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一览编辑本段回目录
1、经济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务。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的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汤维健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一般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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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为目的审判上的程序。――日本《法律学小词典》
4、破产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支付不能或债务超过,都显示了债务人无法进行清偿债务的状态,因而进行破产这样的清算型处理。――(日)伊藤真著,刘荣军、鲍荣振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债务人不能支付时,法院根据申请以决定宣告破产;债务人停止支付时,推定为支付不能。――日本《破产法》第126条转引自《企业破产法论》顾培东、张卫平、赵万一著,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6、“倒产”指债务人在偿还期满不能偿还债务的状态,即处于已无可挽回的经济状态。表现为:债务人签出的所有有价票据无效;受到银行停止交易处分的通知;正在进行破产以及其它倒产程序的申请。在日本,现行倒产制度包括破产、和议、公司整顿、特别清算、公司更生等。“破产”一般包含两层意思:(1)作为程序和制度的破产概念。即将倒产的按照破产法典作为审判上处理的程序和制度来理解,这种程序把握住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对其进行股价拍卖,将所得价金在所有债权人之间分配。(2)作为债务人的经济上崩溃状态的破产概念,传统上指“某人因经济崩溃,其拥有的总财产对所有债权人已无法偿还其所欠债务之状态。――《日本破产法》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秋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6、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变价,按债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牛津法律大词典》
7、破产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可以是一个非法律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即按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对债务人所进行的清算或整顿。――《美国破产法》潘琪著,法律出版社
8、在法律上,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兼顾债务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分配的一种程序。破产程序又称为概括执行或总执行,其目的在于一举解决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清偿关系,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序的性质。――《国际破产法研究》程清波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法定程序编辑本段回目录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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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有两种情况:
①申请破产的公司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公司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公司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
②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相关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企业申请破产,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宣告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企业未按规定变更、破产或注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破产
企业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或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主要特性编辑本段回目录
立法过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从1994年开始,企业破产法就列入了中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这部法律起草经历了三届中国人大任期,费时十二年之久,期间几次搁浅。
199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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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中国人大期间,起草组继续进行这一工作,一方面对当时企业改革与破产现状进行总结研究,同时着手继续修改破产法草案。2000年3月,起草组召开会议,就草案的修改问题进行了研究。大家认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草案包含的内容经过反复修改,广泛征求意见,已基本可行,起草组应当抓紧工作,争取早日提交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就草案修改的原则提出了具体意见,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报中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不稳定现象并引起人们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歧意见,这一工作又暂告一段落。
十届中国人大成立后,企业破产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继续由中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财经委员会于2003年8月调整起草机构,再次启动草案修改起草工作。起草组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和立法指导思想,总结以往工作,结合中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召开立法座谈论证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不断修改完善草案,并于2003年11月将草案再次送各地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就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采取登门拜访的形式,与有关方面多次进行协商,基本取得一致意见。2004年5月,起草组再次召开大规模座谈会,征求人民法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企业、职工和破产清算从业人员的意见,就一些重要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5月28日,草案经中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征求国务院意见。随后,起草组逐条研究国务院等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草案,经中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04年6月21日正式提交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初审。
此后,十届中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2004年10月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本来是再经过一次修改审议以后,就可以通过了,但恰恰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
两个优先都有硬道理。立法时到底把哪个放在优先的地位,就成了立法者的难题,处在两难之间,难以取舍。在中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的关注下,中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及许多专家学者进行广泛调研,做了大量工作,终于找到了结合点与突破点,提出了目前这一“新老划断”的方案。这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解决了历史遗留难题,也和立法的指导思想统一起来,扫除了障碍,同时也凸显出这部法律的中国特色。这一处理方式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认同,在这次常委会审议修改之后,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获得通过。
●起草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在适用范围、破产原因、重整制度、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金融机构的破产等问题上都曾有过争论:
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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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关于破产原因。早先的草案对于企业破产原因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规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在征求意见和审议中,有不少人存在一种担心,即仅以这样一个原因即允许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会不会引发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呢?会不会给一些恶意申请者以借口?也有意见认为,目前有一些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种原因作为破产原因也不利于这类国企的脱困。根据这一情况,立法机关将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个问题,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依据本法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从大的方面应适用本法。但由于这类企业比较特殊,对于这类企业的破产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但后来考虑到如不适用本法,就这类企业的破产专门制定破产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本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这些企业也是适用的。故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办法来办理。
新的问题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7年6月1日中国实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立法机关的解释是,没有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时机尚不成熟。现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中国破产法遇到新挑战。居民买房贷款还没有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怎么办?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针对汶川大地震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不少专家纷纷建议中国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使个人破产有法可依。
●并不完整的“破产法” 破产
中国人大财经委原副主任委员贾志杰是当年破产法起草组组长,缺失了个人破产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的破产法被他称为“半个破产法”。“居民房贷还没还完,房子地震倒塌了,银行债务难免,个人又无力偿还怎么办?”贾志杰认为,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我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贾志杰介绍说,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须依法规范。破产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例如,合伙企业本质是自然人企业,如果没有自然人破产,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合伙企业破产。
贾志杰说,中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目前,中国人大正在研究制订5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将有利促进中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贾志杰表示,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并未被考虑纳入十一届中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研究的立法规划。
●房屋被毁房贷留难题 破产
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倒塌了房屋的房贷者无法通过个人破产而核销债务。2008年5月31日,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贾志杰提出这一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回应了他的看法。“这次汶川大地震中国人民都非常悲痛,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大家热议的,房屋毁损留下来的法律问题。”李曙光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一旦出现不可抗力像地震这种情形,就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有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因为地震而丧失财产的,特别是丧失房屋财产的一些购房人和房子的持有人,就在很大程度上有了法律依据来解决这些问题。李曙光将房屋毁损区分为两类情况,对于购房人办理了房屋按揭但未入住的,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开发商承担不起,只能申请破产,银行的一批债务就形成呆坏账,银行只能采取核销的方式。这要么由商业银行承担亏损,要么由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方式对银行的亏损进行弥补。对于购房人办理按揭手续入住的,应由购房人自己来承担责任。李曙光认为:“房屋在中国可能是每一个家庭最主要的财产,遇到这么大的灾难后,还要让房贷者还债,首先跟中国传统的道德不符合。”他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因为地震而丧失财产者是会被豁免掉的。
●个人破产制度应有配套措施
李曙光提出,当前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处理以下问题。首先是金融体系的问题,涉及到商业银行自身的商业化、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改革。还有中国个人的消费方式以及个人信用传统的问题。相关的立法和法律的配套非常重要,“目前恐怕只有单立个人破产法。”此外,李曙光还建议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和庭外谈判机制,以发挥商业银行和个人债务人的谈判功能,以减少司法负担。
●境外个人破产制度
在西方,正是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才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特别是欧美国家,人们比较富裕,信贷消费很普遍,会出现因为个人对未来预期过高,或个人工作生活巨大变动引发的债务危机。而个人破产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
香港:个人破产4年后可“翻身”
香港艺人钟镇涛破产 |
香港对个人破产有详细规定:个人在破产四年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享受其他人应享有的一切。但在这四年中,有些限制必须遵守:每月收入扣除合理及必需的生活费后,余款将用作还债。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如豪华家具要变卖,换为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自费出国旅行。应停止进一步负债,不可再借钱。破产管理署的职员会到破产人家中视察。不能出任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太平绅士、公司董事或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工作。清楚交代资产及负债后,方可自由出入境,但事前必须通报行程、住处及联络方法,并限期返回。
美国:个人破产占破产案9成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像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美国曾高达95%。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破产家庭自主房屋的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权要求破产家庭变卖房屋的产权,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破产家庭变卖其自住房屋偿还债务。
台湾:“三管齐下”确保金融稳定
当年中国台湾地区发生“9·21大地震”后,同样面临着房贷还款问题。各方博弈的最终结果是“政府”方面在5年内免除台湾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而商业银行则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本息还款期限一律推迟5年,同时用被免除的营业税额来平抑呆账。如果此举还不足以使灾民重建家园,那么还有个人破产制度,“三管齐下”极大地缓解了灾民的还款压力,同时也确保了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定。
参考资料编辑本段回目录
1、《商法》高教版 范健
2、http://info.ceo.hc360.com/2007/06/0615374199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