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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业对版权局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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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业对版权局编辑本段回目录

  4月25日,国家版权局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召开沟通会议。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文本,该草案一经发布,便引起音乐界众多知名人士的反对。

  4月11日,在中国音像协会旗下流行音乐学会和唱片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之下,包括滚石、百代等50余家国内主流唱片公司以及部分音乐人、词曲作者,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提出讨论意见,涉及草案的44条、46条、60条、69条、70条等十余条。

  唱片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宋柯认为,“国家版权局在制定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时,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版权保护的国情。我国现在对使用者、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保护很充分了,相关立法应该倾向保护版权人”。

  4月25日,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回应:“国家版权局作为草案的起草者,是不同利益者的协调与平衡者,我们既要保护治理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宋柯则称,“版权局给我们机会说话,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个人对沟通结果不满意”。

  “集中管理”为焦点

  过去一个月,反对声音集中在修改草案60条和70条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第六十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王自强解释称,从授权许可的角度看,一个“卡拉OK”经营业者,向消费者可提供消费的VOD点唱系统曲库中一般保有二万至五万个作品,对于经营者而言,一一取得授权显然不现实。反之,维权诉讼的角度看,难度依然很大。

  他认为,针对特定权利在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坚持著作权人不“被代表”的制度设计,将导致著作权人权利无法保障;而众多市场主体合法使用作品的授权途径无解,从制度设计上将众多的市场主体置于侵权状态,导致整个版权市场秩序的混乱。由此,将导致诉讼增多,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不利音乐发展。

  针对六十、七十条的规定,宋柯表示,我们并不反对集体管理制度,但是,修改草案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而现在的集体管理组织是半官方性质,容易形成垄断。宋柯所指集体管理组织,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音集协2010年2月公布的3年维权成果分配方案显示,自2007年以来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人民币,在总数中扣除营业税及附加税、文化部“全国娱乐场所阳光工程”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监管平台8%的费用后,运营成本、维权成本、宣传成本以及基础建设成本占其余部分的比例为50%,另外的50%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分给版权所有人的约6000多万元。

  宋柯说,音著协财务并不透明,且在此前音著协与百度(微博)的诉讼中,并未为音乐著作权人争取到利益,同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百度合作。对此,王自强说,集管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不影响制度建设,集管组织如果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撤换。

  互联网为什么不反对

  “草案出来之后,我们没有听到网络方发出反对声音,这就很能说明问题”,宋柯在谈到第六十九条时称。

  六十九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对此条款,中国唱片总公司总经理周建潮认为,该条款放大了避风港原则,可能用意在鼓励文化传播,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变相“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所谓避风港原则,即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唱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卢建提供数据显示,中国网络音乐迅速崛起,行业总产值超过300亿,但是片公司产值只有行业总产值的2%,不足10亿元。

  对此,王自强解读认为,六十九条实际规定了三个条款:一是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二是通知与反通知,三是明知和应知应该承担的责任。他指出,与欧美等地的避风港原则相比,《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更加严格,之所以不要求技术服务商承担审查责任,是因为目前缺乏合适的审查依据,使得这一要求缺乏实际的操作可行性。与此同时,他强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应知、通知、删除等责任和义务。

  对于四十六条的规定,也存在争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46条规定,在录音作品出版3个月后,其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王自强解释称,由于网络兴起,唱片业的黄金发行期只有2个月时间。在王自强看来,四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限制大唱片公司的垄断,而给很多音乐作品再创作的过程。

  但是,宋柯认为该条款规定忽略了唱片业音乐创作的现实,大部分词曲作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来自于唱片首录,而由于作品首录保护限定时间的缩短,很可能导致唱片公司不会在唱片首录时给词曲作者支付全额报酬。同时,宋柯指“唱片业是一个创意产业”,并不同意“防止大唱片公司垄断”的说法。

唱工委对垒版权局编辑本段回目录

唱工委与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订“对垒”
宋柯

唱工委与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订“对垒”
王自强

  昨日,在国家版权局法规司举办的著作权法修改媒体互动会上,代表国家版权局的法规司司长王自强,以及代表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唱工委”)的宋柯,就著作权法草案中具有争议性的条款,双方展开了一番“舌枪论战”。王自强认为,该草案并非“恶法”,而是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来保护版权制度,宋柯则以美国的任何一部作品都要版权公司的许可来质疑;针对草案争议最大的第46条,王自强称三个月的规定是为了让音乐百花齐放,宋柯则笑言这根本不符合音乐生产规律。尽管这一番争论双方并未在修改意见上达成一致,但王自强透露,草案还有修改的可能。

  著作权法是否真的遵守国际惯例?

  焦点:46条取消“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规定

  王自强:这些都是根据国际惯例修改的,参考了美、德、日、韩和中国港台等地的相关法规。

  宋柯:无论伯尔尼公约还是其他什么国家的规定,只要我们想要用美国的作品,我们就必须取得版权公司的许可,连谁唱,怎么翻译都会管。

  第三方声音(某律师):对于音乐人来说,以前有“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这一条,音乐人都没有获得应得的收益和尊重,“现在把这条取消,音乐人连最后的屏障也没有了”。

  三个月期限是为了让音乐百花齐放?

  焦点:46条音乐版权三个月期限问题

  王自强: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录音作品和图书不一样,录制的过程中就是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自己通过演奏、配曲,实际上是一个再创作。社会是需要一枝独秀呢,还是要百花齐放?

  宋柯:一首歌曲从推出到走红最快也要半年时间,推广人对音乐作品的收益期最起码也要持续三年以上。三个月通常都还没过宣传期,如果实行三个月的强制许可,将同时打击原创者和制作者的创作、投资信心。

  第三方声音(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杨延超):该条旨在鼓励音乐作品的传播和充分利用,无疑这对于构建充分竞争的音乐产业格局具有重要意义。至于只有三个月的独占时间,对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是否充分则需要另行讨论。

  现有集体管理组织是否应该废除?

  焦点:60条和70条提出由集体管理组织代理版权

  王自强: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治维权的组织,现在集体管理制度不规范,但是不能因为集体管理组织存在问题而废除,而应该完善。

  宋柯:目前60条和70条的规定过于偏向于现有集体管理组织,容易造成管理组织的垄断,必须删除。唱工委代表了90%的音乐人,完全有资格申请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唱工委将会积极申请该资格。

  第三方声音(某律师):在现行体制下,“半官方”的集体管理组织有其存在的背景。不过,一部音乐作品版权人可能只收到10%的收益,其他的利益流向不明。这需要今后的集体管理组织更加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在版权费分成信息披露上做到透明。商报记者 车兰兰

版权局解读著作权法非“恶法” 与宋柯唇枪舌剑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 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
王自强讲话 王自强讲话
宋柯提问 宋柯提问
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炬出席 中国音像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炬出席

  4月2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在京召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媒体互动会。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就《著作权法》草案中数条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详细解 读,称此前不少人对该法有误读,实际上它并非“恶法”,是为了完善版权保护制度,更好地保障版权。唱工委代表宋柯也到场讨论,与王自强就不少核心话题产生 争议。宋柯还透露,接下来将申请成立新的集管组织。

  版权局:制度与实施是两回事 草案还有修改可能

  互动会上,王自强首先强调,针对许多人提出的该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应该把制度层面与执行当成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制度本身的问题, 二是组织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不能因为执行的问题,就放弃完善管理制度的努力:”著作权法的实施就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但20年来盗版情况没有杜绝,现在还 在猖獗,这是事实。但不能因为这样,就废除著作权保护制度。就像列宁说的婴儿和洗澡水的关系,婴儿在洗澡的时候水会脏,但不能因此把婴儿和水都丢出去,而 是要把水倒掉,婴儿留下。”他认为许多人的误读是因噎废食:“不能因为某一个官司没打赢,就认为制度出现了问题。不能对于所有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就认为 是法律出现了问题。更不能从字面上解读法律。”

  对于草案中的规定,王自强称这些只是提出了基本框架,未来国务院还会继续完善。而被问到草案是否有修改可能,王自强反问:“没有可能的话还办这个互动会干什么呢?”

  否认集体组织是“公权”:版权局不直接管理音著协

  而对于该草案会让权利向集管组织倾斜,形成“公权垄断”的质疑。王自强解释称,版权局和集管组织并无直接的人事联系:“国家版权局和五个集体管 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这个关系在世界各国都必须存在,集管组织才能成立。按照现在的社团管理组织规定,谁审批,谁就是主管单位,只是这样的关系—— 就像所有的企业都由工商部门审批。两者之间其中不存在直接的人事关系。只有部分退休员工在集管组织工作,但只是因为这些人的名望,而不是公权代表,这种现 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存在的。”

  针对音乐人目前对音著协、音集协的一片反对之声,王自强表示,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著作权人的家园,但现在著作权人却成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异己。他认为,著作权人并没有了解立法者的意图。   

  指“原作者声明不能使用”不符合国际惯例

  随后,王自强对草案中争议较大的46、48、60、69、70条都进行了详细解读。他强调这些修改都是根据国际惯例,参考美、德、日、韩和港台等地的相关法规。

  针对46条在原有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取消了“原作者可声明不得使用”的规定,王自强表示,“法定许可”的国际惯例就没有这一条:“这个规定跟世界 各国使用了法律许可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包括美国、德国、日本、南非等都没有这一条,大家可以去查阅,因为一旦有了这一条,就不叫法定许可了。”而 为什么教材、报刊转载的规定中保留了这一条呢?他称是因为这些行动的第二使用人,使用的东西跟原件是完全一样的。但录音不一样,录音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再 创作,它的演唱者、录音者、配曲者都是不同的,出来的东西跟第一个录音肯定不一样:“举个例子,有一首歌第一次是民歌唱法,第二次唱是摇滚唱法,这就是两 个不一样的东西。”王自强强调,该法规的前提是每一次使用,原作者都能增加一次收入。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加强保护著作者权利,有利作品传 播。

  为什么规定时间是三个月?王自强透露,日本、韩国和台湾等规定都是三年。但日本和台湾的规定是被强势著作权人给左右了,时间越长越容易导致大的音乐公司垄断:“这一家越滚越大,小公司越滚越低。所以为什么会有四大唱片?”为了避免这一现象,选择了以三个月作为期限。

  而与46条配套的48条,王自强认为其能提高法律许可的门槛,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48条就是规定,你要使用他人的录音制品,就要备案,要履行法律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责任。实际上48条是提高了法律许可的门槛,是为了更好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

  详解60、70条 称无集管组织社会将无音乐

  针对60、70条提出的由集管组织代理版权权。王自强表示,如果作者的某些权利不被代理,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就将成为无音乐的社会,只因特定权 利得不到保障,产生市场乱象。他称:“集体管理是在著作权人的某些权力难以行使或者说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组织来维权。著作权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作 品在广义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性市场主体在使用这些作品,但不能知道谁在使用,也不能控制,及不能因为被使用而获利。比如歌曲在卡拉OK厅等地的使用,著作 权人本人无法去一一发放许可,使用者,即唱歌的人也无法自己去获得授权。”

  他也强调,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著作权项目是有前提的,不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每项财产权都使用集体管理制度,而只有著作权人难以行使、无法控制的财产权,才能使用集体管理。

  第69条并非庇护网络盗版 网站审查技术上无法达到

  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王自强解释称:“这是在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一 个一般规定,也就是‘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原则。对此不仅美国有如此规定,欧盟也规定‘在服务提供者提供,成员国不应当要求服务提供者监督其存 储和传输的信息。”我们的规定比它严格,只适用于“单纯提供技术”的服务提供商,只要服务商有主观因素,就不适用于69条。

  为什么不能启用新的技术,将网站自行审查上传内容变为可行,从而更好地保护版权?王自强表示,审查从目前的技术水平来说,还无法达到。

  宋柯现身参与讨论 称计划申请成立新集管组织

  唱工委代表宋柯也现身互动会参与讨论。他就中国目前的版权状况出发向王自强提出问题,认为该草案参考了许多他国法律条文,但忽视了中国目前版权 状况相对更加恶劣这个事实,指法律应该在加强对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平衡。两人就不少问题产生分歧,对于王自强援引国外法律及实例,宋柯却表示 翻唱国外歌手的歌曲必须遵守的规定,比翻唱国内歌曲繁琐得多:“我们翻唱一首Lady Gaga的歌,除了各方面的版权都要兼顾,就连我们翻译的中文歌词都得给对方审,一首歌下来得花三个月。”

  对于未来的计划,宋柯透露,将致力成立新的集管组织,唱工委就可以成为一个此类型的组织。 (周文韬/文 夏祺/图 辛军/视频)

  附:《著作权法》草案中引起争议的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使用者申请法定许可备案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官方网站公告备案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第一款所述使用费及时转付给相关权利人,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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