国家政治上的最高目标,一切改革、一切东西都被稳定压倒一切制约住了。所以我们为了要“不折腾”,我们可以牺牲改革,所以我们可以牺牲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利,因为它触犯了所谓的稳定。而这个稳定唯一的目标是什么?现在为什么流行着这样一种悲观情绪?就是大家都感觉到这种稳定能持久吗?我告诉你不会,这种稳定一定会带来巨大的社会灾难。
矛盾不解决总在那里,压力越大反弹越大
笔者刚用刚性稳定来表述目前中国的稳定状况,其实压力维稳是这种刚性稳定的维持机制。它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呢?
基层官员不堪重荷。中央和上级政府把维稳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试图约束基层官员的不当执政行为,但是这种约束不但没有发挥作用,反而异化为维稳压倒一切的现实考量。致使很多基层官员不得不疲于奔命于和维稳相关的事项,尤其是在国内外有重大活动的所谓“敏感时期”,基层官员更是得紧绷早已脆弱的敏感神经,广泛动员群众,把维稳作为头等重要的大事来抓。
财政支出越来越大,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压力维稳需要较多的财政支出和资金投入,尽管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全国维稳成本统计,但仅就部分地区的情况来看,维稳支出每年以两位数增长,维稳经费相当于甚至超过政府的民生支出,似已成为普遍现象。
矛盾不解决总在那里,压力越大反弹越大。在当前中国的政治系统中,压力是循着自上而下的路径传递的,但是底层民众的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突破这个传递路径,直接向最高执政者诉求,这样就会打破官僚制的层级,扭曲压力的传导机制,最终形成中央压地方,地方压民众,民众压中央的恶性循环。纵观中国几千年治乱兴衰的历史,没有哪一个统治者能够长期掩盖和回避矛盾。
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
当矛盾加深,社会压力越来越大,大家都感到无路可走的时候,各种社会力量就要开始寻找底线了。假如不这么做,大的社会动荡就会发生,会彻底破坏社会秩序。那么,什么是中国当前社会稳定的底线呢?在我看来,如何促成宪法的真正落实,让宪法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应成为全社会的公识!
社会矛盾多发,是因为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足吗?的确,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还有许多改善和提升空间,但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例如,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法律文本并不落后,但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落实,甚至被层层的条例、细则、办法和"红头文件”等稀释,有法不依的情况也比较严重。比如,《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却不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野蛮拆迁的情况还是层出不穷;手持燃烧瓶却锒铛入狱的潘蓉,以自焚相“威胁”却最终身亡的唐福珍,都被逼入无奈、惨烈的境地。
社会矛盾难以解决,是因为没有制度性的裁决机构和权利救济渠道吗?并非如此。中国宪法规定由法院来承担这一职能,它向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问题在于,地方法院在人、财、权等方面不能独立于政府,这造成审判权力的地方化,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官民冲突中的“政府保护主义”。
中国目前需要一批仰望星空的人。守住了宪法,就守住了民族的未来,每个人都有责任和有义务来维护宪法。不管遇到多少困难,凡是遇到违背宪法的问题,公民就应该站出来,以实际行动维护宪法、落实宪法。
为了解决目前的压力维稳机制,需要适时推进一些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建设。在我看来,首先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以使“刚性稳定”转变成“韧性稳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体制,让社会各阶层真正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改变目前的行政压力体制,建立县级政治分权,并通过司法改革,树立国家的法制权威。改进和完善政治制度,真正落实宪政体制下的公民权利,把公民的利益的表达纳入体制内,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延伸阅读
维稳案例点评
李昌森
维稳维稳,越维越稳,这才是正向运动。一些地方之所以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与这些地方领导的维稳理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直接相关。
其一,一些地方的不稳定因素,往往是公民个人权益受到侵犯,民众维权常常投诉无门而逐步引发出来的。
一家开发商在未协商好的情况下,就要强拆李国谅家的房子。李在公开场合表示,他将点燃汽油瓶阻止强拆。当地警方得知后,不是积极做好双方工作,而是以“维稳”为由,将李强行扣压,将他家生活用煤气罐、汽水瓶作为“危险品”,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李1年3个月的刑。被冤枉的李当然不服,到处上诉,走上漫漫维权路。(京华时报2010年3月23日)
谁愿意用自焚的方式来维权?谁愿意爬上高压线,冒着生命危险来讨薪?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正常的途径不能维权时,老百姓只好选择“极端”。
其二,一些偏激言行,一些“老上访”,往往是因为当政者处置不当,处事不力造成的。
好打抱不平的徐林东,因看不惯一家都是残疾人的邻居在宅基地纠纷一事上吃了乡政府的亏,开始帮她写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徐林东所在的大刘乡政府以“维稳”为由,把正在北京上访的徐抓了回来,并将其关进当地的疯人院,一关就是6年半,过着非人的生活,被捆绑多达50多次,电击55次。两度逃脱,几度想自杀。(中青报2010年4月23日)
诸如此类因举报当地不正之风被千里追捕的;记者揭黑幕被拘留审讯的;越级上访被围追堵截的等,有几起不是当权者处置不当造成的?谁吃饱了撑的没事找事,要上访、要投诉?越级上访者往往是被蛮横的权力逼出来的。
其三,一些强势利益集团无视民众正当权益造成的。
南京一民工因讨薪被工程发包方雇人砍断左小臂。一开发商因土地补偿未能和拆迁户达成协议,便强行进行开发,受到阻拦后,工程头目组织了一批手持铁锹、钢筋的打手,并公然叫嚣“打死一个给20万”,“拆迁哪有不死人的?”现场发生流血事件,激起当地群情震怒。诸如此类强行拆迁打死人的,因讨薪被用人方打击迫害的,都是以强凌弱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中国的老百姓,不到万不得已,谁会拿起上访上诉的武器自卫?(作者为原南通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解决维稳难题的上策
“维稳”并不是现在出现的一件新鲜事,其实早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央就已经提出过维稳的口号了:“稳定压倒一切”。但是,“维稳”成为一个专用名词,则是近些年的事。不知何故也不知从何时起,我们已生活于所谓的“维稳时代”里了。
“越维越不稳”的“怪圈”根在体制
稳定是全体国民所共同拥护的,百姓不喜欢动乱,官员也不会喜欢。可是,对于如何求得“稳定”,想法恐怕各异,而对于“稳定”本身含义的理解也可能有差别。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百姓希望的稳定,指的是“稳定的生活,稳定的职业前景,稳定的收入,稳定的物价,稳定的晚年保障”,而“官方所追求的‘稳’,却以无人闹事、最好无人上访为目标”。
进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究其原因在于目前的“维稳”恐怕只是图一时之“平”,借用网络一个不是戏言的戏言是“危稳”,而没有从制度上建构长久之“安”。事实上,某类或某些社会问题尽管政策措施不断推出,但是依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甚至有恶化之趋势,那么,一定是制度性或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解决维稳之难题有三策:上、中、下三策。上策是制度层面的维稳,中策是体制与政策层面的维稳,下策是警力或暴力层面的维稳。我们自然应取其上策,用其中策,而勿用下策。可是我们地方政府许多做法显然并没有作出这样的选择。目前采取的更多是下策,辅之以中策,鲜有上策之进展。否则就不会出现所谓的“越维越不稳”的“怪圈”了。那么,为什么要选择制度层面的维稳?
政策性维稳带来哪些弊端
设立机构(包括机构本身的级别)、财政保障和加强社会管理等等均属于体制性或政策性的维稳范畴。这里重点说说机构之设立。目前,从中央到各省﹑市,再到县、乡镇和村,以及重要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都纷纷成立“维稳办”、“综合治理办”、“应急办公室”等机构,由地方重要领导亲自担任负责人。专门机构并不说明它在进行制度性的建构。这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制度建设,固然是一个组织架框,但是此架框本身仅仅属于工作机构而已,并没有落入到制度层面,至多在体制层面上。
为什么建立这些机构?面上的理由是为了领导,有效地解决社会不稳定的问题,达到维稳之目标。但是,政府原本有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职责。这要我们更深入地思考原本已经有制度的为什么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由此,要问的是,原有制度本身有哪些缺陷导致功能的失效或无效,以至于不得不另设立一个“维稳办”这样的机构来担当维护社会秩序之责?同样值得更进一步思考的是,产生社会不稳定、导致社会严重矛盾冲突的几个主要领域,到底存在哪些制度性的缺陷,以至于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灾区,成为“维稳”工作的重心?从已有各地的案例来看,导致社会严重矛盾冲突,重点集中于企业转制、土地征用、腐败等领域。征地、拆迁、农民工拖欠工资、劳工权益等往往是造成社会冲突的主要起因,可是,这些问题是如何造成的?由谁造成的?为何久拖未解决而最终酿成“社会冲突”?我想,人们更要检讨与这些问题相关的政府部门的职能,哪些制度性的缺失以至于成为滋生社会不稳定、制造社会对立冲突的温床?
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现代政府有三个基本职能:安全与秩序、公共物品和公共政策。安全的保障与秩序的维系本来就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所以,任何现代文明国家,政府自然就负担着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的责任,一个正常的社会,政府机构本身天然地起着保护民众利益的责任,否则就是政府职能失效。因此,原本不必在这些政府机构之外再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维稳办”、“维稳中心”、“综治办”。我想不少人不会想到 “安全与秩序”的维系居然成为中国政府目前最为突出的职能,而且要在正常的政府机构之外另建立机构以强化之。这样的结果恐怕会“破坏”现代政府各职能之间平衡,使其失衡,影响其他功能的发挥和整体功能的显现。
“维稳”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一责任”还会影响中国国家(政府)重构之进程(重构内容在于制度化、理性化),使中国政府重构脱出制度化建设之轨道。先是唯“GDP”的时代,一切为经济发展为核心,忽视了国家(政府)制度的建设,,现在又是“维稳时代”,大有一切工作都围绕“维稳”这个中心之势。而“维稳基金”固然重要,“一票否决”和干部考核中的“零指标”固然厉害,构筑“大调解”网络固然思路创新,可是,如果只是在体制、政策、办法上打转的话,那么,中国将没完没了地进入以围绕“XX工作”为重心的轨道上,而没有尽头。
制度化才是走出“维稳”怪圈之良方
这些政策、所谓的体制创新,并没有解决目前存在的四种主要制度性短缺或缺陷: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民主参与监督机制。正是没有在制度化层面上作出积极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这几种制度性短缺问题,才会出现“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制度化,就是“用一套制度巩固和正当化新的原则、利益和规则”(北京大学张静教授的界定)的过程。美国学者亨廷顿曾经指出过,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在政治上最大的区别不在于政府形式,甚至也不在于政治参与的程度,而在于是否达到了足够的制度化水平,建立了有效的社会控制。制度化才是走出“维稳”怪圈之良方。
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是许多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主导因素。而目前所谓的“维稳”,多半是以压制和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为前提而短暂实现的。因此,要打开心结,敞开心扉,要设身处地地想一想,不要一说到利益表达,政府就如临大敌,更不应该将老百姓的利益诉求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
由于社会的流动、单位制度的消退和城乡社区的重构诸因素,致使中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以致社会群体、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无法得以有效的协商。要打开心结,敞开心扉,不要一说到协商,政府就以为民众是来讨价还价的,是要挟,是敲诈。
如果有了“稳定的生活”,如果有了“稳定的职业前景”,如果有了“稳定的收入”,如果有了“稳定的物价”,如果有了“稳定的晚年保障”,如果实现了这些如果,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稳定而有序的,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尤为如此。因此,要打开心结,敞开心扉,不要一说到社会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就说财政上的困难,僧多粥少,一脸无奈的苦相。
公权力无限制、公权力的无限大是造成原本可以正常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维稳”问题的一个根子。拓展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监督机制、有效地落实公民的民主权利是消除因公权力而滋生出来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之正确方向。因此,要打开心结,敞开心扉,政府要接纳民众的参与、欢迎社会的监督。
既然警力、暴力维稳不太得民心,而所谓体制性创新、政策也未能见到实质性的进展,那么,要解决维稳难题还得回到制度化层面来,这才是上策。
当然,制度化还不是最终的版本,更根本的,恐怕是支撑着各项制度的价值准则,因此,在强调制度建构时人们得明了建构的准则问题。“维稳”的根本就是维权,在于“维心”,即在于得民心。没有民心就没有根本的社会稳定,这样的“维稳”也只是暂时的。而民心就是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说到底“维稳”就是要维持社会公平、张扬社会正义。因此,当我们从制度建构层面思考“维稳”工作时,当以社会正义为准则,此乃长治久安的根本。由此,我们应该大引特引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两会”上的话:“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作者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教授)
维稳要有新思维
目前为解维稳之难,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创造了许多有益于维护民众权益、有益于减少行政资源浪费的维稳新举,看看他们的创新给我们带来了哪些新思维?
浙江:推行风险评估机制
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刘树枝:通过试点引路,基层先行的办法,浙江积极推行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到目前为止,浙江全省11个市和90个县(市、区)均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全省共评估重大事项1017项,其中暂缓实施和不予实施的102项,占10%。浙江省出现了定海区、余杭区、余姚市三种模式。定海区做法是增加维稳办编制,由维稳办牵头抓风险评估;余杭区的做法是以乡镇和部门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维稳办负责组织、协调;余姚市的做法是前置审批,发改委在立项的时候把风险评估作为前置条件。三种模式各有特点,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风险评估工作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流于形式,最担心的是弄虚作假。浙江省委维稳办通过抓指导、抓培训、抓督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扎实开展。抓指导,主要是会议指导、调研指导和典型引导,帮助建立健全机制;抓培训,先后两年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联合举办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培训班,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培训,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抓督查,结合平安考核、世博安保工作等先后开展3次督查活动,推动各地扎实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反面案例 2008年的瓮安事件表面的、直接的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由于没有从源头上及时有效地疏导和解决,最终酿成了这次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编辑点评 现在维稳的重心常常是事后补救多于事前预警,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重堵轻疏,而浙江省通过重心前移,将一些矛盾直接消灭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社会压力。
河北承德:
织密调解网络 整合行政资源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政法委书记刘海峰:一是区、镇两级全部建立了高标准、规范化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村居和各行政部门全部建立了调解室,密织区、乡镇(街道)、部门、村居、组院的五级工作网络,研究制定了联席会商等十项调解工作制度,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信访、政法部门为主力军,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盯住重点,化解各类纠纷。以排查调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为切入点,尤其是对重点案件、难点热点问题,采取不定期下访、工作抽查、召开调度会等三项措施,强化督导,一抓到底,达到了排查不漏、处置有力的积极效果;三是工作重心下移,区级领导分包基层。采取区委常委牵头、区级领导分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及部门主要领导一线主抓的措施,明确包案领导、包案单位、责任人,加大对重点突出问题的跟踪督办力度。目前,全区共建立区级调解中心1个,镇级调解中心8个,村级调委会80个,行政调解室34个,为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顺利起到了积极的助推效果。
反面案例 2009年,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一处“违章建筑”进行强拆,被拆迁户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自行点燃,被严重烧伤,不治身亡。
编辑点评 到了转变领导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时候了,在权利时代,任何小事都可能酿成大患。
湖南邵阳:建立社情民意调查机制
湖南邵阳市双清区:定期开展电话民意调查活动,建立完善公开听证制度,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机制,确保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社会决策出台前或者重大工程项目审批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处理群众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对大多数群众赞成的,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做好有不同意见群众的工作;对符合公共利益、长远利益需要,而部分群众不赞成或者暂时不理解、不支持的,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工作,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此项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双清区没有发生一起有影响的重大群体事件,没有新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没有发生一起恶性进京上访案件。(文/张雪珊)
反面案例 2009年6月17日,湖北石首发生了酒店厨师蹊跷坠楼身亡事件。6月19日,“不明真相”的群众在该市东岳路和东方大道设置路障,阻碍交通,围观起哄,现场秩序出现混乱。石首事件表面上是由于群众“不明真相”所致,实质上是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公开真相,使其公信力降低。
编辑点评 到底是为谁维稳,双清区的目的很明确。
江苏如皋:树立法制权威,依法行政
江苏省如皋市政法委副书记万有富:通过在镇级政府设立镇政府法制工作室这个平台,充分发挥五项职能,巧妙运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事后化解”三个妙招,走出了一条“源头辅政,当好参谋;化解矛盾,服务为民”的法制辅政新路子,使基层行政矛盾从源头上得以控制、化解。自镇政府法制工作室的试点推广以来,镇政府的决策行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实现了零撤销;行政争议进一步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案数同比下降了30%;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案件数同比下降了35%;涉法信访量大幅度下降。
反面案例 四川汉源事件就缘起于移民对政府征地补偿标准的不满。
编辑点评 政府要给自己减负,就必须回归法制化的轨道。
云南迪庆:党建长廊建设
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宣传部部长鲁永明:近年来迪庆藏族自治州以“边疆党建长廊建设”为契机,紧扣“反对分裂、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主题,以“三建三带三创”藏区农村基层党建工程为载体,走出了一条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维护稳定需要的基层党建工作新路子。活动开展以来,通过村村联建、村组联建等多种方式,全州188个行政村(居)委会党支部全部改设为党总支,在党员人数10人以上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设立党支部,仅此全州就新增党支部779 个。消除了86个党员空白村,实现了村委会干部90%、村民小组长95%是党员和无“党员空白村民小组”的目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全面加强。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党员真正成为宣传政策的明白人、发展致富的领路人、维护稳定的带头人、落实惠民政策的执行人。
反面案例 2008年3月14日,一群不法分子在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区的主要路段实施打砸抢烧,焚烧过往车辆,追打过路群众,冲击商场、电信营业网点和政府机关,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使当地的社会秩序受到了严重破坏。
编辑点评 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斗争,更需要稳定的新思维。
美国维稳启示录
总体来说,美国的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有技术性的方面,也有体制性的方面。虽然美国与中国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但是这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系统工程还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较大的公众表达空间
中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社会上存在各种各样的维权运动。虽然老百姓的收入增加了,生活也越来越好了,但是老百姓在某些方面还是对生活不满意,会有各种各样的维权运动,会出现诸如“散步”之类的行为。其实像“散步”这类和平的、不带攻击性的行为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每天都在发生。他们不会认为这是影响到社会稳定的问题。但是在我国,目前很多人都将社会稳定与“散步”、“群体表达”等联系起来。其实真正威胁社会稳定的还是腐败等根源性的问题。
在美国,并没有将这种公开表达权益的行为作为威胁社会稳定的行为。美国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表达行为,如发发传真、广告、用大喇叭喊喊口号等,是受到宪法保护的。这种公共性的表达行为是被允许的。在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曾有明确论述,保护公民公开的表达行为,前提是不会对公共财产和国家实质利益造成损害。打个比方,我们几个人在公园里扯个条幅,表达一些呼声,这是可以的。公园会规定,你们不能过夜,因为可能会破坏环境,影响公园的正常管理。美国很多法官也承认,公共表达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也是地方政府官员所担心的,这么多人聚集在一起,万一再加上不明真相的人煽动,就会生发事端。当然即使会出现少量的、轻微的过激行为,从美国法官的判例来看,也会对公众怀有宽容之心。如果一旦事态严重,出现烧杀抢夺之类的暴乱事情,美国政府也会动用国民警卫队等来维护社会稳定。这样来说,就给了公众表达一个比较大的空间。
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比西欧一些国家来看,美国是表面上不稳定,但实际上又是相对稳定的。这个稳定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西欧一些国家新移民和当地人群比较容易发生矛盾冲突,而美国在民族融合方面可以说是做得最好的,在经历了上个世纪60年代的种族问题高潮之后,目前基本上趋于缓和状态。美国社会虽然十分多元化,但是并没有带来严重的社会动荡。从经济上、贫富差距的解决上来看,社会保障是影响到社会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目前出现的很多维权行动多数是因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美国在1935年通过《社会保险法》,里面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失业保险,钱主要是由雇主来出,而不是由个人出,所以并没有对工人造成太大的负担。它规定工人在失业的时候可以拿到工资百分之六十左右的失业金。但是美国的失业保险并不是全面覆盖的,而是有条件的,必须是被迫失业的人才能领到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减轻了那些想工作但又找不到工作的人的负担。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从目前来看是相对完善的,同时又能起到激励大家工作的作用,这就使得失业的人没有太多怨气,同时愿意去重新投入工作之中。我觉得这对于中国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向穷人倾斜的法律制度
在我们的印象当中,中国人都不太愿意打官司,而美国人则很喜欢打官司。在中国打官司,费时费力费钱,还不一定有效果。而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在打官司的难易程度上,中国和美国也有不同。美国是律师多法官不多,中国是法官多律师不多。这对于弱势群体使用法律工具的时候,处于一个很不利的位置。
在1961年,美国从一桩偷盗案中总结了一些原则,就是向穷人倾斜,政府有义务为穷人提供辩护律师,并设置了一些像法律援助办公室、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等机构。律师在美国是一个高收入的职业,因为他们是从打官司获得的赔偿中分成的,哪怕是一桩小小的民事诉讼,律师也会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去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权益和赔偿,赔偿的数额往往十分巨大。而且美国的法律也比中国严厉得多,在中国一桩简单的民事诉讼,在美国就有可能成为严重的犯罪。所以在美国,一般打官司的人是不需要自己来出钱的。这些律师表面上是在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但是从更深层次来看,他们也维护了弱者的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地方财政、地方自治与稳定
中国和美国在体制上也有很大不同。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绝大部分发生在基层,也存在上一级政府干预的现象。我觉得现在中国县乡一级政府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钱,所以他们不得不巧立名目、想尽各种办法去增加收入,这必然会和农民产生冲突,进而产生不稳定因素。在美国,地方政府百分之九十的税收是要上交国库的,地方主要是靠财产税和一些公共事业的收入来维持运转,但是更大一部分资金是由联邦政府拨给地方的,一方面确保地方公务员过上体面的生活,他们过得还不错,这也就保证了他们的清廉,使他们能够为人民服务。美国地方政府很少出现巧立名目敛财的现象,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拨款,可以使地方财政使用透明化,对他们起到一个监督作用。
美国地方政府还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地方自治,自己选举、自己治理,基本上一件事情只跟当地有关,那自主权就在当地。但是涉及到全国一盘棋的事情,则又另当别论了。既然美国的基层政权是在公开、公正、民主、自治的情况下运转的,所以基层官员更多的不是对上负责,而是对下负责,这样也会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作者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
延伸阅读
泰国:连年动荡的警示作用
泰国局势连年动荡,“街头民主”夹杂的暴力冲突触目惊心。今年上半年,伴随“红衫军”一浪高过一浪的示威活动,流血事件不断升级,4月10日爆发的严重冲突造成至少15人死亡。泰国旅游业代表称,红衫军集会给泰国旅游业带来的损失已超过100亿。泰国国内形势对我们无疑具有警示意义:只有持续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维护国内外形势的稳定,才能保障中国改革进程平稳走下去。他人教训当引以为戒,稳定大局确应珍惜,如何实现真正的平稳发展着实考验着国人智慧。
随着泰国的动荡形势不断延续,国人才日渐认识泰国国内形势动荡之严重,也才日渐认识到泰国几十年来的民主改革给本国所带来的持久性的困境。而面对泰国动荡的形势,以及这些动荡所引发的社会危害,国人也才深刻地体味到社会安定的重要性,明白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为何一直高举着“稳定”的大旗,埋头苦干、发展生产、振兴经济。
法国:把廉租房当成社会稳定器
法国拥有世界级大都市巴黎,规模庞大的城市使得居民住房成为法国市政建设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在寸土寸金的城市满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法国大力推动廉租房等福利性住房建设,使更多“居者有其屋”,廉租房已成为法国社会稳定器。
法国的福利性住房是指公共或私营机构投资兴建的,为收入较低、无法通过房地产市场获得住房的居民提供的住房,包括由公共或私人机构建设并管理的廉租房,由私营企业资助、建设并管理的住房以及得到公共机构资助的集资建房。
据统计,法国每1000人拥有69.2套福利性住房;此外,廉租房占法国可出租房屋的40%至50%。
依法维稳才能促进和谐
8月15日上午,由人民论坛杂志社主办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纠纷问题研讨会”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家机关及知名院校的领导、专家及法制日报等单位媒体记者50余人参加研讨会。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围绕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土地纠纷的现状、特点、实质、成因及如何化解等问题,以“深圳市宝安区N15地块土地合作开发权纠纷”为典型案例,展开了热烈讨论,发表了重要观点。
典型案例
深圳宝安区N15地块土地合作开发权纠纷
1999年7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征用了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办事处原翻身村村民委员会(后变更为翻身居委)的土地。深圳市国土部门将N15地块(总面积104616.27平方米)作为补偿的返还用地给翻身村委使用。当时深圳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补偿返还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
据调查,2002年4月11日,翻身村委与深圳福中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福中福公司”)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发宝安区N15地块的合同》,约定N15地块50%以上由福中福公司单独开发。2003年1月7日,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将N15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总体规划许可证办到了福中福公司和翻身村委的名下。2003年9月15日,翻身村及其三(2)、五(1)、五(2)村民小组与松茂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约定将该三个小组原留作自行开发的24592平方米的土地开发权转让给松茂公司。因无财力进行开发,松茂公司又于2003年10月23日与福中福公司签订了《合作投资开发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将该24592平方米的土地开发权再次转让给福中福公司。至此,福中福公司取得了N15地块的100%开发权,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之后,福中福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项目取名“幸福海岸”,前后开发一、二期,建商住楼11栋。
随着深圳市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松茂公司开始反悔之前与福中福公司签订并早已实际履行的合同。2007年1月6日,松茂公司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合作投资开发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无效。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虽经两次庭审,但至今未作出裁决。
因仲裁无果,松茂公司又以翻身村委及其下属三个村民小组作为被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合同书》,并在立案后的短短一周之内,便和三个村民小组迅速达成 “和解协议”:由翻身村委退还已收转让土地款,松茂公司返还已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同时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同年12月作出了深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因福中福公司早已合法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松茂公司无地可返。翻身村民在要不到土地的情况下,多次上访闹事,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福中福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对外销售“幸福海岸”第11栋楼盘。宝安区政府以翻身村村民要上访闹事和维稳为由,分别于2008年10月30日和同年12月1日两次对该楼盘下达了“销售禁令”。
“幸福海岸”第11栋楼盘“销售禁令”下达至今,直接导致福中福公司6亿多元资金无法回笼,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陷入严重瘫痪状态,也直接影响到福中福公司于2008年在湖南益阳市开发建设的福中福国际城和黄家湖度假村项目的顺利进展。福中福公司这两个项目因资金链断裂,目前已拖欠益阳市民工和该公司员工(3500多人)工资8000多万元。2008年以来,讨薪民工多次集访益阳市委、市政府,围堵、冲击市政府机关和福中福国际城商铺。
至此,由N15地块土地合作开发权纠纷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已牵涉到深圳和益阳两地的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湖南省维稳办向广东省维稳办发函商请协调解决福中福公司的问题,得到了广东省和深圳市维稳办的高度重视。深圳市委政法委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研究。
2010年4月21日,广东和湖南两省维稳办专门组织深圳和益阳两市维稳办就这一问题的解决进行了会商,会议形成了如下意见:1、深圳市维稳办先协调宝安区有关部门解除对“幸福海岸”第11号楼盘的销售禁令,福中福公司同时配合办理好翻身村委所有的18栋楼的相关手续;2、福中福公司与松茂公司及翻身村委的纠纷按法律途径依法解决;3、深圳和益阳分别做好两地的维稳工作。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分别于2010年2月11日、6月2日两次致函宝安区政府,说明涉案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且依法办理了房地产证,要求宝安区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局解除“幸福海岸”第11栋楼盘的销售锁定。但宝安区政府还是以维稳为由,久拖不决。
另据调查,像N15地块一样,采用深圳市人民政府〔2001〕94号文件规定的这种合作方式开发土地的情况,在深圳市共有240多宗。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利益之争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戴玉忠: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利益之争。土地利用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也涉及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利益。产生土地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前,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加强法治,是有效化解和减少土地纠纷的根本途径。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有效化解土地纠纷,关键是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执法。无论是政府、开发商还是基层组织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使用和维护合法权益过程中,都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各级政府在土地管理、开发、使用过程中,要依法行政,阳光决策。政府的重大土地问题决策,应当依法公开,依法接受监督。保障当事人在土地纠纷当中的合理诉求,依法有效地打击土地开发利用中的刑事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预防、减少土地纠纷。
“公共利益”不能滥用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王轶: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法和物权法,翻身村村委会和几个村民小组分别与福中福公司和松茂公司签订的所谓合作开发合同,究其实质,如果运用合同解释的原则,不拘泥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而是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它们的确属于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至于福中福和松茂公司之间订立合作开发的合同,如果不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同样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表面上看也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但福中福公司和松茂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因为松茂公司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尚未能够经过登记手续的办理取得转让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合同约定来看,更类似松茂公司把自己在和翻身村有关村民小组所订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间所取得的合同的债权转让给福中福公司。如果这样的判断能够成立,作为松茂公司来讲,把自己和翻身村有关村民小组所订立的债权转让给福中福,松茂公司就没有资格再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去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其与翻身村有关村民小组订立的合作开发合同。只有合作开发合同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在合同对方当事人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取得法定解除权。具体本案来讲,松茂公司把自己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福中福公司之后,唯有福中福公司才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取得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权利。所以松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仲裁请求,得到法律认可的可能性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是什么导致无法可依频繁出现
国务院参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朱维究: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以“合法即合乎法律”为根本上的考量因素,而不能恣意地将法律之外的政策性因素、社会因素纳入合法性的评价标准体系之中。
尽管我们在处理人民群众上访的问题时,因其敏感性而应谨慎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底线的突破;当地有关部门在合理化解矛盾、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强调自身的灵活性、应变性并无可指责,但若不顾法律界限的客观存在,则不是建设法治政府所应追求的。同时,类似本案中的“销售禁令”等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是一类行政强制措施,这些行为在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正反映出我国因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强制法》而导致无法可依之混乱状态的频繁出现,从而难以真正让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
用依法治国的理念思考社会治理问题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新宝:从中央到地方党委和政府把维稳当做第一要务,对稳定问题高度重视。当然这也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样的维稳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有一些问题,不是越抓越少,而是越抓越多了,社会矛盾越来越尖锐了。比如说土地问题带来的利益诉求纠纷。在一些群体事件处理中,谁闹得凶一点,就可以获得利益。这样的处理,没有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和应当遵守的法律制度。让不该得到利益的人得到利益,而那些发不出声音的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这样的治理方法,不可能带来长治久安。
要真正解决这些严峻的社会问题,首先是要努力消除这些矛盾产生的根源,在基本利益布局上秉承公平正义的原则,而不是将利益让一部分人跑马圈地了,让另一部分人处于无望的不利境地。其次,矛盾出来了以后,是要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政府和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依法正当行使权力。一些县市级别的领导同志,他们对社情民意比较了解,对目前处理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压力有苦衷。单纯维稳会有问题,在一个事件处理过程中要弘扬正义,弘扬法治。某些不正当的诉求,通过极端的方式和手段表现出来,少数人获取了不应有的利益。这样会导致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希望各级政府用依法治国的理念思考社会治理问题,用法治的方法去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包括群体性事件。
政府为何热衷土地开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孙宪忠:开启土地市场以后,政府热衷于土地开发的原因就在于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土地耕地征收的时候,农民耕地征收30%的出让金交给中央政府,70%留给市县一级政府。但是如果本来就是建设用地,而不是耕地,这30%是不交给中央政府的。如果是城市中间的拆迁土地,这个出让金也不交给中央政府。这种情况下,一下子从原来一般的建设用地、农民土地变成城市建设土地时,就存在一个巨大的价值增值。
一般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财政收入都是靠税收。但在中国,据我们现在调查和了解,在一些地方,实际上第二财政超过了第一财政,就是说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甚至超过了企业给国家缴纳的税收。这确实给国家、政府发展提供了很大资金,但是问题也不少。个别地方实际上形成了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共同体的现象。因为土地开发之前,政府先把这个地跟开发商达成一个协议,政府开始没有收出让金,把地权给开发商,开发商开发完了以后,卖出去的钱一部分再交给政府作为土地出让金,一部分再作为开发商自己的收入。这就等于政府把自己的出让金给企业入股一样,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就是说只有房子卖出去才可以交土地出让金,卖不出去政府得不到,开发商也得不到。于是就出现了目前为了征地、拆迁,普遍存在强制性高压消灭小业主权利的手段。当今,有的地方土地资源遭到很大的浪费,给民生造成很大的问题,这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底线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任进: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加快,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格局的调整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也产生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如土地纠纷、房屋拆迁事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特别是土地纠纷已经成为第一位的突出信访问题。我认为,造成土地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纠纷,也要采取多元化的对策和方式。
从土地制度本身看,我国实行国有土地公有制,其理论基础是,每个公民应该可以平等地免费享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拥有一套在国有土地上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因此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遏制不合理住房需求,防止挤占土地资源和土地过快升值。
从国家财税体制看,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地方征收的税种中涉及房地产的较多,而且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归地方人民政府,没有完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所以要调整财税体制,合理分配中央地方财权,抑制地方政府通过土地经营扩张地方财政的冲动。
从现实情况看,有些土地纠纷是市、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法办事造成的。如个别地方政府不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没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已经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给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并引发重大土地纠纷,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引发土地纠纷的违法行政行为要严厉查处,还要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决土地纠纷,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方法,但最重要的是要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特别是对涉法涉诉土地纠纷的处理,更要依法办事。具体来说,对法律政策明确的土地纠纷问题,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因土地升值和其他原因提出不合法、不合理诉求的,要积极引导,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底线,特别是不能为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发新的攀比和新的土地纠纷。
“和稀泥”式的维稳当警惕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杨伟东:当今,因土地而引发的纠纷,可以说形态各异,种类多样。从纠纷性质上分析,有单纯的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类土地纠纷,也有单纯的公民、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类土地纠纷,但我们看到的往往是行政与民事类纠纷交织、纠缠在一起的纠纷形态。
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依个人观察,土地纠纷中涉及行政机关的无非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为行政机关就土地及相关不动产的许可、裁决和登记等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另一种是行政机关针对土地及其之上的不动产的行政行为本身不违法,我想,这两类问题的性质不同,解决思路也应有所区别。
第一类纠纷和问题主要体现为行政纠纷,矛盾焦点在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但也交织着现有土地制度的合理性问题。现有土地征用及补偿和城市房屋拆迁及补偿,就属于制度建设与违法行政交错问题,目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旨在完善相关制度,试图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或因行政机关的介入而引发矛盾。我认为,解决这类问题相对复杂,除强调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外,需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类纠纷要相对简单容易。像福中福案一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本身没有问题,案件更多不是行政纠纷,而是民事争议或经济纠纷。不过,当事人若认为自己受了委屈,当然可以合法方式诉诸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当事人的权利。问题的关键是,行政机关和法院如何处理。我个人认为,与第一类纠纷相比,这类纠纷的解决远远简单的多。既不存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也不存在制度不合理问题,行政机关或法院只要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纠纷或问题应当较为容易解决。行政机关或法院消除矛盾的方法,就是按照法律办事。相反,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试图“和稀泥”,基于担心纠纷和矛盾升级以及错误的维稳思路,采取压制甚至运用行政权力违法解决问题,不仅不利于纠纷和矛盾的解决,反而更容易导致纠纷和矛盾的复杂化和升级。在现实中已有不少教训,值得警醒!
回到法治的框架内解决纠纷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李雅云:我们搞市场经济,就要有一个诚信社会,诚信社会首当其冲的就是政府带头讲诚信,因为政府是决策者,就是要落实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地方党政机关一定要做到不干涉具体案件。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地方党政机关支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来办案,现在需要把这个案件拉回到法治的框架内来解决纠纷,在体制内来解决各方面的法律诉求。是村民的诉求,还是企业的诉求,还是什么利益诉求,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
拆迁中如何实现多赢局面
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冯玉军:
房产开发拆迁之后,不仅会造成被拆迁地区及周边居民生活品质的重大改变,而且会对社区福利及市政资源的配置产生较大影响。因此,除了通过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规范,积极有效地推进针对房屋被拆迁人的补偿外,还应同社区相关人群沟通信息、推进民主决策。特别是那些公益拆迁项目,都可能会影响其以后的生活、工作和交通的便利,同时这样的公共建设由于是使用公共资源,用于公益目的,实际上涉及到该地区的整体利益,所以该地区的居民都应有知情权、申诉权、参议权。而对于这些非拆迁当事人,现行拆迁法律法规一般来说并没有给他们提供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甚至行政复议的渠道。对此一个弥补的办法是,在拆迁前的土地规划阶段通过公示、听证等程序,吸收社区人群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我国当前风起云涌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社会现代化、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种多发和复杂激烈的纠纷使得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特别是司法机制解决拆迁纠纷面临着极大的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界和公众对于纠纷及其解决都需要秉持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在公共政策选择方面应优先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强调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提倡利用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高效和灵活的行政性处理机制,价值中立的仲裁机制,社会自治组织的调解机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机制,司法程序协商化机制,负责与拆迁谈判的被拆迁人代表机制,组建“房屋拆迁(代理)公司”的公司代理机制,当事人直接参加协商谈判机制等等,以提高效率、保证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使法律能够正常实施,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合理救济,最终,社会通过纠纷的解决回归和谐。
一般人都希望地方政府能成为问题解决者,其实地方政府的根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依法办事、使公民和企业对政府高度信赖的前提下才可能解决矛盾、求同存异。从基本案情和涉案各方的未来发展看,福中福公司、当地的老百姓以及区政府之间,如果处置得当,本来是有可能实现多赢局面的,但很遗憾这个案件没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