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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争(Free Contention)
  可以自由地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实质是自由地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是16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垄断前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据价值规律,在宏观调控下采取自由竞争的形式,优胜劣汰,以促进经济发展。   垄断是从自由竞争中形成的,是作为自由竞争的对立面产生的,但是,垄断并不能消除竞争,反而是竞争变得更加复杂和剧烈。这是因为:   1.垄断没有消除产生竞争的经济条件。   2.垄断必须通过竞争来维持。主要是各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利润驱使各垄断组织去争夺各个市场的垄断地位。   3.社会生产是复杂多样的,任何垄断组织都不可能把包罗万象的社会生产都包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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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由竞争编辑本段回目录

  自由竞争是指可以自由地进行资本投入、转移和商品买卖的竞争。实质是自由地追逐剩余价值的竞争。是16世纪至19世纪70年代,垄断前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据价值规律,在宏观调控下采取自由竞争的形式,优胜劣汰,以促进经济发展。 
垄断时期的竞争与自由竞争的比较
  (1)竞争的目的不同。 
  自由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平均利润或超额利润,而垄断时期竞争的目的则是为了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2)竞争的手段不同。 
  自由竞争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的生产成本。而到了垄断时期,竞争的手段更加多样化,除了上述手段外,更重要的是凭借垄断组织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上的统治力量打垮对手。 
  (3)竞争的程度和后果不同。 
  自由竞争时期企业规模较小,力量单薄,彼此分散。而垄断时期竞争的双方是实力雄厚、势均力敌的垄断组织,这就使得竞争特别激烈,更具有持久性。 
  (4)竞争的范围不同。 
  在自由竞争时期,竞争的场所主要是在国内市场。而垄断竞争的范围则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并扩张到了政治、军事、文化各个领域。 

自由竞争的真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亚当·斯密是一个经常被引用,但却很少被认真阅读的思想家。虽然斯密在大学的“真正身份”是讲授逻辑、修辞学、法理学的道德哲学教授,但他也同时被视为经济学鼻祖和自由主义的典范。不过,经济学家似乎没有太大的兴趣仔细阅读斯密的作品,包括《国富论》。《华尔街日报》(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在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逝世前发表的访问,指出弗氏最想邀请共进晚宴的已故或在世经济学家当中,斯密排名第一。不过,据曾是弗里德曼学生的已故依附理论创立人法兰克(Andre Gunder Frank) 指出,弗里德曼在芝加哥大学教学时,并不要求学生阅读亚当·斯密的著作,只叫学生从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经济学原理》的注脚中“学习”斯密的思想。而芝大的另一位经济学教授弗兰克·奈特的经济史课程,也只要求学生阅读《国富论》的前三章(引自Arrighi 2007)。

  斯密的自由竞争学说,本是针对十八世纪欧洲的重商主义和殖民主义所制造的特权,以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提出的,但自二十世纪以后,却逐渐被简化为鼓吹“自私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等教条。在介绍斯密思想时,当代的放任主义者往往有选择地忽略他对垄断特权和商人的批判,漠视斯密对公平/公义的重视和对工人福祉的关注,甚至喜欢针对斯密同情和支持的工人和低收入阶层,经常对保障工人工资的政策、社会福利制度、反垄断法等议题穷追猛打,但对政府的其他干预规定,例如限制个人流动自由的移民法例、各种专利特权和其他支持垄断的政策法规,却轻轻放过,甚至视而不见。而流行的各种量度自由程度和竞争力的指标,所指的基本上是少数大企业和高级行政人员心目中的自由和竞争力,而非斯密所追求的成千上万的小生产者和低收入工人的自由。

  不过,近十多年学术界有关斯密思想的研究,对“倡议自私自利”和“放任自流”的斯密形象,提出了有力的质疑,并重新发掘出一个被遗忘了的、强调公正和关注工人福祉的亚当·斯密。

  私利与“看不见的手”的迷思

  斯密最广为人引用的一段引文是,“我们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国富论》上卷)。对这段引文最流行的解读,是把斯密说成是一个孟德维尔(Mandeville)主义者:人类的一切经济和公益慈善行为,都是根据自私自利的动机行事,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物质利益和想被尊敬与赞同的虚荣,但却会在不知不觉间促进公共利益。

  然而,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曾明确批评孟德维尔的观点。斯密指出,孟德维尔“把每种激情,不管其程度如何以及作用对象是什么,统统说成是邪恶的,这是孟德维尔那本《蜜蜂的寓言》的大谬所在”。 尽管斯密认为,孟德维尔这种观点之所以能引起广泛影响,反映他的说法“在某些方面接近真理”,但其所产生的后果,是“起码唆使那种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而产生的罪恶,表现得更加厚颜无耻,并且抱着过去闻所未闻的肆无忌惮的态度公开承认那动机的腐败”。可以说,斯密与孟德维尔式的自私自利鼓吹者是毫不相关的。

  但这是否说明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有关私利的论点,与《国富论》的前后不一致?不少晚近研究斯密思想的学者,包括美国维吉尼亚大学商学院教授沃哈恩(Patricia H. Werhane)与《道德情操论》的中译者都认为,不存在所谓“斯密问题”——即《道德情操论》强调同情是人类行为的基础,而《国富论》则把人类行为归结于自私自利。他们论证,斯密对自利(或自爱)和同情的论点,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是没有矛盾的。他们不约而同指出,斯密在两本书中都把正面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爱,与负面的自私自利严格区别。不同的是,《道德情操论》的中译者认为斯密以自利(或自爱)作为“一切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沃哈恩则强调在斯密的思想体系中,除了自私激情以外,社会激情、自我限制和合作也同时是推动经济活动的重要因素,并认为个人的自利只是对其他参与交易的人的利益不关心,但仍然会希望获得别人的认同,因此绝不等同于只顾私利的贪婪或虚荣。

  斯密的确认为自利能够为社会经济带来贡献,但先决条件是必须存在广泛的自由竞争市场。在《国富论》中,斯密指出,缺乏竞争的制约,商人的自利往往会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只有建立真正的自由市场,个人对私利的追求才会可能产生有利于整体社会的后果。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毫不含糊地指出:“仅仅因为别人的幸福妨碍了我们自己的幸福而去破坏这种幸福,仅仅因为别人有用的东西对我们可能同样有用或更加有用而夺走这些东西,同样,或者以牺牲别人来满足人皆有之的、使自己的幸福超过别人的天生偏爱,都不能得到公正的旁观者的赞同。”因此,要使自利不变成负面的自私行为,斯密认为有必要订立能促进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公义的法规。

  “看不见的手”是斯密另一经常被引用的概念,但与有关“私利”的迷思类似,对“看不见的手”的流行诠释,也与斯密的本意不大一样。学者格瑞普(W.D.Grampp)指出,“看不见的手”至少有九种不同的诠释,但影响较大的是把“看不见的手”看做能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或把“看不见的手”理解为指导市场供需的价格机制。不过,正如格瑞普指出,斯密从没有说过(或暗示过)足以支持这两种诠释的话。

  事实上,“看不见的手”只分别在《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各出现了一次。在《道德情操论》第四卷第一章中,“看不见的手”是指富人不经意地把他们的经营成果分配给穷人;《国富论》的第四篇第二章则以“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建基于自己利益的交易,如何在不知不觉间促进国内的社会利益。斯密在这个讨论“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的章节中,明确提出只有在国内和国外贸易的“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个人才“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国富论》下卷),也就是增加国内社会的年收入。这是因为,在国内和国外贸易的“利润均等或几乎均等的情况下”,追求自利的商人将宁愿参与邻近家乡的贸易而放弃外贸,并会为利润而努力促进国内的商业,结果将会增加本国居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国富论》下卷)。换句话说,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既非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也不是指价格机制,而是描述在国内和国外贸易的利润均等的情况(前提是没有垄断的竞争),商人追求自利才可能促进国内的社会利益。

  不少当代论者在重读斯密的著作后,也不接受“看不见的手”是指自我调节的市场力量或指导市场供需的价格机制之说。沃哈恩就认为,“看不见的手”只是市场力量的结果,因此其运作往往需要依赖一系列的因素:受制约的自我利益、平等的竞争、受公正的法律保障的公平游戏规则、完全自由和合作的市场等等。归根到底,“看不见的手”只能在公平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前提之下才起作用,如果市场竞争不公平,或法律偏帮某些群体,例如“出现了不诚实的契约、不公平的银行操作、操控价格的阴谋”,造成垄断,那么“看不见的手”将无法起到有效率和公平地分配经济资源的作用。

  英国剑桥大学历史与经济中心主任罗思柴尔德(Emma Rothschild)则进一步指出,“看不见的手”其实并不是斯密思想的重要概念,甚至认为他之所以提出“看不见的手”,只是在开一个反讽的玩笑。在二十世纪之前,有关斯密思想的评论,基本上绝少引用“看不见的手”这个概念,因此到了二十世纪初,学者和公众对“看不见的手”还是十分陌生的。

  并非自由放任,而是有选择地干预

  如果像经济史家布劳格(Mark Blaug)所说:斯密有关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的观点,“往往被用来表达与他的本意完全不同的东西”,那么把斯密说成是反对政府任何干预的放任主义者,也明显是一种误读。正如罗思柴尔德指出,斯密真正针对的,并非是所有的政府干预,而是会造成特权和不公平的干预;而他所指的“政府”,也不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教会、地方议会、行会和企业对个体的制约。因此,斯密除了反对国家限制货品入口、造就本土企业的垄断以外,还反对当时英国教区会和教会执事所定下的规条(例如限制穷人自由流动),反对地方自治团体和行会对学徒的不合理管制,以及反对东印度公司的垄断行为等。

  换句话说,斯密反对的是各种垄断和伴随而来的权力滥用,包括教会在宗教上的垄断和以东印度公司和行会为代表的经济垄断。对斯密来说,垄断是对自然秩序的邪恶破坏,因此他极力鼓吹要让成千上万的小教派、小生产者、工人能够自由地从事各种宗教和经济活动。这也是他理想中的自由经济的真义。

  事实上,斯密质疑的是不公平的管制,并非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国富论》明确提出,政治经济学的其中一个目的,是“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下卷)。美国社会学家阿瑞吉(Giovanni Arrighi)更认为,斯密从未认为看不见的手能使经济脱离停滞的状态,相反,只有政府通过合适的法律和制度改革才有可能达致。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清楚指出他对政府干预的认可:“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骚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由、安全和公平。”

  在他的著作中,斯密更具体提出政府应做的事情,包括“法律必须强制用货币支付工资,应该废除学徒制,应该对某些银行的做法进行管制,必须强制实施防火墙规定,甚至必须限制汇率”。此外,“政府可能还有防止或拆散垄断的任务”(沃哈恩)。 另一方面,基于公义和扶贫的考虑,他又支持对富人的马车采取累进税,使“富人的懒散和虚荣,能以非常容易的方式转化为扶贫的贡献”(罗思柴尔德)。

  一些支持放任主义的论者,喜欢引用《国富论》中的一句话:“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法律从未能适当地规管工资”(experience seems to show that law can never regulate [wages] properly,《国富论》上卷, 71页,笔者的改译),企图论证斯密反对任何对工资的规管。不过,如果我们不断章取义,而是把这句话置于《国富论》的上文下理和斯密身处的历史脉络去理解,当中的“经验”和“适当”所具体针对的,恐怕并非空泛和一般的“干预规管”原则,而是当时各种偏帮行会和商人阶级的垄断政策和商业法规。斯密在《国富论》指出:“扩张市场,缩小竞争,无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可是前者虽然往往对于公众有利,后者却总是和公众利益相反……因此,这一阶级所建议的任何新商业法规,都应当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一般地说,他们的利益,在于欺骗公众,甚至在于压迫公众。”(上卷)换句话说,斯密之所以会说“经验似乎告诉我们法律从未能适当地规管工资”,及有时会流露出对政府干预的不信任,恐怕是由于他看到英国当时所制定的法规,经常会偏帮某些群体(例如商人)。

  斯密曾明确写道:“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议,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如果劳动者也成立一种对抗的联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劳动者。法律如果公平,就应以对付劳动者的办法,对付雇主。”(《国富论》上卷)对斯密来说,普通工人是最受压迫的一群,受行会、地区议会和移民法压迫。因此,《国富论》第五篇表述得很清楚,“社会有责任为穷人提供能够据以‘改善他们状况’或进行竞争的手段”。换句话说,基于公平和公义的原则,斯密的确认可某些对工资的规管。

  反过来说,倘若政府真的自由放任,什么也不干预,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垄断特权会自动消亡、自由市场会出现吗?在特权泛滥的社会脉络中否定政府的任何“干预规管”,这种观点真正支持的,究竟是自由市场?还是反对竞争?斯密的答案,可从他对当时英国的具体状况的批判看出:“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像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像制造业者鼓动他们的工人,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么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既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同样危险。”(《国富论》下卷,转引自阿瑞吉,二○○七,第二章)

  强调公义与反垄断特权的斯密。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主要探讨劳动生产力增长的原因、财富的分配、重商主义和重农主义的学理和实践,以及分析各种国家收入的方式。《国富论》全书绝大部分的篇幅,是建立于劳动价值论和对垄断特权(重商主义)的批评为主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国富论》的主要批判对象,是当时的重商主义、殖民主义等垄断政策和实践,具体指向的,是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的特权政策和垄断法规、直接影响市场供需及阻碍工人和资金自由活动的政策(上卷)。

  生长于十八世纪的亚当·斯密,身处于由封建欧洲转化为启蒙的社会——受压抑和漠视的奴隶逐渐转变成可以说理、交换、公平的独立个体。在这样的历史之下,斯密追求的理想社会是“在平等、自由、公平的自由计划之上,容许每一个人以自己的方式追寻自己的兴趣/利益”(罗思柴尔德)。对斯密来说,商业社会——强调平等、自由、公义的理想社会——之所以重要,正在于它能够减除个体生于不确定时代的惊恐。斯密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在一个公平的管制架构之下,才有可能生长和维持。

  但现实的经济却充斥反竞争的力量和法规,当中以殖民主义的垄断贸易和商人行贿的特权规则最为可恶,这也是为什么《国富论》花费了极大的篇幅指出重商主义和殖民主义造成的垄断政策和实践,以及行会和教区对劳动人口自由的限制,如何导致不利于国家利益的后果。

  在十八世纪欧洲重商主义特权泛滥的历史情况下,要建立自由市场,必须以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批判(以至取缔)各种形式的垄断,这恐怕也是斯密书写《国富论》的一个主要原因。而《道德情操论》也明确指出:“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根据沃哈恩的观察,作为十八世纪的思想家,亚当·斯密认为:“社会只有在宪法、秩序和公正的制度框架内才可以运作,而这种框架则具有坚强的社会道德和宗教基础。”也就是说,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原是斯密心目中的自由市场基石。

  沃哈恩根据斯密的所有著作(包括由学生听课笔记整理而成的《法学讲稿》〔Lectures in Jurisprudence〕),指出斯密关注的焦点是权利,而公义/公正的论题则贯穿其所有著作中。对沃哈恩来说,“平等对待”和公义/公正是构成斯密理想中的自由经济的基本条件,“公正既是一条保护人民及其权利和财产免受伤害的消极的原则,又是一条公(平)游戏(fair play)的积极的原则”。而“离开公正的框架,任何一种市场都不可能运作”,“只有当竞争在地位相等的各方面之(间)进行,市场才最有效率,最为公平”。

  换句话说,斯密心目中的自由商业原则,建基于公义/公正和公平,而他认为如果穷人感觉受到最残酷的压迫,就“显示违背了自然的自由和公义”(罗思柴尔德)。循着这个思路分析,《国富论》所指的自由商业,是个体能够从他人的、政治的以至物质的压迫中解放出来。当时个体所受的形形色色的压迫,包括穷人受压于殖民法例、小商贩受压于发牌制度、租户受压于大地主的代理人、学徒受压于行会、爪哇土著受压于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孟加拉人受压于英国的东印度公司等。

  基于公正原则,斯密赞成高工资:“一个社会如果大部分成员既贫穷又悲惨,它肯定算不上繁荣和快乐。而为社会全体提供衣食住的人,能分享得到他们自身劳动生产、使其衣食住条件过得去的产物,才算是公正。”(《国富论》,转引自罗思柴尔德)对斯密来说,除了公正,高工资还有其他好处:“充足的劳动报酬,鼓励普通人民增值,因而鼓励他们勤勉。……丰富的生活资料,使劳动者体力增进,而生活改善和晚景优裕的愉快希望,使他们更加努力。所以,高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总是比低工资地方的劳动者活泼、勤勉和敏捷。”而“对充足的劳动报酬发出怨言,就是对最大公共繁荣的必然结果与原因发出悲叹”(《国富论》上卷,74—75页)。 因此,高工资对社会繁荣和公平都有好处。而工资除了由供需关系决定以外,也应由普遍的人道精神(common humanity)制约。

  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斯密不仅赞成高工资,还倡议低工时:“如果雇主听从理性及人道主义的主宰,就不应常常鼓励劳动者勤勉,应当要他们适度地工作。一个能工作适度的人,不仅长期保持健康,而且在一年中会做出比其他人更多的工作。”(《国富论》上卷)

  与当代的一些经济学家相反,斯密对高利润不满,远甚于高工资。在《国富论》第二版以后,他加了一段:“现实中,高利润远比高工资更趋向提高工作的代价”,因为他认为高利润比高工资更容易阻碍竞争。斯密批评当时的英国国会“并没有法例阻止(企业/行会)合谋降低工作的价格,但却有很多(法例)阻止(企业)合谋提升工资”,而“所有地方的老板有默契地以恒常和统一的合谋,把工资压至于真实比率之下”,并指出老板只懂投诉高工资的负面后果,而对高利润带来的各种恶果却不发一言(转引自罗思柴尔德)。

  不幸的是,强调公平和关注受压迫工人福祉的亚当·斯密,死后却渐渐被转化为只讲私利、不谈道德、鼓吹放任自流和不干预政策的教条主义者。他对于宗教的垄断及偏见以及企业与行会对工人的不公义压迫的批判,对政府干预扶贫的接纳,均受到当代一些放任主义者的歪曲或误读。

  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讨论是历史化和脉络化的,主要是针对十八世纪及以前的具体经济状况,而非抽象的经济学原则。他对自由经济的追求和设想,依据的是他对欧洲(特别是英国)过去以至当时的历史具体状况所做的分析,而非根据教条化的经济学。

  倘若我们真正相信自由竞争的正面作用,也许应首先放弃放任主义的教条,跟循斯密所重视的公义/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建基于详细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过去和目前真正阻碍市场自由竞争的力量;同时效法斯密把自由主义的枪头,对准破坏竞争的罪魁——总想“减少竞争”的商人财团和支持垄断行为的政府法规,而非泛泛地否定任何政府干预,甚至选择性地针对已备受不公平对待的小生产者和低收入社群。  

自由竞争的利弊编辑本段回目录

    运用市场理论与经济制度和教材的理论,自由竞争是没有政府干预的竞争。也可认为自由竞争是完全竞争市场的一种情形。
  第一,自由竞争(完全竞争)作如下定义:
    “当没有一个生产者能影响市场价格时,就存在着完全竞争。每一个生产者都是一个“价格的接受者”,即他必须按现行市场价格来出售产品。
    当存在着大量的工厂商,每家厂商都生产相同的产品,而且每家厂商对市场价格的影响都很小时,完全竞争就产生了。在竞争之下,每个生产者都面临着一条完全水平的需求曲线。((美)保罗.A.萨缪尔森1992.786页)。
 第二、完全竞争市场理论,是基于以下假设:
(1)厂商追求利润最大。例如一个生产汽车的厂商,他的目的是能按市场价格出售它要售出的全部产品,为了使其利润最大化(或其短期亏损达到最小)。把某一行业中所有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在水平方向相加,就得出该行业的供给曲线。
(2)厂商数很多,产品同质、讯息畅通、资源有充分的移动性、厂商是价格的接受者;
(3)长期可以任意加入及退出生产行列,没有什么实质上的限制等。这表明生产要素可以随着需求变化在不同行业之间自由流动。
(4)在理想的条件下,竞争经济能达到配置的有效状态。这种状态有三个步骤的条件:a)当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物品时,他们购买的量是要能使边际效用正好等于价格;b)当竞争的生产者供给物品时,所选定的交易是要边际成本正好等于价格;c)因为MR=P,而且MC=P,于是MR=MC,这样,在竞争的条件下,生产某一种物品的社会成本正好等于它的边际效用。
第三, 自由竞争的特点。
    为什么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经济发展快,而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发展慢。因为:
(1) 自由竞争是实现基本经济目标的最好手段,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
(2) 竞争是达到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因为,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创业精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整个社会的国民收入,人均收入,物质商品的丰富,都要依赖人的独立、自由竞争。
(3) 凡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经济发展也慢。在一个中央统制的社会里,人们普遍缺乏独立与自由,人们无法对自己的命运负责,只是力求安全与稳定,并避免承担责任,这样就使得整个社会缺乏一个充满生机的创业精神,国民经济也发展不起来。
(4) 自由竞争可以提高效率,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劳资双方的积极性。
第四, 自由竞争有什么样的后果。
(1)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自由竞争不可能自动实现,它必将导致垄断。而每一种垄断的形式都隐藏着期骗消费者的危险性,使经济停滞不发展。
(2) 自由竞争的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垄断资产阶级服务的。
    因此,自由竞争有利也有弊,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他的长处,克服不足之处,以更好为经济发展服务。实际上,自由竞争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只是为了更好地对竞争关系及过程进行分析、解释,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经济发展。

奠定“自由竞争”的法律基石编辑本段回目录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并且决定《反垄断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此次获得通过的《反垄断法》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基本原则,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内容,被国内经济界和法律界人士誉为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律利器”。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常被冠以“经济宪法”、“经济法核心”等称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王晓晔认为,这个法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法律的颁布有力地向世人宣告,中国配置资源的手段已由政府的行政命令变为市场竞争机制,中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三基本原则”终得确立

  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所有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事实如此,但并不止于此。王晓晔认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不是两个而是三个,即合同自由、保护所有权和竞争自由,它们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此次《反垄断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三项基本原则终得确立。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垄断”一词的经济学含义是“独占”,即一个企业在一个市场或者一个经济部门占百分之百的份额。而在反垄断法中,“垄断”的含义要比其经济学含义更为宽泛,涵盖了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保护下的自由竞争,不仅是国家配置资源的手段,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和根本属性。一国经济是否需要反垄断法,是其经济体制决定的。如果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需要反垄断,从而就必须制定反垄断法。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环境。因此,制定和出台《反垄断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是由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即市场经济就是国家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之上。竞争迫使生产商不断向消费者降价让利,不断在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花色品种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然而,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自由竞争的机制。事实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会想方设法谋求垄断地位。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导致市场垄断。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不很成熟和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比较突出,个别企业联合限价、限产、分割销售市场,个别行业通过企业联合已经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王晓晔认为,这些情况表明,为了建立开放、竞争和统一的全国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自由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急需一套体系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同时,还应当认识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有联系、又有不同。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假冒商标、虚假广告、商业贿赂、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理念是保护公平竞争;而反垄断法的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

  王晓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两种法律制度,在功能上相辅相成,都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然而,二者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关注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则关注企业排除、限制或者扭曲竞争的行为,防止市场出现垄断的局面。

  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垄断历程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从它在各国反垄断立法过程中获得的不同“别称”上可见一斑。在美国,反垄断法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反垄断法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等等。对此,王晓晔从立法的角度对各国的反垄断历程进行了回顾。

  1890年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1914年,美国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法律构成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体。与传统的政府干预的不同之处是,反托拉斯法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它不是限制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而是通过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因此,反托拉斯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受美国的影响,其他很多国家也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英国在1948年颁布了《垄断和限制行为调查和管制法》,德国在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而欧共体制定的《欧共体条约》中第81条至第87条,则在建立欧洲大市场的过程中起到了反垄断的关键性作用。

  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反垄断、民营化和减少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欧共体于1989年颁布了《企业合并控制条例》;韩国作为新型的工业化国家和经合组织的成员国,在1980年颁布了《垄断管制和公平交易法》;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等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也开始注重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起步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历经13年充分酝酿,今朝终获通过。1994年,商务部负责《反垄断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8年,《反垄断法》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反垄断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2005年2月,《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列入立法计划。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垄断法》开始进入立法程序。2007年6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经过对《反垄断法》的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决定《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护自由竞争的三个目的

  由于“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因此反垄断法的职责,就是反对垄断,保护竞争。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

  竞争的存在,是市场运行得以延续、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的必要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因此,反垄断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尤为必要。对此,王晓晔从三个方面说明了自由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

  其一,自由竞争是优化配置资源的前提。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重要的区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计划的重要因素是市场价格、而非行政干预;价格机制在调节市场供求和优化配置资源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要使价格机制能够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企业的自主权,第二是保持市场的开放性,即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开展竞争。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正是因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有了竞争,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才能面向市场,社会的供求关系才能得到平衡,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合理和优化的配置。

  其二,自由竞争利于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即竞争可以淘汰低效率的企业,淘汰不合理的生产工序和劣质产品。与此相反,那些高效率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则可以在竞争中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可以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普遍有了很大提高。特别在家电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资金雄厚、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的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靠的就是竞争。竞争使这些企业有了巨大的压力,但同时也使它们产生了巨大的创新动力,这就为它们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可以说,自由竞争是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推进器,是一个国家经济活力的源泉。

  其三,自由竞争便于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企业来说,竞争是一种压力。在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并且得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地开发新产品,增加花色品种。近年来我国的家电产品、电信产品的价格不断降低、质量不断提升,便是竞争让企业向消费者降价让利的结果。因此可以说,自由竞争使消费者成为“上帝”,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社会福利。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竞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因此,制定一部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给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和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贸易法制的完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5105
http://news.lnd.com.cn/htm/2007-08/31/content_61913.htm
http://www.jjxj.com.cn/articles/8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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