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互联网管理特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互联网管理机构是一国执行互联网管理政策和履行管理职责的主体,是互联网管理的组织基础。各国在政治体制、社会经济、信息化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各国在互联网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各具特色。但在另一方面,互联网所具有的通用性技术应用特点,也使得各国互联网管理机构设置体现出诸多共性与共同的发展趋势。
(一)各国并不存在专门的、统一的互联网管理机构。互联网已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统一的互联网管理机构,而是由多个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互联网事务进行管理。
(二)互联网管理机构主要由两类机构组成。一类是传统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大多处理与自己的传统职能有着密切联系的互联网事务,例如各国电信监管机构大多扮演互联网行业发展推动者的角色,承担促进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互联网业务创新和市场竞争、保障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职责;警察、安全机构主要负责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商务经济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管理,文化部门对网络版权进行管理等。
另一类互联网管理机构是为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新的管理问题而专门成立的组织机构。这一类机构有的下设在传统政府部门之下,向传统政府部门负责,如大部分国家在电信监管机构之下设立的互联网信息中心,承担互联网发展数据统计、产业调查、IP地址和域名等资源分配管理等职责;有的则是专门新设立的独立监管机构,例如为应对数据保护和垃圾邮件问题,英国出台了《个人数据保护法》 ,并依据该法成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信息委员办公室,由该机构履行公民个人数据保护等管理职责。
(三)各国普遍存在着互联网管理部门职能交叉、相互配合的现象。互联网作为一种渗透性、通用性的业务应用,在打破行业界限的同时,也打破了政府部门的事务管理界限,特别是对于新兴的互联网业务,在还未形成明确的管理政策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个政府部门参与管理的现象。
(四)电信监管机构广泛参与互联网管理事务,是重要的互联网管理部门。无论是美国FCC、英国OFCOM,还是日本总务省、韩国KCC,这些电信监管机构不仅广泛参与互联网管理事务,还深度参与互联网行业政策的制定。从目前来看,电信监管部门涉及的互联网管理事务包括:互联网基础设施发展与规划、互联网资源政策制定、互联网接入市场竞争规范、互联网业务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等。这一方面与互联网本身是在电信网络平台上发展而来的有关,电信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有着天然的历史继承性;另一方面,作为基础设施和平台管理者的角色,电信监管部门也不可避免地参与互联网诸多事务的管理,与其他许多政府部门存在着协助、配合关系。
(五)除管理机构外,很多国家还设立互联网政策议事咨询机构,对互联网管理引发的新问题提供政策建议。这些咨询机构大多采取“委员会”的组织方式,广泛吸收各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代表、社会人士参与互联网建设与管理,增强互联网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此外,对于互联网新生事物和问题,委员会机构提出的政策建议也更易被公众所接受。例如韩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专门设立了审议委员会,对相关政策和制度完善进行政策咨询。新加坡也成立了电子商业政策委员会,对相关政策制定展开咨询。
(六)在政府部门之下设立公共事业性机构,协助政府开展业务促进方面的工作。这些机构大多接受政府部门的领导和预算监督,承担培育、促进重要业务发展的职责。例如,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专门下设了韩国游戏产业振兴院,具体负责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有关事务,协助韩国游戏公司在全球市场推广韩国游戏产品,培育网络游戏文化,扩展游戏产业发展基础,培养游戏产业人才。
(七)互联网网络安全机构设立在不同领域和部门,类型多样。互联网的关键基础设施属性已被各国所广泛认可,网络安全不仅事关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也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因此,各国不仅在政府机构如电信监管机构、警察部门、安全部门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在军队中也开始成立专门的组织以应对网络安全问题。
(八)在互联网内容管理方面,各国在机构设置上有着行业化、民间化的趋势。为应对互联网上的违法与不良信息,多数国家设立了信息内容举报中心,并作为一个公共事业机构运营,政府不直接干预具体管理事务,更多的是在公众教育、宣传服务方面发挥作用。如英国的互联网观察基金会IWF、德国的自律内容标准制定机构FSM等。这些内容管理机构一般采取的管理措施有:(1)接受网民举报与咨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审议与判定。(2)判定对青年人有害的网站,如服务器不在本国境内,则更新本国禁止接入的网站数据库,向ISP提供最新数据库,建议ISP进行封堵;如果服务器在境内,则向存储该内容的服务商发出内容删除通知,服务商应当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并为后续的司法调查保存记录。(3)提供互联网分级服务,支持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对自己的内容进行自觉标注,并通过提供过滤软件和相关技术保护互联网用户远离不良信息侵扰。
(九)互联网融合业务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机构。目前大多数互联网业务不再单纯是通信业务,而是具有融合业务、混业业务的特点。这些业务不仅涉及通信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也涉及部分传统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例如对于通信媒体融合业务(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新闻服务),传统的广播管理机构、文化部门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新加坡媒体发展局,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CMS),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互联网新兴媒体业务的管理以及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通信领域建立融合性监管机构的国家,往往能更好地打破行业壁垒,为网络融合和业务创新构建良好的机构与制度环境。
(十)各国互联网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一般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绝大部分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实施对互联网的各项管理活动,特别是专门成立的部门,其设立、组织机构、职能都是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例如美国电信监管机构FCC主要依据《通信法》实施管理活动,日本总务省依据《网络服务商责任法》、《禁止非法链接行为法》、《反垃圾邮件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履行互联网管理职责,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依据《互联网资源法》对域名、IP地址等资源实施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