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权是一个由西班牙记者伊纳希欧·哈莫内(Ignacio Ramonet)所创的词语,作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及第四权大众传播媒介的延续。第五权一般可指经济体系或互联网。
互联网
第五权的第二个意思指由互联网或网民所组成、对社会甚至政府的网络监察,其代表了不被“较狭窄、单向领域(one-way scope)的第四权传播媒体”所包含的一种新社会大众媒体。它被考虑为权力的第五个分支,而且更是唯一被社会自己所操控、并不被国家予以一定调节的权力分支。
根据Ramonet,网民共同组成了辩论与民主行动一个强而有力的发动机。随着全球化,21世纪拥有最终把沟通和资讯带给全人类的潜质。时代杂志2006年度风云人物“你”正带着相同讯息。
2008年部落客世界筹委会与政策创议中心于2008年5月1日联办《迈向公民社会》(Towards A Civil Society)研讨会,讨论部落格在推动公民社会发展和营造论述的角色,会中部落格便被喻为第五权。
互联网思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大部分当中的资讯是完全无价值的。因此过滤资讯的传统媒体依然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
调查“躲猫猫”:网民成为第五权?编辑本段回目录
“躲猫猫”事件已经闹得很大了,可能还有人不太清楚,先简单介绍一下事件过程。前不久,云南一看守所里的在押人员李某因严重颅外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几天后,李某在医院死亡。看守所在押人员为何会出现颅外伤?自然引起人们的疑问。云南警方对此解释说:李某在监舍内与其他犯人玩“躲猫猫”游戏,游戏过程中,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冲突,意外导致颅外伤并最终死亡。这个解释遭到很多网民的质疑。于是,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了部分网民,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亲自前往看守所调查。“调查委员会”调查之后,发布了调查报告,又不能得出“真相”,于是再次遭遇质疑。这一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很多问题,显示出一些人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显示出当今中国社会的一些较为深刻的问题。
首先,媒体在对这一事件描述的时候,法律语言很不准确。已有不少大媒体像网民一样说,“希望早日查清真相”,“希望真相不要被掩盖”等等。这种论述的潜台词已经给了大家一个明确的暗示:现在警方做出的解释不是真相。网民们得出“真相被掩盖”的结论,理由根简单:不合常理。“躲猫猫”游戏不管叫“捉迷藏”也好,叫“盲人摸象”也好,很多人都玩过,居然能玩死人?而且,还有网民说,10岁以后的人一般都不会再玩这种小孩子的游戏,所以,因其不合常理而怀疑这个解释,似乎就很有道理。然而,网民可以这样怀疑,媒体若也像网民一样怀疑,就需要有证据,否则就显示出媒体被牵着鼻子走,自己不负责任。在法治社会里我们知道,警察抓了人,即使人证、物证、口供都能对应,在法院正式判决之前,法律用语也只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老百姓常常不加区分,媒体则不能不加区分。因此,媒体在面对“躲猫猫”事件时,即使真有“真相”被掩盖,在“真相”出现之前,也不应该给人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认定现在警方的解释就一定不是真相。媒体充其量只能说“可能不是真相”,或对其真实性表示有理由的怀疑。
其次,如果要对李某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检察机关是合法的调查机构。公检法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公检法之间,既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当然,有些人出于不信任的心理,认为公检法都沆瀣一气,所以要用公检法之外的手段来监督。但是,只要对法律有一点了解,人们就可以问:网民有什么权力进行司法调查?网民希望了解“真相”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全世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可以赋予网民进行司法调查的权力。权力和义务总是共同存在的,很多网民连真实身份都不清楚,如何能够行使权力?再说,找了几个网民代表也很滑稽,谁赋予他们代表全体网民的权力?难道还要先来一次网民代表选举?在网民代表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结果后,有人质疑说他们都是宣传部门的“自己人”,言外之意是被收买了。这种质疑毫无意义。换其他网民代表去进行调查,结果肯定还是这个样子,也同样还会被质疑,这个因果循环永远无解。
第三,很多事情因不合常理而遭到怀疑是有道理的,但不合常理未必就一定是假的。新闻界有一条行业定律: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从是否合理的角度说,狗咬人才合常理,人咬狗就不合常理。然而,不是仍然有很多不合常理的事情,都成为了真实的新闻吗?仅凭不合常理就做出结论,最多只能是一个怀疑。怀疑能否得到证实,还需要有证据。比方说,死者李某头部的伤口,是否能够确定就是墙角之类的东西造成的?因此,网民“调查委员会”第一个需要调查的是,死者李某在医院就诊的记录。“调查委员会”的其他司法调查会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死者家属向医院索要医治记录,是合情合理的正当权利。而他们的调查对此毫无提及,可见“调查委员会”太不专业了。靠他们去调查,即便有被掩盖的“真相”,他们也发现不了。光凭理想化的热情解决不了问题。
第四,从报道中知道,网民代表进入看守所的监舍“调查”时,随行的媒体记者被挡在了门外。这个举动又很滑稽。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在三权分立之外,也有人把媒体监督称为“第四权力”。如今,在“躲猫猫”事件的调查中,媒体被抛开了,成为了旁观者,看着网民代表超越“第四权力”,难道网民可以成为新兴的“第五权力”?有些媒体说网民调查这个创新很有意义,不知道这里说的创新是否就是这种“第五权力”的意思。按照这种思路,这次网民调查被质疑,以后说不定再出一个“第六权力”、“第七、第八、第九权力”之类,只会搞得人晕头转向。在我看来,网络实名制不能真正实行,网民永远没有真正的权利,更谈不上什么“第五权力”。就好比网民如果进入网上银行交易,便拥有了对于银行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但前提是,网民在网上银行必须如实填报自己的真实信息。权利只能属于那些身份明确并且可以明确区分的个体,而不可能属于仿佛不存在的虚拟个体或群体。在网民代表、网民调查的活动中,调查者的主体身份无法明确,授予其权力的群体的身份同样无法明确,这种调查只能是玩闹,有人称之为娱乐,差不多。
第五,“躲猫猫”事件表现出最深刻的社会问题是,权力机构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危机。这种信任的缺乏,使得社会上对权力监督的意愿大大增加,以至于不顾法律允许的范围,理想化地试图行使监督,最终,想行使监督的愿望也遭到严重挫败。权力机构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危机,应该说权力机构自身有很大的责任。“周老虎”事件只是一个外因。更主要的因素在于,权力机构在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之间,没有能够保持公正和客观,而是在很长时间里都偏向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导致最广大民众对于权力机构公正性的认同感日渐丧失。“躲猫猫”事件已经表现出,一旦这种信任彻底丧失,后果会有多么严重。我们现在就可以下一个结论,如果没有这种信任,“躲猫猫”事件永远不会有真相。因为,即使真的“真相”已经摆在面前,人们还是会不相信。
第六,云南有关部门对于“躲猫猫”事件的处理有点异想天开,事实证明是失败的。他们的心情也许可以理解:既然网民质疑,那就让网民自己来看。这种想法属于标准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且,“痛”的是真实的头和脚,“医”的却是虚拟的头和脚,能够医好才怪了。云南有关部门组织网民“调查委员会”的做法,表面上看是想贴近群众,拉近与群众的距离,事实上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找错了方向,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结果没有作用。全社会也陷入对调查者身份、调查行为本身的质疑,而忘了最初的动机是想搞清真相。那个死去的李某已经很少再被人提起。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创新未必都是好的,99%的创新最终都是失败。政府部门和权力机构真正需要做的,是想方设法尽快恢复公权力在民众间的威信和信任感,这需要从权力机构自身内部做起。迎合网民之类的花拳绣腿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躲猫猫”事件以及后续发生的调查事件,可以总结几点。一是,该事件的根本原因是公众对权力机构已经产生了严重的信任危机。这个信任危机不解决,即使“躲猫猫”事件有了明确的结果,还会产生新的“躲猫猫”事件,权力部门将疲于应付;二是,某些人迷信某些理论,以为按照理论行事,立即就能解决问题,没想到对理论的肤浅了解和照搬,在现实中立即遭到挫败。一味迷信监督,监督来,监督去,谁又来监督“监督者”?莫非要搞到人人都成为揭发者、告密者?全民都互相监督?三是,我们应该对法律有更深刻的认识:没有法律是不行的,完全依靠法律也是不行的;在法律发挥作用的同时,还需要道德的支撑。公权力要获得公众的信任感,既需要法律的健全,也需要公权力道德形象的树立。否则,无比完备的法律也完全可能被用来作恶。一个只能依靠法律的社会是很糟糕的,要避免对法律的迷信。青天不是万能的,没有青天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
从周森锋被“人肉”看中国第五权民主 编辑本段回目录
6月21日,在湖北襄樊宜城市4届人大会议上,周森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当选宜城市市长。
周森锋,1980年6月出生。2004年7月,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硕士毕业后,参加工作;工龄还不满5年,从政更不到5年;缺乏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一个差10多天才年满2
9岁的年轻人。周森锋凭什么当上市长的?他有没有特殊背景?这些问题引起了网上的广泛讨论。由于网民的介入,这个不到29岁就当上了“中国最年轻的市长”,成了网络舆论的热点,全国关注的焦点。年轻的新市长陷入舆论的漩涡和暴风眼。
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人肉搜索的展开,这位年轻的新市长的家庭背景如何、他的硕士论文是否涉及抄袭行为、他外出到田里视察手下为他打阳伞遮阴、他5年6易其位的经历和他的“政绩”开始受到质疑——周森锋的过去和现在被放到了放大镜下,他的一言一行被放在了显微镜下。周森锋,在接受着关注政府廉洁和公正的网民的检验和考验。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周森锋是在接受着一次全民考核,只是考核者与被考核者都没有太多的准备就进了考场。我认为,周森锋事件,代表的是近年来中国在网络上出现的一个新型的民主形式的探索和实践。
网民利用手中的一个网络利器——人肉搜索,去寻找他们想要的信息,从而实现网民大众应享有的知情权、表达权;又通过各种网上的博客和网站,发表自己对事件的评论和建言,从而实现人民在网络上获得的对政府行为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是一种新的民主形式——第五权的民主。
什么是第五权?第五权是西班牙記者伊纳希欧·哈莫内(Ignacio Ramonet)所创的一个词语。哈莫内把第五权当做孟德斯鳩三权分立及第四权大大众传播媒介的延续。哈莫内认为,第一,第五权就是互联网,是由網民所組成的、对社会甚至政府的网络监察。它代表了不被“较狭窄、单向领域(one-way scope)的第四权传播媒体”所包含的一种新社会大众媒体。第二,第五权被考虑为权力的第五个分支,而且更是唯一被社会自己所操控、并不被国家予以一定调节的权力分支。哈莫内第五权的概念自2003年被提出,内涵和外延,有了巨大的扩展。尤其是被中国网民进一步实践,逐渐成为中国民主的一种新的模式。
多少年来,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革都在没有可以采纳和能够借鉴的模式的困惑中。新中国的建立,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只有一个大的框架。民主模式和民主的运行机制还相当简单。 1982年宪法,标志着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对民主运行机制的建设和民主模式的建立,开始了新的探索。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 中国在政治领域,不断尝试现代国家,现代社会和现代政党的建设。今天,中国政府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政府慢慢摆脱全能政府的模式,权力也受到某些监督和制约。但是,由于三十年来以经济建设为纲,稳定压倒一切,也出现了民主制度的探索和建设的相对滞后的现象。
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政治制度变革的呼唤。当下中国社会,社会益趋复杂。经济的发展的多元竞争,社会的发展的多元协调,需要一个适应这种多元化的信息互动和意见及时反馈的平台。中国的政治的模式如何与经济的竞争和社会的多元进行协调,现有的国家管理如何不断引入民主的内容和机制,以使社会达到长治久安。在中国的国情的基础上,找到一个适合中国社会的民主模式,是摆在中国人面前的一个巨大的挑战。
第五权民主,就是面对这种挑战的一种探索。第五权是的技术基础是互联网。第五权的互动形式是多向互动,是多对多的立体的多层次的信息互动。第五权实质是不受权力控制的、但受到宪法约束的、开放的民意系统。第五权的本质是一种不受大众媒体约束的、没有固定倾向但可以被影响的言论自由权。 第五权的性质是一种克服了官僚操控、金钱制约和党派力量的全新的民主形式。
从周森锋被“人肉搜索”和网上监督,我们看到中国第五权民主,已经在对各级政府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从云南的“躲猫猫”到南京的周久耕事件,我们看到了中国网名正在日益觉醒的主体意识和社会参与责任感。随着网民的主体意识的崛起,网民的主体地位日渐形成,为网络监督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中国有近3亿网民,网民参与的普遍性和不受控制性,使得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是一张群众监督的“恢恢天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网络监督过程中得到很大程度的实现。全国人大代表、著名作家二月河说,网络监督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和广泛性,让公众多了一个自由表达的空间。同时,跟其他表达意见的方式相比,网络监督所受限制最少,“门槛”最低,最接近百姓的日常生活。从小处说,网络监督是反腐败利器,往大处说,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新形式。来自网络的监督,让政府不得不学会敬畏民意。
第五权民主,在中国当代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网络民意表达和网络民主的主流是积极的进步的。不过,由于网民的匿名性、网络的即时性和网上信息的爆发性,也会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结果。网络监督本身是好的,但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真实的基础上。网络民意表达,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有可能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造成损害。人肉搜索,如果被恶意地利用,也会成为诽谤的工具。网络监督不能演变成网络暴力。应完善相关法规,在发挥网络监督作用的同时,遏制侵犯隐私、网络暴力的发生。
也有人认为,网民虽然人数众多,但只是公民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网络民意表达之所以受到重视,很大程度上是迎合了社会上某些人群的诉求。他们所代表的可能只是整个社会中部分人、部分群体的意见和看法。这个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远离决策层,他们的有些意见和观点虽然不乏深入的分析和思考,也不排除包含一定程度的情绪宣泄。因而,只能将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不能完全依赖网络民意。
对于这种认识,我觉得是只看到了眼前的某些个别现象,没有看到第五权民主的广泛的人民性和群众性,忽略了第五权民主对于社会的进步意义的趋势。而对于网民“绝大多数人远离决策层”的提法,则表明对第五权民主的来自于草根的原生态的民意的价值的认识的不足。
我认为,如果政府在对待第五权民主上,采取积极的、开放的态度,不断通过第五权民主的实践的探索,积累第五权民主的经验;第五权民主的妥善的稳步的发展,将会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定器和社会进步的推进器。随着第五权在中国得到越来越多的彰显,第五权民主在中国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
第五权民主在中国,还是一个民主的萌芽。还需要政府、网站和网民的共同呵护,才能一步步健康成长。在第五权民主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只有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第五权的操作,进而实现第五权的制度化,才能解决。虽然第五权民主的制度化的道路还很漫长,但是,第五权民主的形式,已经在中国诞生。第五权民主的进程,已经在中国开始。中国正在进入一个第五权民主的新时代,这是值得所有中国人,尤其是海外的中国人高兴的事。从周森锋被“人肉”这件事,我们再次看到中国第五权民主的前景。第五权民主的未来,我们积极展望;第五权民主的实现,我们乐观其成。
(作者系罗切斯特理工大学心理学硕士、“美恩财经”发起人之一)
受众兼听权的实现:全面充分 编辑本段回目录
所谓兼听权,指的是公众通过不同传媒,尤其是立场、观点不同的传媒,听取彼此各不相同的信息和观点的权利。与兼听权理论相关的是“实情不自叫理论”和“实情马赛克理论”。实情不自叫理论的精义是:实情不会喊叫自己的名字;实情存在于传媒各自的言说之中;尤其在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上,一家之言决不是实情。如果说实情不自叫理论是关于实情的认识论的话,那么,实情马赛克理论则是关于实情的本体论:实情是由一片片马赛克拼贴出来的,公众要想知道一个新闻事件的实情,只有尽可能多地了解不同观点和立场传媒的报道。这一个个不同传媒的报道,就好比是掀开一片片不同的马赛克。这就告诉我们:只有兼听权得到保障,才谈得上知情权;新闻事实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兼听权之必须。在当代社会,信息流通的所有环节既包括思想权、言论权,也包括传播权、兼听权和知情权(详见焦国标《论兼听权》,载《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5期)今年初在巴西宣布成立“国际观察站”的“世界社会论坛”,发起了一场旨在捍卫公民获得真实信息权即他们所谓“第五权”的运动。这“第五权”也就是区别于行政、立法、司法权和被称为“第四权利”之传媒报道权的公民知情权,大致相当于我们这里所说的兼听权。
由此可见,公民知情权的实现,须借助于传媒的报道权,以达到“兼听则明”的传播效果。在央视伊战报道之前,兼听权与其说是一种理论,不如说是一种理想。央视伊战报道所实现的中国新闻传播的历史性突破,就在于它将中国人的兼听权变成了现实。国人一下子可以通过直播的特别报道,兼而有之地听到有关伊拉克战事的不同立场、观点和信息的报道、分析及评论了。
央视伊战报道追求不偏不倚的公正平衡,除快速及时外,还讲究客观准确。而准确的基础则在于资讯的全面充分。离开了资讯的全面充分就难以谈得上真正的准确。在此次报道中,我们既可以听到反战吁和的声音,也可以听到伊拉克军政要员的言论,还可以听到参战国军事、外交人员的辩解以及中外专家的评论。正是在这种兼听权的实现过程中,国人逐渐认识了美英等国绕开联合国安理会而入侵伊拉克的非法和反人道,日益加深了对战火中的伊拉克人民的同情和关切,从而更加认同了我国政府反对战争、主张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的严正立场,由衷希望伊拉克的战火早日熄灭、伊拉克问题重新回到政治解决的正确轨道,以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世界的繁荣与发展。
值得肯定的一点是,央视伊战报道在遇到对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时,能够将不同的观点交给观众,让观众自己去评判,这也是全面充分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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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gnacio RAMONET
过去数十年间,新闻传播媒体一直是民主国家公民反制政府滥权的主要利器。事实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传统治权不彰乃至偏离正轨并非无稽之谈;专制独裁国家之掌权者践踏基本人权与言论自由尤属司空见惯。
译者
JiunnMinnWANG
即使于立法程序民主,实行全民选举和理论上司法独立之民主体制,公权力严重滥权亦所在多有:司法机构滥审误判无辜(法国十九世纪末犹太裔军官Dreyfus之司法审判丑闻即为一例);立法机构制定不平等的种族歧视法律(昔日有美国长达一世纪的歧视非洲裔美国公民律法以及时下歧视信仰回教的美国公民之«爱国法案»等);行政机构针对某一特定阶层之高压政策(如目前许多欧盟国家对非法移民之雷厉扫荡)。
民主国家之新闻记者和传媒业通常以揭发指控侵犯人权罪行为主要职责自居,有时得为此付出惨痛代价:新闻从业人员遭暴力胁迫,绑架劫持和暗杀灭口于今仍常见于哥伦比亚,危地马拉,土耳其,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等许多国家。因此,人们长久以来乃诉诸三大治权之外的«第四权»。多亏媒体捍卫民权理念和记者勇于揭发不法,此一«第四权»确保公民得以循民主途径对侵犯人身自由罪行加以评击,遏制和抗衡。此即所谓的«民之喉舌»。
然而,随着自由经济全球化于过去数十年间加速蔓延,此一«第四权»之原始真意已渐形空化,丧失其«制衡权势»之主要功能。事实昭然若揭,只消细审全球化之运作以及新资本主义之泛滥;一言以蔽之,即投机性资本主义之肆意横行。此非仅见于工业界,更充斥于金融财经界。值此刻全球化历史阶段,但见自由市场与公权力,私有企业与公营企业,个人与社会,隐私权与公权,自利与利他之间彼此激烈对抗。
一小撮跨国企业集团如今已成世界真正权力核心,其对国际重大事务影响力有时远超过国家政府。这些«新的世界主宰»每年于瑞士DAVOS召开之环球经济高峰会议齐聚一堂,策动主导全球化政策化身的三位一体巨兽:国际货币基金会,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
于此一地缘经济大环境下,大众传媒界产生了关键性蜕变,甚至及于其结构核心。
大众传媒界(广播电台,平面媒体,电视网及互联网络)正加速进行整合并购,扩充为庞大的跨国集团,如NewsCorps、Viacom、AOLTimeWarner、General Electric、Microsoft、Bertelsmann、United Global Com、Disney、Telefoncia、RTLGroup、France Télécom。。。。。等等;尖端科技革命提供了它们新的扩张契机。数字技术革命从此打破了传统媒体---影音文字---三者间之藩篱,导致互联网络之蓬勃发展,赫然成为第四媒体,一种新型信息传达,信息取得和休闲娱乐工具。
传媒界从此蜂拥试图跨足视听和平面三大传统媒体,并将大众文化,通讯和信息三领域纳入其营运范畴。此三个领域过去截然划分:大众文化以商业为导向,集中于获利为主的流行文化之制造;通讯业(此指广告业)则专于广告营销;至于信息业则以通讯社,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全天候新闻网为主,亦即泛称之新闻专业领域。
上述三领域如今已逐渐融为一体,衍然变成一只独眼巨兽,愈来愈难以分辨所司究竟是大众文化,广告或新闻信息(注一)。这些庞大的传媒集团,这些线产大量象征符号的制造商传播千奇百怪的讯息,包括电视节目,卡通影片,电影,电子游戏,音牒,影牒,书籍杂志,迪斯奈主题游乐园以及体育竞赛。。。。。等不一而足。
换言之,这些传媒巨霸具有两大特色:一。同时掌控影音平面三大媒体,利用各种管道(新闻出版社,广播电视台,有线或卫星电台,互联网络以及其它数字网络)进行传播。二。均为跨国集团。
OrsonWelles于其1940年名片«CitizenKane»(暗讽二十世纪初期美国报业巨子WilliamRandolphHearst)中即刻划抨击当时之«无冕皇帝»;然而,较之今日跨国传媒巨霸,其权势简直微不足道;他拥有的只不过是一些美国报纸,影响力仅及于国内(注三)。
反观当今之传媒集团,它们透过跨国并购,跨足所有媒体领域,势力遍及全球,并藉雄厚财力和宣传优势,一跃而为自由经济全球化幕后主力推手。通讯业已蔚然成为当今之重工业,含盖计算机,电子和电话领域。这些跨国传媒积极进行并购扩张,对各国政府游说施压,企图扫除任何阻碍寡头或双头垄断之法律(注三)。
今日之全球化其实亦是大众媒体,通讯和信息之全球化。一意急于扩大规模,这些传媒集团不得不与其它权势挂钩,而不再以«为民喉舌»的第四权自勉;既不揭发指控政府滥权,亦不纠举民主体制运作失常,为政治改善提出针砭,甚至拒绝以第四权自居,更遑论抗衡掌权者了。一旦其影响力足以构成第四权时,则迎合政经权势,助纣为孽扮演帮凶。
身为公民的我们因此必须自问:如何反制?如何自卫?如何对抗此一新权势?它非但背叛了人民,而且还连兵带将投诚归顺敌方!!
民权力量
简言之,我们必须另外创立«第五权»,一个公民势力,以对抗时下主宰者之联合阵线;针对传媒霸权,自由经济主义全球化之传声筒,提出评击。它们非但不捍卫民权,而且倒行不利人民之举,不久前发生于委内瑞拉的媒体抹黑事件即为显例。
1998年委内瑞拉多党民主的总统大选中反对党落败,该国各大报和广播电视随即对民选总统HugoChavez先生发动围剿(注四)。委国政府循民主程序因应。那些掌控于一小撮特权阶级之主流传媒却肆无忌惮继续造谣抹黑,企图操弄民意(注五),既背离其«第四权»之社会责任,且公然袒护特权,一意反对任何改善贫富悬殊之社会改革。
委国一例正反映当今一个新的国际现象---气急败坏的传媒集团公然扮演既得利益之狼犬,成为违反民意践踏民权之恶势力。它们已不再是人民喉舌,且自甘沦为自由经济全球化意识形态之宣传工具;不仅被用以围剿人民正当诉求,同时成为攫取政权利器。意大利现任总理并身兼该国最大通讯集团总裁的贝鲁斯科尼先生成功揽权即为一例。
针对委内瑞拉总统HugoChavez先生之媒体抹黑战正是1970-1973年间智利大报ELMercurio(注六)对民选总统SalvadorAllende政府造谣诋毁乃至策动军事政变一例之翻版。类似媒体抹黑,无所不用其极反对任何合法社会正义改革,破坏民主体制案例未来极可能再度发生于厄瓜多尔,巴西或阿根廷等国。吾人于传统寡头垄断和反动势力外,如今又得面对传媒恶势力。它们沆瀣一气假言论自由之名,高喊打倒任何卫护大多数人民利益之改革方案!!此乃传媒全球化之真面貌,澈底且嘲讽地揭露了自由经济全球化意识形态之企图。
由于大众媒体与自由经济全球化密不可分,吾人亟需思考如何有效要求其提升道德约束,报导忠实度以及专业伦理,让新闻从业人员得以本持专业良知工作,而非唯财团利益是从。
于此一全球化浪潮掀起的意识形态战争中,媒体成了作战利器。信息爆炸导致信息污染:不实报导,危言耸听谣言,新闻扭曲及民意操弄充斥,信息质量严重受损。
媒体公害犹如食品卫生公害。人类过去长期有粮食不足之患,此于当今世界许多地区仍未见改善。农业科技之发展,特别于西欧和北美地区,使得粮食生产大量提升,甚至过剩;然而亦同时可见诸多作物遭工业和农药污染事件,衍生各种健康问题,甚至造成不久前集体恐慌的疯牛病。昔日人们因饥荒丧命,如今则可能因污染食品而亡。。。。。。
此于信息亦然。历史长期以来信息乃属稀有物;即令今日,于专制独裁国度里,完整可信的高质量信息仍微乎其微。反观于民主国家则是信息泛滥令人窒息。希腊哲人Empédocle曾说地球四大组成元素为:水,火,土和空气。如今信息到处充斥,堪称全球化的现代世界之第五元素。
然而吾人皆知,信息如同食品已遭污染;信息毒化我们的心灵,污化我们的思考,操弄我们的情绪,对我们洗脑。如何发展«信息生态环保»以清除信息中的«谎言污垢»乃刻不容缓。容我再度重申,前不久之伊拉克战争正反映了信息污染事态之严重(注七)。«信息净化»的确势在必行。就如同吾人可获取«绿色环保»食品(原则上比其它食品较少污染),此于«绿色环保»信息亦如是。身为公民的我们应起而要求跨国传媒集团遵守客观公正报导原则,此乃信息之正当性基础。
基于上述理念,我们提议成立«国际媒体观察协会»(法文:L’observatoireinternatinaldesmédias;英文:MediaWatchGlobal),其宗旨为提供一和平的民权利器以抗衡大众媒体强权。此一构想源自数年前在巴西PortoAlegre召开的«世界社会权运动高峰论坛»。时逢自由经济全球化意识形态肆无忌惮横行攻伐之际,所有与会公民均认为宜立即成立一与之抗衡的国际组织;«国际媒体观察协会»于焉诞生!
跨国传媒集团唯自身利益是尚,不惜牺牲全民福祉,且高举商业自由旗帜,不知其与媒体自由判然有别。商业自由绝不可凌驾人民享有严谨公正信息之权利,亦不得作为造谣抹黑报导之借口。
媒体自由乃衍伸自民主基石的言论自由,绝不许由某一强势团体把持垄断,必须受社会全体监督掌控。基于此一信念,并有鉴于当今媒体霸权形同«无冕皇帝»,无相对制衡势力,已导致有害民主之权力失衡,我们乃建议成立«国际媒体观察协会»。
本协会组织只具道德约束力:诉诸专业道德标准提出批判,根据客观调查报告纠举媒体不实报导。
面对传媒巨霸滥权,报导独尊新自由经济主义逻辑,«国际媒体观察协会»将扮演一举足轻重的监督抗衡角色;本诸至高无上的社会整体利益以及人民知的权利,庶几善尽其公益使命。基于此,我们认为即将于2003年12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信息业高峰会议(注八)乃是一重大事件,不吝在此向全球公民提出警告,宜严防于过去数十年间如瘟疫般的媒体民意操弄再度重演。
«国际媒体观察协会»结合享有平等权利的三类成员:一。主流或非主流传媒专业或业余新闻记者,在职退休不拘。二。学院人士,专精领域不拘,但以钻研媒体人士为主;之所以选择学院乃因为它是目前仍幸免于市场集体主义之害的少数园地之一。三。媒体使用者,一般公民以及社会德高望重人士。。。。。
追求无污染的信息
时下之媒体规范制度均不尽人意。信息既属公共财,其质量之确保自不得交由成员清一色是新闻记者的组织负责,何况其中大多数均唯业界自身利益是从。各传媒公司内定之新闻专业道德准则通常对严重疏失,掩盖真相和新闻查禁根本无任何制裁或纠举效力;因此,应交由一公正可信,独立客观之组织负责研拟专业道德规范,并予以执行。学院人士于其中将可扮演举足轻重角色。
1980和1990年代所施行的仲裁者制度目前已经沦为商业化,功能凋敝每况益下,只重表面形象之塑造,自我贱卖,替媒体掩饰打造虚假的公信力。
人类最珍贵的基本权利之一乃是思想和言论自由,任何法律均不得随意予以剥夺。然而,媒体言论自由却绝不可触犯其它同等神圣的人权,其中之一即是人民享有无污染信息之权利。传媒公司不得假言论自由之名作不实报导,从事意识形态宣传或其它操弄民意之举。
«国际媒体观察协会»认为,跨国传媒集团所高喊的«绝对之媒体自由»断不得以牺牲全民之自由为代价。今后它们应切记,一个新的反制权势组织已经诞生,将结合全球社会运动以及争取遭篡夺的人民言论自由之志士们:新闻记者,学院人士,民间社团,报纸读者,收音机听众,电视观众和互联网络使用者;他们将凝聚成一股塑造公共论坛和民主运动之洪流。全球化信徒们宣称二十一世纪是跨国集团世纪,«国际媒体观察协会»却坚信,通讯和信息将于二十一世纪回归全体公民所共有。
邓玉娇案与第五权编辑本段回目录
由三权分立到第五权
十七世纪启蒙时代出现「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互相制衡,防止政府滥权。
二十世纪出现「第四权」的说法,那是指独立的传媒,第四权对政府监察,减少了政府滥权、官员政客贪污渎职的机会。
二十一世纪,有说已出现「第五权」,那是互联网。
第 五权这概念由 Ignacio Ramonet提出,指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很难避免出现滥权渎职等问题,传媒作为第四权,其因为商业运作和与权力的关系,很多时候也未能完善的监察政府 运作。自从互联网兴起,网民能够发挥言论自由此「民主基石」,不受任何权力的操控,真真正正地监察政府运作。
Web 2.0突破封锁
现 在的互联网处于所谓Web 2.0时代,即是大量用户产生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高速流通、互为作用,当中的代表平台包括facebook, blog, twitter, youtube, 讨论区等。这些平台每天都有大量的信息流通,当中不乏一般平民对社会事件的第一手资料,也有不少是有见地的意见,具有新闻或参考价值的信息,会吸引大量的 用户响应、评分、转载,于是一些具爆炸性的事件,会像瘟疫一样,突破政府和主流媒体的封锁,扩散至全世界。
最近伊朗的反政府示威的消息,就是透过社交网站Twitter来突破政府封锁的。
另外一件值得讨论的第五权事件,是内地的邓玉娇案。
邓案引发网上「群体性事件」
邓 玉娇案刚有了判决--邓玉娇反抗三名官员的施暴,刺死一人,刺伤其余二人,「故意伤害」罪成,但「免除处罚」。地方政府机关全力封锁消息,甚至连当地的互 联网服务也关闭了,侦办、取证、审判的过程黑幕重重(详见18/6/09信报练乙铮专栏),本来这只会是全国云云冤案之一,案件受害者变成了被告,然后被 收监,从此事件不了了之。最终,邓玉娇案引发了全国关注,为什么?
邓玉娇案发生后,内地网络的讨论区开始出现讨论,事件甚至引来了网民组 织调查团,到巴东这个湖北的小县进行调查,维权人士也就邓玉娇案举行公开的研讨会。事件愈发愈大,案件中的大量疑点和调查的不公被公开,邓玉娇三字展期成 为关键词,不同的博客、论坛等一直在关注事件,形成了一股全国的网络风潮,同情邓玉娇,狠批地方政府腐败,政府网管要和谐也和谐不了。
邓玉娇案之所以形成风潮,不独是互联网的作用(否则为什么其它的维权案件没那么大的反响?),而且是民众长期对吏治腐败的憎恶,加上年轻女子为保护自己清白而身陷牢狱之灾的同情,结合而起的发酵作用。
本 来不少人预测邓玉娇会被判监或者收柙精神病院,但出乎意料地被判「免除处罚」(即是罪名成立,但不处罚)。有说这是上级政府指示,以及条件交换的结果。也 有说这是上级政府做场好戏,博取民心的「德政」。而事件到了最后,还是没有确立被杀官员有没有意图强奸,受伤的是否教唆强奸,因为那会令邓玉娇由「行为过 当」的伤害罪变成自卫杀人,而无案释放。公义最终还是没有完全的彰显,还是变成了官老爷的一台好戏。
邓案的意义
不 过,如果从中国这个专权体制来看,邓玉娇案还是有其划时代的意义。以往民众觉得有重大冤情,可能会围堵地方政府,有时候会得到上级政府重视,然后惩处有关 下级官员,又或者给受害人一个说法。邓玉娇案的风潮的特点是,那活像全国网民在网络上围堵地方政府(内地官方说法是发生「群体性事件」),出现如此巨大规 模的虚拟民众事件,上级政府(甚至是中央)不得不做一场戏,放生邓玉娇,以息民愤。这种网络动员,令官方媒体不能垄断讯息,政府不能漠视民愤,正正是「第 五权」发挥的效果。
邓玉娇案只是个开始,以后这种「网上群体性事件」将陆续有来。有了互联网,所有人也可以贡献自己的时间和频宽来投入这一场第五权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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