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特别301条款”是广义的“301条款”的一种,该条款始见美国于《1974年贸易法》第182条,《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3条对其内容做了增补。“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
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6条款监督国家”,美国可不经过调查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刚刚公布的2009年报告中列出38个需要执行更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国家,其中中国属于重点观察对象。 重点观察对象包括:阿根廷、文莱、加拿大、智利、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巴基斯坦、中国、菲律宾、俄罗斯、泰国。
2010年:IIPA在“特别301”审查中递交了39个国家的盗版文件编辑本段回目录
华盛顿——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递交的建议书中,主张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外国市场准入问题的年度“特别301”审查中加大制止版权盗版和保障美国就业的力度。
该联盟在新闻稿中指出,由版权行业组成的IIPA报告主要关注39个国家/地区的版权盗版、必须为之斗争的法律和执法改革以及其他市场准入壁垒问题。IIPA建议中指定其中35个国家可列入USTR观察员名单。IIPA还指出了2010年版权业所面临的全球重大挑战以及美国政府和行业必须采取行动以应对它们。
IIPA主席Eric H. Smith就今年递交的建议和特别301的一般程序发表看法指出:“随着美国就业持续下跌,政府需要加倍努力制止全球性大规模盗版美国版权作品。年度特别301程序是减少盗版损失和重塑美国就业率的重要工具。美国创意产业——商业软件、娱乐软件、电影、电视和家庭视频节目、音乐、书籍和期刊出版——是美国经济的重要动力,有助于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包括每年从对外贸易中获得的收入超过1260亿美元。就像政府强调的那样,通过减少贸易壁垒(如盗版)增加出口对我们经济复苏和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Smith补充道:“为了确保贸易伙伴能尊重美国知识产权并改善其国家的投资环境,USTR、美国商务部和国务院的高级官员以及它们在华盛顿和海外的资深职员进行着不屈不挠的斗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在尝试着共赢。然而,考虑到今天很多国家和其民众所面临的经济和财务挑战。个人和企业偷工减料并从事侵权活动的诱因会增多,这是增强创新意识对国内和全球经济复苏重要性的关键时候。”
今年的IIPA建议书反映了版权行业非常关心各种形式的盗版,为了应对这些挑战,IIPA成员正加紧增强国际规范并在国家层面上更有效和具有威慑性的执行这些规范,以及加大全球执法合作。
优先观察名单
IIPA建议将10个国家列入2010年优先观察名单: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斯达黎加、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中华人民共和国、菲律宾和俄罗斯。特别指出的是,IIPA提议将墨西哥和哥斯达黎加提升至该名单中,并且菲律宾被提升至该名单并对其开展不定期检讨审查。
IIPA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保留在优先观察名单中。中国执法系统继续未能运用必要的人力和资源处理盗版盛行,不管是企业终端用户软件盗版以及音乐、电影、书籍、期刊和娱乐软件在线盗版,还是书籍、CD、DVD和其他“耐久品“盗版。较低的罚款数额和刑事案件数量不足是不能制止盗版的原因。
同时,某种情况更加严重——美国公司开展合法业务和提供合法内容访问的行为在中国受到限制,这培养了一种不公平的环境,在这之中只有盗版者或者提供侵权资料访问的企业被获准经营。某些情况下,限制市场准入似乎旨在为迫使美国的IP和技术转接到中国提供杠杆。与中国的交战必须是多方面的,包括特别310倡议,还有在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中开展定期讨论和协商。 加拿大应该继续在优先观察名单中。加拿大在实现现代化的版权法以迎合全球最低标准的WIPO互联网协议中没有采取富有成效的措施。有80多个国家已加入这些协议,包括欧盟和其成员国,还有几乎所有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加拿大政府高层承认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并宣称其打算改革三年前的版权法。然而,今天加拿大议会甚至没有一份未决法律草案。
IIPA建议继续将俄罗斯列入优先观察名单。自我们上一次审查起,俄罗斯在某些领域已取得进展,但主要问题仍然存在。我们希望政府和俄罗斯当局将IPR保护列入紧要议程中。
2006年,俄罗斯与美国签署了具有约束力的知识产权协议,但尚未完全执行该协议。去年很多领域的盗版率继续超过70%,但在商业软件领域有所改善。俄罗斯政府需要继续改善其刑事执法以打击各类版权侵权活动。还要确保获得政府认可的收费协会以公正透明充分表达美国和其他外国权利人利益的方式运营,并且采取行动打击那些声称获得它们许可的盗版团体和网站。
俄罗斯当局必须积极行动打击影院摄录活动。总之,俄罗斯要实现充分有效的IPR保护并确保遵守2006年IPR协议还需要做很多工作。IIPA有兴趣与两个政府一起实现这些目标。
IIPA要求USTR将24个国家列入观察名单。IIPA同意将以色列列入观察名单并将泰国和巴基斯坦降至观察名单中。IIPA还支持今年将哈萨克斯坦加入观察名单中。IIPA要求在今年晚些时候,USTR对4个观察名单中的国家进行不定期检讨审查,从而评估IIPA报告中这些国家(马来西亚、西班牙、泰国和乌克兰)在具体问题上的进展。IIPA要求USTR对301名单中未提及的几个国家给予高度关注,除了加强对特定行业的关注外。
在最近的USTR不定期检讨审查决定中,台湾10年来首次不在所有名单中。 IIPA认为台湾在这些方面已有所改进,但要求USTR继续观察其进展,因为一些关键问题仍然存在。
在去年不定期检讨审查期间,IIPA曾建议将沙特阿拉伯从优先观察名单中删掉。然而,盗版程度在海湾地区最严重,以去年审查意见为基准,必须继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步伐,否则IIPA将意见推出观察员名单。最终,IIPA又建议USTR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6章继续监测巴拉圭进展,进行定期协商以有效实施其与美国达成的IPR双边谅解备忘录。
IIPA对政府寻求一项成功的“反假冒贸易协议” (ACTA)表示称赞,该努力得益于重要贸易伙伴日益认识到:减少因盗版和假冒造成的贸易壁垒并且促进经济复苏,必须需要更高的执法标准和政府间的大力合作。
IIPA还支持谈判达成的跨太平洋合作伙伴自由贸易协定于2010年3月生效。并促请政府和国会尽快批准与韩国、哥伦比亚和巴拿马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倡议是美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并促进贸易自由和公平的关键手段。
国际知识产权联盟是由7家行业协会组成——美国出版商协会(AAP),商业软件联盟(BSA),娱乐软件协会(ESA),独立电影电视联盟(IFTA),美国电影协会(MPAA),全国音乐出版商协会(NMPA)和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它代表以版权为基础的行业在多双边努力中拓展因盗版和其他市场准入壁垒所关闭的海外市场。
2004年《特别301报告》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日报网站消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日前就发表关于世界各地贸易伙伴保护知识产权(IPR)的程度和效力的《特别301报告》(Special 301)年度报告发布新闻公报。公报说,《特别301报告》指出,尽管一些国家为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采取了积极步骤,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足和执法不力继续是一个全球性问题。
该报告要求某些国家的政府采取更有力的行动,打击商业侵权和仿造行为。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佐立克说:“美国人是世界上的主要创新力量,我们的设想和知识财产是使我们具有竞争力和繁荣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美国十分重视对美国的创造力给予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过去一年中,一些国家采取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步骤,这令我们感到鼓舞。但是,仍需要做出重大改善,特别是在执行和执法领域。
佐立克还说:“这份报告还反映了我们有决心通过多种其他机制,如实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TRIPS)和我们自由贸易协定内的谈判等,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特别301报告》指出了一些国家和经济体针对前几次《特别301报告》提出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的改进和取得的进步。例如,波兰和菲律宾最近通过了有助于打击光盘盗版的光盘立法。罗马尼亚不久前采取了重大措施,确保政府部门采购合法的软件。黎巴嫩、马来西亚、波兰和中国台湾开始加强执行措施。报告附件列举了过去一年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系列积极发展。
但是报告认为,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执行不力、商业侵权,特别是CD、DVD和CD-ROM等光盘盗版生产的日益严重以及冒牌消费品仍然是一个全球性的威胁。从汽车零部件到医药品的冒牌产品既伤害了产权所有人,也会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在乌克兰、巴拉圭、巴西、俄罗斯、科威特、巴基斯坦以及美国其他贸易伙伴国家,继续存在对专利权的猖獗侵犯,并且仍然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美国对以色列和土耳其等国对医药公司向卫生部门提交的测试数据缺少充分保护继续感到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议》要求对这类资料给予保护,不得公开和做不公平的商业使用。
报告表示,解决中国在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美国政府的首要议程之一。中国最近在中美联合商业贸易委员会会议上做出几项承诺,将采取行动保护知识产权。该年度报告宣布,将在2005年初对中国做一次周期外评审,评估中国落实他所宣布的承诺的情况及其在加强执法和大量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方面的总体进步。
此外,该年度报告还指出,有必要了解某些国家的管理机制及其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对创新性行业的创新和研发活动产生影响。美国国会要求本届政府对制药业的管理方式、知识产权法及其他措施进行审议并提交报告。
相关背景
2004年度的《特别301报告》将52个国家或经济体列入重点国(PriorityForeignCountries)名单、重点观察名单(PriorityWatchList)、观察名单(WatchList)、或306条款监视国(Section306monitoring)。
重点国是指实行最严重、最恶劣的政策、对美国知识产权持有者或美国产品造成最不利影响的国家;这些国家可受到从速调查,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乌克兰继续被列为重点国。
列入重点观察名单的国家或经济体是指未能为知识产权提供足够程度的保护或予以落实,或者没有为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提供市场准入。本年度报告将15个美国贸易伙伴列入重点观察名单,包括阿根廷、巴哈马、巴西、埃及、欧盟、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科威特、黎巴嫩、巴基斯坦、菲律宾、俄罗斯、中国台湾和土耳其。
包括加拿大、意大利等在内的34个国家或经济体被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主要是指需要对这些国家的基本知识产权问题给予双边关注。
除上述50个国家或经济体外,鉴于中国和巴拉圭存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也因这两个国家曾已就解决过去报告中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与美国达成了双边协议,中国和巴拉圭需受到相关法律中的另一条款,即306条款的监督。
本年度的《特别301报告》还宣布进行以下5项周期外评审:对以色列的评审于今年夏季进行,对马来西亚、波兰和中国台湾的评审于今年秋季进行,对中国的评审于2005年初进行。
美国2005年“特别301报告”对我知识产权现状评价有误 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需要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也需要其他国家的理解。而在今年4月份,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公布了“特别301报告”,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请问张主任怎么看待这个问题?谢谢。
[张志刚]:
我对美国政府在今年4月29日发布的“特别301报告”将中国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和“306条款监管国家”名单这件事情,深表遗憾,因为它不符合事实。
首先,从1992年中美签署双边知识产权备忘录以来,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保护知识产权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的法律是完备的,而且用二十多年走过了西方国家一百多年的立法过程。我们法律的内容完全符合WTO的规则,受到了世界的公认,认为我们在立法方面实现了跨越性的进步。
其次,自200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召开以来,中方所作的所有承诺全部兑现,中国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层次工作组。同时,开展了为期一年以上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这些专项行动正如我刚才公布的那样,已经并继续在取得各方面的成效。
第三,我们按期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现在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处理相关的案件。
大家知道,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确定从4月20日开始,把知识产权日,变成“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我们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声势浩大、形式多样、涉及群众面广泛的保护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一直在扎实地推进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以负责任的态度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我们认真履行了去年中美商贸联委会所作出的承诺。应当承认,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离中央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相当的差距,但是这些问题正在受到重视,并不断得到解决。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态度和立场是一贯的,而且也是坚定的。应该实事求是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需要各方通力合作。中国政府希望有关国家更多地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情况,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技术的传播和进步。
我们之所以对美国最近公布的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的事情深感遗憾,是因为它不符合事实。它无视了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做过的大量工作,无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绩。这不是对现实情况的客观反映。我们希望美方理解中国政府所做的工作,正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所取得的进展。
一句话,实事求是地对待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这才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而且,只有实事求是、扎实工作,才是最有力量的。谢谢。
李顺德:再评美国《2006年特别301报告》 编辑本段回目录
长期以来,国内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利耶?弊耶?”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甚至出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屈服于外国压力”,就是“保护发达国家利益”,就是“不顾中国国情,出卖国家利益”等极端言论。总结中国20多年来通过改革开放大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历史,回顾伴随改革开放而生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历程,评读美国历年的《特别301报告》,上述问题的正确答案已经不言自明。
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究竟主要是保护了外国还是保护了中国的企业,也是显而易见的。以争议较大的计算机软件保护为例,中国不保护或不能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对于外国软件公司来说,固然会造成很大的损失甚至丧失中国市场,但不会因此威胁到他们的生存,因为除了中国,他们在世界还有其他市场和生存的空间;而对于中国的软件企业来讲,主要市场一般就在国内,如果丧失中国市场,就会遭致破产的灭顶之灾。我们加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究竟是为了保护谁,也是不言自明的。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没有中国的民族软件产业,就会对中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等构成极大的威胁。
我们所说的国家的根本利益,不仅仅要看眼前利益,更要看到国家的长远利益。当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只能是“两利相权择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在中美两国之间的多次知识产权谈判中,最终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出让步的大多是中国,但换来的是中美贸易的稳步发展,避免了中美之间的贸易大战,这对于改革开放的中国是至关重要的。从长远来看,对中国的发展是有利的。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争执,实质上反映了两国对彼方市场的高度重视。随着双方贸易量不断增长,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也从2004年开始提升规格,建立了一年一度的中美商贸联委会(JCCT)谈判和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磋商机制。在《2006年特别301报告》中,美国政府在充分肯定JCCT和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机制的同时,把关注的重心放在中国政府如何履行2004年、2005年、2006年JCCT年会及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达成的协议和做出的承诺方面,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全面、详尽、尖锐的批评。对于这一点,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注意。这一事实也再次提醒我们,对于JCCT年会及JCCT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应该给予充分的重视。
在《2006年特别301报告》中,美国对中国提出批评的核心问题仍然是盗版和假冒,特别提及百度(中国)网站的“MP3搜索引擎”、襄阳路市场(上海)、秀水街市场(北京)和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盗版和假冒也是多年来存在的世界性难题。报告认为,2005年美国边界查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69%来源于中国,比2004年的63%有所增加;2005年中国版权相关产品交易的盗版率为85%至93%。报告再次对于中国过于依赖行政执法提出批评,强调要加强刑事执法。报告还特别提出,从2007年起将详细了解中国各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情况,针对中国进行省级特别审议,明确将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和福建省作为“重点”地区列出。这些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2006年特别301报告》来了,我们又多了一份知识产权教材,它帮助我们审视自己,认识世界。紧随其后的是,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6月23日宣布,美国将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中国贸易事务的联邦办公室,并正在成立一个新的知识产权办公室。施瓦布说,在经济全球化中,在国外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对保持美国领先的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新设立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将会特别关注那些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法松懈的国家。这为《2006年特别301报告》加了一个注解。(知识产权报 特约评论员 李顺德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2007年特别301报告编辑本段回目录
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布什政府公布了一份保护美国产品知识产权不利国家名单,中国、俄罗斯和另外10个国家榜上有名,布什政府认为这些国家在保护音乐、电影和其它受产权保护的商品方面工作力量不够,这些国家的没有能够有效地打击盗版行动。布什政府于星期一公布了这份“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共有12个国家上榜,这些国家将成为特别审查的对象国,如果美国政府决定将会这些国家上告世界贸易组织,那么美国最终可能会对这些国家实施经济制裁。
同时,另外31个国家则登上低级别观察国家名单,这就意味着这些国家也会受到美国的特别审查,但是审查的级别并不会很高,审查的内容仍然主要是侵犯版权行为。
这份两份名单是出现以美国政府的一份报告中,美国国会要求美国政府每年提供一份关于美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要版权盗版问题,目前盗版问题每年会让美国损失数十亿美元。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今年报告的声明中表示:“我们必须保卫我们的观念、创新和创意,防止不法人员盗版。”
布什政府已经于本月出在世界贸易组织针对中国提出了两项起诉,其中一项就是指控中国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专利的执法松懈。
美国的这份年度报告也称为“特别301报告”,《特别301报告》起源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这一条款是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对于《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的修改、补充。“特别301条款”是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其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进行认定、调查和采取报复措施,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4月30日前向国会提交有关报告(即《特别301报告》),并在递交报告21天之内根据《贸易法》的第302条(即通常所说的“301调查条款”)进行相关调查。
美国政府在今年的报告中表示,中国政府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特殊的责任,因为中国公司的创新也在增长,这些中国公司同样会面临盗版的威胁。关于俄罗斯,这份报告表示,美国政府将会密切关注俄罗斯履行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承诺的情况,美国同俄罗斯于去年达成了一项关于贸易的协议,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其中一部分,这份协议的达成被认为是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里程碑。
在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中,除了俄罗斯和中国之外,还有10个国家上榜,其中包括阿根廷、智利、埃及、印度、以色列、黎巴嫩、泰国、土耳其、乌克兰和委瑞内拉。
2008年度《特殊301报告》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8年4月2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2008年度《特殊301报告》,对美国贸易伙伴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分析。
美国贸易代表施瓦布表示,《特殊301报告》的重点是全球经济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假冒和盗版不仅窃取观点,还影响就业,威胁人类健康安全。寻求从美国艺术家、投资者和企业家获益的政府承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
由于美国致力于打击国际假冒、盗版和其他形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殊301报告》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包括互联网侵权和危害全球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药品假冒问题。报告为美国与贸易伙伴(尤其是中国和俄罗斯)解决上述问题进行战略合作提供了基础。
施瓦布表示,将继续与中国和俄罗斯合作,使其履行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承诺。与中国、俄罗斯和其他贸易伙伴的双边活动成为美国在世贸组织下执行其权利的补充。美国政府将继续保护美国的创新,改善全球知识产权环境。
尽管中国和俄罗斯在知识产权方面缺的一定进展,但2008年度的《特殊301报告》仍将重点放在两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上。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中国继续列在重点观察名单内,并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6条款进行监控。在继续寻求与中国就强化知识产权机制方面进行合作的同时,美国还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中国知识产权机制上的不足。
美国还将继续与俄罗斯就改善知识产权机制进行合作。尽管俄罗斯在解决未经许可音像制品工厂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大规模侵权产品生产和营销以及互联网侵权问题依旧严重,需要严格执法。美国将继续监控,确保俄罗斯在改善法制、加强执法方面取得进展,这也是俄罗斯与美国在入世协议中作出的承诺。执行上述承诺将成为完成全面入世协议最终多边谈判的关键。
2008年度《特殊301报告》将46个国家(地区)列入重点观察名单、观察名单和306条款监控名单。其中9个国家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中国、俄罗斯、阿根廷、智利、印度、以色列、巴基斯坦、泰国和委内瑞拉。列入该名单的国家没有提供适当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是下一年度通过双边讨论加强合作的对象。
36个国家(地区)被列入较低水平的观察名单,有利于通过双边关注解决知识产问题,包括:阿尔及利亚、白俄罗斯、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捷克、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希腊、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尼、意大利、牙买加、科威特、黎巴嫩、马拉西亚、墨西哥、挪威、秘鲁、菲律宾、波兰、韩国、罗马尼亚、沙特、西班牙、台湾地区、塔吉克斯坦、土耳其、土库曼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和越南。
巴拉圭仍为双边《谅解备忘录》下的306条款监控对象。
美国对台湾地区和以色列进行了周期末审议,以评估其在特定知识产权问题上取得的进展。
2007年10月23日,施瓦布宣布美国政府将就《反盗版贸易协议》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谈判,该活动将提高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
尽管《特殊301报告》所列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全球知识产权问题依旧严重。假冒药品贸易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构成了威胁,美国将努力解决这一问题。此外还将重点放在打击音像制品盗版问题以及受商标保护的消费品和工业品的假冒问题。
美国特别301报告的背景编辑本段回目录
特别301报告是根据美国1974年修订的《贸易法》中的“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向美国国会提交的一份有关全球各地知识产权保护的报告,分三级列出美国可能采取贸易报复的国家名单。该报告体现了美国在对外贸易方面的两个转变。
(一)从贸易自由转变为贸易保护
自6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西欧和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再加之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出现,美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开始逐渐下降。一方面是美国的对外出口额迅速下降,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外国商品涌入美国市场。美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赤字不断扩大,美国的国际贸易收支也不断恶化。在这种背景之下,美国的国际贸易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从贸易自由主义转变为贸易保护主义或贸易对等主义。1974年,美国修订其《贸易法》,制定了旨在保护其贸易利益的“301条款”。此后,该条款又经过了一系列修改,使之完善为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强有力的武器。
(二)从商品交易转变为产权交易
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182节(通常称为“301条款”)规定,USTR应当对美贸易伙伴是否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及是否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业部门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进行年度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将有关国家分别确定为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306监管国家”是指,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6节规定,一国被确定为“重点国家”之后,若与美国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协议,则将从“重点国家”名单中删除,而成为“306监管”对象,即美国对该国是否履行协议进行监管。中国1994年曾被列为“重点国家”,随后成为“306监管国家”,即美国就中国履行1992年和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301条款”的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所认可的国际贸易准则,从而保护美国的贸易利益。按照“301条款”,如果其他国家想让自己的商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向美国商品开放其市场。一旦美国认为哪个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法规和做法不符合美国所认可的标准,阻碍了美国商品的输入或损害了美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就会以征收高额关税或限制进口等方式,强迫贸易伙伴改变其政策、法规和做法。
(三)特别301报告首次对我省级开展调查
2006年4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2006年度“特殊301”报告中,将其48个贸易伙伴列为“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在“重点观察名单”中,中国排位第一。报告认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水平仍然居高不下,整体盗版率达85%-93%。美方认为,从美海关查获的知识产权侵权产品中,总价值69%的产品来自我国。同时,美方还认为我对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执法力度不够,且过分依赖行政执法,而很少使用刑事处罚。为此,美方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聘用律师、调查机构、咨询机构准备将我保护知识产权情况诉诸WTO,以加大对我施压力度。该报告首次指责中国各省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问题,其中认为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和福建省的盗版、假冒活动比较猖獗,并将在2007年对中国进行特殊的省级审查。我省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被美指责为侵权产品分销中心。该报告认为,我省义乌小商品市场多年来一直是侵权产品的主要分销中心,很多销往发展中国家的冒牌货都来自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
美国301报告的基本特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进入空前活跃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这一时期,并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流。而将科技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是也构成了301报告的基本特点。
(一)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表现在保护范围(或领域)的扩大、权利内容的强化、保护期限的延长和权利限制等各个方面。其中,导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的原因,主要源于两个方面:
第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扩大其科技优势,并且把这种优势尽可能地用“知识产权”的形式表达出来,以便获得有效保护,极力把自己的科技优势提升为知识产权优势。正如温家宝总理在山东视察时深刻指出那样,“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实际上,这一点美国表现得非常明显。对于这种态势,世界银行在1999年发表的一份报告中写到:对最发达国家来说, 出口货物及贸易的绝大部分依赖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在美国,50%以上的出口依赖于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与50年代的10%相比,有了巨大的增长。报告认为,许多工业化国家的公司,正在取得知识产权的优势地位,其知识产权往往覆盖了基本的研究手段和市场化产品,给新的公司和研究者进入新的全球工业领域造成困难。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分析美国竞争力排名世界第一的原因时指出,“美国的技术创新,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革命成果的最佳位置及其最后的产品受到了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发达国家出口总额的比例当中,这几年知识产权所占的比例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世纪50年代,美国出口产品对知识产权的依赖度仅为10%,90年代这一数字迅速上升到50%,现在已经达到了65%。发达国家每向外转移1亿美元的专利技术,就能销售大约50亿美元的成套设备及附属产品。1999年,美国知识产权方面的出口达370亿美元,超过了飞机的出口额。
第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也必然推动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例如,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出现了 微生物菌种、基因以及转基因植物、转基因动物的专利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包括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库、网络域名、网络作品、电子商务以及商业方法等知识产权问题。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科技创新的空间,乃至于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受到了严重的挤压。
(二)强化知识产权执行。
这是由美国率先发起和推行的。美国一方面通过其综合贸易法案特别301条款,在世界上第一个采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将知识产权与贸易制裁相联系,以达到其加强在其他国家对美国人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目的。近几年来,美国每年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进行评价,并将其作为实施对我国贸易政策的重要依据。2003年4月1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公布了影响美国出口的贸易壁垒国家54个。该报告409页,涉及中国大陆有30页、台湾7页、香港3页。另一方面又率先发起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在TRIPS协议中将知识产权与贸易直接挂钩,并且引入了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样,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状况和水平如何,已经不能完全由其自主决定,而在相当程度上交由世界贸易组织来评价、决定。近年来,美国为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又建立了由司法部和专利商标局牵头,联邦调查局、海关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构,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知识产权的执行。
(三)推行专利全球一体化。
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在国际上推行专利审查国际化,主张建立世界专利。这实质上是在推行专利全球一体化,即打破专利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其他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为了推动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最终实现“世界专利”,美、日、欧等少数发达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重大举措:第一,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近几年来都在加速扩大各自的规模,提升信息检索能力和审查能力,积极为实现由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专利局负责“世界专利”的审批与授权作组织准备。比如,美国专利商标局2002年有审查员3200多人,从2003年开始三年内每年新增加700人。布什总统要求在2003财政年为USPTO增加财政预算21.2%,总预算为13.65亿美元,比2002财政年预算增加2.39亿美元。与其他不涉及国防或国土安全的联邦机构相比(这些机构的预算建议增长为3%),这是一个显著的增加,体现了总统对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美国经济和科技方面作用的肯定。第二,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是“简化手续,统一要求,加快审批”。第三,美、日、欧建立了三方定期会晤的机制,以协调三方的立场,统一行为。目前,美日已互相承认专利审查结果。在国际规则的修改上,在国际规则的执行上,他们自称要“领导世界知识产权的新潮流”。一旦他们的主张成为现实,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即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体现将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据统计,目前在有110多个国家的公民或法人提出的PCT申请中,75%的申请来自5个发达国家;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只拥有世界3%的专利,而占世界人口25% 的发达国家,却拥有世界97%的专利。
(四)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已日益成为跨国公司争得国际市场份额和市场优势,打击竞争对手的重要战略和策略。他们的做法是在其投资所向,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先行的策略,已有效地独占市场。其具体策略是在贸易和技术出口目的国先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搜集该国企业的事例,并且往往采取欲擒故纵的策略,即在发生侵权、假冒的初始阶段让该国的企业使用其技术,一旦这些企业形成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并对其技术产生依赖时,再提出强有力的权利要求,进行打击、挤压,大范围地收取知识产权使用费。我国入世以来发生的DVD 、摩托车、汽车包括我省的电池、文具、打火机等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一项数据也表明了这种趋势。在这个委员会从1993年到2000年受理的涉及337条款的137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台湾占到了41件,而最新的数字已经有了变化,从2002年到2003年,中国内地公司已经取代台湾公司,成为亚洲受到专利权打击最多的企业群体,目前内地面临的专利压力就是5年前台湾的翻版。5年前,台湾IT领域的主流厂商的世界市场份额与日俱增,正准备打造自主品牌的时候,计算机领域的老大IBM等美国厂商向他们发起专利大战。对此准备不足的台湾厂商面对国外厂商拿出来的厚厚的专利资料束手无策,只能签订城下之盟,代价是每年向国外专利厂商支付专利费1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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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析美国《特别301报告》对我技术创新的思考
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http://www.ustr.gov/index.html
3、2009年特别301报告全文:http://www.iipa.com/2009_SPEC301_TOC.htm
4、2005年《特别301报告》(英文):http://www.ustr.gov/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5/2005_Special_301/Section_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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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7年《特别301報告》(英文):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7/2007_Special_301_Review/asset_upload_file230_11122.pdf
7、2008年《特别301報告》(英文):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Reports_Publications/2008/2008_Special_301_Report/asset_upload_file553_1486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