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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奥委会 发表评论(0) 编辑词条

 

中国奥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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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是以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和发展体育运动为宗旨的全国性体育组织。任务和职能是:促进奥林匹克项目在中国广泛开展;组织中国奥委会代表团,参加国际奥委会主办的夏季、冬季奥运会,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运动器材;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体育竞赛和运动会。
    中国体育组织早在1910年10月成立,1922年即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49届会议上通过决议被继续承认。但在1956年第16届奥运会时,由于国际奥委会某些负责人制造“两个中国”,允许台湾当局也派队参加奥运会,对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提出抗议,中国奥委会于1958年8月宣布与国际奥委会断绝关系,1979年11月26日,经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又恢复了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用“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留在国际奥委会内。

章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

    第二条 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第三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四条 根据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中国奥委会在非营利的活动范围内享有在中国举办的与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的权利,并有在中国领土上保护上述奥林匹克名称、标志、旗、格言和会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国奥委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二) 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妇女全面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活动;

    (三) 全权代表中国组团参加地区性的、洲级的和世界性的综合体育赛事,包括冬、夏季奥运会,冬、夏季亚运会和东亚运动会等以及其它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活动。在有关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合作下,选拔运动员组成中国奥林匹克代表团参加上述运动会,并为该团提供必要的费用和体育装备。

    (四) 协助其它全国性体育组织举办全国综合性的比赛活动。

    (五) 反对体育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六) 在中国选定适于举办奥委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的城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二)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三)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中国奥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奥委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中国奥委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奥委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中国奥委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 由中国奥委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国奥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中国奥委会的活动;

    (三) 获得中国奥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国奥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选举执行委员会;

    (六) 听取和审查上届中国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工作报告;

    (七) 提出修改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有关在中国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国际赛事等事宜。

    (九)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中国奥委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中国奥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奥委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中国奥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及委员;

    (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国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执委会可召集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需有2/3以上委员代表出席,并以简单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票数相等,由主席裁决。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1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执委会每5年改选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奥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国奥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为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

    中国奥委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中国奥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务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副主席或秘书长代表中国奥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经费必须用于中国奥委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中国奥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中国奥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奥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奥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中国奥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奥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奥委会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中国奥委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编辑本段回目录


 

第六届中国奥委会委员名单
名誉主席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袁伟民
李梦华
何振梁

主席
中国奥委会
刘鹏
 

副主席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李志坚
胡家燕(女)
于再清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段世杰
王钧
冯建中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肖天
杨树安
章新胜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张发强
李富荣
王宝良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崔大林
蔡振华
晓敏(女)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何慧娴(女)
吴寿章
屠铭德

秘书长
中国奥委会

宋鲁增

 副秘书长 刘元福 盛志国 刘扶民 张 剑 史康成
蒋志学 张海峰 刘宝利 宋鲁增
执    委 刘 鹏 李志坚 何振梁 胡家燕 于再清 段世杰
  王 钧 冯建中 肖 天 杨树安 章新胜 张发强
李富荣 王宝良 崔大林 蔡振华 晓敏 何慧娴
吴寿章 屠铭德 宋鲁增 刘元福 盛志国
刘扶民 张 剑 史康成 蒋志学 张海峰 刘宝利
宋鲁增 孙晋芳 石 梅 朱 玲 查大林 姬 嘉
李明华 杨 扬 李玲蔚 邓亚萍
 委    员 刘 鹏 李志坚 何振梁 胡家燕 于再清 段世杰
 

王 钧 冯建中 肖 天 杨树安 章新胜 张发强
李富荣 王宝良 崔大林 蔡振华 晓敏 何慧娴
吴寿章 屠铭德 宋鲁增 刘元福 盛志国 刘扶民
张 剑 史康成 蒋志学 张海峰 刘宝利 宋鲁增
王揖涛 高志丹 蔡家东 韦 迪 马文广 常建平
罗超毅 李 桦 高 健 胡建国 谢亚龙 李元伟
徐 利 刘凤岩 孙晋芳 王筱麟 阎世铎 李瑞林
赵 黎 孙大光 马继龙 孙康林 韩振铎 聂瑞平
苏亚君 石 梅 孙永言 赵锋佩 赵英刚 于 晨
李一宁 李云林 冯 潮 徐正国 刘 鹰 张洪涛
韩时英 李建明 李舜 杨廼军 吴玉斌 徐 庄
吴建华 朱 玲 蔡国祥 查大林 姬 嘉 李明华
田鸿章 冯建平 乔毅智 李光明 陈照海 张西南
许海峰 黄玉斌 李永波 杨 扬 李玲蔚 邓亚萍
姚 明 张 清 信兰成 张 健 吕圣荣

荣誉委员 吕圣荣(女)
组织机构

中国奥委会下设:
秘书处(日常事务,对外联络);
财务部(下设市场开发委员会);
体育部(下设运动员委员会);
科教部(下设反兴奋剂委员会、医务委员会);
新闻委员会;
奥林匹克学术委员会;
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必要时可设其他工作委员会。

国际奥委会执委 于再清
国际奥委会委员 何振梁

在国际奥委会机构任职的成员

 

国际奥委会文化与奥林匹克教育委员会主席:何振梁
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委员:邓亚萍
国际奥委会妇女与体育工作委员会委员:吕圣荣 杨扬
国际奥委会医务委员会运动生化委员会委员:吴侔天
国际奥委会新闻委员会委员:高殿民
国际奥委会体育与环境委员会委员:邓亚萍
国际奥委会项目委员会委员:魏纪中 李玲蔚
国际奥委会群众体育委员会委员:屠铭德
国际奥委会国际关系委员会委员:于再清
国际奥委会广播电视委员会委员:于再清

反兴奋剂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的反兴奋剂管理政策与实践
    兴奋剂问题是世纪之交国际体坛面临的严重挑战之一。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促进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国际社会长期致力于反兴奋剂斗争,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但兴奋剂的蔓延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反兴奋剂斗争仍将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反兴奋剂问题上,中国与国际社会有着一致的立场和共同的利益,并认真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责任。
详细>>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中国奥委会下属的独立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受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在中国组织和实施反兴奋剂工作。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市场开发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工作简介

    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旨在充分利用拥有的资源,通过与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合作,宣传奥林匹克精神,进一步推动奥林匹克运动在中国的发展;同时,企业也可通过对中国奥委会无形资产的使用提升知名度,树立健康、向上的企业形象。
    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工作由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负责,机构设置在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具体包括:中国奥委会的市场开发、无形资产法律保护工作;国际综合性大型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赞助征集工作;参与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商业开发(TOP计划)、亚奥理事会的商业开发和其他国家奥委会的商业开发工作。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奥委会 中国体育代表团

大事记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1年7月申奥大事

2001年7月7日下午,以北京奥申委主席、北京市市长刘淇为团长的北京奥申委代表团离京赴莫斯科,出席国际奥委会在莫斯科举行的第112次全会。并于当地时间19时40分(北京时间23时40分)抵达莫斯科。先期抵达的北京奥申委副主席、北京市委常委蒋效愚以及中国驻俄罗斯大使武韬、莫斯科市副市长彼得洛维奇等到机场迎接。

    2001年7月9日,莫斯科市市长卢日科夫在市政府会见了北京市市长刘淇。卢日科夫向中国客人介绍了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的筹备情况,刘淇向卢日科夫介绍了北京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成就,双方还就加强北京和莫斯科之间的文化和经贸合作交换了意见。

    2001年7月10日上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抵达莫斯科,代表中国政府出席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体会议。

    2001年7月11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莫斯科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马特维延科。李岚清说:我这次来莫斯科,是代表中国政府出席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中国政府坚定支持北京申奥,希望通过举办奥运会,加强与各国的体育、文化交流,增进与各国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01年7月12日,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今天中午在莫斯科斯拉夫饭店新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5个申办城市在莫斯科第112次全会投票产生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前举行的惟一新闻发布会。

    2001年7月12日晚,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在莫斯科著名的大剧院隆重开幕。出席开幕式的俄罗斯总统普京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并宣布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开幕。随后他向即将卸任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颁发了俄罗斯荣誉勋章,以表彰他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萨马兰奇也充满感情地回顾了他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21年来的工作历程。

    2001年北京时间7月13日19:10,北京申奥代表团在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上第四个出场进行申奥陈述。

    2001年北京时间7月13日22:10,北京获得第29届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2001年7月7日下午,以北京奥申委主席、北京市市长刘淇为团长的北京奥申委代表团离京赴莫斯科,出席国际奥委会在莫斯科举行的第112次全会。并于当地时间19时40分(北京时间23时40分)抵达莫斯科。先期抵达的北京奥申委副主席、北京市委常委蒋效愚以及中国驻俄罗斯大使武韬、莫斯科市副市长彼得洛维奇等到机场迎接。

    2001年7月9日,莫斯科市市长卢日科夫在市政府会见了北京市市长刘淇。卢日科夫向中国客人介绍了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的筹备情况,刘淇向卢日科夫介绍了北京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面的成就,双方还就加强北京和莫斯科之间的文化和经贸合作交换了意见。

    2001年7月10日上午,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抵达莫斯科,代表中国政府出席在莫斯科召开的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体会议。

    2001年7月11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莫斯科会见了俄罗斯联邦政府副总理马特维延科。李岚清说:我这次来莫斯科,是代表中国政府出席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中国政府坚定支持北京申奥,希望通过举办奥运会,加强与各国的体育、文化交流,增进与各国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001年7月12日,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今天中午在莫斯科斯拉夫饭店新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5个申办城市在莫斯科第112次全会投票产生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前举行的惟一新闻发布会。

    2001年7月12日晚,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在莫斯科著名的大剧院隆重开幕。出席开幕式的俄罗斯总统普京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并宣布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开幕。随后他向即将卸任的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颁发了俄罗斯荣誉勋章,以表彰他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萨马兰奇也充满感情地回顾了他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21年来的工作历程。

    2001年北京时间7月13日19:10,北京申奥代表团在国际奥委会第112次全会上第四个出场进行申奥陈述。

   2001年北京时间7月13日22:10,北京获得第29届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

   2001年7月27日,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委员会举行总结表彰大会。这标志着圆满完成了历史使命的北京奥申委曲终人散,机构至此撤消“摘牌”。

官方网站编辑本段回目录

历界主席编辑本段回目录


 

中国奥委会 刘鹏
(2005-)
中国奥委会 袁伟民
(2000-2005)
中国奥委会 伍绍祖
(1995-1999)
中国奥委会 何振梁
(1989-1994)
中国奥委会 李梦华
(1986-1988)
中国奥委会 钟师统
(1979-1985)

奥林匹克运动编辑本段回目录


 奥林匹克运动是在奥林匹克主义指导下, 以体育运动和四年一度的奥林匹克庆典——奥运会为主要活动内容, 促进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道德全面发展, 沟通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在全世界普及奥林匹克主义, 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社会运动。奥林匹克运动包括以奥林匹克主义为核心的思想体系, 以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各国奥委会为骨干的组织体系和以奥运会为周期的活动体系。 1894年6月23日,当顾拜旦与12个国家的79名代表决定成立国际奥委会, 开创奥林匹克运动时, 这一壮举曾一度成为人们讽刺的对象。而在百年之后的今天, 奥运会已成为普天同庆的节日, 奥林匹克运动也吸引了202个国家和地区的积极参与。1998年, 著名的《生活》杂志刊载了历史学家精选的过去千年中最重要的1000个事件和人物, 1896年顾拜旦恢复奥运会的壮举也跻身其中,被誉为千年盛事之一。 奥林匹克运动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罕见的杰作, 它将体育运动的多种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影响力远远超出了体育的范畴, 在当代世界的政治、经济、哲学、文化、艺术和新闻媒介等诸多方面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影响。奥林匹克运动不仅构成了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体育文化景观, 以其特有的文化魅力愉悦人们的身心, 更以其强烈的人文精神催人奋进, 生生不已。 奥林匹克运动是时代的产物,工业革命大大扩展了世界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联系, 各国交往日益密切, 迫切需要以各种沟通手段来加强国际间的相互了解。奥林匹克运动正是为适应这种社会需要而出现的,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奥林匹克宗旨 《奥林匹克宪章》中的“基本原则”部分指出,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精神互相了解——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 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 奥林匹克运动宗旨有以下基本含义:首先,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是促进人类社会向真善美的方向发展。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开始大规模、全方位交往的同时也出现了剧烈的国际间冲突,再加上人类掌握了毁灭其自身的武器手段, 使得今天的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此外,当代世界各国面临着诸多要靠共同协作才能应付的问题,如环境、难民、地区冲突、贸易壁垒等。奥林匹克运动试图架设沟通各国人民之间联系的桥梁,增进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了解, 促进世界和平,减少战争的威胁。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与人类社会正义事业所要达到的目标一致的,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对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的人类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使它成为世界和平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而确定了它在当代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奥林匹克运动试图以富有人文精神的体育运动作为实现自己宗旨的途径,在世界各国青年间建立起友谊的纽带。正如国际奥委会第四任主席埃德斯特隆所说 :"奥运会无法强迫人们接受和平,但是它为全世界的青年人像亲兄弟一样欢聚一堂提供了机会。" 事实的确如此,如在伊拉克和科威特战争结束仅一年后举行的巴塞罗那奥运会上,伊、科两国的运动员就同时出现在赛场上。将体育运动的作用提高到不仅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且与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明确地将体育运动作为一种改造社会的力量, 并有意识地将这种力量应用到这样广阔的范围,应该说是奥林匹克运动的一大创举。这不仅反映了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体育运动内涵的扩展和功能的增加,也反映了人们对体育运动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奥林匹克主义 "奥林匹克主义"(Olympism)一语是奥林匹克运动先驱者顾拜旦首先使用的,但是他却从来没有直接为自己创造的这一术语提出明确的定义。顾拜旦在不同的时间和场合对之有不同的表述, 如称之为"维护世界和平的强有力的因素"(1896年), "强壮的身体文化"(1908年),"建立在某种哲学和宗教理论上的学说"(1929年), "一种高尚纯洁、耐力和体力的学派"(1931年)等。此外, 他还称奥林匹克主义是“一种精神状态"、"信条"、"青年们崇拜的对象","奥林匹克主义的基础是推崇奋斗、蔑视危险、热爱祖国、慷慨、骑士精神、熟识艺术与文学"等。 在实践中, 人们又常常将奥林匹克主义与另一些意思相近而又不同的术语混用, 如奥林匹克理想(Olympic ideal)、奥林匹克精神(Olympic spirit)等。 人们对奥林匹克主义见仁见智,有多种不同的解释。1974年国际奥委会的罗马尼亚委员西波科等提议给“奥林匹克主义”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并纳入《奥林匹克宪章》。 经过10多年的讨论,“奥林匹克主义”一词终于出现在1991年6月16日生效的《奥林匹克宪章》中,这也是国际奥委会第一次给“奥林匹克主义”以正式的定义:奥林匹克主义是将身、心和精神方面的各种品质均衡地结合起来并使之得到提高的一种人生哲学。它将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融为一体,奥林匹克主义所要开创的人生道路是以奋斗中所体验到的乐趣、优秀榜样的教育价值,和对一般伦理的基本原则的尊敬为基础的。 这个定义明确指出:1,奥林匹克主义的中心思想是人的和谐发展。2,奥林匹克主义强调人的和谐发展的关键是生活方式的改善。3,奥林匹克主义将体育运动作为实现人和谐发展的途径。4.为达到人的和谐发展的目的,体育运动必须与教育、文化相结合。5,奥林匹克主义强调奥运选手的榜样作用。 奥林匹克精神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Olympic spirit)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 穿着不同的服装,操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差异就是矛盾,矛盾就可能引发冲突。 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 使矛盾成为互相学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 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 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 , 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 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 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 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

奥林匹克格言编辑本段回目录


 奥林匹克格言(Olympic Motto)亦称奥林匹克口号。奥林匹克运动有一句著名的格言: "更快、更高、更强。" 这一格言是顾拜旦的好友、巴黎阿奎埃尔修道院院长迪东(Henri Didon)在他的学生举行的一次户外运动会上,鼓励学生们时说过的一句话, 他说 : " 在这里,你们的口号是:更快、更高、更强。" 顾拜旦借用过来,将这句话用于奥林匹克运动。1920年国际奥委会将其正式确认为奥林匹克格言,在安特卫普奥运会上首次使用。此后, 奥林匹克格言的拉丁 "Citius,Altius,Fortius" 出现在国际奥委会的各种出版物上。奥林匹克格言充分表达了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不断进取、永不满足的奋斗精神。虽然只有短短的6个字,但其含义却非常丰富, 它不仅表示在竞技运动中要不畏强手,敢于斗争, 敢于胜利, 而且鼓励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不甘于平庸, 要朝气蓬勃, 永远进取,超越自我 , 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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