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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免税法案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为了促进网络技术的发展,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网络租税自由法案》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此法案规定1998年10月--2001年10月,各州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禁止对网络交易征税。但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就开始征收网络税Internet Tax)的州政府除外。

    2004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网络租税非歧视发案》,将禁止网络交易征税的期限延长至2007年11月1日。

    2007年10月1日,又颁布了《网络租税自由发案2007修改法案》,将禁止课税期间延长至2014年。

U.S.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signs the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Amendments Act of 2007 in the Oval Office of the White House in Washington, D.C.
Mandel Ngan/AFP/
U.S.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signs the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Amendments Act of 2007 in the Oval Office of the White House in Washington, D.C. 

    美国电子商务征收面临的问题,跟我国学术界所讨论的问题不一样。我国还在关注电子商务收入性质的确定,而美国几乎没在这个问题上费时间。因为美国各州都有独立的税制,所以他们关注的是跨州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与分配问题。美国税制的繁杂,不统一,这使得对网络和远程交易征税变得十分困难,很难实现税收的公平。

目录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探讨 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国政府都面临着一个新的法律课题,即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交易(电子商务)进行税务征收的问题。广泛的电子商务活动无疑给各国政府、地方性政府和国际社会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考验。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而其国家性质又是联邦制,其国内法律体系又可分为两个独立平行的法律体系,即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前者由美国国会代表联邦政府制定,各州法律由各州议会和州政府制定。所以,在美国同时存在两种税收体系,即联邦税收体系和各州税收体系。
     美国国会目前共颁布了两部临时性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电子商务活动,其中一部是"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译做《统一电子交易条例》,这部法规的内容几乎没有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另外一部法律是"the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这部法律就美国国内的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在此对之进行详细讨论和分析。
     "The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简称"ITFA",中文意思是"因特网税收豁免条例",(简称"因特网免税条例")。该条例是经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并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生效的政府性法规,于1998年10月起正式开始实施,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3-Year Moratorium on Special Taxation of Internet,即因特网行业3年不上税。
     该法条明确规定:禁止各州和地方政府自1998年10月1日起至2001年10月21日止这段期间内向因特网行业征税。这一条款又被称为"祖文"条款,但是该法规同时允许几个已经实施了向Internet Access进行税务征收的州继续其税收工作,但前提是该州能够证明其针对Internet Access的税收工作早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就发生过。
     2. 3-Year Moratorium on Multiple and Discriminatory Taxes on Electrolic Commerce,即针对电子商务的多种或不合理的税收3年内免征。
     该法条明文禁止州和地方政府针对跨州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务征收,同时避免并阻止针对电子商务的带有歧视性的税收,以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Consumers)和买者(vendors)的权益。
     3.No Federal Taxes,针对 Internet,联邦政府不征税。
     国会认为针对 Internet Access或E-Commerce企业不应征收联邦税,即联邦政府不应对Internet和E-Commerce企业进行征税。同时,他们应该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负税区域。国会要求克林顿政府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税收时,尽量与联合国和世贸组织的原则和精神相一致,并尽量通过与这些国际组织的合作来达到促进和加强美国企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国际竞争力。
     以上内容仅是"ITFA"的简单介绍,该法条的作用正如克林顿总统在签署该法令时所做的如下陈述: "我支持因特网税收豁免条例是因为它充分考虑到消费群体的最终权利、商业利益的需要和税收政策在促进因特网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我期待签署这份协议,因为它将有助于美国保持其在信息时代的领导作用。"
     值得说明的是,该条例只是美国国会代表联邦政府颁布的涉及因特网和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临时性法规,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前美国及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加紧制定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正式法律文本。

国外开网店收税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网内网店在7月1日起开始了实名制,我子雨在前面的文章中也说过在不远的将来国家将向网店开始收税,那么很多店主肯定想知道国外的网店收税吗?或者说国外开网店收税是按照什么一个标准依据收到的? 

这里子雨查了一些网络资料,可以肯定的告诉店主们国外开网店是要收税的,英国在2002年8月《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分为3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根据所售商品种类和销售地不同,实行不同税率标准。年销售额超过5.8万英镑,则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增值税登记。若未超过,则不作硬性要求。 

虽然美国最早在1998年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该法案最简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虚拟商品(比如软件、音乐)不应该被课税。但一般商品都需按照实体经营标准纳税。该法案适用期3年,但后来两次延期,直到现在还在延用。不过美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定,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可以立法收税,所以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订购发生买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消费税。

举个例子,当一家名叫Jacky.豆豆的网店,在线销售了一件价值59美元的衬衣给其实体公司所在地的顾客,那么他须向本地税务部门缴纳2.95美元的消费税。如果他将这件衬衫卖到没有实体店、仓库和生产线的其他州,则不需要向那里缴税。 

在澳大利亚开网店,收费收税是不可避免的。个人开网店,需要向网络平台缴纳登录费、交易服务费等。卖家在网店里每放一个新产品,就要交一笔费用,收费标准依产品的价格而定。成交后,还要交成交价格2%~5%的交易服务费。使用Paypal之类的第三方支付系统时,也需要交手续费。 

小本经营的个人网店通常不需要报税,除非交易额超过1000澳元(1澳元约合5.92元人民币),但店主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交税额度视店主当年的总体收入而定。当然,如果店主这一年支出更大,还会享受政府退税。 

我们的近邻日本的《特商取引法》规定,网络经营的收入是需要交税的,而且确实有一些日本人在按照法律纳税。据统计,日本年收益低于1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人民币7.5元)的网店,大多没报税,而年收益高于100万日元的,店主却大都比较自觉地报税。 

美国互联网商务立法概况和基本特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是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发源地,也是到目前为止最为发达的国家;同时,美国是法治发展、富于法律思维的国家。然而,对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而言,美国并没有象新英格兰最早的移民那样,先在船上签好五月花公约,后上岸组织社会。而是相反,先是任其发展,后逐渐加以规范。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立法。

立法概况
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国会陆续对互联网及互联网商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了法律和法案。主要有:1.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2.网络公平法案(Net Fair Act of 1998);3.电子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 Privacy Bill of Right Act of 1998) ;4.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案(Children’s On 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5.纳税人互联网帮助法案(Taxpayers Internet Assistance Act of 1998);6.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7.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8.互联网上禁赌法案(Internet Gambling Prohibition Act of 1998),等等。以下概要介绍与互联网商务密切相关的几个法案:
1997年网络免税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 of 1997)
本法案旨在制定统一的联邦政策,反对州和地方政府干预电子商务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由国会统一管辖电子商务。法案确立暂免网上交易的税收,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和使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者直接、间接征税。但此项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对基于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的收入所课征的所得税等情况。

要求财政部长、商务部长和国务卿咨询国会有关委员会,咨询消费者和商务组织及其它州和地方政府,研究美国和其它各国互联网的税务情况,在本法案制定后的十八个月内向总统提交政策建议。总统将在本法案制定后的两年内将该建议提交国会有关委员会。

要求总统通过WTO、经合组织和亚太经合理事会的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和免除网上交易的关税。
网络公平法案(Net Fair Act of 1998)
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为基本指导思想,确立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各州或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课税。成立一个名为“互联网税务与规则委员会”的专门机构,研究对互联网和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的税务与规则的状况,提出在这个领域的联邦立法建议,并草拟一个“统一互联网商务法典”的模范立法。

1999年网络免税法案
修订1997年同名法案,确立长期免除网上交易税收。1999年9月30日,两院通过联合决议,敦促总统努力在世界范围内免除互联网交易的关税,禁止各国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多重的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

电子信箱保护法案(Electronic Mailbox Protection Act of 1997)
指导思想:促进电子商务和通信,保护消费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免受垃圾邮件(unsolicited electronic mail)的困扰。法案禁止各种可能妨害电子信箱正常通信功能和损害电子信箱使用者正当权利的行为。法案还规定了电子邮箱侵权者的民事赔偿责任。电子信箱使用者保护法案(Email User Protection Act of 1998)
本法案对1997年的电子信箱保护法案作了相应的修改。
数字签名和电子印鉴法(Digital Signature and 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Law of 1998)
本法案旨在许可金融机构使用电子印鉴技术,并相应地对1968年银行法的相关内容做修正。
基本特点
1.鼓励互联网商务发展,确立联邦管辖权。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在经济领域有很大的自主立法权。但十九世纪后半期以来,国会以宪法规定的有权对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立法为依据,不断扩大解释,强化了联邦在某些经济领域的管辖权,如反托拉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会再次借助这一宪法规定,强化其对互联网的立法权。互联网免税法案中陈述联邦立法管辖互联网的理由包括:互联网不尊重州界,不独立在州内运行;互联网上的地址在地理上没有意义;互联网上信息包的分组交换传输方式无法确定具体的路由,也无法将州内、州外分别开来等等。所以该法案明确规定,任何州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互联网和计算机互联服务直接、间接地立法予以课税。

2. 平衡利益关系,优化资源配置。
互联网的发展,产生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如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儿童受网上不健康内容污染,网上赌博等。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互联网发展的同时,美国也对相关的负面问题逐一立法予以调整。

联邦确立互联网长期免税,必然侵蚀州和地方政府的税基,损害地方利益,国会注意到了这一点。据Erst & Young审计和咨询事务所的研究,各州和地方政府从电子商务中应收而未收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仅占其税入的千分之一。所以国会立法免税考虑到了这一事实。将来,如果互联网商务免税致使税收流失极其严重时,国会定会做相应的立法调整。

美国鼓励互联网商务发展的另一个理由是,小企业和个人经营者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市场上,比在现实市场上更有可能与大企业具有同等的机会和条件进行竞争,这符合美国反对垄断、保障竞争的经济立法原则。

3.注重全球战略,借网络领先技术,使美国利益最大化。
根据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首次年度报告,全世界1995年有1000多万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上升到1亿4千万人。在下世纪未来的十年里,将有十亿人使用互联网。1998年IT产业占美国GDP净增长的三分之一强,该产业就业人数超过700万,至2006年,全美将有一半的劳动力就业于IT或与IT密切相关的行业。

IT产业如此重要,美国努力借助于在这一产业的技术优势建立全球市场。1999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决议案,敦促总统寻求全球一致,长期免除电子商务关税,禁止对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制定特别的、多重的和歧视性的税收,敦促总统反对由任何国家、联合国或任何多边组织对电子传输确立税收的动议。

国会在1998年网络公平法案中就要求总统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理事会等进行双边和多边谈判,确立互联网交易关税豁免体制。1999年美国已与澳大利亚、欧盟、法国、爱尔兰、日本和韩国分别发表联合声明,对电子商务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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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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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义词: Internet Tax Freedom Act,网络租税自由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网络租税自由法案》,《网络租税自由发案2007修改法案》,网络税收自由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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