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长诉讼时效法律专家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法律赋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令其于特殊情况下,得对因诉讼时效期间完成而欠缺强制执行力之请求权,恢复其强制执行力而加以保护。此条中之“特殊情况”,应作严格解释,如因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长期不统一而导致其权利不能行使的情况。法院于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时还应考虑:是否有予权利人特殊保护的必要、基于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更有应予保护的理由等。对主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其效力不当然及于从权利。
特点 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长诉讼时效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编辑本段回目录
最长诉讼时效相关研究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对其他诉讼时效期间之限制也。与其他诉讼时效期间相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有客观的起算时点,即从权利成立(“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长度为二十年;而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则涉入当事人之因素,即从权利可行使时起计算,长度则远短于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民139)、中断(民140)的规定,但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唯因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仍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其他规定(如民138),故不能将之简单等同于除斥期间。此文所称之“诉讼时效期间”,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包括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通意见》第167条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到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第175条第2款规定:“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法律效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乐都县最长诉讼时效案件审理 |
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现在还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